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线配电工程的招标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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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线配电工程的招标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60,000元
控制价(最高限价) 6,*
评标办法 见招标文件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贡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川南妇女儿童医疗康复中心(项目名称)施工外线配电工程标段 补遗文件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略)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川南妇女儿童医疗康复中心(项目名称)施工外线配电工程标段,现就招标文件作出以下补遗。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其他补充内容”中1.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性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承包人、国家审计机构均有权提出修正,将修正后的金额在竣工结算中支付或扣除。

2.本工程所采用的全部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应质量规范标准的合格产品。

3.安全文明措施必须满足规范,并经考评后,按考评计发安全文明措施费。

4.临时设施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否则要扣减临时设施费。

5.施工期间的水、电由承包人负责。

6.承包人及其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因违规违法致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与发包人无关。

7.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审减额在 10%(含)以内,审计劳务费由发包方承担,如超过 10%,审计劳务费则由承包方承担。

8.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拖延工期超过 30 天,除按 1000 元/天扣减工程款外,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承包人施工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

现更正为:

1.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性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承包人、国家审计机构均有权提出修正,将修正后的金额在竣工结算中支付或扣除。

2.本工程所采用的全部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应质量规范标准的合格产品。

3.安全文明措施必须满足规范,并经考评后,按考评计发安全文明措施费。

4.临时设施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否则要扣减临时设施费。

5.施工期间的水、电由承包人负责。

6.承包人及其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因违规违法致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与发包人无关。

7.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审减额在 10%(含)以内,审计劳务费由发包方承担,如超过 10%,审计劳务费则由承包方承担。

8. (略) (略) 政 (略) 等区域,中标单位 (略) 政、 (略) 管理处等相关行政职能管理单位和部门,保证顺利施工。

9.中标单位应严格按图纸要求施工,在规定的工期内完工。

10.工程施工完成后15日内,承包人应确保工程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工程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后15日内须保证本项目正常送电。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则按5000元/天扣减工程款。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拖延工期超过30天或因承包人原因未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无法正常送电,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承包人施工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

除上述内容外招标文件无其他更改。

(略) (略)

(略) (略)

2024年05月22日

递交时间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60,000元
控制价(最高限价) 6,*
评标办法 见招标文件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贡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川南妇女儿童医疗康复中心(项目名称)施工外线配电工程标段 补遗文件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略)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川南妇女儿童医疗康复中心(项目名称)施工外线配电工程标段,现就招标文件作出以下补遗。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其他补充内容”中1.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性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承包人、国家审计机构均有权提出修正,将修正后的金额在竣工结算中支付或扣除。

2.本工程所采用的全部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应质量规范标准的合格产品。

3.安全文明措施必须满足规范,并经考评后,按考评计发安全文明措施费。

4.临时设施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否则要扣减临时设施费。

5.施工期间的水、电由承包人负责。

6.承包人及其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因违规违法致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与发包人无关。

7.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审减额在 10%(含)以内,审计劳务费由发包方承担,如超过 10%,审计劳务费则由承包方承担。

8.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拖延工期超过 30 天,除按 1000 元/天扣减工程款外,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承包人施工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

现更正为:

1.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性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承包人、国家审计机构均有权提出修正,将修正后的金额在竣工结算中支付或扣除。

2.本工程所采用的全部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应质量规范标准的合格产品。

3.安全文明措施必须满足规范,并经考评后,按考评计发安全文明措施费。

4.临时设施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否则要扣减临时设施费。

5.施工期间的水、电由承包人负责。

6.承包人及其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因违规违法致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与发包人无关。

7.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审减额在 10%(含)以内,审计劳务费由发包方承担,如超过 10%,审计劳务费则由承包方承担。

8. (略) (略) 政 (略) 等区域,中标单位 (略) 政、 (略) 管理处等相关行政职能管理单位和部门,保证顺利施工。

9.中标单位应严格按图纸要求施工,在规定的工期内完工。

10.工程施工完成后15日内,承包人应确保工程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工程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后15日内须保证本项目正常送电。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则按5000元/天扣减工程款。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拖延工期超过30天或因承包人原因未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无法正常送电,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承包人施工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

除上述内容外招标文件无其他更改。

(略) (略)

(略) (略)

2024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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