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城西智慧产业园EPC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答疑补遗文件-答疑补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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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城西智慧产业园EPC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答疑补遗文件-答疑补遗

永川城西智慧产业园EPC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答疑补遗(0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永川城西智慧产业园EPC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答疑补遗通知如下,本次发布的答疑补遗文件中的所有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答疑补遗文件为准。

一、答疑文件

质疑1:请问如果本次是联合体投标,业绩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吗?如果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本次投标的联合体成员1在该业绩中承担的服务内容为工程设计,本次投标的联合体成员2在该业绩中承担的服务内容为工程监理、BIM技术。请问投标人在该业绩中服务内容是认定为2项还是3项呢?

回复:联合体投标的,业绩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均可。如果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本次投标的联合体成员1在该业绩中承担的服务内容为工程设计,本次投标的联合体成员2在该业绩中承担的服务内容为工程监理、BIM技术,则投标人在该业绩中服务内容认定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BIM技术3项。本条回复的业绩是指资审业绩和商务加分业绩,资审业绩和商务加分业绩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招标项目补遗文件第(一)条和第(三)条。

质疑2:如果我公司本次为联合体投标(投标的联合体单位为单位A、单位B),本次投标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业绩联合体单位也是单位A、单位B),业绩服务内容含设计、监理、全过程造价控制、BIM技术四项,其中单位A承担的服务内容为设计、全过程造价控制两项,单位B承担的服务内容为监理、BIM技术两项。请问在业绩认定服务内容时是以单位A或单位B承担的两项工作来认定,还是以单位A和单位B承担的四项工作来认定呢?

回复:如果本次为联合体投标(投标的联合体单位为单位A、单位B),本次投标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业绩联合体单位也是单位A、单位B),业绩服务内容含设计、监理、全过程造价控制、BIM技术四项,其中单位A承担的服务内容为设计、全过程造价控制两项,单位B承担的服务内容为监理、BIM技术两项,则投标人在该业绩中服务内容认定为设计、监理、全过程造价控制、BIM技术四项。本条回复的业绩是指资审业绩和商务加分业绩,资审业绩和商务加分业绩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招标项目补遗文件第(一)条和第(三)条。

质疑3: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中要求“(2)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并均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请问: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的意思是联合体的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2家,还是联合体的成员(不含联合体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2家呢?

回复:联合体投标的,包括联合体牵头人在内的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质疑4:恭喜点击查看>>中标,负责人就是照着点击查看>>写,不怕被请去喝茶吗

回复: (略) 未发布全过程咨询服务类标准文件,本招标项目参照《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4版)》编制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招标项目实际需求,且本招标项目面向全国进行公开招标,故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量身定制招标条件情形。

质疑5:本项目商务部分奖项、人员、业绩加分要求严苛,满足的单位屈指可数,这是特意为意向单位量身定制的吗?如此别有居心的设置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你们已经选好了一家设计单位中标,这家单位恰恰满足这些奇葩的加分要求,请招标人给出一个合理解释,强烈建议删除这些不合理的要求,否则我单位将向纪委监察局举报。

回复: (略) 未发布全过程咨询服务类标准文件,本招标项目参照《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4版)》编制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招标项目实际需求,且本招标项目面向全国进行公开招标,故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量身定制招标条件情形。

质疑6:本项目资格审查要求投标人:2020、2021、2022 年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并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要求财务状况不亏损严重违背了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是证明一个企业财务状况的,企业可能是盈利也可能是亏损。要求企业“无亏损”,是变相要求企业的利润状况,而企业的利润指标是由诸多因素决定的,不能用企业某一年度的盈利或者亏损来判断企业的技术实力;且要求提供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已经涉及到了企业详细的财务指标,这属于变相设置企业规模,排斥潜在投标人。强烈建议招标人取消财务状况不亏损的要求,给广大潜在投标人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

回复: (略) 未发布全过程咨询服务类标准文件,本招标项目参照《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4版)》编制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招标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故财务要求不作调整。

质疑7:本项目要求投标人2020、2021、2022年度财务不亏损;严格来说, (略) 的实力不能完全以财务报表来反馈,利润指标是由诸多因素决定的, (略) 性质有关,有的公 (略) 资金很困难,有的公司只是报表亏损,但实际资金很好。近几年因疫情和国家政策影响,本行业也有一些大单位*续出现亏损,但实际公司实力和技术实力都还是不错,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最新版标准招标文件中对财务的要求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对财务报表的要求并没有强制说必须哪一年不亏损,建议招标人改为财务报表不连续亏损或取消财务状况不亏损的要求,给广大潜在投标人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

回复:详见质疑6的回复。

质疑8:本项目商务部分投标人实力要求提供投标人监理或设计(或设计咨询)国家级奖项,同时要求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评选的“创新杯”BIM 应用大赛奖一等成果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评选的“工程勘察、建筑 (略) 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奖项共计6分,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来看,从未有过如此高的奖项得分设置,而本项目却特意要求了奖项满分6分,这难道是招标人特意为某单位量身定制,同时为了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故意这么设置的吗?也想请问一下永川区公共交易监督管理局,该条设置明显的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这么不合理的要求是怎么通过审查的?强烈建议删除或减少对获奖分数的设置,否则我单位将向纪委监察局举报。

回复: (略) 未发布全过程咨询服务类标准文件,本招标项目参照《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4版)》编制招标文件,结合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设计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数字化咨询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设置有利于合同履约有关的奖项加分内容,该加分奖项不属于投标基本资格条件,且奖项个数及分值均符合类似标准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故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9:提前恭喜点击查看>>中标,走过场的东西,迟早有一天会被查的,不要设置的这么明显嘛,好歹给潜在投标人一点点希望撒。

回复:详见质疑4的回复。

质疑10: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这么多的人员、奖项条款,招标人真是煞费苦心。这条件一看就是为点击查看>>量身打造的,提前恭喜点击查看>>中标!

回复:详见质疑4的回复。

质疑11:纵观整个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和商务条款,是给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作为联合体量身定制的吧!

回复:详见质疑4的回复。

质疑12:在《投标文件》四、资格审查部分中”(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已经能够清晰并明确体现相关委派人员技术职称、专业及资格情况,建议取消后续”(五)主要人员简历表“。

回复: (略) 未发布全过程咨询服务类标准文件,本招标项目参照《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4版)》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质疑13:商务部分投标人实力中“4、2020年1月1日至今(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设计的项目获得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评选的“工程勘察、建筑 (略) 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的每有1个奖项得1分BIM应用大赛奖一等成果奖及以上奖项的每有1个得1分;本项最多得 2 分”,语义不明,建议明确该项计分规则

回复:已作调整,详见本招标项目补遗文件第(二)条。

质疑14:我为2 (略) ,是否可以提供成立至今(不包括本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回复:不可以,本招标项目的“财务要求”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2条“财务要求”规定执行。

质疑15:问:据我司了解, (略) 因社保局系统扣费延迟,当月打印社保时,上月社保栏显示托收中或未到账状态,但实际公司社保费用已缴(例如:5月打印4月社保时,4月社保栏显示为托收中或未到账),建议修改为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的连续养老保险。若不修改,文件要求社保到4月,请问社保栏4月显示未到账状态,是否满足要求?若不满足,请说明原因。

回复:不满足,按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16:本次招标业绩要求中所指的“全过程造价控制”,是否等同为“全过程造价咨询”

回复:详见本招标项目补遗文件第(一)条和第(三)条。

质疑17: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3.*平方米,商务部分加分业绩要求“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招标条件怀疑是按照点击查看>>联量身定做。

回复:详见质疑4的回复。

质疑18:既然允许联合体投标,为什么项目负责人只能由设计咨询单位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有意限制联合体单位投标?

回复:本招标文件设置符合 (略)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项目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设计工作为工程质量、成本控制最关键且最核心的板块,因此设置联合体牵头单位须为承担本项目设计咨询工作的单位。同时,本招标项目监理服务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中占比大,所以项目负责人要求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不存在限制联合体单位投标。

质疑19:文件每一条都符合点击查看>>,让我们这些小单位怎么存活

回复:详见质疑4的回复。

质疑20:早听说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关系匪浅,还需要招标吗,直接发包给它吧

回复:详见质疑4的回复。

二、补遗文件

(一)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的“3.业绩要求”的内容修改为:

3.业绩要求

3.1 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年,指投标人在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个类似项目业绩(该业绩服务合同中服务内容至少包含设计(或设计咨询)、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监理、数字化咨询四项内容中的三项及以上)。

3.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建筑工程。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工程类别、工程规模,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

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承担的服务内容须至少包含设计(或设计咨询)、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监理、数字化咨询四项内容中的三项及以上。

注:本招标项目数字化咨询是指BIM集成应用或BIM专项设计或BIM技术咨询或BIM服务或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等。本招标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是指全过程造价控制或全过程造价咨询。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合同协议书为准。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联合体投标的,业绩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均可,否则不得分。

(二)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2)目“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的“投标人实力”中第4条的内容修改为:

4、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设计的项目获得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评选的“工程勘察、建筑 (略) 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的每有1个奖项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获奖证书或中国勘察设 (略) 公布的截图。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均可,否则不得分。

(三)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2)目“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的“投标人业绩”的内容修改为:

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基础上(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投标截止日前3年,指投标人在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个类似项目业绩,该业绩服务合同至少包含设计(或设计咨询)、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监理三项内容中的两项服务内容的,得1.5分;同时包含数字化咨询的,再得1分;本项最多得2.5分。

3.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建筑工程。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工程类别、工程规模,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

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承担的服务内容须至少包含设计(或设计咨询)、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监理三项内容中的两项及以上。

注:本招标项目数字化咨询是指BIM集成应用或BIM专项设计或BIM技术咨询或BIM服务或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等。本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是指全过程造价控制或全过程造价咨询。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合同协议书为准。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联合体投标的,业绩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均可,否则不得分。

(四)本招标项目的设计资料随同本答疑补遗文件同时发布,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 (略)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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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城西智慧产业园-初步设计成果.rar

永川城西智慧产业园EPC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答疑补遗(0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永川城西智慧产业园EPC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答疑补遗通知如下,本次发布的答疑补遗文件中的所有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答疑补遗文件为准。

一、答疑文件

质疑1:请问如果本次是联合体投标,业绩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吗?如果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本次投标的联合体成员1在该业绩中承担的服务内容为工程设计,本次投标的联合体成员2在该业绩中承担的服务内容为工程监理、BIM技术。请问投标人在该业绩中服务内容是认定为2项还是3项呢?

回复:联合体投标的,业绩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均可。如果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本次投标的联合体成员1在该业绩中承担的服务内容为工程设计,本次投标的联合体成员2在该业绩中承担的服务内容为工程监理、BIM技术,则投标人在该业绩中服务内容认定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BIM技术3项。本条回复的业绩是指资审业绩和商务加分业绩,资审业绩和商务加分业绩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招标项目补遗文件第(一)条和第(三)条。

质疑2:如果我公司本次为联合体投标(投标的联合体单位为单位A、单位B),本次投标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业绩联合体单位也是单位A、单位B),业绩服务内容含设计、监理、全过程造价控制、BIM技术四项,其中单位A承担的服务内容为设计、全过程造价控制两项,单位B承担的服务内容为监理、BIM技术两项。请问在业绩认定服务内容时是以单位A或单位B承担的两项工作来认定,还是以单位A和单位B承担的四项工作来认定呢?

回复:如果本次为联合体投标(投标的联合体单位为单位A、单位B),本次投标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业绩联合体单位也是单位A、单位B),业绩服务内容含设计、监理、全过程造价控制、BIM技术四项,其中单位A承担的服务内容为设计、全过程造价控制两项,单位B承担的服务内容为监理、BIM技术两项,则投标人在该业绩中服务内容认定为设计、监理、全过程造价控制、BIM技术四项。本条回复的业绩是指资审业绩和商务加分业绩,资审业绩和商务加分业绩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招标项目补遗文件第(一)条和第(三)条。

质疑3: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中要求“(2)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并均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请问: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的意思是联合体的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2家,还是联合体的成员(不含联合体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2家呢?

回复:联合体投标的,包括联合体牵头人在内的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质疑4:恭喜点击查看>>中标,负责人就是照着点击查看>>写,不怕被请去喝茶吗

回复: (略) 未发布全过程咨询服务类标准文件,本招标项目参照《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4版)》编制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招标项目实际需求,且本招标项目面向全国进行公开招标,故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量身定制招标条件情形。

质疑5:本项目商务部分奖项、人员、业绩加分要求严苛,满足的单位屈指可数,这是特意为意向单位量身定制的吗?如此别有居心的设置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你们已经选好了一家设计单位中标,这家单位恰恰满足这些奇葩的加分要求,请招标人给出一个合理解释,强烈建议删除这些不合理的要求,否则我单位将向纪委监察局举报。

回复: (略) 未发布全过程咨询服务类标准文件,本招标项目参照《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4版)》编制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招标项目实际需求,且本招标项目面向全国进行公开招标,故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量身定制招标条件情形。

质疑6:本项目资格审查要求投标人:2020、2021、2022 年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并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要求财务状况不亏损严重违背了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是证明一个企业财务状况的,企业可能是盈利也可能是亏损。要求企业“无亏损”,是变相要求企业的利润状况,而企业的利润指标是由诸多因素决定的,不能用企业某一年度的盈利或者亏损来判断企业的技术实力;且要求提供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已经涉及到了企业详细的财务指标,这属于变相设置企业规模,排斥潜在投标人。强烈建议招标人取消财务状况不亏损的要求,给广大潜在投标人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

回复: (略) 未发布全过程咨询服务类标准文件,本招标项目参照《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4版)》编制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招标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故财务要求不作调整。

质疑7:本项目要求投标人2020、2021、2022年度财务不亏损;严格来说, (略) 的实力不能完全以财务报表来反馈,利润指标是由诸多因素决定的, (略) 性质有关,有的公 (略) 资金很困难,有的公司只是报表亏损,但实际资金很好。近几年因疫情和国家政策影响,本行业也有一些大单位*续出现亏损,但实际公司实力和技术实力都还是不错,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最新版标准招标文件中对财务的要求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对财务报表的要求并没有强制说必须哪一年不亏损,建议招标人改为财务报表不连续亏损或取消财务状况不亏损的要求,给广大潜在投标人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

回复:详见质疑6的回复。

质疑8:本项目商务部分投标人实力要求提供投标人监理或设计(或设计咨询)国家级奖项,同时要求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评选的“创新杯”BIM 应用大赛奖一等成果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评选的“工程勘察、建筑 (略) 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奖项共计6分,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来看,从未有过如此高的奖项得分设置,而本项目却特意要求了奖项满分6分,这难道是招标人特意为某单位量身定制,同时为了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故意这么设置的吗?也想请问一下永川区公共交易监督管理局,该条设置明显的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这么不合理的要求是怎么通过审查的?强烈建议删除或减少对获奖分数的设置,否则我单位将向纪委监察局举报。

回复: (略) 未发布全过程咨询服务类标准文件,本招标项目参照《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4版)》编制招标文件,结合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设计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数字化咨询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设置有利于合同履约有关的奖项加分内容,该加分奖项不属于投标基本资格条件,且奖项个数及分值均符合类似标准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故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9:提前恭喜点击查看>>中标,走过场的东西,迟早有一天会被查的,不要设置的这么明显嘛,好歹给潜在投标人一点点希望撒。

回复:详见质疑4的回复。

质疑10: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这么多的人员、奖项条款,招标人真是煞费苦心。这条件一看就是为点击查看>>量身打造的,提前恭喜点击查看>>中标!

回复:详见质疑4的回复。

质疑11:纵观整个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和商务条款,是给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作为联合体量身定制的吧!

回复:详见质疑4的回复。

质疑12:在《投标文件》四、资格审查部分中”(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已经能够清晰并明确体现相关委派人员技术职称、专业及资格情况,建议取消后续”(五)主要人员简历表“。

回复: (略) 未发布全过程咨询服务类标准文件,本招标项目参照《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4版)》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质疑13:商务部分投标人实力中“4、2020年1月1日至今(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设计的项目获得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评选的“工程勘察、建筑 (略) 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的每有1个奖项得1分BIM应用大赛奖一等成果奖及以上奖项的每有1个得1分;本项最多得 2 分”,语义不明,建议明确该项计分规则

回复:已作调整,详见本招标项目补遗文件第(二)条。

质疑14:我为2 (略) ,是否可以提供成立至今(不包括本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回复:不可以,本招标项目的“财务要求”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2条“财务要求”规定执行。

质疑15:问:据我司了解, (略) 因社保局系统扣费延迟,当月打印社保时,上月社保栏显示托收中或未到账状态,但实际公司社保费用已缴(例如:5月打印4月社保时,4月社保栏显示为托收中或未到账),建议修改为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的连续养老保险。若不修改,文件要求社保到4月,请问社保栏4月显示未到账状态,是否满足要求?若不满足,请说明原因。

回复:不满足,按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16:本次招标业绩要求中所指的“全过程造价控制”,是否等同为“全过程造价咨询”

回复:详见本招标项目补遗文件第(一)条和第(三)条。

质疑17: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3.*平方米,商务部分加分业绩要求“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招标条件怀疑是按照点击查看>>联量身定做。

回复:详见质疑4的回复。

质疑18:既然允许联合体投标,为什么项目负责人只能由设计咨询单位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有意限制联合体单位投标?

回复:本招标文件设置符合 (略)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项目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设计工作为工程质量、成本控制最关键且最核心的板块,因此设置联合体牵头单位须为承担本项目设计咨询工作的单位。同时,本招标项目监理服务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中占比大,所以项目负责人要求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不存在限制联合体单位投标。

质疑19:文件每一条都符合点击查看>>,让我们这些小单位怎么存活

回复:详见质疑4的回复。

质疑20:早听说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关系匪浅,还需要招标吗,直接发包给它吧

回复:详见质疑4的回复。

二、补遗文件

(一)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的“3.业绩要求”的内容修改为:

3.业绩要求

3.1 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年,指投标人在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个类似项目业绩(该业绩服务合同中服务内容至少包含设计(或设计咨询)、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监理、数字化咨询四项内容中的三项及以上)。

3.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建筑工程。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工程类别、工程规模,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

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承担的服务内容须至少包含设计(或设计咨询)、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监理、数字化咨询四项内容中的三项及以上。

注:本招标项目数字化咨询是指BIM集成应用或BIM专项设计或BIM技术咨询或BIM服务或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等。本招标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是指全过程造价控制或全过程造价咨询。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合同协议书为准。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联合体投标的,业绩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均可,否则不得分。

(二)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2)目“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的“投标人实力”中第4条的内容修改为:

4、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设计的项目获得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评选的“工程勘察、建筑 (略) 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的每有1个奖项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获奖证书或中国勘察设 (略) 公布的截图。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均可,否则不得分。

(三)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2)目“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的“投标人业绩”的内容修改为:

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基础上(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投标截止日前3年,指投标人在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个类似项目业绩,该业绩服务合同至少包含设计(或设计咨询)、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监理三项内容中的两项服务内容的,得1.5分;同时包含数字化咨询的,再得1分;本项最多得2.5分。

3.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建筑工程。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工程类别、工程规模,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

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承担的服务内容须至少包含设计(或设计咨询)、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监理三项内容中的两项及以上。

注:本招标项目数字化咨询是指BIM集成应用或BIM专项设计或BIM技术咨询或BIM服务或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等。本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是指全过程造价控制或全过程造价咨询。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合同协议书为准。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联合体投标的,业绩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均可,否则不得分。

(四)本招标项目的设计资料随同本答疑补遗文件同时发布,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 (略)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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