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 |
---|---|
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80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CQZYGCZHPG[ZF]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梁平区城镇排水防涝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小沙河片区排水防涝工程、张星桥片区排水防涝工程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梁平区城镇排水防涝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小沙河片区排水防涝工程、张星桥片区排水防涝工程”补遗通知如下。 1、因投标保证金帐户变更中,故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款投标保证金方式二“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暂时无法正常使用,请各潜在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款投标保证金的方式一或方式三交纳投标保证金。同时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款“开标程序”中“4.2 展示以电子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展示内容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时间等,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内容。 2、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二、技术部分(二)其他”中的内容更改为: (二)其他 勾地承诺格式 承 诺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 (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勾地单位名称)参 (略) 梁平区 LP-M-9-2-2/02 号地块并在本承诺后附勾地协议、勾地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凭证。若中标后 (勾地单位名称)未按上述地块的勾地协议履行勾地义务并取得竞得资格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招标人(或业主单位) (略) 中标资格(或解除施工合同), (略) 相应违约责任。 附件 1:勾地协议扫描件(勾地协议 (略) 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块 (略) 梁平区LP-M-9-2-2/02号地块)。 附件 2:勾地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凭证(以勾地协议的*方出具的收取凭证为准)扫描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0.4 变更估价中的“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更改为:“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财政评审中的相同项目单价乘以承包人报价固定费率计算;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财政评审中的类似项目单价乘以承包人报价固定费率计算;”。 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4.2竣工结算审核内容更改为: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 竣工结算办法 14.2.1.1计量原则 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执行。 14.2.1.2计价原则 合同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 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子目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报价固定费率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②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2)措施项目: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范围内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乘以承包人报价固定费率包干使用;不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对应措施项目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报价固定费率乘以按《 (略)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经监理人、发包人确定后可对按第10.4.3项约定执行。 ③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 (略)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 (略) 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规定进行结算。 (3)其他项目: 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监理人、跟审单位、 (略) 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②专业工程暂估价: 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定结算。 3)总承包服务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所列总承包服务费乘以承包人报价固定费率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4)工程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 ①工程变更: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为总价包干的,按审定包干总价计入结算;其余项目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综合单价来确定该部分结算价。 ②索赔: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③现场签证: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5)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实进行结算。 (6)规费:按《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 (7)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 (略) 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8)承包人报价固定费率的计算均不包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所计列的暂列金额、专业暂估价、材料及设备暂定价、安全文明施工费。”。 注:本答疑补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答疑补遗不一致的,以本答疑补遗为准。 (略) (略) 建设服务中心 重庆弘 (略) 2024年5月8日 |
递交时间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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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80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CQZYGCZHPG[ZF]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梁平区城镇排水防涝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小沙河片区排水防涝工程、张星桥片区排水防涝工程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梁平区城镇排水防涝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小沙河片区排水防涝工程、张星桥片区排水防涝工程”补遗通知如下。 1、因投标保证金帐户变更中,故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款投标保证金方式二“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暂时无法正常使用,请各潜在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款投标保证金的方式一或方式三交纳投标保证金。同时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款“开标程序”中“4.2 展示以电子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展示内容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时间等,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内容。 2、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二、技术部分(二)其他”中的内容更改为: (二)其他 勾地承诺格式 承 诺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 (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勾地单位名称)参 (略) 梁平区 LP-M-9-2-2/02 号地块并在本承诺后附勾地协议、勾地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凭证。若中标后 (勾地单位名称)未按上述地块的勾地协议履行勾地义务并取得竞得资格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招标人(或业主单位) (略) 中标资格(或解除施工合同), (略) 相应违约责任。 附件 1:勾地协议扫描件(勾地协议 (略) 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块 (略) 梁平区LP-M-9-2-2/02号地块)。 附件 2:勾地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凭证(以勾地协议的*方出具的收取凭证为准)扫描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0.4 变更估价中的“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更改为:“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财政评审中的相同项目单价乘以承包人报价固定费率计算;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财政评审中的类似项目单价乘以承包人报价固定费率计算;”。 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4.2竣工结算审核内容更改为: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 竣工结算办法 14.2.1.1计量原则 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执行。 14.2.1.2计价原则 合同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 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子目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报价固定费率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②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2)措施项目: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范围内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乘以承包人报价固定费率包干使用;不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对应措施项目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报价固定费率乘以按《 (略)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经监理人、发包人确定后可对按第10.4.3项约定执行。 ③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 (略)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 (略) 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规定进行结算。 (3)其他项目: 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监理人、跟审单位、 (略) 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②专业工程暂估价: 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定结算。 3)总承包服务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所列总承包服务费乘以承包人报价固定费率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4)工程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 ①工程变更: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为总价包干的,按审定包干总价计入结算;其余项目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综合单价来确定该部分结算价。 ②索赔: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③现场签证: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5)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实进行结算。 (6)规费:按《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 (7)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 (略) 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8)承包人报价固定费率的计算均不包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所计列的暂列金额、专业暂估价、材料及设备暂定价、安全文明施工费。”。 注:本答疑补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答疑补遗不一致的,以本答疑补遗为准。 (略) (略) 建设服务中心 重庆弘 (略) 2024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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