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应急管理局购置执法车辆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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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应急管理局购置执法车辆更正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略) 沈河区应急管理局购置执法车辆
品目
采购单位 (略) 沈河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区域 沈河区 公告时间 2024年04月27日 15:36
首次公告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更正日期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略) 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项目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 (略) 沈河区应急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 (略) 沈 (略) 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24-*
代理机构名称 (略) 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 (略) 沈河 (略) 111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24-*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沈阳市沈河区应急管理局购置执法车辆更正公告 有效期: 2023-11-17 至 2023-11-23
撰写单位: (略) 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撰写人: 祁宏
( (略) 沈河区应急管理局购置执法车辆)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沈河区应急管理局购置执法车辆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1月1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1.原采购文件中第三章 货物需求中,二项目需求,1.商务车辆中的技术参数,13、整车尺寸(mm):长≥4800mm;宽≥1800mm; 高≥1700mm
现更正为:★13、整车尺寸(mm):长≥4800mm;宽≥1800mm; 高≥1700mm
原开标时间不变。
更正日期:2023年11月21日 14时20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备份文件,*@*63.com,未发送成功视为投标(响应)无效。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报价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上传和提交。详见辽宁 (略) 《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财采函[2021]363号。邮件接收联系电话:执行科,024-*
2、启用备份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系统恢复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备份文件上传至电子评审系统,并将存储备份文件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
3、关于解密:开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供应商须自行准备电子设备或远程操作处理)。
4、供应商通过辽宁 (略) 在线下载获取文件及投标报名后,*@*63.com发送邮件,邮件应包含以下内容:注明所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邮件接收联系电话:执行科,024-*
5.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6.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请详阅辽宁 (略) “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 (略) 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 (略) 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及相关通知,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沈河区应急管理局
地 址: (略) 沈 (略) 7号
联系方式: 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略) 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地 址: (略) 沈河 (略) 111号
联系方式: 02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略) 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电 话: *
评分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关联计划
附件: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略) 沈河区应急管理局购置执法车辆
品目
采购单位 (略) 沈河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区域 沈河区 公告时间 2024年04月27日 15:36
首次公告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更正日期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略) 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项目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 (略) 沈河区应急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 (略) 沈 (略) 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24-*
代理机构名称 (略) 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 (略) 沈河 (略) 111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24-*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沈阳市沈河区应急管理局购置执法车辆更正公告 有效期: 2023-11-17 至 2023-11-23
撰写单位: (略) 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撰写人: 祁宏
( (略) 沈河区应急管理局购置执法车辆)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沈河区应急管理局购置执法车辆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1月1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1.原采购文件中第三章 货物需求中,二项目需求,1.商务车辆中的技术参数,13、整车尺寸(mm):长≥4800mm;宽≥1800mm; 高≥1700mm
现更正为:★13、整车尺寸(mm):长≥4800mm;宽≥1800mm; 高≥1700mm
原开标时间不变。
更正日期:2023年11月21日 14时20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备份文件,*@*63.com,未发送成功视为投标(响应)无效。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报价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上传和提交。详见辽宁 (略) 《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财采函[2021]363号。邮件接收联系电话:执行科,024-*
2、启用备份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系统恢复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备份文件上传至电子评审系统,并将存储备份文件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
3、关于解密:开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供应商须自行准备电子设备或远程操作处理)。
4、供应商通过辽宁 (略) 在线下载获取文件及投标报名后,*@*63.com发送邮件,邮件应包含以下内容:注明所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邮件接收联系电话:执行科,024-*
5.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6.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请详阅辽宁 (略) “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 (略) 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 (略) 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及相关通知,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沈河区应急管理局
地 址: (略) 沈 (略) 7号
联系方式: 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略) 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地 址: (略) 沈河 (略) 111号
联系方式: 02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略) 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电 话: *
评分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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