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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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18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 24,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1,200,00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略) 污水处理站托管运营补遗

各潜在投标人:

(略) 污水处理站托管运营项目,因有投标单位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提问,现对提问内容进行回复:

序号

提问内容

回复内容

1

1、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中:业绩得分=类似业绩/基准业绩×标准分值
基准业绩=近三年(截止开标时间)类似合同合计最高金额
其中合同签订的时间不一样,有的是按照1年合同执行,有的是按两年或者三年合同执行,请问是以那个时间限制为基准呢?
2、采招文件技术服务部分第三条其他要求的第6点(94页)人员配置:本项目需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环境工程师),是否要求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同事都均具备中级及以上环境工程师证书,而后面又要求项目负责人须持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工程师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和污水处理工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须持有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作业证和污水处理工合格证书;因此请问技术负责人是否也要具备环境相关专业工程师证书?

1.调整为:
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比较近三年内(截至开标时间)的类似业绩合同。
注:投标人需要提供类似业绩合同复印件(至少应包括合同首页、内容页、签字盖章页)作为业绩证明材料,如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业绩将不予认可,最多提供5份合同。
业绩得分=类似业绩/基准业绩×标准分值
基准业绩=近三年(截止开标时间)类似合同合计最高金额

2.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同时均具备中级及以上环境工程师证书;技术负责人需具备中级及以上环境工程师证书。

2

关于商务评审标准表中的企业规模分
评分细则中,企业规模分值达14分,占比14%,我们认为明显有失公允,明显有照顾所谓规模大的企业的倾向性,明显具有排斥打压小微企业及潜在投标人嫌疑。我们认为, (略) 污水处理托管服务,目标就是确保水质达标排放,满足环保要求,和企业规模几乎是没有太大关系的,即使有也不至于达到14%啊,大企业不一定就是把污水处理做得最好,小企业 (略) 且做得好的比比皆是,然而在本项目里“小”企业却比“大”企业至少要少得14分,怎么可能有机会,即便做得再优秀,也会被这个分值打压下去。政府采购都在鼓励小微企业参与竞标并给予了优惠政策,本项目却与此政策相悖。
本项目为技术服务,需要的是技术能力和服务能力,只要能满足环保要求, (略) 要求,保证达标排放,就是合同履行到位,和企业规模没有直接关系。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 (略) 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我方认为招标文件以财务状况作为评分因素,相当于间接的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事项作为加分或者减分条款,与文件精神有所违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可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将供应商财务状况作为资格条件设置,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财务状况是指一定时期的企业经营活动体现在财务上的资金筹集与资金运用状况,它是企业一定期间内经济活动过程及其结果的综合反映,而并不能作为加分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3

关于商务评审标准表中的业绩分
1、评审标准
以提供供应商的类似业绩合同(含合同首页、标的清单页、金额页、盖章页)和相关银行收款进账凭证复印件为准,最多提供5份合同。(与时限要求不符、数量不清晰的合同和无相关银行进账凭证的均无效,业绩为0的得0分) 基准业绩=近三年(截止开标时间)类似合同合计最高金额。
2、疑问
(1)提供业绩合同里面签订的托管服务期可能是1年、2年、3年甚至更长,这个金额如何比较?
(2)相关银行收款进账凭证复印件是提供在服务期间业主单位任意一张银行进账凭证即可还是要求全部提供?(3)有的业绩合同签订后,可能半年及以上没有付款(可能开了发票、也可能没有开发票),没有进账凭证,这种业绩算不?如果算,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意思是只有提供了银行进账凭证的业绩才被视为有效业绩?

调整为:
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比较近三年内(截至开标时间)的类似业绩合同。
注:投标人需要提供类似业绩合同复印件(至少应包括合同首页、内容页、签字盖章页)作为业绩证明材料,如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业绩将不予认可,最多提供5份合同。
业绩得分=类似业绩/基准业绩×标准分值
基准业绩=近三年(截止开标时间)类似合同合计最高金额

1.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延长至2024年5月27日11:00时,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相应顺延。

(略) 污水处理站托管运营项目部

2024年5月10日

递交时间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18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 24,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1,200,00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略) 污水处理站托管运营补遗

各潜在投标人:

(略) 污水处理站托管运营项目,因有投标单位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提问,现对提问内容进行回复:

序号

提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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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中:业绩得分=类似业绩/基准业绩×标准分值
基准业绩=近三年(截止开标时间)类似合同合计最高金额
其中合同签订的时间不一样,有的是按照1年合同执行,有的是按两年或者三年合同执行,请问是以那个时间限制为基准呢?
2、采招文件技术服务部分第三条其他要求的第6点(94页)人员配置:本项目需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环境工程师),是否要求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同事都均具备中级及以上环境工程师证书,而后面又要求项目负责人须持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工程师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和污水处理工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须持有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作业证和污水处理工合格证书;因此请问技术负责人是否也要具备环境相关专业工程师证书?

1.调整为:
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比较近三年内(截至开标时间)的类似业绩合同。
注:投标人需要提供类似业绩合同复印件(至少应包括合同首页、内容页、签字盖章页)作为业绩证明材料,如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业绩将不予认可,最多提供5份合同。
业绩得分=类似业绩/基准业绩×标准分值
基准业绩=近三年(截止开标时间)类似合同合计最高金额

2.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同时均具备中级及以上环境工程师证书;技术负责人需具备中级及以上环境工程师证书。

2

关于商务评审标准表中的企业规模分
评分细则中,企业规模分值达14分,占比14%,我们认为明显有失公允,明显有照顾所谓规模大的企业的倾向性,明显具有排斥打压小微企业及潜在投标人嫌疑。我们认为, (略) 污水处理托管服务,目标就是确保水质达标排放,满足环保要求,和企业规模几乎是没有太大关系的,即使有也不至于达到14%啊,大企业不一定就是把污水处理做得最好,小企业 (略) 且做得好的比比皆是,然而在本项目里“小”企业却比“大”企业至少要少得14分,怎么可能有机会,即便做得再优秀,也会被这个分值打压下去。政府采购都在鼓励小微企业参与竞标并给予了优惠政策,本项目却与此政策相悖。
本项目为技术服务,需要的是技术能力和服务能力,只要能满足环保要求, (略) 要求,保证达标排放,就是合同履行到位,和企业规模没有直接关系。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 (略) 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我方认为招标文件以财务状况作为评分因素,相当于间接的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事项作为加分或者减分条款,与文件精神有所违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可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将供应商财务状况作为资格条件设置,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财务状况是指一定时期的企业经营活动体现在财务上的资金筹集与资金运用状况,它是企业一定期间内经济活动过程及其结果的综合反映,而并不能作为加分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3

关于商务评审标准表中的业绩分
1、评审标准
以提供供应商的类似业绩合同(含合同首页、标的清单页、金额页、盖章页)和相关银行收款进账凭证复印件为准,最多提供5份合同。(与时限要求不符、数量不清晰的合同和无相关银行进账凭证的均无效,业绩为0的得0分) 基准业绩=近三年(截止开标时间)类似合同合计最高金额。
2、疑问
(1)提供业绩合同里面签订的托管服务期可能是1年、2年、3年甚至更长,这个金额如何比较?
(2)相关银行收款进账凭证复印件是提供在服务期间业主单位任意一张银行进账凭证即可还是要求全部提供?(3)有的业绩合同签订后,可能半年及以上没有付款(可能开了发票、也可能没有开发票),没有进账凭证,这种业绩算不?如果算,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意思是只有提供了银行进账凭证的业绩才被视为有效业绩?

调整为:
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比较近三年内(截至开标时间)的类似业绩合同。
注:投标人需要提供类似业绩合同复印件(至少应包括合同首页、内容页、签字盖章页)作为业绩证明材料,如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业绩将不予认可,最多提供5份合同。
业绩得分=类似业绩/基准业绩×标准分值
基准业绩=近三年(截止开标时间)类似合同合计最高金额

1.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延长至2024年5月27日11:00时,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相应顺延。

(略) 污水处理站托管运营项目部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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