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2024年排水净水材料复合碳源采购及服务答疑补遗文件
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2024年排水净水材料复合碳源采购及服务答疑补遗文件
(略) 2024年排水净水材料复合碳源采购及服务答疑
问题1:贵司招标的复合碳源存在复合碳源补充剂、复合碳源水溶液、生物碳源、碳源等别称,如提供的投标响应内容产品名称为复合碳源补充剂、复合碳源水溶液、生物碳源、碳源等可否认定为有效?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废(污)水处理用复合碳源》(HG/T 5960-2021)中第3.2章节对“复合碳源”有明确定义,标准中规定“复合碳源 composite carbon source 由*醇、*醇、*醇、*二醇、*二醇、正*醇、*三醇、*酸、*酸钠、柠檬酸、柠檬酸钠、葡萄糖、蔗糖及淀粉中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兼容(无化学反应)的单一碳源复配组成的不存在安全风险的碳源”。
问题2:以代理商或经销商身份参与投标,在招标文件第一章“3、对投标人资格及证明文件要求3.2”的业绩要求与招标文件第三章“2.2.4(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B)业绩”的要求中,可否提供授权生产企业的业绩作为响应内容?
回复:按招标文件第一章3.1.1与3.1.2对投标人的要求认定。
问题3: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部分评审条件1表中与第五章复合碳源规格、复合碳技术要求中“★4、总氮≤500mg/L;★5、总磷≤500mg/L;”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废(污)水处理用复合碳源》(HG/T 5960-2021)中“总氮的质量分数≤0.025%、总磷的质量分数≤0.005%”的表述不一致,建议招标人将总氮、总磷的指标修改为行业标准的标准写法。
回复:同意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废(污)水处理用复合碳源》(HG/T 5960-2021)中第4.5章规定的“CODCr≥ 2.5×105 mg/L,总氮的质量分数≤0.025%、总磷的质量分数≤0.005%”,将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部分评审条件1表中与第五章复合碳源规格、复合碳技术要求更改描述为“CODCr≥ 3.0×105 mg/L,总氮的质量分数≤0.03%、总磷的质量分数≤0.006%”详见补遗1
问题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中标第一候选人须在公示期内,在招标人指定的污水处理厂(鸡冠石污水处理厂、沙田污水处理厂)进行为期10天的生产试用,若试用期间中标第一候选人提供的中标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或实际生产需要,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同时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请问招标人其中的“实际生产需要”具体指的是什么指标,是指达到合格排水要求或者其他要求?请招标人给出明确的量化指标。
回复:为期10天的生产试用仅在鸡冠石污水处理厂进行,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实际生产需求为合同服务期内出水TN稳定小于12mg/L,碳源单耗小于75kg/km3,其余各项出水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详见补遗2
问题5:招标文件第一章3.1.2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3.2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来任意一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略) 政污水行业复合碳源销售量达到4000吨及以上供货业绩(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相应的开票金额最大的前十张发票复印件、由税控系统导出的该产品年度销售发票清单(以清单为准,清单应包括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单位),以上资料原件备查)。”,请问招标人作为代理商或经销商参与投标时,能否使用授权生产企业的业绩作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业绩响应。
回复:按招标文件第一章3.1.1与3.1.2对投标人的要求认定。
问题6:招标文件第三章2.2.4(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业绩“除满足资格要求业绩外,投标人提供近3年(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市政污水处理行业复合碳源供货业绩,具体要求如下,本项满分5分:1、提供 (略) 政污水厂销售本次投标产品5000吨及以上业绩得2分,最多得4分。另提供对应业绩合同方送检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投标产品检测报告1份得1分,最多得1分。本项最多5分。2、提供 (略) 政污水厂销售本次投标产品*吨及以上业绩,得4分。另提供对应业绩合同方送检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投标产品检测报告1份,得1分。本项最多5分。注:以上1、2条业绩要求分数不叠加,以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证明能满足的最大得分值进行计算。(提供销售合同、相应的开票金额最大的前十张发票复印件、由税控系统导出的该产品年度销售发票清单(以清单为准,清单应包括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单位)。(以上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请问招标人作为代理商或经销商参与投标时,能否使用授权生产企业的业绩作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业绩响应。
回复:按招标文件第一章3.1.1与3.1.2对投标人的要求认定。
问题7: 因为地域差异,我司提供的投标文件资质材料中的投标产品名称,叫做“生物碳源、碳源或者复合碳源补充剂”,和本项目招标产品名称“复合碳源”存在差异,但是本质上均是同一种产品,且这些资料在产品立项时已经确定了,资质材料无法更改。如果我司参与投标时 提供的样品以及在中标后供货的产品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指标、合同条款以及水厂的生产需要。请问这种情况下,提供的投标产品名称为“生物碳源、碳源或者复合碳源补充剂”,能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废(污)水处理用复合碳源》(HG/T 5960-2021)中第3.2章节对“复合碳源”有明确定义,标准中规定“复合碳源 composite carbon source 由*醇、*醇、*醇、*二醇、*二醇、正*醇、*三醇、*酸、*酸钠、柠檬酸、柠檬酸钠、葡萄糖、蔗糖及淀粉中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兼容(无化学反应)的单一碳源复配组成的不存在安全风险的碳源”。
补遗1
1、将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附件1改为:
一、必须满足的强制性条款 | ||||||
序号 | 技术指标 | 是否为★号 强制满足条款 | 分值 | 评审依据 | 备注 | |
1 | 供货要求★号条款 | ★①CODCr≥ 3.0×105 mg/L | 是 | / | 提供近一年具有 CMA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 |
2 | ★②pH范围:4~9 | 是 | / | / | ||
3 | ★③BOD5/CODCr≥0.6 | 是 | / | / | ||
4 | ★④总氮的质量分数≤0.03% | 是 | / | / | ||
5 | ★⑤总磷的质量分数≤0.006% | 是 | / | / | ||
6 | ★⑥闪点≥93°C | 是 | / | / | ||
7 | ★⑦所有投标单位须在开标现场提供所投产品样品三份,每份300ml供我方检测,样品须用广口试剂瓶专用容器(专用容器由*方自行提供)密封包装,瓶口用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密封纸条(注明封口日期)密封。每件样品须贴标签,标签上须写明所投产品厂家名称、货物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本项目名称、编号,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样品将作为中标合同签订后的检测及验收的标准之一。(所有样品将送至我司指定检测地点,由我司化验人员进行化验检测,厂家允许在化验现场观看化验全过程,但不允许介入整个检测过程。) | 是 | / | 提供样品 | / | |
二、一般技术条款(总分3分) | ||||||
序号 | 技术指标 | 详细描述 | 是否为*号 强制满足条款 | 分值 | 评审依据 | 备注 |
1 | 供货技术要求 | 产品金属腐蚀速率≤6.25mm/a | 否 | 1分 | 提供近一年具有 CMA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 |
2 | 水不溶物≤0.2% | 否 | 1分 | 提供近一年具有 CMA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 | |
3 | 提供复合碳源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及其彩色照片 | 否 | 1分 | 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 |
2、将第五章供货要求一、采购清单改为:
规格 | 使用单位 | 送货地点 | 暂定招标数量(吨) | 时间 | 备注 | |
复合碳源 | ★1、CODCr≥ 3.0×105 mg/L; ★2、pH范围:4~9; ★3、BOD5/CODCr≥0.6; ★4、总氮的质量分数≤0.03%; ★5、总磷的质量分数≤0.006%; ★6、闪点≥93°C; 7、产品金属腐蚀速率≤6.25mm/a; 8、水不溶物≤0.2% | 鸡冠石污水处理厂 | (略) 南岸区 鸡冠石镇正街99号 | * | 18个月 | 1、招标数量为暂定量; 2、供货有效期为18个月,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
重庆水务集团 (略) | 沙坪坝区回龙坝青龙苗村 | 600 | 18个月 | 1、招标数量为暂定量; 2、供货有效期为18个月,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
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点第10条改为:
招标人: (略)
时间:2024年5月7日
(略) 2024年排水净水材料复合碳源采购及服务答疑
问题1:贵司招标的复合碳源存在复合碳源补充剂、复合碳源水溶液、生物碳源、碳源等别称,如提供的投标响应内容产品名称为复合碳源补充剂、复合碳源水溶液、生物碳源、碳源等可否认定为有效?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废(污)水处理用复合碳源》(HG/T 5960-2021)中第3.2章节对“复合碳源”有明确定义,标准中规定“复合碳源 composite carbon source 由*醇、*醇、*醇、*二醇、*二醇、正*醇、*三醇、*酸、*酸钠、柠檬酸、柠檬酸钠、葡萄糖、蔗糖及淀粉中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兼容(无化学反应)的单一碳源复配组成的不存在安全风险的碳源”。
问题2:以代理商或经销商身份参与投标,在招标文件第一章“3、对投标人资格及证明文件要求3.2”的业绩要求与招标文件第三章“2.2.4(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B)业绩”的要求中,可否提供授权生产企业的业绩作为响应内容?
回复:按招标文件第一章3.1.1与3.1.2对投标人的要求认定。
问题3: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部分评审条件1表中与第五章复合碳源规格、复合碳技术要求中“★4、总氮≤500mg/L;★5、总磷≤500mg/L;”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废(污)水处理用复合碳源》(HG/T 5960-2021)中“总氮的质量分数≤0.025%、总磷的质量分数≤0.005%”的表述不一致,建议招标人将总氮、总磷的指标修改为行业标准的标准写法。
回复:同意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废(污)水处理用复合碳源》(HG/T 5960-2021)中第4.5章规定的“CODCr≥ 2.5×105 mg/L,总氮的质量分数≤0.025%、总磷的质量分数≤0.005%”,将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部分评审条件1表中与第五章复合碳源规格、复合碳技术要求更改描述为“CODCr≥ 3.0×105 mg/L,总氮的质量分数≤0.03%、总磷的质量分数≤0.006%”详见补遗1
问题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中标第一候选人须在公示期内,在招标人指定的污水处理厂(鸡冠石污水处理厂、沙田污水处理厂)进行为期10天的生产试用,若试用期间中标第一候选人提供的中标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或实际生产需要,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同时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请问招标人其中的“实际生产需要”具体指的是什么指标,是指达到合格排水要求或者其他要求?请招标人给出明确的量化指标。
回复:为期10天的生产试用仅在鸡冠石污水处理厂进行,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实际生产需求为合同服务期内出水TN稳定小于12mg/L,碳源单耗小于75kg/km3,其余各项出水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详见补遗2
问题5:招标文件第一章3.1.2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3.2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来任意一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略) 政污水行业复合碳源销售量达到4000吨及以上供货业绩(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相应的开票金额最大的前十张发票复印件、由税控系统导出的该产品年度销售发票清单(以清单为准,清单应包括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单位),以上资料原件备查)。”,请问招标人作为代理商或经销商参与投标时,能否使用授权生产企业的业绩作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业绩响应。
回复:按招标文件第一章3.1.1与3.1.2对投标人的要求认定。
问题6:招标文件第三章2.2.4(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业绩“除满足资格要求业绩外,投标人提供近3年(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市政污水处理行业复合碳源供货业绩,具体要求如下,本项满分5分:1、提供 (略) 政污水厂销售本次投标产品5000吨及以上业绩得2分,最多得4分。另提供对应业绩合同方送检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投标产品检测报告1份得1分,最多得1分。本项最多5分。2、提供 (略) 政污水厂销售本次投标产品*吨及以上业绩,得4分。另提供对应业绩合同方送检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投标产品检测报告1份,得1分。本项最多5分。注:以上1、2条业绩要求分数不叠加,以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证明能满足的最大得分值进行计算。(提供销售合同、相应的开票金额最大的前十张发票复印件、由税控系统导出的该产品年度销售发票清单(以清单为准,清单应包括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单位)。(以上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请问招标人作为代理商或经销商参与投标时,能否使用授权生产企业的业绩作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业绩响应。
回复:按招标文件第一章3.1.1与3.1.2对投标人的要求认定。
问题7: 因为地域差异,我司提供的投标文件资质材料中的投标产品名称,叫做“生物碳源、碳源或者复合碳源补充剂”,和本项目招标产品名称“复合碳源”存在差异,但是本质上均是同一种产品,且这些资料在产品立项时已经确定了,资质材料无法更改。如果我司参与投标时 提供的样品以及在中标后供货的产品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指标、合同条款以及水厂的生产需要。请问这种情况下,提供的投标产品名称为“生物碳源、碳源或者复合碳源补充剂”,能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废(污)水处理用复合碳源》(HG/T 5960-2021)中第3.2章节对“复合碳源”有明确定义,标准中规定“复合碳源 composite carbon source 由*醇、*醇、*醇、*二醇、*二醇、正*醇、*三醇、*酸、*酸钠、柠檬酸、柠檬酸钠、葡萄糖、蔗糖及淀粉中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兼容(无化学反应)的单一碳源复配组成的不存在安全风险的碳源”。
补遗1
1、将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附件1改为:
一、必须满足的强制性条款 | ||||||
序号 | 技术指标 | 是否为★号 强制满足条款 | 分值 | 评审依据 | 备注 | |
1 | 供货要求★号条款 | ★①CODCr≥ 3.0×105 mg/L | 是 | / | 提供近一年具有 CMA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 |
2 | ★②pH范围:4~9 | 是 | / | / | ||
3 | ★③BOD5/CODCr≥0.6 | 是 | / | / | ||
4 | ★④总氮的质量分数≤0.03% | 是 | / | / | ||
5 | ★⑤总磷的质量分数≤0.006% | 是 | / | / | ||
6 | ★⑥闪点≥93°C | 是 | / | / | ||
7 | ★⑦所有投标单位须在开标现场提供所投产品样品三份,每份300ml供我方检测,样品须用广口试剂瓶专用容器(专用容器由*方自行提供)密封包装,瓶口用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密封纸条(注明封口日期)密封。每件样品须贴标签,标签上须写明所投产品厂家名称、货物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本项目名称、编号,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样品将作为中标合同签订后的检测及验收的标准之一。(所有样品将送至我司指定检测地点,由我司化验人员进行化验检测,厂家允许在化验现场观看化验全过程,但不允许介入整个检测过程。) | 是 | / | 提供样品 | / | |
二、一般技术条款(总分3分) | ||||||
序号 | 技术指标 | 详细描述 | 是否为*号 强制满足条款 | 分值 | 评审依据 | 备注 |
1 | 供货技术要求 | 产品金属腐蚀速率≤6.25mm/a | 否 | 1分 | 提供近一年具有 CMA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 |
2 | 水不溶物≤0.2% | 否 | 1分 | 提供近一年具有 CMA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 | |
3 | 提供复合碳源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及其彩色照片 | 否 | 1分 | 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 |
2、将第五章供货要求一、采购清单改为:
规格 | 使用单位 | 送货地点 | 暂定招标数量(吨) | 时间 | 备注 | |
复合碳源 | ★1、CODCr≥ 3.0×105 mg/L; ★2、pH范围:4~9; ★3、BOD5/CODCr≥0.6; ★4、总氮的质量分数≤0.03%; ★5、总磷的质量分数≤0.006%; ★6、闪点≥93°C; 7、产品金属腐蚀速率≤6.25mm/a; 8、水不溶物≤0.2% | 鸡冠石污水处理厂 | (略) 南岸区 鸡冠石镇正街99号 | * | 18个月 | 1、招标数量为暂定量; 2、供货有效期为18个月,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
重庆水务集团 (略) | 沙坪坝区回龙坝青龙苗村 | 600 | 18个月 | 1、招标数量为暂定量; 2、供货有效期为18个月,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
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点第10条改为:
招标人: (略)
时间: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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