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变更审批决定的公告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变更审批决定的公告
(略)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重庆 (略) 入河排污口变更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变更作出了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2024年4月25日——2024年4月30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万州区天城大道778号(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23-*。
序号 | 建设单位 | 排口名称 | 排口位置 | 审批事项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重庆 (略) | 重庆 (略) 入河排污口 | 万州区龙都街道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核 | 渝(万)环排口审〔2024〕2号 | 2024年4月22日 |
附件:《 (略)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准予变更的批复》(渝(万)环排口审〔2024〕2号)
附件:
渝(万)环排口审〔2024〕2号
(略)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入河排污口准予变更的批复
重庆 (略) :
你单位于2024年04月19日向我单位提出重庆 (略) 入河排污口变更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变更,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重庆 (略)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1.设置地点: (略) 万州区龙都街道。排污口地理位置为:长江左岸,东经108°24"59",北纬30°45"14"。
2.设置类型:扩大。
3.排放方式:连续、管道。
4.设计排污能力:排放总量556.*t/a,其中生产废水*m3/a,生产净下水391.*m3/a。
5.处理工艺:有动力生化处理法工艺。
二、有关要求
1.落实污水生化处理措施,严格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控制排放总量556.*t/a,其中生产废水*m3/a,生产净下水391.*m3/a。COD为153.9t/a、氨氮为15.5t/a、TP为2.78t/a、TN为31.0t/a。
2.建立水质安全保障应急预案,防止水体水质受到污染或减少污染影响范围,并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区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
3.当受纳水体水质严重恶化或影响水质达标等特殊情况下,应按规定限制排污。
4.依法依规建立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系统及视频监控设施,对主要污染物浓度及污水量进行监测。
5. 若该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方式、排放量和排放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024年04月22日
(略)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重庆 (略) 入河排污口变更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变更作出了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2024年4月25日——2024年4月30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万州区天城大道778号(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23-*。
序号 | 建设单位 | 排口名称 | 排口位置 | 审批事项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重庆 (略) | 重庆 (略) 入河排污口 | 万州区龙都街道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核 | 渝(万)环排口审〔2024〕2号 | 2024年4月22日 |
附件:《 (略)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准予变更的批复》(渝(万)环排口审〔2024〕2号)
附件:
渝(万)环排口审〔2024〕2号
(略)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入河排污口准予变更的批复
重庆 (略) :
你单位于2024年04月19日向我单位提出重庆 (略) 入河排污口变更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变更,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重庆 (略)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1.设置地点: (略) 万州区龙都街道。排污口地理位置为:长江左岸,东经108°24"59",北纬30°45"14"。
2.设置类型:扩大。
3.排放方式:连续、管道。
4.设计排污能力:排放总量556.*t/a,其中生产废水*m3/a,生产净下水391.*m3/a。
5.处理工艺:有动力生化处理法工艺。
二、有关要求
1.落实污水生化处理措施,严格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控制排放总量556.*t/a,其中生产废水*m3/a,生产净下水391.*m3/a。COD为153.9t/a、氨氮为15.5t/a、TP为2.78t/a、TN为31.0t/a。
2.建立水质安全保障应急预案,防止水体水质受到污染或减少污染影响范围,并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区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
3.当受纳水体水质严重恶化或影响水质达标等特殊情况下,应按规定限制排污。
4.依法依规建立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系统及视频监控设施,对主要污染物浓度及污水量进行监测。
5. 若该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方式、排放量和排放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024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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