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值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招标变更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高值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招标变更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省直医疗机构:

  为保障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组建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略) (略) 、省直医疗机构。

  二、推荐条件

  专家条件见《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遴选方案》(附件1)。

  三、推荐名额

  (一)设区市。按《全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推荐表》(附件2)所列临床 (略) 推荐。 (略) 、 (略) 、 (略) 、 (略) 市每学科推荐1名专家,推荐总人数不超过30人;其他设区市推荐总人数不超过40人。推荐专家包括护理和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管理专家。

  (二)省直医疗机构。按《全省医用耗材及设备采购评审专家推荐表》(附件2)所列临床 (略) 推荐。实际开放床位15 (略) 每学科推荐2名专家,推荐总人数不超过60人;15 (略) 每学科推荐1名专家,推荐总人数不超过30人。推荐专家包括护理和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管理专家。 (略) (略) 不在列举范围内学科,可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进行推荐。

  医疗机构未设置的学科不需推荐专家人选。

  四、推荐要求

  (一)机构推荐。各设区市、省直医疗机构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组织做好评审专家推荐上报工作。确定推荐人选后认真、如实填写《全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推荐表》。临床专科(包括医技科室)按专家擅长从事的临床专业填报,不能以大内科、大外科等专科填报;管理专家包括护理、采购、管理方面的专家。

  (二)汇总审核。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省直医疗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本辖区、本单位评审专家推荐信息,并对专家 (略) 认真审核。

  (三)遴选报送。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省直医疗机构按推荐名额要求遴选确定专家推荐人选,于 * 日前将评审专家推荐表加盖公章后传真 点击查看>> ,同时将电子版发至 * 26.com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彭立萍 点击查看>>

  

  附件:1.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遴选方案

  2.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推荐表

  

  

  

  省卫生计生委

   * 日

  

       

    

  

  附件1

  

  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遴选方案

  

  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医用设备采购工作,保障采购工作的合法合规及科学严谨性,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高值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疗医技、护理、设备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在集中采购工作中能够客观公正、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动向,在业务方面有较深的造诣;

  (三)身体健康,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采购工作评审任务,原则上年龄在60岁(含)以下;

  (四)个人执业经历中没有违规违纪记录,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二、专业条件

  (一)临床医疗医技专家: (略) 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副高(含)以上专业职称,且有十年(含)以上执业经历,熟悉本专业知识,并仍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

  (二)临床护理专家: (略) 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副高(含)以上专业职称,且有十年(含)以上护理执业经历,熟悉医用耗材的临床使用与管理,并仍从事相关专业护理工作;

  (三)耗材设备管理专家: (略) 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从事耗材设备采购或管理五年(含)以上工作经历,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并目前仍在从事设备采购或管理工作。

  三、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在采购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集中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依法按照集中采购文件确定的标 (略) 评审,客观评选出入围品种,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 (略) (略) 门反映评审活动中发现 (略) 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专家在采购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1.准时出席有关采购活动,无故不得拒绝参加采购活动,客 (略) 评审;

  2.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参加此次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和设备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不得收受有关人员的财物;

  3.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医用耗材和设备生产经营企业在集中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 (略) 为的,应当及时向监督机构或工作机构报告并加以制止;

  4.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5.遵守集中采购工作守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医疗机构根据以上 (略) 专家,并将专家信息上报至本 (略) 政部门。

  

  

  附件2

  

  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及设备采购评审专家推荐表

  

  临床学科范围:

  呼吸内科、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消化内科、泌尿内科、内分泌科、心胸外科、神经外科、普外科、泌尿外科、骨科、烧伤科、血液科、肿瘤科、中医科、妇科、产科、儿科、传染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医疗美容科、精神科、康复科、麻醉科、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

  其他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省直医疗机构:

  为保障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组建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略) (略) 、省直医疗机构。

  二、推荐条件

  专家条件见《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遴选方案》(附件1)。

  三、推荐名额

  (一)设区市。按《全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推荐表》(附件2)所列临床 (略) 推荐。 (略) 、 (略) 、 (略) 、 (略) 市每学科推荐1名专家,推荐总人数不超过30人;其他设区市推荐总人数不超过40人。推荐专家包括护理和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管理专家。

  (二)省直医疗机构。按《全省医用耗材及设备采购评审专家推荐表》(附件2)所列临床 (略) 推荐。实际开放床位15 (略) 每学科推荐2名专家,推荐总人数不超过60人;15 (略) 每学科推荐1名专家,推荐总人数不超过30人。推荐专家包括护理和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管理专家。 (略) (略) 不在列举范围内学科,可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进行推荐。

  医疗机构未设置的学科不需推荐专家人选。

  四、推荐要求

  (一)机构推荐。各设区市、省直医疗机构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组织做好评审专家推荐上报工作。确定推荐人选后认真、如实填写《全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推荐表》。临床专科(包括医技科室)按专家擅长从事的临床专业填报,不能以大内科、大外科等专科填报;管理专家包括护理、采购、管理方面的专家。

  (二)汇总审核。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省直医疗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本辖区、本单位评审专家推荐信息,并对专家 (略) 认真审核。

  (三)遴选报送。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省直医疗机构按推荐名额要求遴选确定专家推荐人选,于 * 日前将评审专家推荐表加盖公章后传真 点击查看>> ,同时将电子版发至 * 26.com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彭立萍 点击查看>>

  

  附件:1.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遴选方案

  2.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推荐表

  

  

  

  省卫生计生委

   * 日

  

       

    

  

  附件1

  

  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遴选方案

  

  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医用设备采购工作,保障采购工作的合法合规及科学严谨性,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高值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疗医技、护理、设备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在集中采购工作中能够客观公正、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动向,在业务方面有较深的造诣;

  (三)身体健康,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采购工作评审任务,原则上年龄在60岁(含)以下;

  (四)个人执业经历中没有违规违纪记录,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二、专业条件

  (一)临床医疗医技专家: (略) 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副高(含)以上专业职称,且有十年(含)以上执业经历,熟悉本专业知识,并仍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

  (二)临床护理专家: (略) 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副高(含)以上专业职称,且有十年(含)以上护理执业经历,熟悉医用耗材的临床使用与管理,并仍从事相关专业护理工作;

  (三)耗材设备管理专家: (略) 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从事耗材设备采购或管理五年(含)以上工作经历,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并目前仍在从事设备采购或管理工作。

  三、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在采购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集中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依法按照集中采购文件确定的标 (略) 评审,客观评选出入围品种,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 (略) (略) 门反映评审活动中发现 (略) 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专家在采购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1.准时出席有关采购活动,无故不得拒绝参加采购活动,客 (略) 评审;

  2.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参加此次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和设备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不得收受有关人员的财物;

  3.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医用耗材和设备生产经营企业在集中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 (略) 为的,应当及时向监督机构或工作机构报告并加以制止;

  4.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5.遵守集中采购工作守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医疗机构根据以上 (略) 专家,并将专家信息上报至本 (略) 政部门。

  

  

  附件2

  

  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及设备采购评审专家推荐表

  

  临床学科范围:

  呼吸内科、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消化内科、泌尿内科、内分泌科、心胸外科、神经外科、普外科、泌尿外科、骨科、烧伤科、血液科、肿瘤科、中医科、妇科、产科、儿科、传染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医疗美容科、精神科、康复科、麻醉科、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

  其他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