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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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35,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无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奥源晶典(大石坝片区危旧改拆迁安置房)工程检测 答疑及补遗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略) 公共 (略) (http://**)自行下载本文件,无论各潜在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将视为各潜在投标人都已知晓本文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答疑内容: 问题一: 1、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投标人需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在内的多项检测资质。但本项目是安置房项目,据了解,工程内容中并无建筑幕墙。招标文件将本项目并不涉及的检测资质作为投标必要条件,明显偏离了项目实际需求,存在限制性和排他性。因此,要求取消对建筑幕墙资质的规定。 2、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4.1第3条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要求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5)投标人质量检测工作不良行为曾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等处理的。 该条款规定凡是曾经收到过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等处理的单位均不能投标,限制了大部分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应规定受到处理的时间范围,而不应将“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等处理”作为投标人永远不能参与投标的限制条款,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合理的,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建议修改为:截止投标截止日,投标人质量检测工作不良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且还在处罚期的。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企业能力要求:投标人若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华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标认证中心属于体系认证的权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1项加1分,最多得5分。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体系证书必须是由指定的三家认证机构颁发方可得分,此项规定存在严重的限制性和排他性。各个体系认证机构均是具有国家认监委或认可委授权且获得从事认证行业资质证书的,在对企业的体系评审过程中也均是按照同样的国家标准进行的评审并颁发体系认证证书。本招标文件只接受个别特定机构颁发的体系证书,存在明显的歧视性行为,只有极个别投标人可以满足此条件。这样的招标条款在检测行业中首开先河,树立了恶劣的反面教材。 因此,强烈要求将该条款修改为:投标人若具有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提体系认证证书)、ISO*:2018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2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1项加1分,最多得5分: 4、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的人员配置评分条款中规定:1、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审查基础上,同时具有正高级职称、注册一级结构师和注册岩土工程师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略) 级重点项目,项目中的技术难度、结构复杂程度也并无特殊之处,但却要求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正高级职称、注册一级结构师和注册岩土工程师,这样的条件要求已经严重偏离了项目实际需求,存在明显的限制性和排他性。作为对比, (略)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项目这样高难 (略) 级重点工程招标中,都未要求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以上三项证书。本招标文件对项目负责人的条件要求过于苛刻,又偏离项目实际需求,存在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嫌疑。 因此,强烈要求将该条款修改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审查基础上,同时具有正高级职称、注册一级结构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5、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规定,投标人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工程质量检测类)可获得加分。 但投标人是否具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与本项目的检测工作内容没有实际关联,属于与招标内容无关的限制性、排他性条款,存在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条件的嫌疑。 要求取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加分项。 6、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投标报价评分规则,规定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只能在47分至50分之间,即分差最多只有3分。既然扣分幅度最多只扣3分,那么为何要设置50分的报价总分值?反而言之,既然报价总分值达到50分,那么为何最大扣分幅度只有3分?这样的评分规则设置,显然是为了帮助特定投标人高价中标,而又不被其它投标人拉开较大分差。这样的评分规则,大幅降低了投标的竞争程度,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因此,要求修改投标报价评分规则,将最大扣分幅度扩大到20分以上,或不设置最大扣分幅度。 答:(1)本项目的“招标范围”第(5条)“专项检测”中包含“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制品检测、建筑门窗工程(含玻璃及石材幕墙)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建筑水电检测、建筑幕墙检测、建筑智能检测、建筑机具和安全生产用品检测、消防检测和防雷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绿色建筑检测等”其中明确了本项目的具体内容具有“建筑幕墙检测”的专项检测,故本检测资质不具备“限制性和排他性”;对建筑幕墙资质的规定合理。按招标文件执行。 (2)详见补遗一。 (3)详见补遗一。 (4)详见补遗一。 (5)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工程质量检测类),证书为“工程质量检测类”,与本项目有关。按招标文件执行。 (6)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0分)企业能力(10分)1.投标人若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华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标认证中心属于体系认证的权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1项加1分,最多得5分” 根据查询相关信息得知,全国范围内能从事认证的机构非常多,国家级的认证机构也不止以上条款所提及的3个,况且中标认证中心已于2008年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销了认证机构资格。( (略) 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_a921b2460a3144c5b5d4a2c706a9c7f2.html),不知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有上述要求的3个认证机构,且其中一个机构已经没有认证资格的情况下,意义是什么?是为了给某投标人设置特定条件吗?况且同一认证标准,比如ISO9001:2015标准,不同的认证机构所执行的同一认证标准颁发的认证证书,请招标人明确是有什么差异吗?其次投标报价得分在50至47分之间,意味着报价部分最多差距3分,而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特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就能得5分,相当于就是为具有特定认证机构所特别设置的条件了。招标人对上述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实行特定要求,属于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 (略) 招投标条例(修订)》中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建议招标人取消特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投标人具有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提体系认证证书)、ISO*:2018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2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即可得分。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0分)人员配置(10分)1、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审查基础上,同时具有正高级职称、注册一级结构师和注册岩土工程师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规定中要求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备,具有综合资质的机构需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上述法规中全文未出现需要一人同时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资格,况且评标办法中还需要项目负责人是正高级职称,放眼全重庆,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机构不会超过3家,此条要求明显存在排他性,所以上述加 (略) 场竞争力及有违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文中第16条:“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招标人修改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审查基础上,同时具有正高级职称、注册一级结构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四: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0分)企业能力(10分)1.投标人若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华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标认证中心属于体系认证的权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1项加1分,最多得5分” 根据查询相关信息得知,全国范围内能从事认证的机构非常多,国家级的认证机构也不止以上条款所提及的3个,况且中标认证中心已于2008年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销了认证机构资格。( (略) 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_a921b2460a3144c5b5d4a2c706a9c7f2.html),不知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有上述要求的3个认证机构,且其中一个机构已经没有认证资格的情况下,意义是什么?是为了给某投标人设置特定条件吗?况且同一认证标准,比如ISO9001:2015标准,不同的认证机构所执行的同一认证标准颁发的认证证书,请招标人明确是有什么差异吗?其次投标报价得分在50至47分之间,意味着报价部分最多差距3分,而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特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就能得5分,相当于就是为具有特定认证机构所特别设置的条件了。招标人对上述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实行特定要求,属于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 (略) 招投标条例(修订)》中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建议招标人取消特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投标人具有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提体系认证证书)、ISO*:2018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2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即可得分。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五:质疑事项: 第三章评标办法2.2.4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企业能力:1.投标人若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华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标认证中心属于体系认证的权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1项加1分,最多得5分: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提体系认证证书)、ISO*:2018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2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事实依据:GB/T*-2016/IS*: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正式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评定,评定合格的由第三方机构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给予注册公布,以证明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或有能力按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产品的活动。GB/T*-2016/IS*:2015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第三方公证机构依据公开发布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对供方(生产方)的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评定,评定合格的由第三方机构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给予注册公布,证明供方具有按既定环境保护标准和法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环境保证能力。GB/T *-2020/IS*: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作为认证依据,由第三方公正的认证机构对组织的职业健康与安全进行认证与监督,以证实组织具备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的能力。 法律依据:以上体系认证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且条例第四章第36条明 (略)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其颁发的体系认证证书是具备法律效应;条例中没有规定认证证书只能由唯一机构出具,只要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颁发的认证机构批准书的机构,在有效期内都可以出具体系认证,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受国家法律保护,具备相同的法律性。 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投标人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华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标认证中心属于体系认证的权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1项加1分,最多得5分: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提体系认证证书)、ISO*:2018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2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这一条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规定。请贵司修改招标文件,将具备法律效力且在有效期内的体系认证证书均可作为加分项,而不能指定体系证书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华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标认证中心属于体系认证的权威机构颁发。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六:质疑事项: 第三章评标办法2.2.4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企业能力:1.投标人若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华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标认证中心属于体系认证的权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1项加1分,最多得5分: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提体系认证证书)、ISO*:2018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2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事实依据:GB/T*-2016/IS*: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正式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评定,评定合格的由第三方机构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给予注册公布,以证明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或有能力按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产品的活动。GB/T*-2016/IS*:2015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第三方公证机构依据公开发布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对供方(生产方)的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评定,评定合格的由第三方机构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给予注册公布,证明供方具有按既定环境保护标准和法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环境保证能力。GB/T *-2020/IS*: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作为认证依据,由第三方公正的认证机构对组织的职业健康与安全进行认证与监督,以证实组织具备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的能力。 法律依据:以上体系认证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且条例第四章第36条明 (略)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其颁发的体系认证证书是具备法律效应;条例中没有规定认证证书只能由唯一机构出具,只要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颁发的认证机构批准书的机构,在有效期内都可以出具体系认证,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受国家法律保护,具备相同的法律性。 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投标人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华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标认证中心属于体系认证的权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1项加1分,最多得5分: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提体系认证证书)、ISO*:2018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2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这一条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规定。请贵司修改招标文件,将具备法律效力且在有效期内的体系认证证书均可作为加分项,而不能指定体系证书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华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标认证中心属于体系认证的权威机构颁发。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 补遗内容: 1、原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1.4.1款 3.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5)投标人质量检测工作不良行为曾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等处理的。” 现调整为:“(5)投标人质量检测工作不良行为曾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等处理,且还在处罚期的。” 2、原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款中:“1.投标人若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华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标认证中心属于体系认证的权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1项加1分,最多得5分: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提体系认证证书)、ISO*:2018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2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现调整为:“1.投标人若具有权威机构颁发的下列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1项加1分,最多得5分;认证证书: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提体系认证证书)、ISO*:2018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2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原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款中:“1、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审查基础上,同时具有正高级职称、注册一级结构师和注册岩土工程师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现调整为:删除项目负责人商务加分项。 4、原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款中:“2.在满足资格审查的基础上,拟派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每有1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类岗位证书及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 1分。此项最多得 8分。” 现调整为:“2.在满足资格审查的基础上,拟派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每有1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类岗位证书及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 1.5分。此项最多得 10分。” 招标文件与本补遗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补遗为准,本补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得皓工程 (略) 2024年4月22日 |
递交时间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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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35,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无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奥源晶典(大石坝片区危旧改拆迁安置房)工程检测 答疑及补遗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略) 公共 (略) (http://**)自行下载本文件,无论各潜在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将视为各潜在投标人都已知晓本文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答疑内容: 问题一: 1、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投标人需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在内的多项检测资质。但本项目是安置房项目,据了解,工程内容中并无建筑幕墙。招标文件将本项目并不涉及的检测资质作为投标必要条件,明显偏离了项目实际需求,存在限制性和排他性。因此,要求取消对建筑幕墙资质的规定。 2、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4.1第3条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要求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5)投标人质量检测工作不良行为曾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等处理的。 该条款规定凡是曾经收到过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等处理的单位均不能投标,限制了大部分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应规定受到处理的时间范围,而不应将“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等处理”作为投标人永远不能参与投标的限制条款,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合理的,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建议修改为:截止投标截止日,投标人质量检测工作不良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且还在处罚期的。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企业能力要求:投标人若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华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标认证中心属于体系认证的权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1项加1分,最多得5分。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体系证书必须是由指定的三家认证机构颁发方可得分,此项规定存在严重的限制性和排他性。各个体系认证机构均是具有国家认监委或认可委授权且获得从事认证行业资质证书的,在对企业的体系评审过程中也均是按照同样的国家标准进行的评审并颁发体系认证证书。本招标文件只接受个别特定机构颁发的体系证书,存在明显的歧视性行为,只有极个别投标人可以满足此条件。这样的招标条款在检测行业中首开先河,树立了恶劣的反面教材。 因此,强烈要求将该条款修改为:投标人若具有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提体系认证证书)、ISO*:2018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2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1项加1分,最多得5分: 4、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的人员配置评分条款中规定:1、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审查基础上,同时具有正高级职称、注册一级结构师和注册岩土工程师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略) 级重点项目,项目中的技术难度、结构复杂程度也并无特殊之处,但却要求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正高级职称、注册一级结构师和注册岩土工程师,这样的条件要求已经严重偏离了项目实际需求,存在明显的限制性和排他性。作为对比, (略)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项目这样高难 (略) 级重点工程招标中,都未要求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以上三项证书。本招标文件对项目负责人的条件要求过于苛刻,又偏离项目实际需求,存在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嫌疑。 因此,强烈要求将该条款修改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审查基础上,同时具有正高级职称、注册一级结构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5、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规定,投标人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工程质量检测类)可获得加分。 但投标人是否具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与本项目的检测工作内容没有实际关联,属于与招标内容无关的限制性、排他性条款,存在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条件的嫌疑。 要求取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加分项。 6、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投标报价评分规则,规定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只能在47分至50分之间,即分差最多只有3分。既然扣分幅度最多只扣3分,那么为何要设置50分的报价总分值?反而言之,既然报价总分值达到50分,那么为何最大扣分幅度只有3分?这样的评分规则设置,显然是为了帮助特定投标人高价中标,而又不被其它投标人拉开较大分差。这样的评分规则,大幅降低了投标的竞争程度,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因此,要求修改投标报价评分规则,将最大扣分幅度扩大到20分以上,或不设置最大扣分幅度。 答:(1)本项目的“招标范围”第(5条)“专项检测”中包含“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制品检测、建筑门窗工程(含玻璃及石材幕墙)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建筑水电检测、建筑幕墙检测、建筑智能检测、建筑机具和安全生产用品检测、消防检测和防雷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绿色建筑检测等”其中明确了本项目的具体内容具有“建筑幕墙检测”的专项检测,故本检测资质不具备“限制性和排他性”;对建筑幕墙资质的规定合理。按招标文件执行。 (2)详见补遗一。 (3)详见补遗一。 (4)详见补遗一。 (5)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工程质量检测类),证书为“工程质量检测类”,与本项目有关。按招标文件执行。 (6)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0分)企业能力(10分)1.投标人若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华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标认证中心属于体系认证的权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1项加1分,最多得5分” 根据查询相关信息得知,全国范围内能从事认证的机构非常多,国家级的认证机构也不止以上条款所提及的3个,况且中标认证中心已于2008年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销了认证机构资格。( (略) 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_a921b2460a3144c5b5d4a2c706a9c7f2.html),不知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有上述要求的3个认证机构,且其中一个机构已经没有认证资格的情况下,意义是什么?是为了给某投标人设置特定条件吗?况且同一认证标准,比如ISO9001:2015标准,不同的认证机构所执行的同一认证标准颁发的认证证书,请招标人明确是有什么差异吗?其次投标报价得分在50至47分之间,意味着报价部分最多差距3分,而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特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就能得5分,相当于就是为具有特定认证机构所特别设置的条件了。招标人对上述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实行特定要求,属于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 (略) 招投标条例(修订)》中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建议招标人取消特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投标人具有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提体系认证证书)、ISO*:2018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2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即可得分。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0分)人员配置(10分)1、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审查基础上,同时具有正高级职称、注册一级结构师和注册岩土工程师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规定中要求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备,具有综合资质的机构需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上述法规中全文未出现需要一人同时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资格,况且评标办法中还需要项目负责人是正高级职称,放眼全重庆,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机构不会超过3家,此条要求明显存在排他性,所以上述加 (略) 场竞争力及有违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文中第16条:“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招标人修改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审查基础上,同时具有正高级职称、注册一级结构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四: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0分)企业能力(10分)1.投标人若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华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标认证中心属于体系认证的权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1项加1分,最多得5分” 根据查询相关信息得知,全国范围内能从事认证的机构非常多,国家级的认证机构也不止以上条款所提及的3个,况且中标认证中心已于2008年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销了认证机构资格。( (略) 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_a921b2460a3144c5b5d4a2c706a9c7f2.html),不知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有上述要求的3个认证机构,且其中一个机构已经没有认证资格的情况下,意义是什么?是为了给某投标人设置特定条件吗?况且同一认证标准,比如ISO9001:2015标准,不同的认证机构所执行的同一认证标准颁发的认证证书,请招标人明确是有什么差异吗?其次投标报价得分在50至47分之间,意味着报价部分最多差距3分,而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特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就能得5分,相当于就是为具有特定认证机构所特别设置的条件了。招标人对上述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实行特定要求,属于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 (略) 招投标条例(修订)》中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建议招标人取消特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投标人具有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提体系认证证书)、ISO*:2018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2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即可得分。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五:质疑事项: 第三章评标办法2.2.4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企业能力:1.投标人若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华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标认证中心属于体系认证的权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1项加1分,最多得5分: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提体系认证证书)、ISO*:2018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2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事实依据:GB/T*-2016/IS*: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正式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评定,评定合格的由第三方机构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给予注册公布,以证明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或有能力按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产品的活动。GB/T*-2016/IS*:2015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第三方公证机构依据公开发布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对供方(生产方)的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评定,评定合格的由第三方机构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给予注册公布,证明供方具有按既定环境保护标准和法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环境保证能力。GB/T *-2020/IS*: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作为认证依据,由第三方公正的认证机构对组织的职业健康与安全进行认证与监督,以证实组织具备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的能力。 法律依据:以上体系认证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且条例第四章第36条明 (略)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其颁发的体系认证证书是具备法律效应;条例中没有规定认证证书只能由唯一机构出具,只要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颁发的认证机构批准书的机构,在有效期内都可以出具体系认证,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受国家法律保护,具备相同的法律性。 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投标人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华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标认证中心属于体系认证的权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1项加1分,最多得5分: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提体系认证证书)、ISO*:2018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2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这一条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规定。请贵司修改招标文件,将具备法律效力且在有效期内的体系认证证书均可作为加分项,而不能指定体系证书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华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标认证中心属于体系认证的权威机构颁发。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六:质疑事项: 第三章评标办法2.2.4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企业能力:1.投标人若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华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标认证中心属于体系认证的权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1项加1分,最多得5分: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提体系认证证书)、ISO*:2018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2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事实依据:GB/T*-2016/IS*: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正式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评定,评定合格的由第三方机构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给予注册公布,以证明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或有能力按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产品的活动。GB/T*-2016/IS*:2015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第三方公证机构依据公开发布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对供方(生产方)的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评定,评定合格的由第三方机构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给予注册公布,证明供方具有按既定环境保护标准和法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环境保证能力。GB/T *-2020/IS*: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作为认证依据,由第三方公正的认证机构对组织的职业健康与安全进行认证与监督,以证实组织具备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的能力。 法律依据:以上体系认证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且条例第四章第36条明 (略)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其颁发的体系认证证书是具备法律效应;条例中没有规定认证证书只能由唯一机构出具,只要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颁发的认证机构批准书的机构,在有效期内都可以出具体系认证,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受国家法律保护,具备相同的法律性。 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投标人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华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标认证中心属于体系认证的权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1项加1分,最多得5分: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提体系认证证书)、ISO*:2018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2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这一条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规定。请贵司修改招标文件,将具备法律效力且在有效期内的体系认证证书均可作为加分项,而不能指定体系证书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华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标认证中心属于体系认证的权威机构颁发。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 补遗内容: 1、原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1.4.1款 3.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5)投标人质量检测工作不良行为曾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等处理的。” 现调整为:“(5)投标人质量检测工作不良行为曾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等处理,且还在处罚期的。” 2、原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款中:“1.投标人若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华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标认证中心属于体系认证的权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1项加1分,最多得5分: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提体系认证证书)、ISO*:2018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2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现调整为:“1.投标人若具有权威机构颁发的下列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1项加1分,最多得5分;认证证书: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提体系认证证书)、ISO*:2018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2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原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款中:“1、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审查基础上,同时具有正高级职称、注册一级结构师和注册岩土工程师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现调整为:删除项目负责人商务加分项。 4、原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款中:“2.在满足资格审查的基础上,拟派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每有1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类岗位证书及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 1分。此项最多得 8分。” 现调整为:“2.在满足资格审查的基础上,拟派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每有1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类岗位证书及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 1.5分。此项最多得 10分。” 招标文件与本补遗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补遗为准,本补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得皓工程 (略) 2024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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