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盘活存量资产项目特许经营答疑公告
汕头市潮南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盘活存量资产项目特许经营答疑公告
(略) 潮南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盘活存量资产)项目特许经营 答 疑 汇 总 表 | |||||
问题总数:5条 | |||||
序号 | 问题及答复内容 | 提问时间 | |||
问题1 | (略) 或参股公司的业绩是 (略) 的业绩依据? | 2024-5-17 | |||
回答 | 不可以。 | ||||
问题2 | 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中第1.7条规定“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请问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 (略) 的关联公司是否能参与投标? | 2024-5-17 | |||
回答 |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3、1.4.4已明确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具体按该条款执行。 | ||||
问题3 | 特许经营项目规模大,涉及专业多且投资金额较高,为了更好地实施项目,大多数特许经营项目均同意联合体参与投标。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中第1.9条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请问禁止联合体申请是否合理? | 2024-5-17 | |||
回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招标公告已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本项目为TOT(转让—运营—移交)项目,主要招标内容为项目的运营维护,故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 ||||
问题4 | 根据招标文件-附件3:商务评审表-1类似项目业绩-评分标准-注解第1小点规定:“似项目业绩指:包含运营维护服务的水厂(制水厂或净水厂或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项目(如运营维护服务项目或B00或BOT或EPCO或施工总承包+运营项目或特许经营项目或PPP项目等)”及招标文件-附件4:技术评审表-2项目运营能力评分标准-注解第1小点规定,“类似项目指:包含运营维护服务的水厂(制水厂或净水厂或污水处理厂)”,自来水供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存在较大差异,请问采用污水处理厂项目的业绩作为本次招标业绩是否合理? | 2024-5-17 | |||
回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本项目为TOT(转让—运营—移交)项目,主要招标内容为项目的运营维护,评审项将运营维护服务的水厂(制水厂或净水厂或污水处理厂)纳入得分业绩,均能体现投标人在水处理等方面的运营维护能力,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关,符合法律要求。 | ||||
问题5 | 附件2 (略) 潮南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盘活存量资产)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第28.3小点中的附件3(承接原企业合同清单)及附件4(人员安置工作方案)内容缺失。 | 2024-5-17 | |||
回答 | 现补充相关内容,具体详见本答疑附件。 |
(略) 潮南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盘活存量资产)项目特许经营 答 疑 汇 总 表 | |||||
问题总数:5条 | |||||
序号 | 问题及答复内容 | 提问时间 | |||
问题1 | (略) 或参股公司的业绩是 (略) 的业绩依据? | 2024-5-17 | |||
回答 | 不可以。 | ||||
问题2 | 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中第1.7条规定“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请问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 (略) 的关联公司是否能参与投标? | 2024-5-17 | |||
回答 |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3、1.4.4已明确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具体按该条款执行。 | ||||
问题3 | 特许经营项目规模大,涉及专业多且投资金额较高,为了更好地实施项目,大多数特许经营项目均同意联合体参与投标。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中第1.9条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请问禁止联合体申请是否合理? | 2024-5-17 | |||
回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招标公告已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本项目为TOT(转让—运营—移交)项目,主要招标内容为项目的运营维护,故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 ||||
问题4 | 根据招标文件-附件3:商务评审表-1类似项目业绩-评分标准-注解第1小点规定:“似项目业绩指:包含运营维护服务的水厂(制水厂或净水厂或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项目(如运营维护服务项目或B00或BOT或EPCO或施工总承包+运营项目或特许经营项目或PPP项目等)”及招标文件-附件4:技术评审表-2项目运营能力评分标准-注解第1小点规定,“类似项目指:包含运营维护服务的水厂(制水厂或净水厂或污水处理厂)”,自来水供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存在较大差异,请问采用污水处理厂项目的业绩作为本次招标业绩是否合理? | 2024-5-17 | |||
回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本项目为TOT(转让—运营—移交)项目,主要招标内容为项目的运营维护,评审项将运营维护服务的水厂(制水厂或净水厂或污水处理厂)纳入得分业绩,均能体现投标人在水处理等方面的运营维护能力,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关,符合法律要求。 | ||||
问题5 | 附件2 (略) 潮南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盘活存量资产)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第28.3小点中的附件3(承接原企业合同清单)及附件4(人员安置工作方案)内容缺失。 | 2024-5-17 | |||
回答 | 现补充相关内容,具体详见本答疑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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