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01标段电力迁改工程监理招标更正公告-招标/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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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副中心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01标段电力迁改工程监理招标更正公告-招标/资审公告

(略) 副中心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01标段电力迁改工程监理 - 招标更正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FSF1A*)
发布时间:2024-05-16 15:32:53


更正内容描述


公告中“2. 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中“招标暂估金额:*元人民币”内容,更正为“招标暂估金额:*元人民币”。“6.投标文件的递交( (略) 络递交)”中“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 10 时00 分”内容,更正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7日 14 时 30 分”。

更正后最新公告


一、招标条件

(略) 副中心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01标段电力迁改工程监理 (招标项目编号: FSF1A* ) ,已由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准 (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副中心站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 ( 京发改(前期)[2019]17号 ) ),资金来源为 政府投资(地方) ,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北京京投 (略) ,招标代理机构为 中国 (略)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招标内容与范围: 本工程招标范围:设计图纸和说明范围内的电力迁改工程等全部施工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地块范围内的10kV及以 (略) 、电力电缆及电力设备进行拆除、改移,土方开挖、回填、新建井、管道及设备的铺设、安装、调试、验收等全部工作内容的监理工作,并配合招标人进行相关报批、报建、竣工备案等工作。 其他监理工作内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调试、试生产、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设备监造以及协调招标人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此外,监理投标人还须按招标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招标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
招标暂估金额: * (元人民币)
项目地址: 北京 通州 (略) 、 (略) 、 (略)
其它说明: 无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电力工程*级及以上(专业、等级)工程监理资质,具有 近5年内(2019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已竣工项目投资额*元及以上的电力工程施工 (近年类似工程描述)监理业绩。其中,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电力工程,具有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不可以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本项目 不允许 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2024-04-03 09:00:00 - 2024-04-08 09:00:00
招标文件获取方法: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且资质符合规定的,通过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数字身份 (略) (网址:http://** )下载招标文件。 凡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者,请于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每日上午9 时至 11 时,下午 14 时至17 时拨打电话010-*/3277(提供电子邮箱)领取招标技术资料。
招标文件获取地址: http://**
招标文件是否收费: 否
其它说明: 无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4-06-07 14:30:00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人资质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方可通过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数字身份 (略) (网址:http://** )上传投标文件,并保存文件上传成功回执,递交时间以回执载明的上传成功时间为准。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 http://**
其它说明: 无

六、其他公告内容

其他公告内容 : 无
潜在投标单位必须下载招标文件才能递交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应至少有一个联合体成员下载招标文件)

七、公告发布媒介

(略) (略) http://**);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 北京京投 (略)
地址: (略) 朝阳 (略) (略) 3号楼9层*
联系人: 左先生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无
传真: 无
网址: 无
招标人账号: 无
招标人开户行: 无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中国 (略)
地址: (略) 海淀区 (略) 32号
联系人: 姚女士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无
传真: 无
网址: 无
招标代理机构账号: 无
招标代理机构开户行: 无
声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招标项目交易中心仅提供招投标信息及开、评标场所等见证服务,不具有行政监督管理责任, 招标过程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及解释。招标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略) 副中心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01标段电力迁改工程监理 - 招标更正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FSF1A*)
发布时间:2024-05-16 15:32:53


更正内容描述


公告中“2. 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中“招标暂估金额:*元人民币”内容,更正为“招标暂估金额:*元人民币”。“6.投标文件的递交( (略) 络递交)”中“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 10 时00 分”内容,更正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7日 14 时 30 分”。

更正后最新公告


一、招标条件

(略) 副中心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01标段电力迁改工程监理 (招标项目编号: FSF1A* ) ,已由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准 (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副中心站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 ( 京发改(前期)[2019]17号 ) ),资金来源为 政府投资(地方) ,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北京京投 (略) ,招标代理机构为 中国 (略)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招标内容与范围: 本工程招标范围:设计图纸和说明范围内的电力迁改工程等全部施工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地块范围内的10kV及以 (略) 、电力电缆及电力设备进行拆除、改移,土方开挖、回填、新建井、管道及设备的铺设、安装、调试、验收等全部工作内容的监理工作,并配合招标人进行相关报批、报建、竣工备案等工作。 其他监理工作内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调试、试生产、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设备监造以及协调招标人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此外,监理投标人还须按招标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招标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
招标暂估金额: * (元人民币)
项目地址: 北京 通州 (略) 、 (略) 、 (略)
其它说明: 无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电力工程*级及以上(专业、等级)工程监理资质,具有 近5年内(2019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已竣工项目投资额*元及以上的电力工程施工 (近年类似工程描述)监理业绩。其中,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电力工程,具有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不可以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本项目 不允许 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2024-04-03 09:00:00 - 2024-04-08 09:00:00
招标文件获取方法: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且资质符合规定的,通过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数字身份 (略) (网址:http://** )下载招标文件。 凡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者,请于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每日上午9 时至 11 时,下午 14 时至17 时拨打电话010-*/3277(提供电子邮箱)领取招标技术资料。
招标文件获取地址: http://**
招标文件是否收费: 否
其它说明: 无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4-06-07 14:30:00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人资质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方可通过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数字身份 (略) (网址:http://** )上传投标文件,并保存文件上传成功回执,递交时间以回执载明的上传成功时间为准。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 http://**
其它说明: 无

六、其他公告内容

其他公告内容 : 无
潜在投标单位必须下载招标文件才能递交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应至少有一个联合体成员下载招标文件)

七、公告发布媒介

(略) (略) http://**);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 北京京投 (略)
地址: (略) 朝阳 (略) (略) 3号楼9层*
联系人: 左先生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无
传真: 无
网址: 无
招标人账号: 无
招标人开户行: 无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中国 (略)
地址: (略) 海淀区 (略) 32号
联系人: 姚女士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无
传真: 无
网址: 无
招标代理机构账号: 无
招标代理机构开户行: 无
声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招标项目交易中心仅提供招投标信息及开、评标场所等见证服务,不具有行政监督管理责任, 招标过程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及解释。招标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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