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我司关于2016年度医疗责任保险项目(项目编号:(UHO2016-FTG0002)招标文件的疑问答复如下:
一、疑问一、保险费支付约定不明
招标文件第24页第十四项“保险费支付约定”中注明保险费按 (略) 的财务相关规定支付,由于保险费用是保险合同 (略) 分,此处的表述并未明确告知何时、何种方式及如何支付保险费,且未贴 (略) 的财务规定内容。
答复如下:医院财务按照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付款。
二、疑问2、相关费用承担主体指向不明
招标文件第25页第十六项 (略)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组成,而招标文件中第25页第十六项“ (略) ”、第28页第一项“成立服务机构” (略) 人员组成、第31页第五条“ (略) 理”中医调室调解,均存在相关 (略) 承担的条款。 (略)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组成,具体的承担费用的主体未予明确;
招标文件第28页第一项“成立服务机构”中,院外设立医 (略) 所,因为设立 (略) 所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承 (略) 明确说明;
答复如下: (略) (略) 地,产生的相 (略) 承担。
三、疑问三、防灾防损基金设立的合理性
招标文件第25页第十八项“防灾防损服务”中,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费的5%先行提取防灾防损基金,存放于 (略) 。其实,防灾防损是保险双方共同努力,为了防止或降低风险因素的发生,采取的相应措施。如需支出防灾防损费用,保险人自愿并可以直接予以支付, (略) 提取基金,从而免致因基金提取而可能导致的不必要的误会;
答复如下:该基金已明确是防灾防损基金,不存在误会的问题。
四、疑问四、 (略) 人员组成存疑
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采购方为 (略) , (略) , (略) 双方为合同主体,而招标文件第28页第一项“成立服务机构” (略) 人员组成中, (略) 主体资格的第三方 (略) 公益医患纠 (略) 和 (略) ,且招标文件中未对第三方的经营资质、 (略) 门等 (略) 说明,违反了《 (略) 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答复如下:对于招标主体,已在投保人中明确,不存在违反《 (略) 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略) 成员包含 (略) 公益医患纠 (略) 和 (略) 等第三方, (略) 理协调,保障公平公正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必要。
五、疑问五、保险理赔程序不当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二十二和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理赔须 (略) 理赔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略)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招标文件第30页第五条“ (略) 理”中, (略) 赔付,将 (略) 理赔依据,违反了保险法中的理赔规定。
答复如下:作为被保险人, (略) 赔付不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理赔规定,不存在非法干 (略)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其他内容与原《招标文件》一致。
特此公告。
(略) 市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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