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补充规定
十堰市郧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切实维护烟 (略) 场良好秩序,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和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鄂烟专〔2021〕3号)的有关规定, (略) (略) 场实际和合理布局规划执行效果,现就《 (略) 郧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郧烟专[2023]1号)(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划》)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原条款:第六条 持证户合理增长率
(一)持证户合理增长率综合考虑合理持证总量及近三年常住人口增长率、GDP 增长率、社会消费水平增长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零售户毛利率增长率等情况,按照加权平均算法,计算出持证户合理增长率。
(二)辖区零售户总量低于合理持证总量的,不受持证户合理增长率限制。辖区零售户总量高于合理持证总量的,按照不超过持证户合理增长率计算全年可新增总量,确定月度新增总量。
(三)计算公式
1.合理持证总量=(近三年平均常住人口×近三年人均卷烟消费量-近三年假私烟查获量-近三年查获真烟外流量)/(近三年零售户平均月购进量×12)
2.持证户合理增长率=常住人口增长率×20%+GDP增长率× 10%+社会消费水平增长率×10%+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30%+零售户毛利率增长率×30%。
3.月度审批发证数量=(近三年持证户年均值×持证户合理增长率)/12
(四)月度审批发证数量充裕
1.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收到申请的时间即为受理时间,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零售许可证。
2.对于当月受理的申请应按承诺时限要求及时办结完毕并制出许可证,对于临近月底受理的申请应加快处理效率,避免影响下月初额度数的公示工作。
(五)月度审批发证数量已满
1.对符合办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并书面询问申请人是否愿意参加排队轮候。
2.申请人放弃排队轮候的,视同放弃许可证办理申请,并书面确认。
3.申请人愿意参加排队轮候的,纳入排队轮候名册,并告知申请人排队轮候规则,按申请时间先后确定排队轮候次序。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同一营业地址重复申请的,以第一次提交申请时间计算排队轮候次序。
4.对排队轮候的申请人,按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按“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5.辖区内如有新办指标的,应将信息及时告知可办证的排队轮候申请人,申请人应自告知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办证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办。申请人放弃申办后自动丧失排队候资格。
6.自可新办证指标公布之日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相关申请人申办零售许可证。
7.每月符合条件可以申办的申请人名单经公布后,因申请人放弃等其自身原因而导致空出的额度直接作废,本月不再由排队轮候的申请人递补。
8.申请人放弃排队轮候或申请人放弃申办后自动丧失排队轮候资格后,又再次提交申请的,按上述办法重新排队轮候。
(六)烟草制品零售点及申请人排队轮候的公示规则
1.烟草制品零售点公示规则
每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在政务服务公告 (略) 站上公布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及增设情况。
2.排队轮候公示规则
对同意排队轮候的申请人,按照其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进排队轮候名册。每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在政务服务公告 (略) 站上公布当月可以新办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名单及最新的排队轮候申请人名单。
补充为如下条款:第六条 持证户合理增长设定
(一)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 (略) 场需求相适应,综合郧阳区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 (略) 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 (略) 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根据郧阳区行政区域划分,将郧阳区烟 (略) 场划 (略) 场单元格。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度对郧阳区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年度规划总量及可增长数量(见附件1)在公布后实施。
(二)单元格内未饱和
1.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收到申请的时间即为受理时间,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零售许可证。
2.对于当月受理的申请应按承诺时限要求及时办结完毕并制出许可证,对于临近月底受理的申请应加快处理效率,避免影响下月初额度数的公示工作。
(三)单元格内已饱和
1.对符合办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并书面询问申请人是否愿意参加排队轮候。
2.申请人放弃排队轮候的,视同放弃许可证办理申请,并书面确认。
3.申请人愿意参加排队轮候的,纳入排队轮候名册,并告知申请人排队轮候规则,按申请时间先后确定排队轮候次序。申请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办。申请人放弃申办后自动丧失排候资格。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同一营业地址重复申请的,以第一次提交申请时间计算排队轮候次序。
4.对排队轮候的申请人,按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按 “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5.辖区内如有新办指标的,应将信息及时告知可办证的排队轮候申请人,申请人应自告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办证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办。申请人放弃申办后自动丧失排队候资格。
6.自可新办证指标公布之日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相关申请人申办零售许可证。
7.每月符合条件可以申办的申请人名单经公布后,因申请人放弃等其自身原因而导致空出的额度由后面排队轮候的申请人经公布后递补。
8.申请人放弃排队轮候或申请人放弃申办后自动丧失排队轮候资格后,又再次提交申请的,按上述办法重新排队轮候。
(四)烟草制品零售点及申请人排队轮候的公示规则
1.烟草制品零售点公示规则
每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在烟草政务服务公告栏和当地 (略) 站公布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及增设情况。
2.排队轮候公示规则
对同意排队轮候的申请人,按照其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进排队轮候名册。每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在烟草政务服务公告栏和当地 (略) 站上公布当月可以新办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名单及最新的排队轮候申请人名单。
二、原条款: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总量、增速、间距的限制。
(一)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 相关证明材料)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一个证件只允许办理一个烟草零售许可证);
(二)因以下原因需要在原持证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依据);
2.企业类型改变的;
3.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4.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
5.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三)既存的持证户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含内部)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补充条款: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总量、增速、间距的限制。
(二)因以下原因需要在原持证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依据);
2.企业类型改变的;
3.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4.因持证人死亡致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持证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后三个月内,以原经营场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
5.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零售业务的专营店;
6.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7.符合延续条件,因故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且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后六个月内,以原经营场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
(四)为助力当地经济发展,政府相关部门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并出具相关证明的。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相关附件
附件1:
xxxx年度郧阳区各乡镇持证情况及可增长情况明细 | ||||||
序号 | 乡镇名称 | 人口 | 现有证件数量 | 可增数量 | 年度规划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合计 |
附件2: 2024年郧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排队轮候名册 | ||||||||||
序号 | 排队号 | 申请人 | 申请人联系方式 | 代办人 | 代办人联系方式 | 申请时间(年月日时分) | 经营地址 | 企业字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签字确认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附件3:
XX区XX年XX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排队轮候情况公示表 | ||||||
序号 | 申请人 | 企业(字号)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经营地址 | 申请时间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附件4:
XX区XX年XX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增指标申请人公示表 | ||||||
序号 | 申请人 | 企业(字号)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地址 | 申请时间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附件5:
符合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告知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您在我局排队轮候办理的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业务, (略) 郧阳区辖区内有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指标,您已符合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相关情况,已依据《 (略) 郧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于年月日进行公示。请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办证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办。详情可拨打我局咨询热线(电话:0719-*,热线开放时间:工作日上午8:30,下午14:30)或在我局办证大厅服务窗口咨询工作人员。”
送达时间: | |
送达地点: | |
送达人: | |
受送达人: | |
受送达时间: | |
公示时间: |
附件6:
(略) 郧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排队轮候告知书 | ||||||||
基本信息 | 申请人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申请时间 | ||||
代理申请人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
企业字号 | ||||||||
经营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告知内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略) 郧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五)款月度审批发证数量已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 ||||||||
告知事项确认 | 工作人员是否向你宣传告知《 (略) 郧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全部内容。 | |||||||
示例:已经向我宣传告知全部内容,我已清楚且明确知晓告知书所提示的内容及相关风险后果。 | 签名 | |||||||
日期 | ||||||||
是否参加排队轮候确认 | 你是否愿意参加排队轮候,如果愿意,请签字确认。 | |||||||
是 | 示例:我愿意参加排队轮候。 | 签名 | ||||||
日期 | ||||||||
否 | 示例:我不愿意参加排队轮候,放弃申请。 | 签名 | ||||||
日期 |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切实维护烟 (略) 场良好秩序,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和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鄂烟专〔2021〕3号)的有关规定, (略) (略) 场实际和合理布局规划执行效果,现就《 (略) 郧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郧烟专[2023]1号)(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划》)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原条款:第六条 持证户合理增长率
(一)持证户合理增长率综合考虑合理持证总量及近三年常住人口增长率、GDP 增长率、社会消费水平增长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零售户毛利率增长率等情况,按照加权平均算法,计算出持证户合理增长率。
(二)辖区零售户总量低于合理持证总量的,不受持证户合理增长率限制。辖区零售户总量高于合理持证总量的,按照不超过持证户合理增长率计算全年可新增总量,确定月度新增总量。
(三)计算公式
1.合理持证总量=(近三年平均常住人口×近三年人均卷烟消费量-近三年假私烟查获量-近三年查获真烟外流量)/(近三年零售户平均月购进量×12)
2.持证户合理增长率=常住人口增长率×20%+GDP增长率× 10%+社会消费水平增长率×10%+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30%+零售户毛利率增长率×30%。
3.月度审批发证数量=(近三年持证户年均值×持证户合理增长率)/12
(四)月度审批发证数量充裕
1.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收到申请的时间即为受理时间,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零售许可证。
2.对于当月受理的申请应按承诺时限要求及时办结完毕并制出许可证,对于临近月底受理的申请应加快处理效率,避免影响下月初额度数的公示工作。
(五)月度审批发证数量已满
1.对符合办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并书面询问申请人是否愿意参加排队轮候。
2.申请人放弃排队轮候的,视同放弃许可证办理申请,并书面确认。
3.申请人愿意参加排队轮候的,纳入排队轮候名册,并告知申请人排队轮候规则,按申请时间先后确定排队轮候次序。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同一营业地址重复申请的,以第一次提交申请时间计算排队轮候次序。
4.对排队轮候的申请人,按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按“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5.辖区内如有新办指标的,应将信息及时告知可办证的排队轮候申请人,申请人应自告知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办证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办。申请人放弃申办后自动丧失排队候资格。
6.自可新办证指标公布之日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相关申请人申办零售许可证。
7.每月符合条件可以申办的申请人名单经公布后,因申请人放弃等其自身原因而导致空出的额度直接作废,本月不再由排队轮候的申请人递补。
8.申请人放弃排队轮候或申请人放弃申办后自动丧失排队轮候资格后,又再次提交申请的,按上述办法重新排队轮候。
(六)烟草制品零售点及申请人排队轮候的公示规则
1.烟草制品零售点公示规则
每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在政务服务公告 (略) 站上公布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及增设情况。
2.排队轮候公示规则
对同意排队轮候的申请人,按照其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进排队轮候名册。每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在政务服务公告 (略) 站上公布当月可以新办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名单及最新的排队轮候申请人名单。
补充为如下条款:第六条 持证户合理增长设定
(一)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 (略) 场需求相适应,综合郧阳区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 (略) 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 (略) 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根据郧阳区行政区域划分,将郧阳区烟 (略) 场划 (略) 场单元格。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度对郧阳区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年度规划总量及可增长数量(见附件1)在公布后实施。
(二)单元格内未饱和
1.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收到申请的时间即为受理时间,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零售许可证。
2.对于当月受理的申请应按承诺时限要求及时办结完毕并制出许可证,对于临近月底受理的申请应加快处理效率,避免影响下月初额度数的公示工作。
(三)单元格内已饱和
1.对符合办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并书面询问申请人是否愿意参加排队轮候。
2.申请人放弃排队轮候的,视同放弃许可证办理申请,并书面确认。
3.申请人愿意参加排队轮候的,纳入排队轮候名册,并告知申请人排队轮候规则,按申请时间先后确定排队轮候次序。申请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办。申请人放弃申办后自动丧失排候资格。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同一营业地址重复申请的,以第一次提交申请时间计算排队轮候次序。
4.对排队轮候的申请人,按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按 “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5.辖区内如有新办指标的,应将信息及时告知可办证的排队轮候申请人,申请人应自告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办证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办。申请人放弃申办后自动丧失排队候资格。
6.自可新办证指标公布之日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相关申请人申办零售许可证。
7.每月符合条件可以申办的申请人名单经公布后,因申请人放弃等其自身原因而导致空出的额度由后面排队轮候的申请人经公布后递补。
8.申请人放弃排队轮候或申请人放弃申办后自动丧失排队轮候资格后,又再次提交申请的,按上述办法重新排队轮候。
(四)烟草制品零售点及申请人排队轮候的公示规则
1.烟草制品零售点公示规则
每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在烟草政务服务公告栏和当地 (略) 站公布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及增设情况。
2.排队轮候公示规则
对同意排队轮候的申请人,按照其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进排队轮候名册。每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在烟草政务服务公告栏和当地 (略) 站上公布当月可以新办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名单及最新的排队轮候申请人名单。
二、原条款: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总量、增速、间距的限制。
(一)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 相关证明材料)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一个证件只允许办理一个烟草零售许可证);
(二)因以下原因需要在原持证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依据);
2.企业类型改变的;
3.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4.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
5.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三)既存的持证户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含内部)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补充条款: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总量、增速、间距的限制。
(二)因以下原因需要在原持证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依据);
2.企业类型改变的;
3.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4.因持证人死亡致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持证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后三个月内,以原经营场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
5.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零售业务的专营店;
6.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7.符合延续条件,因故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且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后六个月内,以原经营场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
(四)为助力当地经济发展,政府相关部门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并出具相关证明的。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相关附件
附件1:
xxxx年度郧阳区各乡镇持证情况及可增长情况明细 | ||||||
序号 | 乡镇名称 | 人口 | 现有证件数量 | 可增数量 | 年度规划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合计 |
附件2: 2024年郧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排队轮候名册 | ||||||||||
序号 | 排队号 | 申请人 | 申请人联系方式 | 代办人 | 代办人联系方式 | 申请时间(年月日时分) | 经营地址 | 企业字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签字确认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附件3:
XX区XX年XX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排队轮候情况公示表 | ||||||
序号 | 申请人 | 企业(字号)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经营地址 | 申请时间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附件4:
XX区XX年XX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增指标申请人公示表 | ||||||
序号 | 申请人 | 企业(字号)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地址 | 申请时间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附件5:
符合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告知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您在我局排队轮候办理的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业务, (略) 郧阳区辖区内有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指标,您已符合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相关情况,已依据《 (略) 郧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于年月日进行公示。请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办证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办。详情可拨打我局咨询热线(电话:0719-*,热线开放时间:工作日上午8:30,下午14:30)或在我局办证大厅服务窗口咨询工作人员。”
送达时间: | |
送达地点: | |
送达人: | |
受送达人: | |
受送达时间: | |
公示时间: |
附件6:
(略) 郧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排队轮候告知书 | ||||||||
基本信息 | 申请人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申请时间 | ||||
代理申请人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
企业字号 | ||||||||
经营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告知内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略) 郧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五)款月度审批发证数量已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 ||||||||
告知事项确认 | 工作人员是否向你宣传告知《 (略) 郧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全部内容。 | |||||||
示例:已经向我宣传告知全部内容,我已清楚且明确知晓告知书所提示的内容及相关风险后果。 | 签名 | |||||||
日期 | ||||||||
是否参加排队轮候确认 | 你是否愿意参加排队轮候,如果愿意,请签字确认。 | |||||||
是 | 示例:我愿意参加排队轮候。 | 签名 | ||||||
日期 | ||||||||
否 | 示例:我不愿意参加排队轮候,放弃申请。 | 签名 | ||||||
日期 |
湖北
湖北
湖北
湖北
湖北
湖北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