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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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6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8,694,00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无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豪洋水务2024年-2026年物业服务外包项目答疑 问题1: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资质、荣誉及人员配置中“5.除资格条件要求外,现场所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外,每增加一名初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得1分,最多得5分。(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本项目大部分服务内容为保洁人员,剩余就是厨师及少量的驾驶员,招标文件资格项要求项目经理具备初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这个合理,但此处要求保洁、厨师、司机也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还要5个!!这个要求也太不合理了吧!!!对比水务集团最近招标的渝东水务和渝西水务以及渝南水务,都没有这一个条款,请问 (略) 量身定做的吗?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你们这个条款严重背离了国家关于《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具有严重的偏向性,针对性,以及不合理性!请删除该不合理条款。 答:本项目为保证委外服务安全,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需现场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结合厂区实际情况,此条作为商务条款加分项不具有任何针对性和不合理性。 问题2:商务评分项目: 除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外,额外每提供1个从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合同总额超过*元的为单一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绩合同服务内容中保洁、会务、驾驶合计服务金额须占合同总额的60%及以上)的业绩加1分,最多加5分(提供业绩对应的合同、合同期内2个付款周期的发票存根、用户评价书的复印件)。 如果是水务业绩,提供服务合同里面各子水厂或分水厂的发票及用户评价书是否满足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3.5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从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总额超过 *元的为单一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绩合同服务内容中保洁、会务、驾驶合计服务金额须占合同总额的60%及以上)的业绩(提供业绩对应的合同、合同期内2个付款周期的发票存根、用户评价书的复印件)。 目前像水务相关项目这种下设各个水厂,发票都是各个水厂开具的,请问这种是否符合,包括用户评价书下设的各个水厂开具的是否满足 答:详见问题2回答。 问题4:澄清事项一: 《豪洋水务2024年-2026年物业服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业绩(5分)”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从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总额超过*元的为单一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绩合同服务内容中保洁、会务、驾驶合计服务金额须占合同总额的60%及以上)的业绩(提供业绩对应的合同、合同期内2个付款周期的发票存根、用户评价书的复印件)。”中的“物业服务(业绩合同服务内容中保洁、会务、驾驶合计服务金额须占合同总额的60%及以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理由如下:1、根据《 (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安全措施、维护公共秩序,协助安全防范;(三)共有绿地、花木和景观的养护与管理;(四)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完整物业服务由多项服务内容组成,而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内容中保洁、会务、驾驶合计服务金额须占合同总额的60%及以上物业服务业绩合同就排除了99%的物业服务合同业绩,正常的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办公楼、工厂、学校、商业等所有业态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保洁、会务、驾驶服务项仅占20%左右,所以此条设置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为个别投标人量身定做的条款。2、招标要求物业服务业绩合同服务内容必须包含会务、驾驶不合理,从技术要求上来看,本次招标主要是保洁、其次是食堂,会务和驾驶在招标需求并非主要需求,这是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普通技术指标设定为必须指标和重要指标。 诉求:删除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业绩(5分)”中的不合理部分“业绩合同服务内容中保洁、会务、驾驶合计服务金额须占合同总额的60%及以上” 澄清事项二: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3.2021年1月1日至今,获得过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奖励,得3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规定。 理由如下:1、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作为物业管理行业的民间性组织,所颁发的奖项也只能是物业管理行业,所以此条款属于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2、企业奖项体现的是社会的认可,主要来源于政府组织机构评选颁发的各类奖项 (略) 场研究机构的奖项等,而招标人特定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奖项,对政府颁发的奖项都不认可,该条款明显具有排他性。3、奖励一般都是针对个人的,而参与的投标人一般都是企业,企业获得的一般都是荣誉奖项。4、根据中国物业管 (略) 、公众号、电话咨询,中国物业管理协会2021年1月1日至今都未开展评优评奖活动,也未实施相关的奖励事项。 诉求:3.2021年1月1日至今,获得过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奖励,得3分;修改为:3.2021年1月1日至今,获得过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颁发的全国性荣誉奖项,得3分; 答:1、将“业绩合同服务内容中保洁、会务、驾驶合计服务金额须占合同总额的60%及以上”修改为“业绩合同服务内容中除保安服务外,其他如绿化、保洁、食堂、会务、驾驶等合计服务金额须占合同总额的60%及以上”。 “业绩合同服务内容中除保安服务外,其他如绿化、保洁、食堂、会务、驾驶等合计服务金额须占合同总额的60%及以上”是指任意一类或以上服务内容合计服务金额须占合同总额的60%及以上。 2、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 (略) 豪洋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水务集团 (略) 2024年05月10日 |
递交时间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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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6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8,694,00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无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豪洋水务2024年-2026年物业服务外包项目答疑 问题1: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资质、荣誉及人员配置中“5.除资格条件要求外,现场所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外,每增加一名初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得1分,最多得5分。(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本项目大部分服务内容为保洁人员,剩余就是厨师及少量的驾驶员,招标文件资格项要求项目经理具备初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这个合理,但此处要求保洁、厨师、司机也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还要5个!!这个要求也太不合理了吧!!!对比水务集团最近招标的渝东水务和渝西水务以及渝南水务,都没有这一个条款,请问 (略) 量身定做的吗?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你们这个条款严重背离了国家关于《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具有严重的偏向性,针对性,以及不合理性!请删除该不合理条款。 答:本项目为保证委外服务安全,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需现场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结合厂区实际情况,此条作为商务条款加分项不具有任何针对性和不合理性。 问题2:商务评分项目: 除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外,额外每提供1个从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合同总额超过*元的为单一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绩合同服务内容中保洁、会务、驾驶合计服务金额须占合同总额的60%及以上)的业绩加1分,最多加5分(提供业绩对应的合同、合同期内2个付款周期的发票存根、用户评价书的复印件)。 如果是水务业绩,提供服务合同里面各子水厂或分水厂的发票及用户评价书是否满足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3.5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从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总额超过 *元的为单一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绩合同服务内容中保洁、会务、驾驶合计服务金额须占合同总额的60%及以上)的业绩(提供业绩对应的合同、合同期内2个付款周期的发票存根、用户评价书的复印件)。 目前像水务相关项目这种下设各个水厂,发票都是各个水厂开具的,请问这种是否符合,包括用户评价书下设的各个水厂开具的是否满足 答:详见问题2回答。 问题4:澄清事项一: 《豪洋水务2024年-2026年物业服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业绩(5分)”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从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总额超过*元的为单一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绩合同服务内容中保洁、会务、驾驶合计服务金额须占合同总额的60%及以上)的业绩(提供业绩对应的合同、合同期内2个付款周期的发票存根、用户评价书的复印件)。”中的“物业服务(业绩合同服务内容中保洁、会务、驾驶合计服务金额须占合同总额的60%及以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理由如下:1、根据《 (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安全措施、维护公共秩序,协助安全防范;(三)共有绿地、花木和景观的养护与管理;(四)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完整物业服务由多项服务内容组成,而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内容中保洁、会务、驾驶合计服务金额须占合同总额的60%及以上物业服务业绩合同就排除了99%的物业服务合同业绩,正常的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办公楼、工厂、学校、商业等所有业态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保洁、会务、驾驶服务项仅占20%左右,所以此条设置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为个别投标人量身定做的条款。2、招标要求物业服务业绩合同服务内容必须包含会务、驾驶不合理,从技术要求上来看,本次招标主要是保洁、其次是食堂,会务和驾驶在招标需求并非主要需求,这是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普通技术指标设定为必须指标和重要指标。 诉求:删除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业绩(5分)”中的不合理部分“业绩合同服务内容中保洁、会务、驾驶合计服务金额须占合同总额的60%及以上” 澄清事项二: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3.2021年1月1日至今,获得过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奖励,得3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规定。 理由如下:1、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作为物业管理行业的民间性组织,所颁发的奖项也只能是物业管理行业,所以此条款属于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2、企业奖项体现的是社会的认可,主要来源于政府组织机构评选颁发的各类奖项 (略) 场研究机构的奖项等,而招标人特定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奖项,对政府颁发的奖项都不认可,该条款明显具有排他性。3、奖励一般都是针对个人的,而参与的投标人一般都是企业,企业获得的一般都是荣誉奖项。4、根据中国物业管 (略) 、公众号、电话咨询,中国物业管理协会2021年1月1日至今都未开展评优评奖活动,也未实施相关的奖励事项。 诉求:3.2021年1月1日至今,获得过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奖励,得3分;修改为:3.2021年1月1日至今,获得过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颁发的全国性荣誉奖项,得3分; 答:1、将“业绩合同服务内容中保洁、会务、驾驶合计服务金额须占合同总额的60%及以上”修改为“业绩合同服务内容中除保安服务外,其他如绿化、保洁、食堂、会务、驾驶等合计服务金额须占合同总额的60%及以上”。 “业绩合同服务内容中除保安服务外,其他如绿化、保洁、食堂、会务、驾驶等合计服务金额须占合同总额的60%及以上”是指任意一类或以上服务内容合计服务金额须占合同总额的60%及以上。 2、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 (略) 豪洋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水务集团 (略) 2024年0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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