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关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痕迹司法鉴定服务项目重新立项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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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关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痕迹司法鉴定服务项目重新立项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更正公告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痕迹司法鉴定服务项目重新立项项目磋商更正公告
公告时间:2024年05月11日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株财采计[2024]*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痕迹司法鉴定服务项目重新立项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5月06日
二、更正内容: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更正前:

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3)评分细则

设施设备配置

3

供应商拥有现场勘察箱、气相色谱仪、移液器、电子天平,比较显微镜,每拥有一个设备计0.6分,相同设备不重复计分,计满3分为止。

计分说明:需提供能体现为供应商自行购买设备的相应检定证书或者购买设备的收据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更正后:

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3)评分细则

设施设备配置

3

供应商拥有现场勘察箱、多波段光源、塔尺、坡度仪,比较显微镜,每拥有一个设备计0.6分,相同设备不重复计分,计满3分为止。

计分说明:需提供能体现为供应商自行购买设备的相应检定证书或者购买设备的收据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原磋商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三、疑问及质疑
本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更正公告与原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供应商认为本更正内容存在歧视性的,应在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采购项目
联系人姓名:王腊春(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电话:0731-*
2、采购人
名称: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关
地 址: (略) 荷 (略) 321号
联系人:蔡世东
邮编:*
电话:0731-*
电子邮箱:/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湖南 (略)
地 址: (略) 天 (略) 城市风景18栋201室
联系人:王腊春 俞文莹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0731-*
附件下载:
  • 暂无附件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痕迹司法鉴定服务项目重新立项项目磋商更正公告
公告时间:2024年05月11日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株财采计[2024]*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痕迹司法鉴定服务项目重新立项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5月06日
二、更正内容: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更正前:

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3)评分细则

设施设备配置

3

供应商拥有现场勘察箱、气相色谱仪、移液器、电子天平,比较显微镜,每拥有一个设备计0.6分,相同设备不重复计分,计满3分为止。

计分说明:需提供能体现为供应商自行购买设备的相应检定证书或者购买设备的收据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更正后:

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3)评分细则

设施设备配置

3

供应商拥有现场勘察箱、多波段光源、塔尺、坡度仪,比较显微镜,每拥有一个设备计0.6分,相同设备不重复计分,计满3分为止。

计分说明:需提供能体现为供应商自行购买设备的相应检定证书或者购买设备的收据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原磋商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三、疑问及质疑
本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更正公告与原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供应商认为本更正内容存在歧视性的,应在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采购项目
联系人姓名:王腊春(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电话:0731-*
2、采购人
名称: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关
地 址: (略) 荷 (略) 321号
联系人:蔡世东
邮编:*
电话:0731-*
电子邮箱:/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湖南 (略)
地 址: (略) 天 (略) 城市风景18栋201室
联系人:王腊春 俞文莹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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