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供水有限公司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年室外消火栓、防撞型地上消火栓、智能室外消火栓、防撞型智能室外消火栓、智能帽、智能室外取水栓采购澄清公告
长沙供水有限公司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年室外消火栓、防撞型地上消火栓、智能室外消火栓、防撞型智能室外消火栓、智能帽、智能室外取水栓采购澄清公告
长沙供水有限公司长沙供水有限公司2024-2025年室外消火栓、防撞型地上消火栓、智能室外消火栓、防撞型智能室外消火栓、智能帽、智能室外取水栓采购澄清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5-16 浏览量:
项目名称 | (略) 2024-2025年室外消火栓、防撞型地上消火栓、智能室外消火栓、防撞型智能室外消火栓、智能帽、智能室外取水栓采购 | ||
项目编号 | CSFC* | ||
交易分类 | 货物类 | 所属管辖范围 | 市本级 |
相关公告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ZKGS(ZB)-*
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2024-2025年室外消火栓、防撞型地上消火栓、智能室外消火栓、防撞型智能室外消火栓、智能帽、智能室外取水栓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4-04-30
二、答疑信息
(略) 2024-2025年室外消火栓、防撞型地上消火栓、智能室外消火栓、防撞型智能室外消火栓、智能帽、智能室外取水栓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该项目已于2024年4月30日在长沙公共 (略) 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于2024年5月13日17时00分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现对该项目发布澄清及答疑文件。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招标文件五、投标保证金5.1递送投标文件前,投标人须交付投标保证金为*.00 元。长沙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内投标保证金为*.00元。请问投标保证金应按哪边为准?
答复:投标保证金以*.00元为准,本次澄清会对长沙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内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进行修正。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一、招标采购的产品“顶部应有完全遮挡阀杆的装置(智能锁)”的要求不合法,存在明显的指向性、排它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更改。
1.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第二大项“技术要求”的第5项“智能室外消火栓” 、第6项“智能帽”、第7项“智能室外取水栓”、第8项“防撞型智能室外消火栓”中的文字内容与图纸标注中均要求“智能消火栓顶部应有完全遮挡阀杆的装置(智能锁),防止消防扳手直接开启消火栓取水,该装置不能随意打开,遇到恶意破坏能够立即报警”、“该处须有防止消防扳手直接放入接触丝杆的遮挡装置”。
2.理由说明:
(1)消火栓是消防火灾救援的关键设备,阀杆是打开消火栓取水救火的重要部件,消火栓自身本体和消火栓的重要部件都不应被遮挡,招标文件的要求明显不符合该法律规定。
(2)防止随意开启消火栓取水的方式有“阀轴锁装置”、“磁吸阀杆加特定扳手”、“遮挡阀杆装置”等方式,贵司作为用户单位目的是为了防止消火栓被随意打开取水,以上几种方式均可以达到,不应当只限定“遮挡阀杆装置”方式。且“遮挡阀杆装置”方 (略) 场上主流品牌应用,仅有“ (略) ” (略) 场主流厂家的产品符合该项要求。存在明显的指向性、排它性, (略) 场主导地位的品牌排除,严重违反招标。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建议:“1”中所述的招标产品按《中国人民消防法》要求更改为:“智能消火栓应有防止直接开启消火栓取水的装置,该装置不能随意打开,遇到恶意破坏能够立即报警”。
答复:1.该技术要求与《 (略) 智能室外消火栓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一致,遮挡装置作为智能消火栓本身的一部分,不存在“遮挡消火栓”,故并不违反《消防法》相关规定。2.经了解,“遮挡阀杆装置”式的智能消火栓(智能帽)市面上已有诸多品牌,上海、福建、浙江等省均有品牌厂家生产该种形式产品,并非单一厂家独有或存在指向性的技术门槛,故不具有排他性。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3:二、招标采购的产品用“★”符号标明的条款,特别是用“★”符号标明的“形制、尺寸 ”的要求非常具体,不合常理,超越国标,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排它性和特定性,建议按本次招标参照的国家标准《GB4452室外消火栓》有规定的部件要求修改该项要求,不违反现行招标法,用特定的某些小品 (略) 场主流品牌。
1.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第二大项“技术要求”的第3项“普通型室外地上式消火栓”、第4项“防撞型室外地上式消火栓”、第5项“智能室外消火栓” 、第6项“智能帽”、第7项“智能室外取水栓”、第8项“防撞型智能室外消火栓”中的文字和图表中限定了非常具体的用“★”符号标明的“形制、尺寸 ”要求,包括高度、法兰结构、孔间距、法兰盘内径尺寸、阀杆结构与尺寸、连接杆总成结构与尺寸等几乎每一个部件的结构与尺寸,且其中任何一条有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投标无效。
2.理由说明:
(1)本次招标参照的国家标准为《GB 4452 室外消火栓》,该国标仅规定了室外消火栓的接口螺纹、部分部件的材质等基本结构和尺寸,未对阀杆、法兰内径、孔间距、阀杆结构、连接杆总成结构和尺寸有明确的形制和尺寸要求。国家标 (略) 场当中的行业产品进行规范、引领、指导和标准化的公共法律法规,但本次招标产品却限定了国标中都未规定的几乎每一个部件的形制、结构与尺寸要求,明显是采用了某品牌具体参数,并 (略) 场主流产品,不合法。
(2)市场当中的室外消火栓产品主流品牌(前十),均按国标规定的部件参数生产,但不可能在国标末规定参数上一致,也未形成在国标规定外其他部件行业标准,因此招标文件中“★”符号标明的“形制、尺寸 ”要求的国标未规定部分仅为某小众厂家参,市场主流品牌厂家均不能完全符合所有“★”符号标明的国标未规定部分要求,这些要求存在明显的指向性、排它性、特定性,违反招标法。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其中第三项明确指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建议:贵司对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形制、尺寸要求按参照国标严格进行修改。
答复:取消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图1 普通型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整体结构示意图》、《图2 栓体示意图》、《图3 阀体示意图》、《图4 阀杆示意图》、《图5 连接杆示意图》、《图6 防撞型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整体结构示意图》、《图7 连接杆示意图》的“★”标注,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严格按本项目技术要求进行生产完成供货,中标候选人在合同签订前按招标人要求提供本项目招标内容所需产品的样品进行测试,测试内容为本项目技术文件的所有要求(包括形制、尺寸、材质、功能等),若出现以下情形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1.未能按要求提供样品进行测试;
2.投标文件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本项目技术要求,但样品测试结果未达到本项目技术要求。
备注:对于样品测试结果符合本项目技术要求的,测试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对于样品测试结果未达到本项目技术要求的,样品测试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中标候选人自行承担。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4:招标文件中: 章节三、投标人资格要求,章节号:3.4、3.5,招标文件原文:“3.4投标人具有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地上消火栓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认证单元为:SS100/65-1.6);3.5投标人具有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地上消火栓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认证单元为:SSF100/65-1.6);备注:认证单元SS100/65-1.6和SSF100/65-1.6后面增加字母或代码为厂家自定义部分,均为合法有效消防产品认证证书。”
依据1: (略) 财政局文件(长财采购【2020】17号), (略) 财政局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略)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第5条,主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略) 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禁止内容: (略) 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详见附件1。
依据2: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于2019年7月30日公布,公布内容如下:关于对十三类消防产品开展自愿性认证工作的通知(应急消评〔2019〕21号),通知公告内明确写明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详见附件2、3、4。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属于非强制资质认证。
请求招标人取消针对投标人资格的第3.4和第3.5条的要求。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属于非强制资质认证,不应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答复:取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三条“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4投标人具有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地上消火栓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认证单元为:SS100/65-1.6);3.5投标人具有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地上消火栓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认证单元为:SSF100/65-1.6);备注:认证单元SS100/65-1.6和SSF100/65-1.6后面增加字母或代码为厂家自定义部分,均为合法有效消防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本次澄清会对长沙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内招标文件的对应内容进行修改。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5:贵司此次招标中商务评分-体系认证中具体内容: 要求投标人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计 1 分、具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计 1 分、具备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计 1 分。(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原件的扫描件及全国认证 (略) 网址查询截图且认证范围须包含消火栓,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消防器材包含了消火栓,消火栓是属于消防器材中的一种。 请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范围为“消防器材”,是否可以计分?
答复:可以。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6:请问同一年度的合同、同一年度对应的发票,但有部分回款是次年回来的,例如:2023年签订的合同、2023年开具的发票,但该合同有部分回款是2024年才回的。请问该合同2024年的回款部分是否可以作为该合同的有效回款记录的凭证,并与该合同2023年度收款记录一起累计计算收款记录金额?
答复:可以。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7:(1)消火栓国家标准除了对法兰尺寸有要求,对其余没有约束,本招标文件提出这么多的尺寸技术要求,而且这些尺寸是不会影响产品性能的,提出这些尺寸的意义何在?原因是什么?有理由怀疑是对某厂家量身定做的。(2)评分标准:类似业绩中普通消火栓*是5分,每增加*加5分,智能消火栓*5分,每增加*加5分,这种评分依据是什么?有理由怀疑是为智能栓厂家量身定做的。智能栓单价远远超过普通消火栓的单价,为什么不是智能栓*5分呢?招标文件中这种评分方式是智能栓厂家拿到满分,倾向太明显。(3)建议普通消火栓和智能消火栓分开招标,智能消火栓厂家智能为主,并不具有普栓生产的优势,建议可以对生产工厂进行考察。
答复:(1)同问题3的答复。(2)按招标文件执行,智能消火栓为国家近两年推行的新型产品,与普通消火栓相比, (略) 场中的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都占比小,结合消火栓行业的实际情况,所以评分标准中类似业绩普通消火栓与智能消火栓要求的合同金额不一致。(3)按招标文件执行。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8: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4 投标人具有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地上消火栓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认证单元为:SS100/65-1.6); 3.5 投标人具有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地上消火栓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认证单元为:SSF100/65-1.6); 备注:认证单元SS100/65-1.6和SSF100/65-1.6后面增加字母或代码为厂家自定义部分,均为合法有效消防产品认证证书。设置不符合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要求,消火栓作为消防给水设备产品已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目前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不能作为资格要求限制具有生产、销售消火栓资质的潜在供应商投标。
事实依据:
在201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意见》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13类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包含消防给水设备产品,如下图所示),改为自愿性认证。
“自愿性产品认证”是对十三类未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的消 防产品,可以进行非强制性认证,非强制性认证是企业的一种自愿行为,称为“自愿性产品认证”。2019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公告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对消 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作出调整。对部分消防产品(见“取消强制性 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管总局注 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请求:
1、请求调整删除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对“消防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重新核定,保证公平公正对待潜在供应商;
2、根据法律法规修正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后,再次组织公开;我公司对本项目高度重视并由衷希望能够为采购人提供优质的服务。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合规进行,如本项目存在不合规因素,我方将保留向上级财政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的权利。
答复:同问题4的答复。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9: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3.4投标人具有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地上消火栓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认证单元为:SS100/65-1.6);3.5 投标人具有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地上消火栓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认证单元为:SSF100/65-1.6);备注:认证单元 SS100/65-1.6和 SSF100/65-1.6 后面增加字母或代码为厂家自定义部分,均为合法有效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消火栓作为消防给水设备产品已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范围,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不能作为资格要求限制潜在供应商投标。
事实依据:
2019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13类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改为自愿性认证,这其中就包含消防给水设备产品。“自愿性产品认证”即对十三类未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可以进行非强制性认证, 非强制性认证是企业的一种自愿行为.也就是说你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认证,也可不认证, (略) 场销售。不久之后,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公告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对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作出调整。对部分消防产品(见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管总局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继续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法律依据:
(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请求: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取消上述不合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排他性的条款,并澄清相关内容。
答复:同问题4的答复。
三、本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担保缴纳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不变。
本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修改,若本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为准。敬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四、澄清部分
本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第四章“5、智能室外消火栓(4)智能消火栓通信协议应符合长沙供水统一通信协议(见附件一)”的“附件一”进行补充。
五、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招标人: (略)
地 址: (略) (略) 6号
联系人:许先生
电 话:0731-*
招标代理机构: 中科 (略)
地 址: (略) 天 (略) 413号运成大厦12楼1212室
联系人:莫康琪、谢立志、谢亚辰
邮 编:*
电 话:0731-*(*)
长沙供水有限公司长沙供水有限公司2024-2025年室外消火栓、防撞型地上消火栓、智能室外消火栓、防撞型智能室外消火栓、智能帽、智能室外取水栓采购澄清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5-16 浏览量:
项目名称 | (略) 2024-2025年室外消火栓、防撞型地上消火栓、智能室外消火栓、防撞型智能室外消火栓、智能帽、智能室外取水栓采购 | ||
项目编号 | CSFC* | ||
交易分类 | 货物类 | 所属管辖范围 | 市本级 |
相关公告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ZKGS(ZB)-*
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2024-2025年室外消火栓、防撞型地上消火栓、智能室外消火栓、防撞型智能室外消火栓、智能帽、智能室外取水栓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4-04-30
二、答疑信息
(略) 2024-2025年室外消火栓、防撞型地上消火栓、智能室外消火栓、防撞型智能室外消火栓、智能帽、智能室外取水栓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该项目已于2024年4月30日在长沙公共 (略) 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于2024年5月13日17时00分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现对该项目发布澄清及答疑文件。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招标文件五、投标保证金5.1递送投标文件前,投标人须交付投标保证金为*.00 元。长沙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内投标保证金为*.00元。请问投标保证金应按哪边为准?
答复:投标保证金以*.00元为准,本次澄清会对长沙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内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进行修正。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一、招标采购的产品“顶部应有完全遮挡阀杆的装置(智能锁)”的要求不合法,存在明显的指向性、排它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更改。
1.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第二大项“技术要求”的第5项“智能室外消火栓” 、第6项“智能帽”、第7项“智能室外取水栓”、第8项“防撞型智能室外消火栓”中的文字内容与图纸标注中均要求“智能消火栓顶部应有完全遮挡阀杆的装置(智能锁),防止消防扳手直接开启消火栓取水,该装置不能随意打开,遇到恶意破坏能够立即报警”、“该处须有防止消防扳手直接放入接触丝杆的遮挡装置”。
2.理由说明:
(1)消火栓是消防火灾救援的关键设备,阀杆是打开消火栓取水救火的重要部件,消火栓自身本体和消火栓的重要部件都不应被遮挡,招标文件的要求明显不符合该法律规定。
(2)防止随意开启消火栓取水的方式有“阀轴锁装置”、“磁吸阀杆加特定扳手”、“遮挡阀杆装置”等方式,贵司作为用户单位目的是为了防止消火栓被随意打开取水,以上几种方式均可以达到,不应当只限定“遮挡阀杆装置”方式。且“遮挡阀杆装置”方 (略) 场上主流品牌应用,仅有“ (略) ” (略) 场主流厂家的产品符合该项要求。存在明显的指向性、排它性, (略) 场主导地位的品牌排除,严重违反招标。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建议:“1”中所述的招标产品按《中国人民消防法》要求更改为:“智能消火栓应有防止直接开启消火栓取水的装置,该装置不能随意打开,遇到恶意破坏能够立即报警”。
答复:1.该技术要求与《 (略) 智能室外消火栓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一致,遮挡装置作为智能消火栓本身的一部分,不存在“遮挡消火栓”,故并不违反《消防法》相关规定。2.经了解,“遮挡阀杆装置”式的智能消火栓(智能帽)市面上已有诸多品牌,上海、福建、浙江等省均有品牌厂家生产该种形式产品,并非单一厂家独有或存在指向性的技术门槛,故不具有排他性。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3:二、招标采购的产品用“★”符号标明的条款,特别是用“★”符号标明的“形制、尺寸 ”的要求非常具体,不合常理,超越国标,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排它性和特定性,建议按本次招标参照的国家标准《GB4452室外消火栓》有规定的部件要求修改该项要求,不违反现行招标法,用特定的某些小品 (略) 场主流品牌。
1.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第二大项“技术要求”的第3项“普通型室外地上式消火栓”、第4项“防撞型室外地上式消火栓”、第5项“智能室外消火栓” 、第6项“智能帽”、第7项“智能室外取水栓”、第8项“防撞型智能室外消火栓”中的文字和图表中限定了非常具体的用“★”符号标明的“形制、尺寸 ”要求,包括高度、法兰结构、孔间距、法兰盘内径尺寸、阀杆结构与尺寸、连接杆总成结构与尺寸等几乎每一个部件的结构与尺寸,且其中任何一条有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投标无效。
2.理由说明:
(1)本次招标参照的国家标准为《GB 4452 室外消火栓》,该国标仅规定了室外消火栓的接口螺纹、部分部件的材质等基本结构和尺寸,未对阀杆、法兰内径、孔间距、阀杆结构、连接杆总成结构和尺寸有明确的形制和尺寸要求。国家标 (略) 场当中的行业产品进行规范、引领、指导和标准化的公共法律法规,但本次招标产品却限定了国标中都未规定的几乎每一个部件的形制、结构与尺寸要求,明显是采用了某品牌具体参数,并 (略) 场主流产品,不合法。
(2)市场当中的室外消火栓产品主流品牌(前十),均按国标规定的部件参数生产,但不可能在国标末规定参数上一致,也未形成在国标规定外其他部件行业标准,因此招标文件中“★”符号标明的“形制、尺寸 ”要求的国标未规定部分仅为某小众厂家参,市场主流品牌厂家均不能完全符合所有“★”符号标明的国标未规定部分要求,这些要求存在明显的指向性、排它性、特定性,违反招标法。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其中第三项明确指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建议:贵司对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形制、尺寸要求按参照国标严格进行修改。
答复:取消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图1 普通型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整体结构示意图》、《图2 栓体示意图》、《图3 阀体示意图》、《图4 阀杆示意图》、《图5 连接杆示意图》、《图6 防撞型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整体结构示意图》、《图7 连接杆示意图》的“★”标注,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严格按本项目技术要求进行生产完成供货,中标候选人在合同签订前按招标人要求提供本项目招标内容所需产品的样品进行测试,测试内容为本项目技术文件的所有要求(包括形制、尺寸、材质、功能等),若出现以下情形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1.未能按要求提供样品进行测试;
2.投标文件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本项目技术要求,但样品测试结果未达到本项目技术要求。
备注:对于样品测试结果符合本项目技术要求的,测试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对于样品测试结果未达到本项目技术要求的,样品测试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中标候选人自行承担。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4:招标文件中: 章节三、投标人资格要求,章节号:3.4、3.5,招标文件原文:“3.4投标人具有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地上消火栓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认证单元为:SS100/65-1.6);3.5投标人具有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地上消火栓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认证单元为:SSF100/65-1.6);备注:认证单元SS100/65-1.6和SSF100/65-1.6后面增加字母或代码为厂家自定义部分,均为合法有效消防产品认证证书。”
依据1: (略) 财政局文件(长财采购【2020】17号), (略) 财政局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略)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第5条,主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略) 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禁止内容: (略) 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详见附件1。
依据2: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于2019年7月30日公布,公布内容如下:关于对十三类消防产品开展自愿性认证工作的通知(应急消评〔2019〕21号),通知公告内明确写明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详见附件2、3、4。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属于非强制资质认证。
请求招标人取消针对投标人资格的第3.4和第3.5条的要求。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属于非强制资质认证,不应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答复:取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三条“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4投标人具有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地上消火栓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认证单元为:SS100/65-1.6);3.5投标人具有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地上消火栓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认证单元为:SSF100/65-1.6);备注:认证单元SS100/65-1.6和SSF100/65-1.6后面增加字母或代码为厂家自定义部分,均为合法有效消防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本次澄清会对长沙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内招标文件的对应内容进行修改。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5:贵司此次招标中商务评分-体系认证中具体内容: 要求投标人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计 1 分、具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计 1 分、具备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计 1 分。(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原件的扫描件及全国认证 (略) 网址查询截图且认证范围须包含消火栓,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消防器材包含了消火栓,消火栓是属于消防器材中的一种。 请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范围为“消防器材”,是否可以计分?
答复:可以。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6:请问同一年度的合同、同一年度对应的发票,但有部分回款是次年回来的,例如:2023年签订的合同、2023年开具的发票,但该合同有部分回款是2024年才回的。请问该合同2024年的回款部分是否可以作为该合同的有效回款记录的凭证,并与该合同2023年度收款记录一起累计计算收款记录金额?
答复:可以。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7:(1)消火栓国家标准除了对法兰尺寸有要求,对其余没有约束,本招标文件提出这么多的尺寸技术要求,而且这些尺寸是不会影响产品性能的,提出这些尺寸的意义何在?原因是什么?有理由怀疑是对某厂家量身定做的。(2)评分标准:类似业绩中普通消火栓*是5分,每增加*加5分,智能消火栓*5分,每增加*加5分,这种评分依据是什么?有理由怀疑是为智能栓厂家量身定做的。智能栓单价远远超过普通消火栓的单价,为什么不是智能栓*5分呢?招标文件中这种评分方式是智能栓厂家拿到满分,倾向太明显。(3)建议普通消火栓和智能消火栓分开招标,智能消火栓厂家智能为主,并不具有普栓生产的优势,建议可以对生产工厂进行考察。
答复:(1)同问题3的答复。(2)按招标文件执行,智能消火栓为国家近两年推行的新型产品,与普通消火栓相比, (略) 场中的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都占比小,结合消火栓行业的实际情况,所以评分标准中类似业绩普通消火栓与智能消火栓要求的合同金额不一致。(3)按招标文件执行。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8: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4 投标人具有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地上消火栓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认证单元为:SS100/65-1.6); 3.5 投标人具有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地上消火栓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认证单元为:SSF100/65-1.6); 备注:认证单元SS100/65-1.6和SSF100/65-1.6后面增加字母或代码为厂家自定义部分,均为合法有效消防产品认证证书。设置不符合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要求,消火栓作为消防给水设备产品已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目前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不能作为资格要求限制具有生产、销售消火栓资质的潜在供应商投标。
事实依据:
在201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意见》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13类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包含消防给水设备产品,如下图所示),改为自愿性认证。
“自愿性产品认证”是对十三类未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的消 防产品,可以进行非强制性认证,非强制性认证是企业的一种自愿行为,称为“自愿性产品认证”。2019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公告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对消 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作出调整。对部分消防产品(见“取消强制性 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管总局注 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请求:
1、请求调整删除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对“消防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重新核定,保证公平公正对待潜在供应商;
2、根据法律法规修正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后,再次组织公开;我公司对本项目高度重视并由衷希望能够为采购人提供优质的服务。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合规进行,如本项目存在不合规因素,我方将保留向上级财政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的权利。
答复:同问题4的答复。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9: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3.4投标人具有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地上消火栓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认证单元为:SS100/65-1.6);3.5 投标人具有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地上消火栓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认证单元为:SSF100/65-1.6);备注:认证单元 SS100/65-1.6和 SSF100/65-1.6 后面增加字母或代码为厂家自定义部分,均为合法有效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消火栓作为消防给水设备产品已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范围,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不能作为资格要求限制潜在供应商投标。
事实依据:
2019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13类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改为自愿性认证,这其中就包含消防给水设备产品。“自愿性产品认证”即对十三类未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可以进行非强制性认证, 非强制性认证是企业的一种自愿行为.也就是说你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认证,也可不认证, (略) 场销售。不久之后,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公告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对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作出调整。对部分消防产品(见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管总局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继续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法律依据:
(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请求: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取消上述不合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排他性的条款,并澄清相关内容。
答复:同问题4的答复。
三、本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担保缴纳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不变。
本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修改,若本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为准。敬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四、澄清部分
本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第四章“5、智能室外消火栓(4)智能消火栓通信协议应符合长沙供水统一通信协议(见附件一)”的“附件一”进行补充。
五、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招标人: (略)
地 址: (略) (略) 6号
联系人:许先生
电 话:0731-*
招标代理机构: 中科 (略)
地 址: (略) 天 (略) 413号运成大厦12楼1212室
联系人:莫康琪、谢立志、谢亚辰
邮 编:*
电 话: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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