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市紫薇与清流路交口肯帝亚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施工的澄清答疑公告
关于滁州市紫薇与清流路交口肯帝亚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施工的澄清答疑公告
(略) 紫 (略) 交口肯帝亚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施工的澄清(答疑)公告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略) 紫 (略) 交口肯帝亚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施工作如下澄清(答疑):
答疑部分:
1.问:根据招标文件P146页商务标投标文件中(4)承诺函要求和招标文件P64页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建议修改。
答:本条执行招标文件。
2.问:请问可本项目一期二期的分界线在哪?
答:项目一期按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具体详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3.本次招标范围为:1#-10#、13#、14#、17#、18#住宅;S1#-S6#商业,幼儿园及托育、配套服务用房、供配电房以及大门等附属设施,全部地下室和二期住宅的+0.00以下部分。 本次一期工程14栋主楼清单控制价中配置了8台塔吊,另外的二期工程8栋塔吊基础是否考虑在整体地下室施工时同步施工?如同步施工二期塔吊基础,则清章控制价予以补充
答:同步施工。二期工程所有塔吊基础清单控制价不单独列项,所有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其费用不予单独计取。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二章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上述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务条件与本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应当删除。 2、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918号)内容: 二、合理控制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略) 场需求及时优化商业办公用地和住宅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结构,完善对应商品住宅去化周期、住宅用地存量的住宅用地供应调节机制。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应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同时下大力气盘活存量,直至商品住宅去化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 (略) 目前商品住宅存销比为38.3%,存销比超标,去化缓慢,属于通知中要求的“应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的范畴。 上述招标文件的要求与《通知》的要求内容冲突,建议删除
答:本条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5.2024年4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中要求,“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应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同时下大力气盘活存量,直至商品住宅去化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 鉴 (略) 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较长,在去化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之后再参与土地竞拍可否视为履行该条义务?
答:具体事宜中标后双方协商。
6.建议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内容的提议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918号),要合理控制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略) 场需求及时优化商业办公用地和住宅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结构,完善对应商品住宅去化周期、住宅用地存量的住宅用地供应调节机制。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应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同时下大力气盘活存量,直至商品住宅去化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 (略) 的去化周期已经超过36个月,按照自然资源部发文的要求,应暂停出让土地。故我司建议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里施工合同有关土地竞拍的条款: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以符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答:本条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7.(1)拍地期限未明确?是在当年度还是近三年、还是近五年,还是无具体期限,请明确!(2)中标通知书是否需要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备案章或见证章?是否需要提供 (略) 址链接?(3)竞购意向金缴纳后, (略) 或南谯区暂未土地竞拍的,该意向金退还周期为多少?(4)参与土地竞拍活动,土地被其他方竞得的,中标人是否不应视为违约。
答:(1)具体事宜中标后双方协商。(2)本项目的业绩对中标通知书是否需要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备案章或见证章不作要求。需要提供该业绩 (略) (略) 或 (略) ( (略) 平台,如 (略) (安徽省 (略) ))可查) (略) 址。(3)本条执行招标文件。(4)本条执行招标文件。
8.本次招标是否考虑二期8栋楼+0.00以上部分墙柱钢筋防锈保护措施。
答:基础清单控制价不单独列项,所有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其费用不予单独计取。
9.请问本工程地下车库是否全部包含在本次招标工程量内,包括11#12#15#16#19#20#21#22#单体地下室。如果不是,请问地库一标二标的分界线在什么位置
答:地下车库全部包含在本次招标工程量中。
10.因本项目地下室较大,为便于展示平面布置效果,所有附图、附表页面能否采用A3?
答:投标人能确保评标委员会能够正常查看电子投标文件即可。
澄清部分:
1.删除招标文件材料设备质控品牌一览表中第6项、第12项、第14项、第16项。
2.本项目质量要求调整为: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在此基础上,争创安徽省优质工程奖(黄山杯)。投标人投标时工程质量按“合格”或“合格且争创安徽省优质工程奖(黄山杯)”响应均可。
此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 (略) 南谯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地址: (略) 南谯新城7号楼4楼
联 系 人:陈科长
联系方式:0550-*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略) 城投 (略)
地址: (略) 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620室
联系人:张夏骄
联系方式:0550-* *
日期:2024年5月13日
0天1小时34分15秒
0天1小时4分21秒
(略) 紫 (略) 交口肯帝亚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施工的澄清(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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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略) 紫 (略) 交口肯帝亚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施工作如下澄清(答疑):
答疑部分:
1.问:根据招标文件P146页商务标投标文件中(4)承诺函要求和招标文件P64页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建议修改。
答:本条执行招标文件。
2.问:请问可本项目一期二期的分界线在哪?
答:项目一期按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具体详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3.本次招标范围为:1#-10#、13#、14#、17#、18#住宅;S1#-S6#商业,幼儿园及托育、配套服务用房、供配电房以及大门等附属设施,全部地下室和二期住宅的+0.00以下部分。 本次一期工程14栋主楼清单控制价中配置了8台塔吊,另外的二期工程8栋塔吊基础是否考虑在整体地下室施工时同步施工?如同步施工二期塔吊基础,则清章控制价予以补充
答:同步施工。二期工程所有塔吊基础清单控制价不单独列项,所有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其费用不予单独计取。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二章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上述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务条件与本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应当删除。 2、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918号)内容: 二、合理控制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略) 场需求及时优化商业办公用地和住宅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结构,完善对应商品住宅去化周期、住宅用地存量的住宅用地供应调节机制。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应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同时下大力气盘活存量,直至商品住宅去化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 (略) 目前商品住宅存销比为38.3%,存销比超标,去化缓慢,属于通知中要求的“应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的范畴。 上述招标文件的要求与《通知》的要求内容冲突,建议删除
答:本条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5.2024年4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中要求,“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应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同时下大力气盘活存量,直至商品住宅去化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 鉴 (略) 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较长,在去化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之后再参与土地竞拍可否视为履行该条义务?
答:具体事宜中标后双方协商。
6.建议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内容的提议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918号),要合理控制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略) 场需求及时优化商业办公用地和住宅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结构,完善对应商品住宅去化周期、住宅用地存量的住宅用地供应调节机制。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应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同时下大力气盘活存量,直至商品住宅去化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 (略) 的去化周期已经超过36个月,按照自然资源部发文的要求,应暂停出让土地。故我司建议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里施工合同有关土地竞拍的条款: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以符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答:本条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7.(1)拍地期限未明确?是在当年度还是近三年、还是近五年,还是无具体期限,请明确!(2)中标通知书是否需要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备案章或见证章?是否需要提供 (略) 址链接?(3)竞购意向金缴纳后, (略) 或南谯区暂未土地竞拍的,该意向金退还周期为多少?(4)参与土地竞拍活动,土地被其他方竞得的,中标人是否不应视为违约。
答:(1)具体事宜中标后双方协商。(2)本项目的业绩对中标通知书是否需要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备案章或见证章不作要求。需要提供该业绩 (略) (略) 或 (略) ( (略) 平台,如 (略) (安徽省 (略) ))可查) (略) 址。(3)本条执行招标文件。(4)本条执行招标文件。
8.本次招标是否考虑二期8栋楼+0.00以上部分墙柱钢筋防锈保护措施。
答:基础清单控制价不单独列项,所有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其费用不予单独计取。
9.请问本工程地下车库是否全部包含在本次招标工程量内,包括11#12#15#16#19#20#21#22#单体地下室。如果不是,请问地库一标二标的分界线在什么位置
答:地下车库全部包含在本次招标工程量中。
10.因本项目地下室较大,为便于展示平面布置效果,所有附图、附表页面能否采用A3?
答:投标人能确保评标委员会能够正常查看电子投标文件即可。
澄清部分:
1.删除招标文件材料设备质控品牌一览表中第6项、第12项、第14项、第16项。
2.本项目质量要求调整为: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在此基础上,争创安徽省优质工程奖(黄山杯)。投标人投标时工程质量按“合格”或“合格且争创安徽省优质工程奖(黄山杯)”响应均可。
此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 (略) 南谯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地址: (略) 南谯新城7号楼4楼
联 系 人:陈科长
联系方式:0550-*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略) 城投 (略)
地址: (略) 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620室
联系人:张夏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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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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