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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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FZXMGL[GK]*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4月1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修改招标文件内容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2024-04-17,更正为:2024-05-07。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5-07 09:30:00,更正为:2024-05-24 09: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4-05-07 09:30:00,更正为:2024-05-24 09:30:00。

1、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文件的要求,现删除原招标文件7、评标方法和标准7.2评标标准加分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内容。

2、原招标文件新增7、评标方法和标准7.2评标标准“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规则如下”的内容

项目

比例

方法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10.00%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文件,本采购包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注:①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②同一采购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部分价格扣除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价格扣除,强制类产品不给予价格扣除。③若同一采购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报价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不给予价格扣除。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报价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价格扣除。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④投标人在报价时必须对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于投标文件中提供属于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资料(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原招标文件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2.投标人须根据以上采购清单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设备(货物)的品牌、型号(格式自拟)并在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上传(体现),未按要求提供的,按无效投标处理。”现更正为“★2.投标人须根据以上采购清单进行填写《投标分项报价表》并列明所有设备的品牌、型号、来源地、单价、数量、总价,并在投标客户端价格扣除部分应答节点导入《投标分项报价表》,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5月06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 (略) 南山下35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法正 (略)

地址: (略) 蕉城区东侨大道6号九龙商城4幢2层2-E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震智

电话:*、*

法正 (略)

2024年05月06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FZXMGL[GK]*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4月1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修改招标文件内容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2024-04-17,更正为:2024-05-07。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5-07 09:30:00,更正为:2024-05-24 09: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4-05-07 09:30:00,更正为:2024-05-24 09:30:00。

1、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文件的要求,现删除原招标文件7、评标方法和标准7.2评标标准加分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内容。

2、原招标文件新增7、评标方法和标准7.2评标标准“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规则如下”的内容

项目

比例

方法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10.00%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文件,本采购包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注:①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②同一采购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部分价格扣除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价格扣除,强制类产品不给予价格扣除。③若同一采购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报价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不给予价格扣除。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报价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价格扣除。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④投标人在报价时必须对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于投标文件中提供属于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资料(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原招标文件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2.投标人须根据以上采购清单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设备(货物)的品牌、型号(格式自拟)并在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上传(体现),未按要求提供的,按无效投标处理。”现更正为“★2.投标人须根据以上采购清单进行填写《投标分项报价表》并列明所有设备的品牌、型号、来源地、单价、数量、总价,并在投标客户端价格扣除部分应答节点导入《投标分项报价表》,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5月06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 (略) 南山下35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法正 (略)

地址: (略) 蕉城区东侨大道6号九龙商城4幢2层2-E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震智

电话:*、*

法正 (略)

2024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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