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 (略) (略) 1#电除尘更新电除尘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次(招标编号:JXTZ*C2)作如下变更:
1、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3.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项目不提供纸质招标文件,电子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有意向的投标人请于2024年4月24日00:00时(北京时间)至2024年4月29日23:59时(北京时间)登 (略) 网站(网址:http://**)公告查看页面点击“立即参与”,在网上缴费并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本文件每份400元人民币,获取后不退。未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及其他材料的不能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未注册的投标人须先完成注册登记并通过审核,如已进行注 (略) 上缴费并下载即可)”
变更为:
“3.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项目不提供纸质招标文件,电子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有意向的投标人请于2024年4月24日00:00时(北京时间)至2024年5月6日23:59时(北京时间)登 (略) 网站(网址:http://**)公告查看页面点击“立即参与”,在网上缴费并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本文件每份400元人民币,获取后不退。未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及其他材料的不能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未注册的投标人须先完成注册登记并通过审核,如已进行注 (略) 上缴费并下载即可)”。
2、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2.投标人资格标准”中“投标人所投产品至少具有1台套同类型电除尘设备(同类型电除尘设备是指: 除尘效率≥99.5%、出口含尘≤0.2g/Nm3、设备漏风率≤3%、进口处理气量≥*m3/h)供货并成功投运一年及以上的国内使用业绩”。
变更为:
“投标人所投产品至少具有1台套同类型电除尘设备(同类型电除尘设备是指: 除尘效率≥99.5%、出口含尘≤0.2g/Nm3、设备漏风率≤3%、进口处理气量≥*m3/h)国内销售业绩。”
3、原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中
“(2)投标人所投产品至少具有1台套同类型电除尘设备(同类型电除尘设备是指: 除尘效率≥99.5%、出口含尘≤0.2g/Nm3、设备漏风率≤3%、进口处理气量≥*m3/h)供货并成功投运一年及以上的国内使用业绩。
评审依据:销售合同复印件。如合同复印件未体现业绩要求的相关参数,须提供相关技术协议复印件,否则资格不予准入。”
变更为:
“(2)投标人所投产品至少具有1台套同类型电除尘设备(同类型电除尘设备是指: 除尘效率≥99.5%、出口含尘≤0.2g/Nm3、设备漏风率≤3%、进口处理气量≥*m3/h)国内销售业绩。
评审依据:销售合同复印件。如合同复印件未体现业绩要求的相关参数,须提供相关技术协议复印件,否则资格不予准入。”
4、原招标文件“28.3商务部分(10分)”中“近七年(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投产品每提供1台套同类型电除尘设备(同类型电除尘设备是指 除尘效率≥99.5%、出口含尘≤0.2g/Nm3、设备漏风率≤3%、进口处理气量≥*m3/h)供货并成功投运一年及以上的国内使用业绩得1分,最多得4分。
评审依据:使用业绩的证明材料,该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包括:1)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复印件,2)加盖用户公章的该设备成功投运一年及以上的用户使用证明复印件。如合同复印件及使用证明复印件未体现业绩要求的相关参数,须提供相关技术协议复印件。以上两点必须同时满足,否则本台套业绩不得分。”
变更为:
“近七年(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投产品每提供1台套同类型电除尘设备(同类型电除尘设备是指 除尘效率≥99.5%、出口含尘≤0.2g/Nm3、设备漏风率≤3%、进口处理气量≥*m3/h)供货并成功投运一年及以上的国内使用业绩得1分,最多得4分。
评审依据:销售业绩合同复印件。如合同复印件未体现业绩要求的相关参数,须提供相关技术协议复印件,否则本台套业绩不得分。”
本次变更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与招标文件具备同等效力,其与招标文件不符之处,以本次变更公告为准。
江西省 (略)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