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二次供水加压设备一批采购项目
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二次供水加压设备一批采购项目
(略) 二次供水加压设备(一批) 采购项目澄清修改
现对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二次供水加压设备(一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B-2024-HW-0041)澄清如下:
一、交易文件做出如下修改:
P4:3.1(3)、P18:1.4
原文: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含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完成过单份(包含本次招标范围内一种或多种二次加压设备)供货合同发票金额不小于*元的二次加压设备供货业绩。
注:
1、供货业绩需同时提供合同、对应发票的扫描件,业绩时间以供货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合同必须能反映二次加压设备的供货内容(需体现出二次加压设备)、本次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公称直径及合同签订时间,如合同不能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全部信息,需同时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所提供的扫描件须加盖投标申请人公章。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2、2021年1月1日以后(含2021年1月1日)签订的供货合同的供货金额以合同签订之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期间本次招标范围内一种或多种二次加压设备的合计供货发票金额为准(非本次招标范围内货物的供货发票不作计算)。
3、2021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供货合同,但合同有效期跨过2021年1月1日。其供货金额以2021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期间本次招标范围内一种或多种口径规格的超声波水表的合计供货发票金额为准。
4、发票的发票编号、单位名称和总金额均应完整、清晰显示。不能完整、清晰显示以上信息的,业绩不计算在内。
现文: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含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完成过单份(包含本次招标范围内一种或多种二次加压设备)供货合同发票金额不小于*元的二次加压设备供货业绩。
注:
1、供货业绩需同时提供合同、对应发票的扫描件,业绩时间以供货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合同必须能反映二次加压设备的供货内容(需体现出二次加压设备)、本次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公称直径及合同签订时间,如合同不能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全部信息,需同时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所提供的扫描件须加盖投标申请人公章。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2、2021年1月1日以后(含2021年1月1日)签订的供货合同的供货金额以合同签订之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期间本次招标范围内一种或多种二次加压设备的合计供货发票金额为准(非本次招标范围内货物的供货发票不作计算)。
3、2021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供货合同,但合同有效期跨过2021年1月1日。其供货金额以2021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期间本次招标范围内一种或多种二次加压设备的合计供货发票金额为准。
4、发票的发票编号、单位名称和总金额均应完整、清晰显示。不能完整、清晰显示以上信息的,业绩不计算在内。
二、响应各时间节点。
截止投标时间/开标时间不作更改。
(以此件为准)
专此说明!
招标人: (略)
2023年4月18日
(略) 二次供水加压设备(一批) 采购项目澄清修改
现对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二次供水加压设备(一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B-2024-HW-0041)澄清如下:
一、交易文件做出如下修改:
P4:3.1(3)、P18:1.4
原文: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含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完成过单份(包含本次招标范围内一种或多种二次加压设备)供货合同发票金额不小于*元的二次加压设备供货业绩。
注:
1、供货业绩需同时提供合同、对应发票的扫描件,业绩时间以供货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合同必须能反映二次加压设备的供货内容(需体现出二次加压设备)、本次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公称直径及合同签订时间,如合同不能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全部信息,需同时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所提供的扫描件须加盖投标申请人公章。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2、2021年1月1日以后(含2021年1月1日)签订的供货合同的供货金额以合同签订之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期间本次招标范围内一种或多种二次加压设备的合计供货发票金额为准(非本次招标范围内货物的供货发票不作计算)。
3、2021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供货合同,但合同有效期跨过2021年1月1日。其供货金额以2021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期间本次招标范围内一种或多种口径规格的超声波水表的合计供货发票金额为准。
4、发票的发票编号、单位名称和总金额均应完整、清晰显示。不能完整、清晰显示以上信息的,业绩不计算在内。
现文: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含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完成过单份(包含本次招标范围内一种或多种二次加压设备)供货合同发票金额不小于*元的二次加压设备供货业绩。
注:
1、供货业绩需同时提供合同、对应发票的扫描件,业绩时间以供货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合同必须能反映二次加压设备的供货内容(需体现出二次加压设备)、本次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公称直径及合同签订时间,如合同不能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全部信息,需同时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所提供的扫描件须加盖投标申请人公章。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2、2021年1月1日以后(含2021年1月1日)签订的供货合同的供货金额以合同签订之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期间本次招标范围内一种或多种二次加压设备的合计供货发票金额为准(非本次招标范围内货物的供货发票不作计算)。
3、2021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供货合同,但合同有效期跨过2021年1月1日。其供货金额以2021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期间本次招标范围内一种或多种二次加压设备的合计供货发票金额为准。
4、发票的发票编号、单位名称和总金额均应完整、清晰显示。不能完整、清晰显示以上信息的,业绩不计算在内。
二、响应各时间节点。
截止投标时间/开标时间不作更改。
(以此件为准)
专此说明!
招标人: (略)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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