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关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痕迹司法鉴定服务项目重新立项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更正公告
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关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痕迹司法鉴定服务项目重新立项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更正公告
更正前:
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3)评分细则
设施设备配置 | 3 | 供应商拥有现场勘察箱、气相色谱仪、移液器、电子天平,比较显微镜,每拥有一个设备计0.6分,相同设备不重复计分,计满3分为止。 计分说明:需提供能体现为供应商自行购买设备的相应检定证书或者购买设备的收据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
更正后:
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3)评分细则
设施设备配置 | 3 | 供应商拥有现场勘察箱、多波段光源、塔尺、坡度仪,比较显微镜,每拥有一个设备计0.6分,相同设备不重复计分,计满3分为止。 计分说明:需提供能体现为供应商自行购买设备的相应检定证书或者购买设备的收据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
原磋商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暂无附件
更正前:
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3)评分细则
设施设备配置 | 3 | 供应商拥有现场勘察箱、气相色谱仪、移液器、电子天平,比较显微镜,每拥有一个设备计0.6分,相同设备不重复计分,计满3分为止。 计分说明:需提供能体现为供应商自行购买设备的相应检定证书或者购买设备的收据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
更正后:
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3)评分细则
设施设备配置 | 3 | 供应商拥有现场勘察箱、多波段光源、塔尺、坡度仪,比较显微镜,每拥有一个设备计0.6分,相同设备不重复计分,计满3分为止。 计分说明:需提供能体现为供应商自行购买设备的相应检定证书或者购买设备的收据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
原磋商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暂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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