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达到报废标准收割机报废的公告
关于对达到报废标准收割机报废的公告
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农业部令第2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一)报废的;无法收回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现公告下列机具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所有者 | 机械类型 | 号牌号码 | 型号 | 生产企业 | 注册登记日期 |
黄金梅 | 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 粤* | 峰陵4LB-150 | 江苏常发 (略) | 2013年 |
龙川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7日
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农业部令第2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一)报废的;无法收回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现公告下列机具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所有者 | 机械类型 | 号牌号码 | 型号 | 生产企业 | 注册登记日期 |
黄金梅 | 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 粤* | 峰陵4LB-150 | 江苏常发 (略) | 2013年 |
龙川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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