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道路运输站场整体优化方案编制答疑延期公告
长沙市道路运输站场整体优化方案编制答疑延期公告
长沙市道路运输站场整体优化方案编制答疑延期公告 | |||||||||
基本信息 | |||||||||
公告标题 | 长沙市道路运输站场整体优化方案编制答疑延期公告 | ||||||||
公告性质 | 更正公告 | 公告类型 | 招采公告 |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4-05-16 09:30:00 | 公告发布媒体 | 本次比选公告在 《长 (略) 》(http://**)、《中国 (略) 》(http://**)上发布 | ||||||
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2024-05-16 17:00:00 | ||||||||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 登录长 (略) http://**)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4-05-21 09:30:00 | ||||||||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通过长 (略) http://**)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 ||||||||
文件澄清截止时间 | 2024-05-21 09:30:00 | ||||||||
解密截止时间 | 2024-05-21 10:10:00 | ||||||||
提出问题截止时间 | 2024-05-14 17:00:00 | ||||||||
相关标段 | |||||||||
备注 | |||||||||
附件 | 暂无附件 | ||||||||
投标保证金详情 | |||||||||
保证金缴纳方式 | 招采猫专户 | 金额 | |||||||
支付形式 | 转账 | 缴纳银行 | |||||||
是否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 | 否 | 到账截止时间 | |||||||
公告内容 | |||||||||
1. 比选公告和比选文件中项目标段名称有两种,分别是“ (略) 道路运输站场整体优化方案编制”和“ (略) 道路客运站整体优化方案”,请问以哪一个为准? 答:以“ (略) 道路运输站场整体优化方案编制”为准。 2. 同一业绩是否可以同时用于第一章第二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业绩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要求和附件3-1的4.1.3“评审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加分”、“项目负责人业绩加分”? 答:如相关业绩同时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及附件3-1:评标详细程序“类似业绩加分要求”,可使用同一业绩。 3. 第一章第二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业绩要求,含站 (略) 级交通规划是否认定为类似业绩? 答:按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4. 第一章第二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业绩要求,研究文本中体现项目负责人的关键页是否可以为体现项目团队人员职责的相关文本? 答:按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5. 第三章的3.2.2中“投标总报价小于基准价95%的,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该投标人为无效投标。”以及附件3-1的4.1.6“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投标报价小于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基准价95%(不含本数)的”中关于无效报价相关表述有所冲突,建议“无效报价”调整为“投标报价小于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不含本数)的”。 答:按投标报价小于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不含本数)认定。 6. 第三章的4.1中“根据符合比选要求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报价相同的情形,则按抽签顺序排列确定成交候选单位排序。”,本项目采取的是综合评估法,建议修改为“根据符合比选要求且详细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若出现评分相同的情形,则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确定成交候选单位排序。” 附件3-1的5.1.2中第一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排列”,建议修改为“评标委员会按照详细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答:第三章的4.1修改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全部评审结束后,根据符合比选要求且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若出现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形,则按投标报价较低的确定”。 7. 附表四“投标报价评分标准”中提到“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请问本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是否不存在价格优惠? 答:按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8. 第四章的第四点“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中,“取得行政职能部门审批通过意见支付20%”是否表述有误,本项目属于研究类项目,非法定规划,无需经过行政职能部门审批,建议修改为“完成相关职能部门联审会并按照评审意见修改文本支付20%”。 答:按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延期至2024年05月21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不变。 本次答疑、延期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公告内容与原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 |||||||||
相关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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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
公告标题 | 长沙市道路运输站场整体优化方案编制答疑延期公告 | ||||||||
公告性质 | 更正公告 | 公告类型 | 招采公告 |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4-05-16 09:30:00 | 公告发布媒体 | 本次比选公告在 《长 (略) 》(http://**)、《中国 (略) 》(http://**)上发布 | ||||||
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2024-05-16 17:00:00 | ||||||||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 登录长 (略) http://**)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4-05-21 09:30:00 | ||||||||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通过长 (略) http://**)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 ||||||||
文件澄清截止时间 | 2024-05-21 09:30:00 | ||||||||
公告结束时间 | |||||||||
解密截止时间 | 2024-05-21 10:10:00 | ||||||||
提出问题截止时间 | 2024-05-14 17:00:00 | ||||||||
相关标段 | |||||||||
备注 | |||||||||
附件 | 暂无附件 | ||||||||
投标保证金详情 | |||||||||
保证金缴纳方式 | 招采猫专户 | 金额 | |||||||
支付形式 | 转账 | 缴纳银行 | |||||||
是否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 | 否 | 到账截止时间 | |||||||
公告内容 | |||||||||
1. 比选公告和比选文件中项目标段名称有两种,分别是“ (略) 道路运输站场整体优化方案编制”和“ (略) 道路客运站整体优化方案”,请问以哪一个为准? 答:以“ (略) 道路运输站场整体优化方案编制”为准。 2. 同一业绩是否可以同时用于第一章第二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业绩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要求和附件3-1的4.1.3“评审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加分”、“项目负责人业绩加分”? 答:如相关业绩同时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及附件3-1:评标详细程序“类似业绩加分要求”,可使用同一业绩。 3. 第一章第二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业绩要求,含站 (略) 级交通规划是否认定为类似业绩? 答:按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4. 第一章第二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业绩要求,研究文本中体现项目负责人的关键页是否可以为体现项目团队人员职责的相关文本? 答:按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5. 第三章的3.2.2中“投标总报价小于基准价95%的,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该投标人为无效投标。”以及附件3-1的4.1.6“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投标报价小于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基准价95%(不含本数)的”中关于无效报价相关表述有所冲突,建议“无效报价”调整为“投标报价小于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不含本数)的”。 答:按投标报价小于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不含本数)认定。 6. 第三章的4.1中“根据符合比选要求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报价相同的情形,则按抽签顺序排列确定成交候选单位排序。”,本项目采取的是综合评估法,建议修改为“根据符合比选要求且详细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若出现评分相同的情形,则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确定成交候选单位排序。” 附件3-1的5.1.2中第一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排列”,建议修改为“评标委员会按照详细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答:第三章的4.1修改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全部评审结束后,根据符合比选要求且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若出现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形,则按投标报价较低的确定”。 7. 附表四“投标报价评分标准”中提到“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请问本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是否不存在价格优惠? 答:按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8. 第四章的第四点“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中,“取得行政职能部门审批通过意见支付20%”是否表述有误,本项目属于研究类项目,非法定规划,无需经过行政职能部门审批,建议修改为“完成相关职能部门联审会并按照评审意见修改文本支付20%”。 答:按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延期至2024年05月21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不变。 本次答疑、延期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公告内容与原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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