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城市管理局尉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尉氏县建设路、文化路、滨河东路人行道提升改造及排水管道清淤工程项目-第二标段-招标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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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城市管理局尉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尉氏县建设路、文化路、滨河东路人行道提升改造及排水管道清淤工程项目-第二标段-招标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3,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尉 (略) 、 (略) 、 (略) 人行道提升改造及排水管道清淤工程项目

招 标 文 件

第二标段

项目编号:JSGCGK-2024-016

中晟标

招标人: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

代理机构:中晟昊泽 (略)

日 期:二〇二四年五月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尉 (略) 、 (略) 、 (略) 人行道提升改造及排水管道清淤工程项目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尉 (略) 、 (略) 、 (略) 人行道提升改造及排水管道清淤工程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已落实,招标人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招标代理机构为中晟昊泽 (略)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尉 (略) 、 (略) 、 (略) 人行道提升改造及排水管道清淤工程项目

2.2 项目编号:JSGCGK-2024-016

2.3 投资金额:约*元

2.4 项目概况: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尉 (略) 、 (略) 、 (略) 人行道提升改造及排水管道清淤工程,主要内容包括人行道改造、管道清淤及更换井盖等工程。

2.5 建设地点:尉氏县境内

2.6 计划工期:同施工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2.7 质量要求:合格。

2.8招标范围:施工阶段及工程缺陷责任期阶段全过程监理

2.9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2个标段

第二标段: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尉 (略) 、 (略) 、 (略) 人行道提升改造及排水管道清淤工程项目监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二标段: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 (略) 政公用工程监理*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拟派项目总监理工 (略) 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4、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授权委托人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为其缴纳的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新聘用的人员从聘用之日算起,出具时间不得早于公告发布时间)。

5、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若2023年度审计报告尚未出具的,可提供2022年度审计报告)。

6、投标人需提供中国 (略) (http://**)的无行贿犯罪查询证明(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存在行贿行为的,做废标处理(提供查询截图)。

7、投标人不得存在财库[2016]125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投标人应提供“中国执行 (略)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查询范围:全国)“和“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对象:企业)“以及“中国 (略) ”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对象:企业)的查询结果页面截图,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日期之后。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均可获取;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应注 (略) (略) 网站会员并取得CA密钥,凭CA密 (略) 公共 (略) (http://**)会员系统,按要求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4.3 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 (略) (略) 网站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4.4 请投标人时 (略) (略) 网站和公司CA密钥推送消息。

4.5潜在投标人 (略) (略) 网站(http://**)首页“流程公开”里查询招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024年05月3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5.2 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 (略) (略) 网站(http://**)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

5.3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4 开标地址: (略) 开标室(尉 (略) 东段宏泰大厦三楼)。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 (略) 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政策。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为中小微企业或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中国 (略) 》、《河南省电子 (略) 》、《河南省 (略) 》、《 (略) 公共资源 (略) 》上同时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

地址:尉氏 (略) 与西 (略) 口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0371-*

招标代理机构:中晟昊泽 (略)

地址: (略) 金 (略) (略) 21号楼

联系人:莫小飞、刘新静

联系方式:0371-*

监督部门:尉氏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联系方式:0371-*,037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

地址:尉氏 (略) 与西 (略) 口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0371-*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中晟昊泽 (略)

地址: (略) 金 (略) (略) 21号楼

联系人:莫小飞、刘新静

联系方式:0371-*

1.1.4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尉氏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0371-*

1.1.5

项目名称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尉 (略) 、 (略) 、 (略) 人行道提升改造及排水管道清淤工程项目

1.1.6

建设地点

尉氏县境内

1.1.7

工程规模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尉 (略) 、 (略) 、 (略) 人行道提升改造及排水管道清淤工程,主要内容包括人行道改造、管道清淤及更换井盖等工程。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施工阶段及工程缺陷责任期阶段全过程监理

1.3.2

工期

同施工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 (略) 政公用工程监理*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拟派项目总监理工 (略) 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4、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授权委托人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为其缴纳的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新聘用的人员从聘用之日算起,出具时间不得早于公告发布时间)。

5、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若2023年度审计报告尚未出具的,可提供2022年度审计报告)。

6、投标人需提供中国 (略) (http://**)的无行贿犯罪查询证明(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存在行贿行为的,做废标处理(提供查询截图)。

7、投标人不得存在财库[2016]125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投标人应提供“中国执行 (略)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查询范围:全国)”和“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对象:企业)”以及“中国 (略) ”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对象:企业)的查询结果页面截图,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日期之后。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7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2.2

踏勘现场

不组织

2.3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2.4

分包

不允许

2.5

偏离

不允许

2.7.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10日前

2.7.2

投标截止时间

2024年05月3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7.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招标文件澄清24小时内

2.8.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招标文件修改24小时内

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起90日历天

3.2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仟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保函

① 以银行转账形式交付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从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转账需备注“**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过长可备注简称)

注:投标保证金缴纳绑定, (略) (略) 网站,查看办事指南栏目下的操作规程中的《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或直接登录http://** ;各潜在投标人请按照线上保证金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否则将影响投标活动;投标保证金缴纳必须标注清楚,因此造成的后果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② 以保函形式交付投标保证金的:

(略) (略) 网站,查看《关于电子保函上线试运行的通知》相 (略) 操作手册。各潜在投标人请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否则将影响投标活动, (略) (略) 《关于电子保函上线试运行的通知》投标人也可以电子保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参加本项目 。具体操作详见:

http://**附件: (略) 保函操作手册)完成电子保函绑定业务后,下载“投标保函”替代附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即可。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投标人无需现场办理退还手续,可自行查询是否到账。

3.3.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若2023年度审计报告尚未出具的,可提供2022年度审计报告

3.4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5.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的地方,都应加盖单位电子签章。

(2)所有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个人电子签章或上传有手写签名的扫描件。

3.5.4

投标文件份数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份(在会员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3.7.2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上传)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 (略) 递交(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注: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投标人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 (略) (略) 招投标系统维护联系,联系电话:0371-*。如不能按期上传,招标人不予受理。

3.7.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3.9.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略) 三楼(尉 (略) (略) 交叉口向西 (略) 北宏泰大厦三楼)

4.1.1

开标程序

1.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 (略) 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2.投标人对所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3.解密时间结束后5分钟质疑时间,无投标人提出异议,开标结束。

4.1.2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前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5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

口是

√否,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数量推荐定标候选人。

定标过程原则上应于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10日内完成。

4.7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以转账或保函的形式递交至招标人

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时缴纳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提交时间:由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缴纳;保函形式参照:http://** 咨询电话: 0371-*

履约担保退还:履约完成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

5.1

付款方式:随进度拨付。

5.2

招标控制价: *.64

注:投标报价大于招标控制价的视为无效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5.3

其他补充内容:

1.投标人应对本次招标项目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严禁串标、围标行为,在评审中将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一经发现存在此类情况,一律按无效标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投标人应时刻关注招 (略) CA密钥推送消息,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变更、澄清、修改、答疑等,在发出之日起即视同投标人已收到该文件。

4.各投标人从参与项目交易开始至项目交易活动结束止,应时刻关注电子交易系统中的项目进度和状态,特别是项目评审期间。由于自身原因错过变更通知、文件澄清、报价响应(自系统发起30分钟内做出)等重要信息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豫招协〔2023〕002号文件《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由中标人向代理机构支付。

6.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投标文件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7.提出质疑(异议)的方式:根据汴公管办(2020)13号文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的方式为:线上提起,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人的质疑函(异议书)进行回复。

8.投标人承诺:独立制作、修改和上投标应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一致”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格式详见“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9.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监督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本项目工程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工程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工程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工程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承包方式实行固定价格合同,中标人应尽快组织人员进驻现场,公正的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帮助建设单位实现预定目标。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监理的资质条件。

(1)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服务质量

1.5.1 监理单位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所发行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监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理工作的责任和权力。

1.6 服务要求

1.6.1 监理过程中,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参与质保、安保备案人员不经建设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随意更换的,建设方将中止与监理方的合同;建设方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理方应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予以更换。

1.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7.1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或 (略)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9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2.1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2 踏勘现场

2.2.1 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对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2.2.3 投标人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2.2.4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2.3 投标预备会

本项目不组织投标预备会。

2.4 分包

不允许分包。

2.5 偏离

不允许偏离。

2.6 招标文件

2.6.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定标方案;

(5) 合同条款;

(6) 技术要求;

(7) 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2.7 款和第 2.8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 招标文件的澄清

2.7.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并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7.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7.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8 招标文件的修改

2.8.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以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8.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9 投标文件

2.9.1 投标文件的组成

2.9.2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授权委托书;

(4) 投标保证金;

(5) 监理大纲;

(6) 资格审查资料;

(7) 项目管理机构;

(8) 其他材料。

3.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报价。

投标人应根据项目情况, (略) 场行情,以及本工程实际情况和企业自身实力,自主合理报价。投标人在报价时应考虑监理期间的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及3个月以内工期延误等诸多因素以及由此引起的费用变动风险并计入报价。

3.1 投标有效期

3.1.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1.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2 投标保证金

3.2.1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2.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2.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公示期满后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退还。

3.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3)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金额、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3 资格审查资料

3.3.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应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无行贿证明、信用查询等材料的扫描件。

3.3.2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附注(或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5 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3.5.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签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 (略) 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

3.7 投标文件的递交

3.7.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3.7.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 (略) 递交(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3.7.3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 (略) 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3.7.4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3.8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8.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3.9 开标

3.9.1 开标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2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自行登录系统,进行投标文件解密,解密时间为40分钟。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本项目的投标。

4.开标程序

1.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 (略) 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2.投标人对所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3.解密时间结束后5分钟质疑时间,无投标人提出异议,开标结束。

4.1 评标委员会

4.1.1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及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4.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4.4 合同授予

4.5 定标方式

详见“第四章定标方案”。

4.6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4.7 履约担保(如有)

4.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4.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4.7.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8 签订合同

4.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4.9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4.9.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4.9.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5.纪律和监督

5.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5.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5.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5.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5.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一部分)初步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若2023年度审计报告尚未出具的,可提供2022年度审计报告

行贿查询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信用查询记录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中小微企业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其他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范围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3.1项”规定

投标工期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3.2项”规定

投标质量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及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按第七章投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填写

注:①第一部分内容: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及其他与初审有关的要求。

②资格评审标准中相应材料和证件不需提供原件,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③以上各项如有一项不合格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第二部分)技术标评审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监理大纲

项目管理机构

有现场管理机构配置体系且配备完整合理,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有类似工程专业,且有具体的岗位职责,否则不合格。

保证旁站监理方案与措施

有符合项目要求设置工程旁站监理部位(包括各关键部位)、旁站方案及措施,否则不合格。

质量控制的方案和措施

有符合项目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方案与管理措施(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原材料的控制措施和方案),否则不合格。

工期控制的方案和措施

有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内容、程序、方案;有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等,否则不合格。

文明和安全管理的方案和措施

有文明和安全的监理工作方案和措施;否则不合格。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的方案和措施

有合同、信息管理的监理工作原则、程序和方案;有合同、信息管理的监理制措施;否则不合格。

工作协调的方案和措施

有项目工作协调的工作内容、原则和程序;有项目工作协调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否则不合格。

投入的检测设备、仪器

有具体列明投入满足项目需求的检测设备、仪器及检测方案,配备相关人员;否则不合格。

监理工作重点和难点分析

有符合项目要求的监理工作重点和难点的分析及针对性应对措施;否则不合格。

(第三部分)合理低价评审

条款号

评审内容

评审标准

2.3.1

推荐定标候选人

计算评标基准价(C)

评标基准价C=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确定定标候选人

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数量为F。

①当F<3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②当3≤F≤10时,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③当10<F≤20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3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7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④当20<F≤100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6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14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⑤当100<F≤200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9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21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⑥当200<F≤500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12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28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⑦当F>500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15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35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注:①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数量少于应当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时,按实际数量推荐定标候选人。

②若投标人报价出现并列则同时入围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数量不限于上述原则规定家数。

本次评标采用“合格制+合理低价”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1.评标准备

1.1确定评标委员会

1.1.1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1.1.2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一名评标委员会组长。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技术标评审

2.2.1 监理大纲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合理低价评审

2.3.1 推荐定标候选人: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2项、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并对每一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评审结论,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投标文件附加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6)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7)投标报价超出投标最高限价或招标控制价的;

(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9)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技术标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监理大纲评审,并对每一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评审结论,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3 合理低价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3.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合理低价评审,推荐定标候选人。

3.3.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 书面决议

3.5.1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①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②电子开评标系统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做出雷同性提示或预警。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举手表决,同时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3.5.2 评标委员会进行表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①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②集体讨论;

③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得弃权;

④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决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个人意见以及评标委员会最终决议,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3.6 评标结果

3.6.1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定数量不标明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3.6.2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评审结果(定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3.6.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第四章 定标方案

1.定标依据

本次定标方案的制定依据下列文件进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略) 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4)《 (略)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规范指引》;

(5)本项目招标文件;

(6)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定标候选人名单;

(7)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2.定标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择优竞价、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等因素,通过核查随机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不能按时定标的,通过尉 (略) 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招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并形成复审报告。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

3.定标方法

本项目定标方法采用核查随机法。

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定标因素的定标候选人中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4.定标委员会组建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3人及以上单数,本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负责项目且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从招标人上下级单位或受招标人委托的专业人员中产生。

定标委员会负责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等内容。定标工作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5.核查内容

(1)信用信息:投标人不得存在财库[2016]125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投标人应提供“中国执行 (略)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查询范围:全国)”和“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对象:企业)”以及“中国 (略) ”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对象:企业)的查询结果页面截图,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日期之后。

(2)受贿行贿情况:投标人需提供中国 (略) (http://**)的无行贿犯罪查询证明(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存在行贿行为的,做废标处理(提供查询截图)。

(3)履约能力:

企业规模、资质等级、2020年1月1日以来的财务状况。

企业信用评分、是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4)拟派团队资信实力:项目总监证书及社保信息及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监理员证书信息。

注:以上核查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通过核查,否则核查不通过。

(5)本项目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并要求定标候选人项目总监按时到场参与。招标人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定标候选人(从以下方面进行):企业规模、财务状况、项目总监自2020年1月1日以来过往业绩履约情况以及项目总监对监理大纲的熟悉程度(项目管理机构、质量控制的方案和措施、工期控制的方案和措施、文明和安全管理的方案和措施、监理工作重点和难点分析)。根据以上因素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若以上内容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则考察、质询不通过。项目总监因故不能按时到场参与考察、质询的,视为自动放弃定标候选人资格。

6.定标程序

本项目定标地点 (略) ,定标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定标:

(1)定标候选人随机选取代表各自号码的代码球

定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可以到现场参加定标会议,并按照评标报告中的入围顺序让其随机选取(摇号机)代表各自号码的代码球。未到现场参加定标会议的定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定标候选人资格,将由现场监督部门人员通过随机选取(摇号机)代表其各自号码的代码球。

注:现场参加定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向定标委员会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及身份证原件,经核对无误后,方可进入会场。

未派人员参加定标会议的定标候选人可以向邮箱(*@*63.com)发送选取代码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一),未发送或逾期发送邮件的定标候选人视同认可随机选取结果。

(2)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

定标委员会将定标候选人所对应的代码球放入选取箱(摇号机),从中随机选取 1 个代码球,随机选取的代码球所对应的定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将定标候选人对应的代码球确定和选取结果进行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和监督部门进行签字确认。

7.定标报告

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合格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原则、定标方法、择优因素、定标程序及中标候选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总监理工程师信息等内容。

招标人在定标结束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候选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总监理工程师信息、核查等内容。

8.定标后结果处置

(1)随机选取的中标人候选人经公示后无其他问题后即确定为中标人,可以发放《中标通知书》。

(2)对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在已入围的定标候选人中重新选取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剩余定标候选人数量少于 2 家(不含 2 家)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对中标人以资金、技术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的,招标人应当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一:选取代码球委托书

选取代码球委托书

致:尉氏县XXXX

关于贵单位于 年 月 日 (略) 举办的“XXXX项目(第 标段)定标会议”,我单位已收悉相关通知。因我单位当天无法准时参会,现委托本项目在场监督部门人员随机选取代表我单位的代码球,我单位对选取结果予以认可。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定标候选人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合同条款

本合同条款仅供参考,具体相关事宜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约定。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仅供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规模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 (略) 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比例为: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方式: 随进度拨付 。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略) 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9. 补充条款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A-2 设计阶段:

A-3 保修阶段: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第六章 技术要求

1.本项目工程监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规程》。

2.招标文件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注:以上规范、标准,如有更新,以最新版为准。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第 标段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监理大纲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第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投标报价小写: 元,(大写: ),工期 ,质量要求达到 ,总监理工程师 ,注册号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 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我方已按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按施工具体情况分布监理人员,并承诺在施工期间均有监理人员到场监理。

(5)我方承诺在我方中标后足额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5.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标段

投 标 人

投标范围

投标报价(元)

小写:

大写:

投标质量

工期

总监理工程师

注册号

总监理工程师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公司邮箱

需要说明的问题

投 标 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手机号码:

日 期: 年 月 日

注:后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附银行转账凭证及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附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

电子保函附电子投标保函证明材料


五、监理大纲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机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及执业资格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及执业资格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应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查询等材料的扫描件。

投 标 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二)近年财务状况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附注(或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人员包含但不限于: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监理员。

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执业证(或注册证书)或上岗证书等扫描件。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备注


八、其他材料

(一)“硬件特征码一致”承诺

我公司承诺:独立制作、修改和上传投标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一致”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特此承诺!

投 标 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河南省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在 (项目名称) 招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 系 电 话:

承诺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三)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用途

备注


(四)履职尽责承诺

包含但不限于:各关键岗位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监理员]的在岗、更换等履职尽责承诺。


(五)其他实质性承诺

包含但不限于:针对本项目有为监理过程中及保修期内的服务承诺;其他实质性承诺。

(六)应附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以及投标单位认为应该提供材料的扫描件


(七)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致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略) 组织的(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招标活动中若获中标,我们保证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 (略) 承担。我公司声明放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利。

特此承诺!

投 标 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八)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说明:

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3、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内容可不填写。


(十)关于监狱企业(如有)

1、政府采购政策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2、附证明材料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递交时间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3,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尉 (略) 、 (略) 、 (略) 人行道提升改造及排水管道清淤工程项目

招 标 文 件

第二标段

项目编号:JSGCGK-2024-016

中晟标

招标人: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

代理机构:中晟昊泽 (略)

日 期:二〇二四年五月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尉 (略) 、 (略) 、 (略) 人行道提升改造及排水管道清淤工程项目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尉 (略) 、 (略) 、 (略) 人行道提升改造及排水管道清淤工程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已落实,招标人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招标代理机构为中晟昊泽 (略)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尉 (略) 、 (略) 、 (略) 人行道提升改造及排水管道清淤工程项目

2.2 项目编号:JSGCGK-2024-016

2.3 投资金额:约*元

2.4 项目概况: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尉 (略) 、 (略) 、 (略) 人行道提升改造及排水管道清淤工程,主要内容包括人行道改造、管道清淤及更换井盖等工程。

2.5 建设地点:尉氏县境内

2.6 计划工期:同施工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2.7 质量要求:合格。

2.8招标范围:施工阶段及工程缺陷责任期阶段全过程监理

2.9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2个标段

第二标段: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尉 (略) 、 (略) 、 (略) 人行道提升改造及排水管道清淤工程项目监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二标段: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 (略) 政公用工程监理*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拟派项目总监理工 (略) 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4、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授权委托人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为其缴纳的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新聘用的人员从聘用之日算起,出具时间不得早于公告发布时间)。

5、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若2023年度审计报告尚未出具的,可提供2022年度审计报告)。

6、投标人需提供中国 (略) (http://**)的无行贿犯罪查询证明(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存在行贿行为的,做废标处理(提供查询截图)。

7、投标人不得存在财库[2016]125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投标人应提供“中国执行 (略)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查询范围:全国)“和“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对象:企业)“以及“中国 (略) ”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对象:企业)的查询结果页面截图,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日期之后。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均可获取;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应注 (略) (略) 网站会员并取得CA密钥,凭CA密 (略) 公共 (略) (http://**)会员系统,按要求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4.3 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 (略) (略) 网站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4.4 请投标人时 (略) (略) 网站和公司CA密钥推送消息。

4.5潜在投标人 (略) (略) 网站(http://**)首页“流程公开”里查询招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024年05月3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5.2 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 (略) (略) 网站(http://**)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

5.3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4 开标地址: (略) 开标室(尉 (略) 东段宏泰大厦三楼)。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 (略) 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政策。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为中小微企业或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中国 (略) 》、《河南省电子 (略) 》、《河南省 (略) 》、《 (略) 公共资源 (略) 》上同时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

地址:尉氏 (略) 与西 (略) 口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0371-*

招标代理机构:中晟昊泽 (略)

地址: (略) 金 (略) (略) 21号楼

联系人:莫小飞、刘新静

联系方式:0371-*

监督部门:尉氏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联系方式:0371-*,037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

地址:尉氏 (略) 与西 (略) 口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0371-*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中晟昊泽 (略)

地址: (略) 金 (略) (略) 21号楼

联系人:莫小飞、刘新静

联系方式:0371-*

1.1.4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尉氏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0371-*

1.1.5

项目名称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尉 (略) 、 (略) 、 (略) 人行道提升改造及排水管道清淤工程项目

1.1.6

建设地点

尉氏县境内

1.1.7

工程规模

(略) 管理局( (略) 综合执法局)尉 (略) 、 (略) 、 (略) 人行道提升改造及排水管道清淤工程,主要内容包括人行道改造、管道清淤及更换井盖等工程。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施工阶段及工程缺陷责任期阶段全过程监理

1.3.2

工期

同施工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 (略) 政公用工程监理*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拟派项目总监理工 (略) 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4、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授权委托人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为其缴纳的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新聘用的人员从聘用之日算起,出具时间不得早于公告发布时间)。

5、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若2023年度审计报告尚未出具的,可提供2022年度审计报告)。

6、投标人需提供中国 (略) (http://**)的无行贿犯罪查询证明(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存在行贿行为的,做废标处理(提供查询截图)。

7、投标人不得存在财库[2016]125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投标人应提供“中国执行 (略)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查询范围:全国)”和“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对象:企业)”以及“中国 (略) ”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对象:企业)的查询结果页面截图,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日期之后。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7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2.2

踏勘现场

不组织

2.3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2.4

分包

不允许

2.5

偏离

不允许

2.7.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10日前

2.7.2

投标截止时间

2024年05月3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7.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招标文件澄清24小时内

2.8.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招标文件修改24小时内

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起90日历天

3.2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仟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保函

① 以银行转账形式交付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从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转账需备注“**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过长可备注简称)

注:投标保证金缴纳绑定, (略) (略) 网站,查看办事指南栏目下的操作规程中的《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或直接登录http://** ;各潜在投标人请按照线上保证金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否则将影响投标活动;投标保证金缴纳必须标注清楚,因此造成的后果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② 以保函形式交付投标保证金的:

(略) (略) 网站,查看《关于电子保函上线试运行的通知》相 (略) 操作手册。各潜在投标人请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否则将影响投标活动, (略) (略) 《关于电子保函上线试运行的通知》投标人也可以电子保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参加本项目 。具体操作详见:

http://**附件: (略) 保函操作手册)完成电子保函绑定业务后,下载“投标保函”替代附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即可。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投标人无需现场办理退还手续,可自行查询是否到账。

3.3.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若2023年度审计报告尚未出具的,可提供2022年度审计报告

3.4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5.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的地方,都应加盖单位电子签章。

(2)所有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个人电子签章或上传有手写签名的扫描件。

3.5.4

投标文件份数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份(在会员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3.7.2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上传)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 (略) 递交(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注: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投标人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 (略) (略) 招投标系统维护联系,联系电话:0371-*。如不能按期上传,招标人不予受理。

3.7.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3.9.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略) 三楼(尉 (略) (略) 交叉口向西 (略) 北宏泰大厦三楼)

4.1.1

开标程序

1.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 (略) 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2.投标人对所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3.解密时间结束后5分钟质疑时间,无投标人提出异议,开标结束。

4.1.2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前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5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

口是

√否,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数量推荐定标候选人。

定标过程原则上应于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10日内完成。

4.7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以转账或保函的形式递交至招标人

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时缴纳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提交时间:由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缴纳;保函形式参照:http://** 咨询电话: 0371-*

履约担保退还:履约完成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

5.1

付款方式:随进度拨付。

5.2

招标控制价: *.64

注:投标报价大于招标控制价的视为无效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5.3

其他补充内容:

1.投标人应对本次招标项目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严禁串标、围标行为,在评审中将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一经发现存在此类情况,一律按无效标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投标人应时刻关注招 (略) CA密钥推送消息,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变更、澄清、修改、答疑等,在发出之日起即视同投标人已收到该文件。

4.各投标人从参与项目交易开始至项目交易活动结束止,应时刻关注电子交易系统中的项目进度和状态,特别是项目评审期间。由于自身原因错过变更通知、文件澄清、报价响应(自系统发起30分钟内做出)等重要信息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豫招协〔2023〕002号文件《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由中标人向代理机构支付。

6.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投标文件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7.提出质疑(异议)的方式:根据汴公管办(2020)13号文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的方式为:线上提起,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人的质疑函(异议书)进行回复。

8.投标人承诺:独立制作、修改和上投标应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一致”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格式详见“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9.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监督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本项目工程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工程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工程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工程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承包方式实行固定价格合同,中标人应尽快组织人员进驻现场,公正的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帮助建设单位实现预定目标。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监理的资质条件。

(1)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服务质量

1.5.1 监理单位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所发行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监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理工作的责任和权力。

1.6 服务要求

1.6.1 监理过程中,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参与质保、安保备案人员不经建设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随意更换的,建设方将中止与监理方的合同;建设方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理方应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予以更换。

1.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7.1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或 (略)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9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2.1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2 踏勘现场

2.2.1 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对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2.2.3 投标人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2.2.4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2.3 投标预备会

本项目不组织投标预备会。

2.4 分包

不允许分包。

2.5 偏离

不允许偏离。

2.6 招标文件

2.6.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定标方案;

(5) 合同条款;

(6) 技术要求;

(7) 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2.7 款和第 2.8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 招标文件的澄清

2.7.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并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7.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7.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8 招标文件的修改

2.8.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以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8.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9 投标文件

2.9.1 投标文件的组成

2.9.2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授权委托书;

(4) 投标保证金;

(5) 监理大纲;

(6) 资格审查资料;

(7) 项目管理机构;

(8) 其他材料。

3.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报价。

投标人应根据项目情况, (略) 场行情,以及本工程实际情况和企业自身实力,自主合理报价。投标人在报价时应考虑监理期间的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及3个月以内工期延误等诸多因素以及由此引起的费用变动风险并计入报价。

3.1 投标有效期

3.1.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1.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2 投标保证金

3.2.1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2.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2.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公示期满后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退还。

3.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3)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金额、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3 资格审查资料

3.3.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应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无行贿证明、信用查询等材料的扫描件。

3.3.2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附注(或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5 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3.5.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签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 (略) 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

3.7 投标文件的递交

3.7.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3.7.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 (略) 递交(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3.7.3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 (略) 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3.7.4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3.8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8.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3.9 开标

3.9.1 开标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2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自行登录系统,进行投标文件解密,解密时间为40分钟。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本项目的投标。

4.开标程序

1.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 (略) 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2.投标人对所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3.解密时间结束后5分钟质疑时间,无投标人提出异议,开标结束。

4.1 评标委员会

4.1.1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及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4.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4.4 合同授予

4.5 定标方式

详见“第四章定标方案”。

4.6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4.7 履约担保(如有)

4.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4.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4.7.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8 签订合同

4.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4.9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4.9.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4.9.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5.纪律和监督

5.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5.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5.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5.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5.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一部分)初步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若2023年度审计报告尚未出具的,可提供2022年度审计报告

行贿查询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信用查询记录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中小微企业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其他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范围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3.1项”规定

投标工期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3.2项”规定

投标质量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及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按第七章投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填写

注:①第一部分内容: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及其他与初审有关的要求。

②资格评审标准中相应材料和证件不需提供原件,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③以上各项如有一项不合格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第二部分)技术标评审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监理大纲

项目管理机构

有现场管理机构配置体系且配备完整合理,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有类似工程专业,且有具体的岗位职责,否则不合格。

保证旁站监理方案与措施

有符合项目要求设置工程旁站监理部位(包括各关键部位)、旁站方案及措施,否则不合格。

质量控制的方案和措施

有符合项目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方案与管理措施(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原材料的控制措施和方案),否则不合格。

工期控制的方案和措施

有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内容、程序、方案;有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等,否则不合格。

文明和安全管理的方案和措施

有文明和安全的监理工作方案和措施;否则不合格。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的方案和措施

有合同、信息管理的监理工作原则、程序和方案;有合同、信息管理的监理制措施;否则不合格。

工作协调的方案和措施

有项目工作协调的工作内容、原则和程序;有项目工作协调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否则不合格。

投入的检测设备、仪器

有具体列明投入满足项目需求的检测设备、仪器及检测方案,配备相关人员;否则不合格。

监理工作重点和难点分析

有符合项目要求的监理工作重点和难点的分析及针对性应对措施;否则不合格。

(第三部分)合理低价评审

条款号

评审内容

评审标准

2.3.1

推荐定标候选人

计算评标基准价(C)

评标基准价C=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确定定标候选人

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数量为F。

①当F<3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②当3≤F≤10时,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③当10<F≤20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3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7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④当20<F≤100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6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14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⑤当100<F≤200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9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21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⑥当200<F≤500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12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28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⑦当F>500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15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35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注:①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数量少于应当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时,按实际数量推荐定标候选人。

②若投标人报价出现并列则同时入围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数量不限于上述原则规定家数。

本次评标采用“合格制+合理低价”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1.评标准备

1.1确定评标委员会

1.1.1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1.1.2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一名评标委员会组长。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技术标评审

2.2.1 监理大纲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合理低价评审

2.3.1 推荐定标候选人: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2项、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并对每一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评审结论,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投标文件附加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6)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7)投标报价超出投标最高限价或招标控制价的;

(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9)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技术标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监理大纲评审,并对每一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评审结论,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3 合理低价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3.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合理低价评审,推荐定标候选人。

3.3.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 书面决议

3.5.1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①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②电子开评标系统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做出雷同性提示或预警。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举手表决,同时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3.5.2 评标委员会进行表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①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②集体讨论;

③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得弃权;

④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决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个人意见以及评标委员会最终决议,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3.6 评标结果

3.6.1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定数量不标明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3.6.2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评审结果(定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3.6.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第四章 定标方案

1.定标依据

本次定标方案的制定依据下列文件进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略) 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4)《 (略)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规范指引》;

(5)本项目招标文件;

(6)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定标候选人名单;

(7)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2.定标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择优竞价、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等因素,通过核查随机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不能按时定标的,通过尉 (略) 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招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并形成复审报告。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

3.定标方法

本项目定标方法采用核查随机法。

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定标因素的定标候选人中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4.定标委员会组建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3人及以上单数,本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负责项目且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从招标人上下级单位或受招标人委托的专业人员中产生。

定标委员会负责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等内容。定标工作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5.核查内容

(1)信用信息:投标人不得存在财库[2016]125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投标人应提供“中国执行 (略)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查询范围:全国)”和“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对象:企业)”以及“中国 (略) ”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对象:企业)的查询结果页面截图,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日期之后。

(2)受贿行贿情况:投标人需提供中国 (略) (http://**)的无行贿犯罪查询证明(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存在行贿行为的,做废标处理(提供查询截图)。

(3)履约能力:

企业规模、资质等级、2020年1月1日以来的财务状况。

企业信用评分、是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4)拟派团队资信实力:项目总监证书及社保信息及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监理员证书信息。

注:以上核查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通过核查,否则核查不通过。

(5)本项目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并要求定标候选人项目总监按时到场参与。招标人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定标候选人(从以下方面进行):企业规模、财务状况、项目总监自2020年1月1日以来过往业绩履约情况以及项目总监对监理大纲的熟悉程度(项目管理机构、质量控制的方案和措施、工期控制的方案和措施、文明和安全管理的方案和措施、监理工作重点和难点分析)。根据以上因素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若以上内容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则考察、质询不通过。项目总监因故不能按时到场参与考察、质询的,视为自动放弃定标候选人资格。

6.定标程序

本项目定标地点 (略) ,定标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定标:

(1)定标候选人随机选取代表各自号码的代码球

定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可以到现场参加定标会议,并按照评标报告中的入围顺序让其随机选取(摇号机)代表各自号码的代码球。未到现场参加定标会议的定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定标候选人资格,将由现场监督部门人员通过随机选取(摇号机)代表其各自号码的代码球。

注:现场参加定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向定标委员会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及身份证原件,经核对无误后,方可进入会场。

未派人员参加定标会议的定标候选人可以向邮箱(*@*63.com)发送选取代码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一),未发送或逾期发送邮件的定标候选人视同认可随机选取结果。

(2)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

定标委员会将定标候选人所对应的代码球放入选取箱(摇号机),从中随机选取 1 个代码球,随机选取的代码球所对应的定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将定标候选人对应的代码球确定和选取结果进行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和监督部门进行签字确认。

7.定标报告

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合格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原则、定标方法、择优因素、定标程序及中标候选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总监理工程师信息等内容。

招标人在定标结束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候选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总监理工程师信息、核查等内容。

8.定标后结果处置

(1)随机选取的中标人候选人经公示后无其他问题后即确定为中标人,可以发放《中标通知书》。

(2)对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在已入围的定标候选人中重新选取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剩余定标候选人数量少于 2 家(不含 2 家)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对中标人以资金、技术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的,招标人应当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一:选取代码球委托书

选取代码球委托书

致:尉氏县XXXX

关于贵单位于 年 月 日 (略) 举办的“XXXX项目(第 标段)定标会议”,我单位已收悉相关通知。因我单位当天无法准时参会,现委托本项目在场监督部门人员随机选取代表我单位的代码球,我单位对选取结果予以认可。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定标候选人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合同条款

本合同条款仅供参考,具体相关事宜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约定。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仅供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规模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 (略) 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比例为: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方式: 随进度拨付 。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略) 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9. 补充条款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A-2 设计阶段:

A-3 保修阶段: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第六章 技术要求

1.本项目工程监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规程》。

2.招标文件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注:以上规范、标准,如有更新,以最新版为准。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第 标段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监理大纲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第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投标报价小写: 元,(大写: ),工期 ,质量要求达到 ,总监理工程师 ,注册号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 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我方已按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按施工具体情况分布监理人员,并承诺在施工期间均有监理人员到场监理。

(5)我方承诺在我方中标后足额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5.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标段

投 标 人

投标范围

投标报价(元)

小写:

大写:

投标质量

工期

总监理工程师

注册号

总监理工程师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公司邮箱

需要说明的问题

投 标 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手机号码:

日 期: 年 月 日

注:后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附银行转账凭证及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附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

电子保函附电子投标保函证明材料


五、监理大纲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机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及执业资格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及执业资格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应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查询等材料的扫描件。

投 标 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二)近年财务状况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附注(或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人员包含但不限于: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监理员。

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执业证(或注册证书)或上岗证书等扫描件。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备注


八、其他材料

(一)“硬件特征码一致”承诺

我公司承诺:独立制作、修改和上传投标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一致”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特此承诺!

投 标 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河南省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在 (项目名称) 招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 系 电 话:

承诺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三)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用途

备注


(四)履职尽责承诺

包含但不限于:各关键岗位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监理员]的在岗、更换等履职尽责承诺。


(五)其他实质性承诺

包含但不限于:针对本项目有为监理过程中及保修期内的服务承诺;其他实质性承诺。

(六)应附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以及投标单位认为应该提供材料的扫描件


(七)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致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略) 组织的(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招标活动中若获中标,我们保证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 (略) 承担。我公司声明放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利。

特此承诺!

投 标 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八)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说明:

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3、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内容可不填写。


(十)关于监狱企业(如有)

1、政府采购政策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2、附证明材料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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