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经开区科技区块低碳园区提质增效一期项目—桃源街道区块雨污水改造工程二期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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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经开区科技区块低碳园区提质增效一期项目—桃源街道区块雨污水改造工程二期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 5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65,197,69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详细见招标文件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澄清、修改通知发至:各潜在投标单位

兹通过本通知中的下列内容,对宁海经开区科技区块低碳园区提质增效一期项目—桃源街道区块雨污水改造工程(二期)(招标编号:A**)的招标文件作出修改。本通知所作出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所有其他条件和条款仍保持有效且不变。

1、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63页中的“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 元/次,违约金从监理和发包人发现违约情况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修改为“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元/次,违约金从监理和发包人发现违约情况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处违约金 * 元/次,违约金从监理和发包人发现违约情况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修改为“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处违约金 * 元/次,违约金从监理和发包人发现违约情况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招标文件内相同内容均同步调整。

2、对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73页中的[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是指工程量减少超过15%以上部分。例:原清单某项工程量为 100m3,①实际结算工程量为 65m3,即减少超过 15%以上部份工程量 20m3;②实际结算工程量零,即减少超过 15%工程量为 85m3。]”修改为“[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计算式如下:D×C-(B-C)×A×85%,A-合同工程量,B-按合同文件约定的组价原则和下浮率12%重新组价后的单价,C-合同价,D-实际完成后的工程量]”。

3、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82页中的“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违约金*元/次”修改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违约金*元/次”,招标文件内相同内容均同步调整。

4、对电子招标文件作出修改,请各潜在投标单位重新下载。

特此通知。

招标人:宁海县 (略)

招标代理人:宁波 (略)

日期:2024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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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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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价(最高限价) 65,197,69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详细见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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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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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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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澄清、修改通知发至:各潜在投标单位

兹通过本通知中的下列内容,对宁海经开区科技区块低碳园区提质增效一期项目—桃源街道区块雨污水改造工程(二期)(招标编号:A**)的招标文件作出修改。本通知所作出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所有其他条件和条款仍保持有效且不变。

1、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63页中的“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 元/次,违约金从监理和发包人发现违约情况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修改为“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元/次,违约金从监理和发包人发现违约情况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处违约金 * 元/次,违约金从监理和发包人发现违约情况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修改为“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处违约金 * 元/次,违约金从监理和发包人发现违约情况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招标文件内相同内容均同步调整。

2、对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73页中的[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是指工程量减少超过15%以上部分。例:原清单某项工程量为 100m3,①实际结算工程量为 65m3,即减少超过 15%以上部份工程量 20m3;②实际结算工程量零,即减少超过 15%工程量为 85m3。]”修改为“[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计算式如下:D×C-(B-C)×A×85%,A-合同工程量,B-按合同文件约定的组价原则和下浮率12%重新组价后的单价,C-合同价,D-实际完成后的工程量]”。

3、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82页中的“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违约金*元/次”修改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违约金*元/次”,招标文件内相同内容均同步调整。

4、对电子招标文件作出修改,请各潜在投标单位重新下载。

特此通知。

招标人:宁海县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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