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溪塔二小运动场改建及食堂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三标段的澄清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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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溪塔二小运动场改建及食堂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三标段的澄清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22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详见招标文件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小溪塔二小运动场改建及食堂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三标段)招标文件要求,现对该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具体澄清内容如下:

一、我司于4月30日16:40时针对小溪塔二小运动场改建及食堂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三标段)在项目所属电子交易系统上提交澄清要求,在没获得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正式公开回复前,于4月30日17: 07时有供应商知晓我司提问内容并电话我司(有通话记录为证),实际采购人和 (略) 上发布澄清时间为5月2日17:20时。

提问:上述事情发生中,其他供应商是如何在极短时间获取电子交易系统上的提问澄清要求的?此现象是否更进一步说明该项目未遵从《招标投标法》里公开原则,而公平公正原则被忽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是我国招标领域具有生机活力与创新机制的根本特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违反这一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答:不存在上述情况,且该提问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2.1项规定。

二、项目澄清公告发布:本招标项目为小溪塔二小运动场改建及食堂建设项目的主要设备采购,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夷发改社会(2023)40号文对该项目进行了初步设计的批复,并核准主要设备为公开招标方式,且在初步设计文件中明确主要设备包括食堂设备、直饮水设备、电子信息及音美体装备等。根据区发改局批复文件中批准意见说明,该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提问:本项目招标人属于事业单位;资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采购清单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货物。

根据上述结论,该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 (略) 代理。

依据:《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答:本标段第2次澄清修改公告中已回复,且该提问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2.1项规定。

三、关于第三项评分提问澄清回复内容:“本项目技术评议、价格评议、综合评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

提问:根据上述第二条相关论证,该项目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关招标及评议评审要求。应将下列具体条款进行逐步更改正确。

1、技术评议中的“项目实施方案”“设施设备安装方案”“方案配置与优化”“售后服务及方案”这几项的评分违背《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而现招标文件中的评分都是“较”“基本”等字眼,没有完全量化。

2、价格评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里有明确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x100”,而该项目价格评议采用的是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为评标基准价。

3、综合评审企业证书一项,要求提供IS0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三个证,三个部满足得2分,不提供不分。技术参数评分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25分,带▲为重要参数,如有一项未响应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该项目招标清单中一共有26个▲。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答:按2024年5月2日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执行。

4、技术参数:

(1)双温四门高身柜:★采用优质不锈钢板制作,内胆拉伸设计,无焊缝、不生锈、不漏水、清洁方便,高密度环保发泡,一次性拉伸成型,门体自动回归铰链, (略) 架,欧式流线型结构,智能微电脑温度显示器,采用知名品牌压缩机,全钢铜管蒸发器。所投产须提供3C认证证书彩色扫描件。

提问:3C认证的全称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强制性标准为最基本的强制性要求,不满足则不具备生产和使用条件,《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因此国家强制性标准只能做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不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进行评分。同理,招标文件将3C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作为评审因素进行打分,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相悖。强制性认证产品必须要满足的要求,不满足,产品就不合格, (略) 场上销售。如果作为了评分项,就意味着不满足这些强制性标准和认证的产品很可能会中标。不合格的产品,怎么能中标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答:按2024年5月2日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执行。

(2)电磁大锅灶:★2、参考规格(长*宽*高):≥1000*1100*800+470mm,锅具直径≥800mm;★3、电压/功率: 380V/22KW (士500W)★4、要求≥5档火力控制开关,便于厨师掌握火力大小。▲提供所投产品(22KW 800单头大锅灶),依据GB4706. 1-2005、GB4706. 52- 2008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带CMA标识)。检验类别:“型式检验”。经安全试验,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投标时提供22KW800单头大锅灶检验报告原件的扫描件(报告需包含所投产品名称) ;▲提供所投产品(22KW 800单头大锅灶)依据:GB/T4214.1-2017标准出具的“噪声项目”检测报告(报告带CMA标识)。投标时提供22KW 800单头大锅灶报告原件的扫描件(报告需包含所投产品名称);▲提供所投产品(22KW800单头大锅灶)依据:GB/T*-2011、GB/T*- 2011标准出具的报告(报告带CMA标识)。有害重金属物质含量符合标准要求。投标时提供22KW800 单头大锅灶报告原件的扫描件(报告需包含所投产品名称)

提问1:对于产品功率指定22KW,行业内此产品-般是20KW或是25KW,此项特指定22KW,属定制产品;招标人根据项目实质需要采购定制产品要求无可厚非,但在招投标过程短短十几天的时间内要求出具定制产品的检测报告,这完全是为了满足本身就有这种定制产品检测报告的商家,指向性明显,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行动。此处提供检测报告这一设定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应适合且与合同履行无关,若是对设备的质量不放心,完全可以在中标人供货时严格要求提供相应定制检测检测报告。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答:按2024年5月2日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执行。

提问2:依据GB/T4214. 1-2017标准出具的“噪声项目”检测报告(报告带CMA标识)和GB/T*- -2011、GB/T*-2011 标准出具的有害重金属物质含量符合标准要求报告(报告带CMA标识)要求中,“噪声项目”在参数里没有要求,且要求相关检测报告,这明显不是在采购产品,而是采购“检测报告”,因为本项只能检测报告提出了要求。招标人如此弃本逐末,轻重倒置,怎么能采购得到合格的产品呢?而且此项设备参数里并没有对产品噪声参数提出要求和列明,且直接把含有此项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属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行动。也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依据:《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厨房灭火系统1、装置设计结构合理、适用、美观。安装不占用厨房地面面积,只占用空间位置,24小时全天候监控,当厨房灶台火情发生后,灭火装置可以自动启动(也可手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将火焰扑灭,灭火剂喷洒完全后,水流联动装置自动喷水,对灶台、烟罩、排烟管道及表面进行冷却,防止复燃; 2、灭火药剂为无毒、无味、无污染、无公害环保易清洗食用油专用灭火剂:▲提供具有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证的灭火剂试验报告(灭火时间≤4s火焰熄灭,水流联动阀自动切换时间≤3s。喷射延迟时间≤2S,喷嘴工作压力≤0.16MPa。单套设备带动喷嘴数量最大有效功率≥25个喷嘴。产品使用的灭火剂有效期不少于7年,提供加盖厂家公章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产品使用的灭火剂7≤PH值≤9,毒性为0,凝固点≤0° C,符合GB/T 6682- 2008、*和GB/T *-1991等标准,提供《食用油专用灭火剂全项试验报告》和《食用油专用灭火剂毒性试验报告》,(报告中应能体现上述要求);▲提供具有CMA、CAL、 ILAC MRA、CNAS标志灭火系统金属喷嘴帽重金属测定,符合* 标准,提供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提问:该设备参数要求与检测报告要求不一致,对检测报告的要求,是招标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且设定的检测报告提供与合同履行无关,因为上述▲号检测报告不光是都要一个生产厂家有,还必须是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作为生产灭火系统的厂家是不必须把精力放在做检测报告上,而是要生产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能保证安全、能起到所需基本功能的产品都是可以满足招标人的使用要求。若是招标人对产品持怀疑态度,完全可以要求中标人在提供产品后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检测,那才能保证百分百该使用产品完全是招标人所要的产品。

依据:《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答:按2024年5月2日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执行。

(4)抽排烟一体机1.电子静电净烟原理,不锈钢电离器,使气体离子化,强电场使颗粒物带电,成为带电颗粒。2.铝合金集成器使粒子撞击至收集电板而立即被收集电极吸附。3.能有效收集大于0.1微米的颗粒。4.UV除各用力味处理,油烟经过UV灯管时,形成小的油脂分子,油烟中的油被光解氧化,烟道中的异味也大部分去除。5.设备采用顶部散热、隔热方式。可达到油烟、粉尘、高温、雨水都进入不了控制箱,增加电源及电器原件使用寿命。6.高压电源的电压电流可独立自动控制、调节,并且使用范围宽不会跟随输入电压变,电场使用一段时间过后,也可以保证电压不变、净化效果稳定。7.处理风量(m2/h)Q≥4000,电源3相380V/50HZ,装机容量2. 4KW.材质采用201#-1.2mm优质不锈钢板,配高效紫外线灯管120W,产生臭氧和紫外线无异味。8.高效不粘动态屏蔽盘强力滤油,寿命长,效果好。9.采用智能控制触摸面板逐级启动,实时显示各级净化运行状态。10.收集、净化、输送集于一体,占用空间小提升空间使用率,噪音低。▲产品依据国家标准,HJ/T 62- -2001、* 检测,油烟净化效率≥98.5%,折算为基准排风量时的额定风量下油烟排放浓度≤0.13mg/m*,,设备本体漏风率≤1.8%,设备本体阻力≤30Pa,两极板之间的绝缘电阻≥550M

2,折算为基准排风量时的额定风量下颗粒物排放浓度≤0.9mg/m2,折算为基准排风量时的额定风量下非*烷总烃排放浓度≤0.98mg/m。提带CMA标志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产品依据GB/T * -2019《空气过滤器》标准,计数效率为≥99.5%(0.3~1.0um)≥99.6%(1.0~3.0um)≥99.8% (3.0~10.0) um,提带CMA和CNAS标志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

生产厂家公章。▲产品环形灯自锁按钮,依据: GB/T4208-2017/IEC*:2013标准检测,油烟净化设备平头环形灯自锁按钮达到IPX7,样机内部无进水,提带CMA和CNAS标志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产品面板符合检验依据:GB*.2-2005标准,对一体机控制面板钢化玻璃的抗冲击性、碎片状态、表面应力、耐热冲击性能进行检测并合格,提供带CMA、CNAS标志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15.产品依据HJ/T62--2001《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CCAEPI-RG- Q-015- 202I《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餐饮业油烟净化设备》、* 固定污染源废气油烟和油雾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标准的CCEP中环协认证检测报告且检测结论为符合要求。▲产品绝缘子依据GB/T 2423.2- 2008,将试验样品放入温度为试验室温度的试验箱中,然后将温度调节到150°C,温度稳定后持续48小时,试验结束后取出样品恢复4小时后观察,陶瓷无溶解、破裂。试验后样品经15kV 高压试验1min内无击穿现象,提供带CMA、CNAS标志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产品符合检验依据:*,符合阻燃燃烧性能A1级要求,质

量损失率≤0.2%,炉内升温试验≤3"C,提供带CMA、CNAS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18.产品生产企业获得IS*: 2015 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2018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需具备CNAS标识。19.产品获得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II型)产品认证。

提问:该设备技术参数已很明确详细,使投标人能一目了然知道提供什么样的设备能满足招标人的要求,但招标人为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详细对产品要求进行描述后接连增加6项▲号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其指定供应商的意图明显。比如:参数里要求“能有效收集大于0.1微米的颗粒”,但后面又要求《空气过滤器》标准检测报告,试想一个生产净化器的生产厂家,除了按国家对净化器的标准进行生产后,还必须达到净化日常空气等一系列的高标准?那不就不要生产油烟净化器,直接要求安装空气净化器呢?又比如▲产品环形灯自锁按钮、▲产品面板,这只是产品的一个配件,且不是产品的核心部件,要配件的检测报告岂不是增加供应商投标负担?还有产品既然有要求提供符合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中国环保产品认证、中国环境标志(II型)产品认证的证书,难道还不能证明其产品的节能、环保且优质、适用,非要要求提供这么多的检测报告增加供应商投标负担,与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相违背。

依据:《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法》

答:按2024年5月2日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执行。

(5)蒸发式冷气机1.水蒸发式冷气机(水冷新风机)采用全新风吸入,经水蒸发吸热原理,降温成为凉新风后送入室内。2.采用名牌亿利达、科禄格等同档次或以上品牌外转子离心,噪音更低且永无需轴承加油及更换皮带的维护工作量。3.采用NSK、SKF、FAG等同档次或以上品牌轴承。▲采用水平单侧进风,单侧出风结构,适合室内吊挂安装,以免破坏外墙美观及噪音污染周边。(提供带有CMA和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水冷新风机采用间隔加水原理,底盘无循环水泵,无脏水循环,以免新风被污染,影响食品卫生。(提供带有CMA 和CNAS 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新风应带过滤器,以防吸入室外蚊虫、树叶纸屑等杂质,影响室内洁净卫生。并且过滤器脏堵后要有告警提示,以便及时清洗。(提供带有CMA和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新风机开启制冷时,应先加水,风机延时启动,以免出风夹带水滴。(提供带有CMA和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提问:对产品检测报告的要求都是产品运营中功能展示的一-些文字描述,此项要求在中标人提供产品后可以依据描述一一核实是否满足招标人的要求,现在招标前期就需要提供检测报告来进行产品功能的描述,要求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不合理条件对应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是增加投标人投标成本,不利于国家对中小企业鼓励。

依据:《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法》

答:按2024年5月2日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执行。

本澄清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公告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招 标 人: (略) 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第二完全小学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 (略)

2024年5月10日

递交时间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22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详见招标文件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小溪塔二小运动场改建及食堂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三标段)招标文件要求,现对该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具体澄清内容如下:

一、我司于4月30日16:40时针对小溪塔二小运动场改建及食堂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三标段)在项目所属电子交易系统上提交澄清要求,在没获得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正式公开回复前,于4月30日17: 07时有供应商知晓我司提问内容并电话我司(有通话记录为证),实际采购人和 (略) 上发布澄清时间为5月2日17:20时。

提问:上述事情发生中,其他供应商是如何在极短时间获取电子交易系统上的提问澄清要求的?此现象是否更进一步说明该项目未遵从《招标投标法》里公开原则,而公平公正原则被忽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是我国招标领域具有生机活力与创新机制的根本特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违反这一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答:不存在上述情况,且该提问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2.1项规定。

二、项目澄清公告发布:本招标项目为小溪塔二小运动场改建及食堂建设项目的主要设备采购,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夷发改社会(2023)40号文对该项目进行了初步设计的批复,并核准主要设备为公开招标方式,且在初步设计文件中明确主要设备包括食堂设备、直饮水设备、电子信息及音美体装备等。根据区发改局批复文件中批准意见说明,该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提问:本项目招标人属于事业单位;资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采购清单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货物。

根据上述结论,该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 (略) 代理。

依据:《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答:本标段第2次澄清修改公告中已回复,且该提问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2.1项规定。

三、关于第三项评分提问澄清回复内容:“本项目技术评议、价格评议、综合评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

提问:根据上述第二条相关论证,该项目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关招标及评议评审要求。应将下列具体条款进行逐步更改正确。

1、技术评议中的“项目实施方案”“设施设备安装方案”“方案配置与优化”“售后服务及方案”这几项的评分违背《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而现招标文件中的评分都是“较”“基本”等字眼,没有完全量化。

2、价格评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里有明确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x100”,而该项目价格评议采用的是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为评标基准价。

3、综合评审企业证书一项,要求提供IS0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三个证,三个部满足得2分,不提供不分。技术参数评分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25分,带▲为重要参数,如有一项未响应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该项目招标清单中一共有26个▲。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答:按2024年5月2日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执行。

4、技术参数:

(1)双温四门高身柜:★采用优质不锈钢板制作,内胆拉伸设计,无焊缝、不生锈、不漏水、清洁方便,高密度环保发泡,一次性拉伸成型,门体自动回归铰链, (略) 架,欧式流线型结构,智能微电脑温度显示器,采用知名品牌压缩机,全钢铜管蒸发器。所投产须提供3C认证证书彩色扫描件。

提问:3C认证的全称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强制性标准为最基本的强制性要求,不满足则不具备生产和使用条件,《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因此国家强制性标准只能做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不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进行评分。同理,招标文件将3C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作为评审因素进行打分,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相悖。强制性认证产品必须要满足的要求,不满足,产品就不合格, (略) 场上销售。如果作为了评分项,就意味着不满足这些强制性标准和认证的产品很可能会中标。不合格的产品,怎么能中标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答:按2024年5月2日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执行。

(2)电磁大锅灶:★2、参考规格(长*宽*高):≥1000*1100*800+470mm,锅具直径≥800mm;★3、电压/功率: 380V/22KW (士500W)★4、要求≥5档火力控制开关,便于厨师掌握火力大小。▲提供所投产品(22KW 800单头大锅灶),依据GB4706. 1-2005、GB4706. 52- 2008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带CMA标识)。检验类别:“型式检验”。经安全试验,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投标时提供22KW800单头大锅灶检验报告原件的扫描件(报告需包含所投产品名称) ;▲提供所投产品(22KW 800单头大锅灶)依据:GB/T4214.1-2017标准出具的“噪声项目”检测报告(报告带CMA标识)。投标时提供22KW 800单头大锅灶报告原件的扫描件(报告需包含所投产品名称);▲提供所投产品(22KW800单头大锅灶)依据:GB/T*-2011、GB/T*- 2011标准出具的报告(报告带CMA标识)。有害重金属物质含量符合标准要求。投标时提供22KW800 单头大锅灶报告原件的扫描件(报告需包含所投产品名称)

提问1:对于产品功率指定22KW,行业内此产品-般是20KW或是25KW,此项特指定22KW,属定制产品;招标人根据项目实质需要采购定制产品要求无可厚非,但在招投标过程短短十几天的时间内要求出具定制产品的检测报告,这完全是为了满足本身就有这种定制产品检测报告的商家,指向性明显,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行动。此处提供检测报告这一设定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应适合且与合同履行无关,若是对设备的质量不放心,完全可以在中标人供货时严格要求提供相应定制检测检测报告。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答:按2024年5月2日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执行。

提问2:依据GB/T4214. 1-2017标准出具的“噪声项目”检测报告(报告带CMA标识)和GB/T*- -2011、GB/T*-2011 标准出具的有害重金属物质含量符合标准要求报告(报告带CMA标识)要求中,“噪声项目”在参数里没有要求,且要求相关检测报告,这明显不是在采购产品,而是采购“检测报告”,因为本项只能检测报告提出了要求。招标人如此弃本逐末,轻重倒置,怎么能采购得到合格的产品呢?而且此项设备参数里并没有对产品噪声参数提出要求和列明,且直接把含有此项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属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行动。也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依据:《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厨房灭火系统1、装置设计结构合理、适用、美观。安装不占用厨房地面面积,只占用空间位置,24小时全天候监控,当厨房灶台火情发生后,灭火装置可以自动启动(也可手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将火焰扑灭,灭火剂喷洒完全后,水流联动装置自动喷水,对灶台、烟罩、排烟管道及表面进行冷却,防止复燃; 2、灭火药剂为无毒、无味、无污染、无公害环保易清洗食用油专用灭火剂:▲提供具有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证的灭火剂试验报告(灭火时间≤4s火焰熄灭,水流联动阀自动切换时间≤3s。喷射延迟时间≤2S,喷嘴工作压力≤0.16MPa。单套设备带动喷嘴数量最大有效功率≥25个喷嘴。产品使用的灭火剂有效期不少于7年,提供加盖厂家公章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产品使用的灭火剂7≤PH值≤9,毒性为0,凝固点≤0° C,符合GB/T 6682- 2008、*和GB/T *-1991等标准,提供《食用油专用灭火剂全项试验报告》和《食用油专用灭火剂毒性试验报告》,(报告中应能体现上述要求);▲提供具有CMA、CAL、 ILAC MRA、CNAS标志灭火系统金属喷嘴帽重金属测定,符合* 标准,提供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提问:该设备参数要求与检测报告要求不一致,对检测报告的要求,是招标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且设定的检测报告提供与合同履行无关,因为上述▲号检测报告不光是都要一个生产厂家有,还必须是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作为生产灭火系统的厂家是不必须把精力放在做检测报告上,而是要生产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能保证安全、能起到所需基本功能的产品都是可以满足招标人的使用要求。若是招标人对产品持怀疑态度,完全可以要求中标人在提供产品后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检测,那才能保证百分百该使用产品完全是招标人所要的产品。

依据:《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答:按2024年5月2日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执行。

(4)抽排烟一体机1.电子静电净烟原理,不锈钢电离器,使气体离子化,强电场使颗粒物带电,成为带电颗粒。2.铝合金集成器使粒子撞击至收集电板而立即被收集电极吸附。3.能有效收集大于0.1微米的颗粒。4.UV除各用力味处理,油烟经过UV灯管时,形成小的油脂分子,油烟中的油被光解氧化,烟道中的异味也大部分去除。5.设备采用顶部散热、隔热方式。可达到油烟、粉尘、高温、雨水都进入不了控制箱,增加电源及电器原件使用寿命。6.高压电源的电压电流可独立自动控制、调节,并且使用范围宽不会跟随输入电压变,电场使用一段时间过后,也可以保证电压不变、净化效果稳定。7.处理风量(m2/h)Q≥4000,电源3相380V/50HZ,装机容量2. 4KW.材质采用201#-1.2mm优质不锈钢板,配高效紫外线灯管120W,产生臭氧和紫外线无异味。8.高效不粘动态屏蔽盘强力滤油,寿命长,效果好。9.采用智能控制触摸面板逐级启动,实时显示各级净化运行状态。10.收集、净化、输送集于一体,占用空间小提升空间使用率,噪音低。▲产品依据国家标准,HJ/T 62- -2001、* 检测,油烟净化效率≥98.5%,折算为基准排风量时的额定风量下油烟排放浓度≤0.13mg/m*,,设备本体漏风率≤1.8%,设备本体阻力≤30Pa,两极板之间的绝缘电阻≥550M

2,折算为基准排风量时的额定风量下颗粒物排放浓度≤0.9mg/m2,折算为基准排风量时的额定风量下非*烷总烃排放浓度≤0.98mg/m。提带CMA标志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产品依据GB/T * -2019《空气过滤器》标准,计数效率为≥99.5%(0.3~1.0um)≥99.6%(1.0~3.0um)≥99.8% (3.0~10.0) um,提带CMA和CNAS标志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

生产厂家公章。▲产品环形灯自锁按钮,依据: GB/T4208-2017/IEC*:2013标准检测,油烟净化设备平头环形灯自锁按钮达到IPX7,样机内部无进水,提带CMA和CNAS标志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产品面板符合检验依据:GB*.2-2005标准,对一体机控制面板钢化玻璃的抗冲击性、碎片状态、表面应力、耐热冲击性能进行检测并合格,提供带CMA、CNAS标志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15.产品依据HJ/T62--2001《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CCAEPI-RG- Q-015- 202I《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餐饮业油烟净化设备》、* 固定污染源废气油烟和油雾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标准的CCEP中环协认证检测报告且检测结论为符合要求。▲产品绝缘子依据GB/T 2423.2- 2008,将试验样品放入温度为试验室温度的试验箱中,然后将温度调节到150°C,温度稳定后持续48小时,试验结束后取出样品恢复4小时后观察,陶瓷无溶解、破裂。试验后样品经15kV 高压试验1min内无击穿现象,提供带CMA、CNAS标志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产品符合检验依据:*,符合阻燃燃烧性能A1级要求,质

量损失率≤0.2%,炉内升温试验≤3"C,提供带CMA、CNAS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18.产品生产企业获得IS*: 2015 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2018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需具备CNAS标识。19.产品获得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II型)产品认证。

提问:该设备技术参数已很明确详细,使投标人能一目了然知道提供什么样的设备能满足招标人的要求,但招标人为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详细对产品要求进行描述后接连增加6项▲号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其指定供应商的意图明显。比如:参数里要求“能有效收集大于0.1微米的颗粒”,但后面又要求《空气过滤器》标准检测报告,试想一个生产净化器的生产厂家,除了按国家对净化器的标准进行生产后,还必须达到净化日常空气等一系列的高标准?那不就不要生产油烟净化器,直接要求安装空气净化器呢?又比如▲产品环形灯自锁按钮、▲产品面板,这只是产品的一个配件,且不是产品的核心部件,要配件的检测报告岂不是增加供应商投标负担?还有产品既然有要求提供符合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中国环保产品认证、中国环境标志(II型)产品认证的证书,难道还不能证明其产品的节能、环保且优质、适用,非要要求提供这么多的检测报告增加供应商投标负担,与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相违背。

依据:《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法》

答:按2024年5月2日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执行。

(5)蒸发式冷气机1.水蒸发式冷气机(水冷新风机)采用全新风吸入,经水蒸发吸热原理,降温成为凉新风后送入室内。2.采用名牌亿利达、科禄格等同档次或以上品牌外转子离心,噪音更低且永无需轴承加油及更换皮带的维护工作量。3.采用NSK、SKF、FAG等同档次或以上品牌轴承。▲采用水平单侧进风,单侧出风结构,适合室内吊挂安装,以免破坏外墙美观及噪音污染周边。(提供带有CMA和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水冷新风机采用间隔加水原理,底盘无循环水泵,无脏水循环,以免新风被污染,影响食品卫生。(提供带有CMA 和CNAS 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新风应带过滤器,以防吸入室外蚊虫、树叶纸屑等杂质,影响室内洁净卫生。并且过滤器脏堵后要有告警提示,以便及时清洗。(提供带有CMA和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新风机开启制冷时,应先加水,风机延时启动,以免出风夹带水滴。(提供带有CMA和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提问:对产品检测报告的要求都是产品运营中功能展示的一-些文字描述,此项要求在中标人提供产品后可以依据描述一一核实是否满足招标人的要求,现在招标前期就需要提供检测报告来进行产品功能的描述,要求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不合理条件对应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是增加投标人投标成本,不利于国家对中小企业鼓励。

依据:《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法》

答:按2024年5月2日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执行。

本澄清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公告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招 标 人: (略) 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第二完全小学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 (略)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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