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苑片区城乡品质更新提升一期安置房项目勘察更正公告-招标/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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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苑片区城乡品质更新提升一期安置房项目勘察更正公告-招标/资审公告

西苑片区城乡品质更新提升(一期)安置房项目勘察

更正公告

致各投标单位:

西苑片区城乡品质更新提升(一期)安置房项目勘察(招标项目编号:*)现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内容如下:

1. 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章中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其他条款中的:“5.订立勘察合同之时,若招标人提出的工程勘察要求与招标文件有变更(如变更工程勘察规模、条件等),中标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无条件执行招标人变更后的勘察要求签订合同、开展勘察。”

2.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章中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其他条款中的6.2履约担保金的提交时间修改为:“6.2履约担保金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前提交给发包人。”

3.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中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第10项7.2.1定金或预付款的内容修改为:“发包人不支付定金、支付预付款。(1)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 。(2)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人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收到勘察人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及同等金额预付款保函后将预付款拨付至勘察人和发包人双方共同监管的指定账户。(3)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按片区分别扣回,每个片区预付款在该片区勘察费用价款支付至80%时扣回预付款。”

4.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中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第12项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的内容修改为:“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在施工过程若因地质方面问题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施工勘察的,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不再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非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时,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发包人按勘察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勘察人超过开工日期10天未进场勘探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4、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逾期超过20日未提交勘察成果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勘察人应退还发包人已付勘察费及承担已付勘察费10%的违约金。5、勘察人在合同订立前应以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等形式向发包人提交中标合同价的 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勘察人完成合同内的详细勘察成果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14 日内无息退还。勘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地质勘察工作,不得将中标工程转让(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提交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6、勘察人未按时参加验槽,每次罚 2000 元。7、勘察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违约金*元/人次,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8、勘察人未按照规范标准、勘察要求实施勘察作业的,违约金*元/次。累积达到5次,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9、勘察人未按发包人提供的钻孔位置钻探且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钻孔位置的每发现一处罚*元,直接从勘察费扣除。10、勘察人后续技术服务存在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勘察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对勘察人进行额外罚款。”

5.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中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第14项17补充条款中6、勘探要求的内容修改为:“本工程地质勘察除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 年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及有关当地法规和规范的要求。(1)判明拟 (略) 场地内有无影响工程稳定性的不良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意见,并提供所需计算参数。(2)查明场地的地层结构、均匀性、土层的分布规律、各层土的工程地质特性以及物理力学性质。对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作出分析评价。特别是查明残积土的分布与厚度以及基岩顶面标高的起伏情况。另外,如发现有地下弧石密集区应探明其分布及性质。(3)提供各地基土层的承载力特征值。(4)根据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工程特性提供适宜的桩型、桩基持力层、估算单桩极限承载力、桩基估算沉降量、桩基设计参数和沉降估算,对预制桩应判断沉桩可能性,对灌注桩应分析影响承载力发挥的各种因素。(5)查明场地内各含水层地下水类型、埋藏情况、渗透系数、腐蚀性以及地下水位的季节变化情况;并对流砂、流土、管涌等现象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6)对基地进行地震评估,并评价地基的液化可能性。(7)了解并分析大面积大厚度的回填土对今后地下水位的影响,提供填土的侧压力系数 Ko,分析填土对建筑物沉降的影响,评估填土对桩基承载力及产生桩负摩阻力的影响。(8)提供满足基坑围护设计、地下室抗浮设计及施工所需的相应资料,对基坑围护措施,降、止水设计及施工开挖作出结论和建议。(9)钻探应采用钻探取土、现场原位测试、室内土工试验等多种勘察及试验手段。原位测试包括静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等。土工试验如下:(10)深孔土样的固结试验最大单位压力值应大于预计的有效土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压缩系数和压缩模量的计算应取自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的压力段。(11)桩尖下如有粘性土层(桩基持力层的软下卧层)则需提供在三轴快剪强度指标,必要时尚需提供前期固结压力,并给出超固结比,压缩指数及回弹指数。(12) (略) 及各单体的场地标高。(1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补充勘察工作。①在施工开挖阶段揭示的岩土条件与勘察报告有较大差别或者验槽人员认为必要时,应有针对性进行补充勘察工作。②当预制打入、静力压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应进行补充勘察工作。(14)应提供钻孔平面布置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质剖面图、工程地质柱状图、岩土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成果表等。(15)提供施工工程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施工现场服务。”

本更正公告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更正公告内容若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正公告的内容为准。本更正公告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 (略) (网址:http://**)、 (略) 公共资源 (略) (网址:http://**)上发布,投标人应自行 (略) 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查看的,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 (略) (盖章)

招标代理:泉州永信房地产 (略) (盖章)

日期:2024年5月20日

西苑片区城乡品质更新提升(一期)安置房项目勘察

更正公告

致各投标单位:

西苑片区城乡品质更新提升(一期)安置房项目勘察(招标项目编号:*)现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内容如下:

1. 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章中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其他条款中的:“5.订立勘察合同之时,若招标人提出的工程勘察要求与招标文件有变更(如变更工程勘察规模、条件等),中标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无条件执行招标人变更后的勘察要求签订合同、开展勘察。”

2.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章中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其他条款中的6.2履约担保金的提交时间修改为:“6.2履约担保金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前提交给发包人。”

3.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中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第10项7.2.1定金或预付款的内容修改为:“发包人不支付定金、支付预付款。(1)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 。(2)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人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收到勘察人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及同等金额预付款保函后将预付款拨付至勘察人和发包人双方共同监管的指定账户。(3)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按片区分别扣回,每个片区预付款在该片区勘察费用价款支付至80%时扣回预付款。”

4.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中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第12项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的内容修改为:“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在施工过程若因地质方面问题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施工勘察的,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不再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非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时,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发包人按勘察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勘察人超过开工日期10天未进场勘探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4、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逾期超过20日未提交勘察成果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勘察人应退还发包人已付勘察费及承担已付勘察费10%的违约金。5、勘察人在合同订立前应以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等形式向发包人提交中标合同价的 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勘察人完成合同内的详细勘察成果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14 日内无息退还。勘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地质勘察工作,不得将中标工程转让(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提交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6、勘察人未按时参加验槽,每次罚 2000 元。7、勘察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违约金*元/人次,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8、勘察人未按照规范标准、勘察要求实施勘察作业的,违约金*元/次。累积达到5次,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9、勘察人未按发包人提供的钻孔位置钻探且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钻孔位置的每发现一处罚*元,直接从勘察费扣除。10、勘察人后续技术服务存在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勘察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对勘察人进行额外罚款。”

5.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中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第14项17补充条款中6、勘探要求的内容修改为:“本工程地质勘察除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 年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及有关当地法规和规范的要求。(1)判明拟 (略) 场地内有无影响工程稳定性的不良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意见,并提供所需计算参数。(2)查明场地的地层结构、均匀性、土层的分布规律、各层土的工程地质特性以及物理力学性质。对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作出分析评价。特别是查明残积土的分布与厚度以及基岩顶面标高的起伏情况。另外,如发现有地下弧石密集区应探明其分布及性质。(3)提供各地基土层的承载力特征值。(4)根据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工程特性提供适宜的桩型、桩基持力层、估算单桩极限承载力、桩基估算沉降量、桩基设计参数和沉降估算,对预制桩应判断沉桩可能性,对灌注桩应分析影响承载力发挥的各种因素。(5)查明场地内各含水层地下水类型、埋藏情况、渗透系数、腐蚀性以及地下水位的季节变化情况;并对流砂、流土、管涌等现象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6)对基地进行地震评估,并评价地基的液化可能性。(7)了解并分析大面积大厚度的回填土对今后地下水位的影响,提供填土的侧压力系数 Ko,分析填土对建筑物沉降的影响,评估填土对桩基承载力及产生桩负摩阻力的影响。(8)提供满足基坑围护设计、地下室抗浮设计及施工所需的相应资料,对基坑围护措施,降、止水设计及施工开挖作出结论和建议。(9)钻探应采用钻探取土、现场原位测试、室内土工试验等多种勘察及试验手段。原位测试包括静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等。土工试验如下:(10)深孔土样的固结试验最大单位压力值应大于预计的有效土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压缩系数和压缩模量的计算应取自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的压力段。(11)桩尖下如有粘性土层(桩基持力层的软下卧层)则需提供在三轴快剪强度指标,必要时尚需提供前期固结压力,并给出超固结比,压缩指数及回弹指数。(12) (略) 及各单体的场地标高。(1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补充勘察工作。①在施工开挖阶段揭示的岩土条件与勘察报告有较大差别或者验槽人员认为必要时,应有针对性进行补充勘察工作。②当预制打入、静力压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应进行补充勘察工作。(14)应提供钻孔平面布置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质剖面图、工程地质柱状图、岩土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成果表等。(15)提供施工工程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施工现场服务。”

本更正公告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更正公告内容若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正公告的内容为准。本更正公告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 (略) (网址:http://**)、 (略) 公共资源 (略) (网址:http://**)上发布,投标人应自行 (略) 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查看的,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 (略) (盖章)

招标代理:泉州永信房地产 (略) (盖章)

日期: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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