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设计中心项目补充文件01
海宁市设计中心项目补充文件01
(略) 设计中心项目
补充文件01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2.4最高投标限价中:
“1.?招标标准预算价: 2988.9609 万元(含暂列金94.*元);
2.?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准预算价下浮 15 %, 2556.1198 万元(含暂列金94.*元);
3.£风险警戒值:招标标准预算价下浮/%,/万元;
4.£风险控制价: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招标标准预算价下浮/%,/万元。
其他:本项目设暂列金94.*元(不含税),其中标化工地暂列金是9.*元(不含税),其他暂列金*元(不含税);”
更改为:
“1.?招标标准预算价:“3042.*元(含暂列金109.*元,其中标化工地增加费:9.*元,其他暂列金:*元不计税)”。
2.?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准预算价下浮25%,2312.*元(含暂列金109.*元,其中标化工地增加费:9.*元,其他暂列金:*元不计税)”。
3.£风险警戒值:招标标准预算价下浮/%,/万元;
4.£风险控制价: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招标标准预算价下浮/%,/万元。
其他:本项目设暂列金109.*元(不含税),其中标化工地暂列金是9.*元(不含税),其他暂列金*元(不含税);”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模板中: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
更改为: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
主要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结算价格调整:
(1)调差材料:钢筋、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电线电缆。
(2)材料补差调整方法: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风险幅度5%时,材料差价(正值)=〔分段结算工期所在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5%)〕×单种规格材料用量×(1+税金)。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风险幅度5%时,材料差价(负值)=〔分段结算工期所在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5%)〕×单种规格材料用量×(1+税金)。
以上材料调差根据进场材料施工时间所在阶段进行调差。
(3)具体按海政办发【2018】189 号等最新文件执行。
(4)本项目材料编制期信息价为《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4年第04期)》、《浙江造价信息(2024年第04期)》信息价计入。
2、本工程所 (略) 场信息价 (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2024年04月份信息价。人工结算补差原则,在合同工期内, (略) 建 (略) 场信息价的平均价与编制期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10%(含)以上时,可对合同价格中人工费价差超过10%(含)以上部分进行调整,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的,不予调整。 (略) 场信息价作为计补人工费价差的依据时,只计取税金,不作为取费基数。
1)当人工价格上涨超过风险幅度 10%时,人工差价(正值)=∑〔合同工期 (略) 场信息 价算术平均值- (略) 场信息价×(1+10%)〕×人工消耗量×(1+税金)。
2)当人工价格下跌超过风险幅度 10%时,人工差价(负值)=∑〔合同工期 (略) 场信息 价算术平均值- (略) 场信息价×(1-10%)〕×人工消耗量×(1+税金)。 ”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中:
“ 5、人工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相关规定计取,本工程控制价编制所采用的人工价格信息为《嘉兴造价管理》(2024年第3期);主要材料价格采用《嘉兴造价管理》(2024年第3期)、《浙江造价信息》2024年第1期信息价计取(缺项部分按省、市造价信息中心发布的指 (略) 场行情取价), (略) 场行情及企业自身实力自行报价。”
更改为:
“5、人工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相关规定计取,本工程控制价编制所采用的人工价格信息为《嘉兴造价管理》(2024年第4期);主要材料价格采用《嘉兴造价管理》(2024年第4期)、《浙江造价信息》2024年第4期信息价计取(缺项部分按省、市造价信息中心发布的指 (略) 场行情取价), (略) 场行情及企业自身实力自行报价。”
五、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中增加以下内容:
“37、本项目专业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幕墙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由招标人组织另行发包,项目纳入总包管理。总承包服务费费率定为1%,投标人不需要报价,总承包服务费费率结算时不作调整,结算价格按各专业分包工程的最终审定价进行结算。
38、总承包服务费包含但不限于涉及分包工程的开工前准备工作、现场组织协调、施工现场管理、资料签字认可、整理归总、安全管理、成品保护、竣工资料整理、墙面修补、门窗洞口周边的封堵及修补等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垂直运输机械、施工用水用电等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总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实行总包管理,但不再收取分包人任何费用”。
六、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模板中: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
1、合同签订,开工并按海人社(2016)154号文件缴纳工伤保险后付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10%;
2、本工程±0.00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的15%;
3、本工程所有主体结顶后,支付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的20%;
4、本工程所有外架拆除后,支付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的10%;
5、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消防验收通过,并交齐全部资料后(含工程量结算资料),付至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80%;
6、经审计,交齐所有资料后,留审定价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余款付清。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通过二年后的一个月内退还(不计息)。
备注:
①民工工资支付按照海人社[2022]34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海人社[2022]35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实施。民工工资支付周期为合同工期,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占合同价的拨付比例为 20%(公建和工业类项目),具体工程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但上下浮动超过2%时,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如项目出现停工停产情况的则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暂停支付。
②承包 (略) 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 (略) 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防欠薪领办〔2019〕1号)及最新文件执行,要求实施用工实名制管理。
③若遇甩项工程则需在支付工程款时扣减相应金额。
④变更部分为新增项目的,进度款中不予支付,结算审计后一并支付。
更改为: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
1、合同签订,开工并按海人社(2016)154号文件缴纳工伤保险后付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10%;
2、本工程±0.00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的15%;
3、本工程所有主体结顶后,支付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的20%;
4、本工程所有外架拆除后,支付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的10%;
5、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消防验收通过,并交齐全部资料后(含工程量结算资料),付至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80%;
6、经审计,交齐所有资料后,留审定价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余款付清。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通过二年后的一个月内退还(不计息)。
备注:
①民工工资支付按照海人社[2022]34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海人社[2022]35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实施。民工工资支付周期为合同工期,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占合同价的拨付比例为 20%(公建和工业类项目),具体工程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但上下浮动超过2%时,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如项目出现停工停产情况的则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暂停支付。
②承包 (略) 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 (略) 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防欠薪领办〔2019〕1号)及最新文件执行,要求实施用工实名制管理。
③若遇甩项工程则需在支付工程款时扣减相应金额。
④变更部分为新增项目的,进度款中不予支付,结算审计后一并支付。
⑤本项目专业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幕墙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由招标人组织另行发包,项目纳入总包管理。总承包服务费费率定为1%,投标人不需要报价,总承包服务费费率结算时不作调整,结算价格按各专业分包工程的最终审定价进行结算。
总承包服务费包含但不限于涉及分包工程的开工前准备工作、现场组织协调、施工现场管理、资料签字认可、整理归总、安全管理、成品保护、竣工资料整理、墙面修补、门窗洞口周边的封堵及修补等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垂直运输机械、施工用水用电等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总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实行总包管理,但不再收取分包人任何费用。
七、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已重新上传,投标单位以新上传工程量清单为准。
八、本次答疑内容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次答疑为准。
建设单位: (略) (略)
代理机构:浙江立潮 (略)
项目负责人签字:
2024年5月11日
(略) 设计中心项目
补充文件01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2.4最高投标限价中:
“1.?招标标准预算价: 2988.9609 万元(含暂列金94.*元);
2.?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准预算价下浮 15 %, 2556.1198 万元(含暂列金94.*元);
3.£风险警戒值:招标标准预算价下浮/%,/万元;
4.£风险控制价: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招标标准预算价下浮/%,/万元。
其他:本项目设暂列金94.*元(不含税),其中标化工地暂列金是9.*元(不含税),其他暂列金*元(不含税);”
更改为:
“1.?招标标准预算价:“3042.*元(含暂列金109.*元,其中标化工地增加费:9.*元,其他暂列金:*元不计税)”。
2.?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准预算价下浮25%,2312.*元(含暂列金109.*元,其中标化工地增加费:9.*元,其他暂列金:*元不计税)”。
3.£风险警戒值:招标标准预算价下浮/%,/万元;
4.£风险控制价: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招标标准预算价下浮/%,/万元。
其他:本项目设暂列金109.*元(不含税),其中标化工地暂列金是9.*元(不含税),其他暂列金*元(不含税);”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模板中: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
更改为: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
主要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结算价格调整:
(1)调差材料:钢筋、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电线电缆。
(2)材料补差调整方法: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风险幅度5%时,材料差价(正值)=〔分段结算工期所在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5%)〕×单种规格材料用量×(1+税金)。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风险幅度5%时,材料差价(负值)=〔分段结算工期所在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5%)〕×单种规格材料用量×(1+税金)。
以上材料调差根据进场材料施工时间所在阶段进行调差。
(3)具体按海政办发【2018】189 号等最新文件执行。
(4)本项目材料编制期信息价为《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4年第04期)》、《浙江造价信息(2024年第04期)》信息价计入。
2、本工程所 (略) 场信息价 (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2024年04月份信息价。人工结算补差原则,在合同工期内, (略) 建 (略) 场信息价的平均价与编制期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10%(含)以上时,可对合同价格中人工费价差超过10%(含)以上部分进行调整,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的,不予调整。 (略) 场信息价作为计补人工费价差的依据时,只计取税金,不作为取费基数。
1)当人工价格上涨超过风险幅度 10%时,人工差价(正值)=∑〔合同工期 (略) 场信息 价算术平均值- (略) 场信息价×(1+10%)〕×人工消耗量×(1+税金)。
2)当人工价格下跌超过风险幅度 10%时,人工差价(负值)=∑〔合同工期 (略) 场信息 价算术平均值- (略) 场信息价×(1-10%)〕×人工消耗量×(1+税金)。 ”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中:
“ 5、人工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相关规定计取,本工程控制价编制所采用的人工价格信息为《嘉兴造价管理》(2024年第3期);主要材料价格采用《嘉兴造价管理》(2024年第3期)、《浙江造价信息》2024年第1期信息价计取(缺项部分按省、市造价信息中心发布的指 (略) 场行情取价), (略) 场行情及企业自身实力自行报价。”
更改为:
“5、人工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相关规定计取,本工程控制价编制所采用的人工价格信息为《嘉兴造价管理》(2024年第4期);主要材料价格采用《嘉兴造价管理》(2024年第4期)、《浙江造价信息》2024年第4期信息价计取(缺项部分按省、市造价信息中心发布的指 (略) 场行情取价), (略) 场行情及企业自身实力自行报价。”
五、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中增加以下内容:
“37、本项目专业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幕墙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由招标人组织另行发包,项目纳入总包管理。总承包服务费费率定为1%,投标人不需要报价,总承包服务费费率结算时不作调整,结算价格按各专业分包工程的最终审定价进行结算。
38、总承包服务费包含但不限于涉及分包工程的开工前准备工作、现场组织协调、施工现场管理、资料签字认可、整理归总、安全管理、成品保护、竣工资料整理、墙面修补、门窗洞口周边的封堵及修补等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垂直运输机械、施工用水用电等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总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实行总包管理,但不再收取分包人任何费用”。
六、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模板中: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
1、合同签订,开工并按海人社(2016)154号文件缴纳工伤保险后付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10%;
2、本工程±0.00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的15%;
3、本工程所有主体结顶后,支付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的20%;
4、本工程所有外架拆除后,支付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的10%;
5、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消防验收通过,并交齐全部资料后(含工程量结算资料),付至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80%;
6、经审计,交齐所有资料后,留审定价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余款付清。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通过二年后的一个月内退还(不计息)。
备注:
①民工工资支付按照海人社[2022]34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海人社[2022]35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实施。民工工资支付周期为合同工期,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占合同价的拨付比例为 20%(公建和工业类项目),具体工程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但上下浮动超过2%时,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如项目出现停工停产情况的则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暂停支付。
②承包 (略) 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 (略) 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防欠薪领办〔2019〕1号)及最新文件执行,要求实施用工实名制管理。
③若遇甩项工程则需在支付工程款时扣减相应金额。
④变更部分为新增项目的,进度款中不予支付,结算审计后一并支付。
更改为: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
1、合同签订,开工并按海人社(2016)154号文件缴纳工伤保险后付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10%;
2、本工程±0.00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的15%;
3、本工程所有主体结顶后,支付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的20%;
4、本工程所有外架拆除后,支付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的10%;
5、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消防验收通过,并交齐全部资料后(含工程量结算资料),付至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80%;
6、经审计,交齐所有资料后,留审定价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余款付清。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通过二年后的一个月内退还(不计息)。
备注:
①民工工资支付按照海人社[2022]34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海人社[2022]35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实施。民工工资支付周期为合同工期,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占合同价的拨付比例为 20%(公建和工业类项目),具体工程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但上下浮动超过2%时,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如项目出现停工停产情况的则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暂停支付。
②承包 (略) 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 (略) 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防欠薪领办〔2019〕1号)及最新文件执行,要求实施用工实名制管理。
③若遇甩项工程则需在支付工程款时扣减相应金额。
④变更部分为新增项目的,进度款中不予支付,结算审计后一并支付。
⑤本项目专业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幕墙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由招标人组织另行发包,项目纳入总包管理。总承包服务费费率定为1%,投标人不需要报价,总承包服务费费率结算时不作调整,结算价格按各专业分包工程的最终审定价进行结算。
总承包服务费包含但不限于涉及分包工程的开工前准备工作、现场组织协调、施工现场管理、资料签字认可、整理归总、安全管理、成品保护、竣工资料整理、墙面修补、门窗洞口周边的封堵及修补等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垂直运输机械、施工用水用电等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总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实行总包管理,但不再收取分包人任何费用。
七、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已重新上传,投标单位以新上传工程量清单为准。
八、本次答疑内容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次答疑为准。
建设单位: (略) (略)
代理机构:浙江立潮 (略)
项目负责人签字: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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