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安县停车场及新能源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期”答疑通知2-澄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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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安县停车场及新能源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期”答疑通知2-澄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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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安县停车场及新能源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期”答疑通知2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来安县停车场及新能源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期”投标人提的质疑,现作如下:

质疑一:“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中 P7/P11/P17 页内容冲突:质疑:能否按照以下参数修改(参照《*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输出电流<30A,误差≤±0.3A,输出电流≥30A,误差≤±1%;电流精度≤±1%;电压精度≤±0.5%;防护等级≥IP54;交流桩噪音<55dB 。

回复:“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中 P7/P11/P17页内容分别为三种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技术要求,其内部结构和设备性能存在差异性,故此处不存在内容上的冲突,此条款不进行修改。

质疑二:液冷终端数量配备。质疑:只是预留还是需配置液冷终端,若配置需要 (略) 数?(液冷:240kW 分体最大支持 1 路,480kW 分体最大支持 2 路)

回复:只需预留液冷超充终端接入位置,可满足后期改造升级需求。本项目暂不要求配置液冷超充终端。

质疑三:枪线长度。“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中无要求。质疑:若无特殊要求,建议按照:交流桩 3.5m;一体式直流桩 5m;单枪/双枪终端 5m,液冷终端 3.5m 配备。

回复:本项目充电设备枪线要求为:7kW 交流充电桩枪线≥4米,120kW 直流双枪一体充电桩枪线≥5米,直流充电终端枪线≥4米。

质疑四:“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P7页中:分体式充电设备,稳压精度:不超过±0.1%。需澄清原因:NB/T*.1-2018中5.12.6条要求稳压精度不应超过±0.5%, (略) 场大部分主流厂家的稳压精度技术参数可以做到不超过±0.3%。因此建议调整如下:稳压精度:不超过±0.3%。

回复:本次招标 (略) 场中的优质产品,故此条不予调整。

质疑五:“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P7页中:分体式充电设备,稳流精度:不超过±0.2%。需澄清原因:NB/T*.1-2018中5.12.5条要求稳流精度不应超过±1%, (略) 场大部分主流厂家的稳流精度技术参数可以做到不超过±0.5%。因此建议调整如下:稳流精度:不超过±0.5%。

回复:本次招标 (略) 场中的优质产品,故此条不予调整。

质疑六:“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P7页中:分体式充电设备,待机功耗:单枪口≤5W 。需澄清原因:NB/T*.1-2018中5.13条要求充电机的待机功耗不应大于N×50W(N表示车辆接口数量), (略) 场大部分主流厂家的待机功耗可以做到单枪口功耗小于30W。因此建议调整如下:待机功耗:单枪口≤30W。

回复:本次招标 (略) 场中的优质产品,故此条不予调整。

质疑七:“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P7页中:分体式充电设备,峰值效率:≥96%。需澄清原因:NB/T*.1-2018中5.12.20条要求充电机的峰值效率应≥93%, (略) 场大部分主流厂家的峰值效率参数可以做到大于95.5%。因此建议调整如下:峰值效率:≥95.5%。

回复:本次招标 (略) 场中的优质产品,故此条不予调整。

质疑八:“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P7页中:分体式充电设备,均流不平衡度:≤0.5%。需澄清原因:GB/T*、GB/T*以及NB/T*-2018均未对此做出相关检测要求,因此建议删除。

回复:本次招标 (略) 场中的优质产品,故此条不予调整。

质疑九:“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P7页中:分体式充电设备,振荡波抗扰度:3级(1MHz和100kHz)。需澄清原因:GB/T*、GB/T*以及NB/T*-2018均未对此做出相关检测要求,因此建议删除。

回复:本次招标 (略) 场中的优质产品,故此条不予调整。

质疑十:“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P11页中:一体式充电设备,防护等级:IP55。需澄清原因:NB/T*.1-2018中5.20条要求充电机的防护等级为IP54, (略) 场大部分主流厂家的防护等级可以做到IP54。因此建议调整如下:防护等级:IP54。

回复:本次招标 (略) 场中的优质产品,故此条不予调整。

质疑十一:“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P17页中:交流充电设备,噪声:<20dB。需澄清原因:NB/T*.2-2018中5.15条要求交流充电机的噪声不应大于55dB。20dB的噪声按照人体生理学的角度来说是几乎感觉不到的,我国对于高级疗养区,高级别墅区夜间的噪声规定为不大于40dB,因此认为此文件要求噪声小于20dB不合理。且目前主流厂家的噪声参数可以做到不大于38dB,因此建议调整如下:噪声:<38dB。

回复:交流充电设备噪声参数要求现修改为:<40dB。

质疑十二:“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P17页中:交流充电设备,防护等级:IP65。需澄清原因:NB/T*.1-2018中5.17条要求充电机的防护等级为IP54, (略) 场大部分主流厂家的防护等级可以做到IP55。因此建议调整如下:防护等级:IP55。

回复:本次招标 (略) 场中的优质产品,故此条不予调整。

质疑十三:“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P17页中:交流充电设备,需具备智能有序充电检验、定时充电检验。需澄清原因: (略) 支持内容,设 (略) 来实现上述功能, (略) 场主 (略) 来实现上述功能,因此建议修改。相关调整如下: (略) 实现智能有序充电检验、定时充电检验功能, (略) 实现该功能的能力。

回复:“需具备智能有序充电检验、远程功能检验、定时充电检验、漏电检测检验等”,现修改为:“交流充电设备需具备智能远程功能检验、漏电检测检验功能。交流充电设备需具备智能有序充电检验、定时充 (略) 实现上述功能的能力。

质疑十四: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要求联合体投标第四条内容:4、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牵头方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项目经理(建造师)A,联合体成员方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选择是否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项目经理(建造师)B 岗,若派驻,AB 岗须满足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如联合体成员方没有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项目经理(建造师) B 岗的,视为放弃填报派驻项目经理(建造师) B 岗的权利,中标后不予填报增派。需澄清原因:项目经理(建造师) A是否必须为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员,联合体投标牵头方派驻联合体成员单位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回复: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 A必须为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员,联合体投标牵头方派驻联合体成员单位人员不满足要求。

质疑十五: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第二条资信标评审中业绩要求:自 2021 年 1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非联合体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完成单项合同总功率≥1800kW 的充电桩供货及安装业绩的(总功率以合同或合同供货清单合计功率为准),得 2.5 分,最高得 2.5 分,业绩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合同扫描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者工程竣工报告或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扫描件,三者缺一不可,未提供不得分。投标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如不能够证明该项目业绩的类型、规模等内容,还需另外提供项目业绩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注:备注:投标人投标时只须提供 1 个评审业绩,若投标人提供业绩个数超过 1 个,则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1 个),超出部分业绩不进行评审。对应数量(1 个)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如:提供 1 个业绩即得满分的,按照投标文件排序评审第一项业绩,其余超出部分不再评审。需澄清原因:因该项目为EPC 总承包项目,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体项目建设,包括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等工作,现要求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相关业绩不合理,应允许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相关业绩即可。

回复:此条不予修改。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充电桩,若为联合体牵头的,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体项目建设,故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具有类似业绩。

质疑十六: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2条招标人推荐品牌,需澄清原因:本项目为公开招标,不应出现招标人推荐品牌相关内容,因此建议删除。

回复:本项目为推荐品牌,并非指定品牌,故不予删除。

质疑十七:我司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已退休,但未满65周岁,是否可以安排使用该人员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

回复:可以,另须提供该人员的退休证明及返聘证书。

质疑十八:技术规格书中 2.6,分体式直流充电桩“峰值效率≥96%”,根据NB/T*-2018《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7.11充电机效率、输入功率因数中描述充电机效率≥93%,且行业内主流产品充电机效率均在 93%—95%之间,建议该项调整成≥95%;

回复:本次招标 (略) 场中的优质产品,故此条不予调整。

质疑十九:技术规格书中3.6,120KW一体式直流充电桩“防护等级IP55”,根据NB/T*-2018《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7.3.1防护等级描述充电机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室外使用),且行业内主流的一体式直流充电机防护等级均为IP54,建议该项调整成IP54;

回复:本次招标 (略) 场中的优质产品,故此条不予调整。

质疑二十:技术规格书中6,储能柜技术要求中“满足电力储能系统调峰、削峰填谷、离网备电等”,该 (略) 项目,离网需要单独考虑;“户外柜由1套215kWh电池簇、1套BMS电池管理系统、1台100kW的PCS(具备多机并联能力)、1套空调系统、1套消防系统以及照明等主要设备组成”,只有风冷的储能柜才有,以及系统配置中提到的“工业空调”,液冷储能柜没有空调系统,招标文件并没有对风冷和液冷做要求,是建议将该项去掉。

回复:本项目储能柜要求为风冷储能柜,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二十一:技术规格书中6,储能柜技术要求中“单体电池标称容量96Ah”,“电池簇标称容量288Ah”,215KWh储能系统中,单体电池的标称容量应与电池簇的标称容量一致,且针对磷酸铁锂单体电池,标称容量应为280Ah,建议该项改成280Ah;

回复:更改为“电池簇标称容量280Ah”。

质疑二十二:“电池簇标称电压665.6V”,电池簇标称电压=215KWh/280Ah=768V,建议该项改成768V;

回复:更改为“电池簇标称电压768V”。

质疑二十三:“最大直流电流159A”,电池簇充放电倍率为0.5C,充放电时间为2h,单体电池容量为280Ah,最大支流电流应为280Ah/2h=140A,建议该项改成140A;

回复:更改为“最大直流电流140A”。

质疑二十四:“充电截止电压(V)806.4(3.6V*224),放电截止电压(V)627.2(2.8*224)”,单体电池电压为3.2V,电芯数量=768V/3.2V=240,并且磷酸铁锂单体电池标称电压为3.2V,充电截止电压为3.65V,放电截止电压为2.7V,建议充电截止电压应改成876V(3.65*240),放电截止电压应改成648V(2.7*240);

回复:更改为“充电截止电压(V)876(3.65V*240),放电截止电压(V)636(2.65*240)”。

质疑二十五:“电池簇尺寸(长×宽×高)1500*1250*2400mm(标准柜)”,不同的投标方产品柜体尺寸存在差异化,明确柜体尺寸有控标嫌疑,建议将该项去掉;

回复:更改为“电池簇尺寸最大不可超过(长×宽×高)1700mm*1500*2800mm(标准柜)”。受场地规划限制,电池簇尺寸不可超过此技术要求,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补充通知:本项目停车场平面图已上传,见澄清答疑附件。

澄清通知:本项目停车场平 (略) ,见澄清答疑附件。

注:此答疑(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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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工投智 (略)

(略) 城投 (略)

2024年4月29日

办理流程公开
  • 提交申请
    来安工投智 (略)
    业务提交
    2024/04/29 17:19:29
    0天0小时42分35秒
  • 服务系统
    通过
    2024/04/29 17:22:29
    0天0小时3分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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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来安县停车场及新能源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期”投标人提的质疑,现作如下:

质疑一:“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中 P7/P11/P17 页内容冲突:质疑:能否按照以下参数修改(参照《*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输出电流<30A,误差≤±0.3A,输出电流≥30A,误差≤±1%;电流精度≤±1%;电压精度≤±0.5%;防护等级≥IP54;交流桩噪音<55dB 。

回复:“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中 P7/P11/P17页内容分别为三种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技术要求,其内部结构和设备性能存在差异性,故此处不存在内容上的冲突,此条款不进行修改。

质疑二:液冷终端数量配备。质疑:只是预留还是需配置液冷终端,若配置需要 (略) 数?(液冷:240kW 分体最大支持 1 路,480kW 分体最大支持 2 路)

回复:只需预留液冷超充终端接入位置,可满足后期改造升级需求。本项目暂不要求配置液冷超充终端。

质疑三:枪线长度。“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中无要求。质疑:若无特殊要求,建议按照:交流桩 3.5m;一体式直流桩 5m;单枪/双枪终端 5m,液冷终端 3.5m 配备。

回复:本项目充电设备枪线要求为:7kW 交流充电桩枪线≥4米,120kW 直流双枪一体充电桩枪线≥5米,直流充电终端枪线≥4米。

质疑四:“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P7页中:分体式充电设备,稳压精度:不超过±0.1%。需澄清原因:NB/T*.1-2018中5.12.6条要求稳压精度不应超过±0.5%, (略) 场大部分主流厂家的稳压精度技术参数可以做到不超过±0.3%。因此建议调整如下:稳压精度:不超过±0.3%。

回复:本次招标 (略) 场中的优质产品,故此条不予调整。

质疑五:“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P7页中:分体式充电设备,稳流精度:不超过±0.2%。需澄清原因:NB/T*.1-2018中5.12.5条要求稳流精度不应超过±1%, (略) 场大部分主流厂家的稳流精度技术参数可以做到不超过±0.5%。因此建议调整如下:稳流精度:不超过±0.5%。

回复:本次招标 (略) 场中的优质产品,故此条不予调整。

质疑六:“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P7页中:分体式充电设备,待机功耗:单枪口≤5W 。需澄清原因:NB/T*.1-2018中5.13条要求充电机的待机功耗不应大于N×50W(N表示车辆接口数量), (略) 场大部分主流厂家的待机功耗可以做到单枪口功耗小于30W。因此建议调整如下:待机功耗:单枪口≤30W。

回复:本次招标 (略) 场中的优质产品,故此条不予调整。

质疑七:“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P7页中:分体式充电设备,峰值效率:≥96%。需澄清原因:NB/T*.1-2018中5.12.20条要求充电机的峰值效率应≥93%, (略) 场大部分主流厂家的峰值效率参数可以做到大于95.5%。因此建议调整如下:峰值效率:≥95.5%。

回复:本次招标 (略) 场中的优质产品,故此条不予调整。

质疑八:“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P7页中:分体式充电设备,均流不平衡度:≤0.5%。需澄清原因:GB/T*、GB/T*以及NB/T*-2018均未对此做出相关检测要求,因此建议删除。

回复:本次招标 (略) 场中的优质产品,故此条不予调整。

质疑九:“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P7页中:分体式充电设备,振荡波抗扰度:3级(1MHz和100kHz)。需澄清原因:GB/T*、GB/T*以及NB/T*-2018均未对此做出相关检测要求,因此建议删除。

回复:本次招标 (略) 场中的优质产品,故此条不予调整。

质疑十:“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P11页中:一体式充电设备,防护等级:IP55。需澄清原因:NB/T*.1-2018中5.20条要求充电机的防护等级为IP54, (略) 场大部分主流厂家的防护等级可以做到IP54。因此建议调整如下:防护等级:IP54。

回复:本次招标 (略) 场中的优质产品,故此条不予调整。

质疑十一:“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P17页中:交流充电设备,噪声:<20dB。需澄清原因:NB/T*.2-2018中5.15条要求交流充电机的噪声不应大于55dB。20dB的噪声按照人体生理学的角度来说是几乎感觉不到的,我国对于高级疗养区,高级别墅区夜间的噪声规定为不大于40dB,因此认为此文件要求噪声小于20dB不合理。且目前主流厂家的噪声参数可以做到不大于38dB,因此建议调整如下:噪声:<38dB。

回复:交流充电设备噪声参数要求现修改为:<40dB。

质疑十二:“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P17页中:交流充电设备,防护等级:IP65。需澄清原因:NB/T*.1-2018中5.17条要求充电机的防护等级为IP54, (略) 场大部分主流厂家的防护等级可以做到IP55。因此建议调整如下:防护等级:IP55。

回复:本次招标 (略) 场中的优质产品,故此条不予调整。

质疑十三:“技术规格书-充电+平台+光储充”文档P17页中:交流充电设备,需具备智能有序充电检验、定时充电检验。需澄清原因: (略) 支持内容,设 (略) 来实现上述功能, (略) 场主 (略) 来实现上述功能,因此建议修改。相关调整如下: (略) 实现智能有序充电检验、定时充电检验功能, (略) 实现该功能的能力。

回复:“需具备智能有序充电检验、远程功能检验、定时充电检验、漏电检测检验等”,现修改为:“交流充电设备需具备智能远程功能检验、漏电检测检验功能。交流充电设备需具备智能有序充电检验、定时充 (略) 实现上述功能的能力。

质疑十四: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要求联合体投标第四条内容:4、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牵头方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项目经理(建造师)A,联合体成员方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选择是否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项目经理(建造师)B 岗,若派驻,AB 岗须满足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如联合体成员方没有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项目经理(建造师) B 岗的,视为放弃填报派驻项目经理(建造师) B 岗的权利,中标后不予填报增派。需澄清原因:项目经理(建造师) A是否必须为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员,联合体投标牵头方派驻联合体成员单位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回复: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 A必须为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员,联合体投标牵头方派驻联合体成员单位人员不满足要求。

质疑十五: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第二条资信标评审中业绩要求:自 2021 年 1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非联合体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完成单项合同总功率≥1800kW 的充电桩供货及安装业绩的(总功率以合同或合同供货清单合计功率为准),得 2.5 分,最高得 2.5 分,业绩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合同扫描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者工程竣工报告或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扫描件,三者缺一不可,未提供不得分。投标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如不能够证明该项目业绩的类型、规模等内容,还需另外提供项目业绩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注:备注:投标人投标时只须提供 1 个评审业绩,若投标人提供业绩个数超过 1 个,则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1 个),超出部分业绩不进行评审。对应数量(1 个)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如:提供 1 个业绩即得满分的,按照投标文件排序评审第一项业绩,其余超出部分不再评审。需澄清原因:因该项目为EPC 总承包项目,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体项目建设,包括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等工作,现要求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相关业绩不合理,应允许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相关业绩即可。

回复:此条不予修改。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充电桩,若为联合体牵头的,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体项目建设,故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具有类似业绩。

质疑十六: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2条招标人推荐品牌,需澄清原因:本项目为公开招标,不应出现招标人推荐品牌相关内容,因此建议删除。

回复:本项目为推荐品牌,并非指定品牌,故不予删除。

质疑十七:我司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已退休,但未满65周岁,是否可以安排使用该人员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

回复:可以,另须提供该人员的退休证明及返聘证书。

质疑十八:技术规格书中 2.6,分体式直流充电桩“峰值效率≥96%”,根据NB/T*-2018《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7.11充电机效率、输入功率因数中描述充电机效率≥93%,且行业内主流产品充电机效率均在 93%—95%之间,建议该项调整成≥95%;

回复:本次招标 (略) 场中的优质产品,故此条不予调整。

质疑十九:技术规格书中3.6,120KW一体式直流充电桩“防护等级IP55”,根据NB/T*-2018《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7.3.1防护等级描述充电机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室外使用),且行业内主流的一体式直流充电机防护等级均为IP54,建议该项调整成IP54;

回复:本次招标 (略) 场中的优质产品,故此条不予调整。

质疑二十:技术规格书中6,储能柜技术要求中“满足电力储能系统调峰、削峰填谷、离网备电等”,该 (略) 项目,离网需要单独考虑;“户外柜由1套215kWh电池簇、1套BMS电池管理系统、1台100kW的PCS(具备多机并联能力)、1套空调系统、1套消防系统以及照明等主要设备组成”,只有风冷的储能柜才有,以及系统配置中提到的“工业空调”,液冷储能柜没有空调系统,招标文件并没有对风冷和液冷做要求,是建议将该项去掉。

回复:本项目储能柜要求为风冷储能柜,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二十一:技术规格书中6,储能柜技术要求中“单体电池标称容量96Ah”,“电池簇标称容量288Ah”,215KWh储能系统中,单体电池的标称容量应与电池簇的标称容量一致,且针对磷酸铁锂单体电池,标称容量应为280Ah,建议该项改成280Ah;

回复:更改为“电池簇标称容量280Ah”。

质疑二十二:“电池簇标称电压665.6V”,电池簇标称电压=215KWh/280Ah=768V,建议该项改成768V;

回复:更改为“电池簇标称电压768V”。

质疑二十三:“最大直流电流159A”,电池簇充放电倍率为0.5C,充放电时间为2h,单体电池容量为280Ah,最大支流电流应为280Ah/2h=140A,建议该项改成140A;

回复:更改为“最大直流电流140A”。

质疑二十四:“充电截止电压(V)806.4(3.6V*224),放电截止电压(V)627.2(2.8*224)”,单体电池电压为3.2V,电芯数量=768V/3.2V=240,并且磷酸铁锂单体电池标称电压为3.2V,充电截止电压为3.65V,放电截止电压为2.7V,建议充电截止电压应改成876V(3.65*240),放电截止电压应改成648V(2.7*240);

回复:更改为“充电截止电压(V)876(3.65V*240),放电截止电压(V)636(2.65*240)”。

质疑二十五:“电池簇尺寸(长×宽×高)1500*1250*2400mm(标准柜)”,不同的投标方产品柜体尺寸存在差异化,明确柜体尺寸有控标嫌疑,建议将该项去掉;

回复:更改为“电池簇尺寸最大不可超过(长×宽×高)1700mm*1500*2800mm(标准柜)”。受场地规划限制,电池簇尺寸不可超过此技术要求,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补充通知:本项目停车场平面图已上传,见澄清答疑附件。

澄清通知:本项目停车场平 (略) ,见澄清答疑附件。

注:此答疑(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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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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