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一期6#学术报告厅声光电采购安装工程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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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一期6#学术报告厅声光电采购安装工程更正公告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一期)6#学术报告厅声光电采购安装工程更正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5-27 浏览量:

项目名称 湖南信息 (略) 新校区建设项目(一期)6#学术报告厅声光电采购安装工程
项目编号 CSFC*
交易分类 货物类 所属管辖范围 望城区
相关公告

潜在投标人:

湖南信息 (略) 新校区建设项目(一期)6#学术报告厅声光电采购安装工程项目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规定时间2024年5月21日17时00分截止。现根据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归纳整理统一回复如下:

一、答疑内容:

质疑内容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3-2 ②商务评审中:投标人具有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资质,资质为一级的计 2 分,资质为二级的计 1 分,其他不计分。【注:提供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扫描件,否则不计分。】

经查实,《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资质》发证机关为“中国音响行业协会”,该协会英文CHINA AUDIO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CAIA”。于2007年5月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商业登记证号码:*, 是社团组织。中国音响行业协会,是民政部通报的第七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之一。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未指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资质发证机构,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音视频系统集成相关资质证书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质疑内容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3-2 ①技术部分评审中:投标人所投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软件已取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备案等级为二级或以上的计3分,没有不计分。【提供有效期内的备案证明扫描件,否则不计分。】

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是针对 (略) 的网络运营者或软件开发商而颁发的证书。而“全数字会议系统” (略) 本地系统,无采集用户敏感信息的隐患。此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张冠李戴,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同时按照招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会议发言的三个品牌中,只有一个品牌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具有唯一指向性。存在严重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修改或删除。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 (略) 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项目建成后将会承办各类学术交流会, (略) ,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软件涉及多方用户信息安全,要求投标人所投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软件取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将为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和后期到所 (略) 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提供有力保障,招标文件商务条件与实际需要相适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第八条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及注释,招标人所提供的所推荐的品牌仅供投标人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时可以全部(或部分)选用替代品牌,但这些替代品牌需相当于或优于招标人的推荐选用品牌。

质疑内容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3-2 ①技术部分评审中:投标人所投“U段无线手持话筒产品”已经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检验并已取得《短距离微功率设备射频认证试验报告》的计3分,没有不计分。【提供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否则不计分。】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所检测的设备产品为国产品牌,按照招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会议发言中“无线话简、头戴话筒”所推荐三个品牌舒尔(SHURE)、森海塞尔(Sennheiser)、铁三角皆为进口品牌,此条与“招标人所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中所推荐的品牌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时可以全部(或部分)选用替代品牌,但这些替代品牌需相当于或优于招标人的推荐选用品牌”相悖,拉低了品牌档次,与建设需求不符。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可对国内外各类无线电设备的无线射频参数进行检测、验证和评估

质疑内容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3-2 ②商务评审中:所投本项目“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制造商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5认证证书的计2分,具有CMMI4认证证书的计1分,其他不计分。【注: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否则不计分。】

(一)CMM/CMMI认证由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提出一个评估的依据和框架,未经认监委认证机构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2021-02-04]关于CMM/CMMI认证证书(留言编号:1537-*)的回复,已明确规定CMMI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为国企采购,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证书能够客观的反映和体现系统软件成熟度、稳定可靠性,招标文件商务条件与实际需要相适应

质疑内容5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清单-6幢栋”的“一、音频扩声系统”中的序号1“左右线阵列扬声器”[项目特征描述]2.▲为满足声场要求,线阵扬声器垂直角度应有多种选择,需提供产品 (略) 查询链接佐证并提供具有CMA、CNAS、ilac-MR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事实依据:衡量一款扬声器的产品质量主要是根据该产品的声学性能,如:失真度、频响范围、信噪比、声压级等,而该条要求却把安装方式作为重要技术评分项(标记▲),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请求: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请求修改为一般参数(去除▲)或删除该条款。

回复:已修改。请自行关注本项目《更正公告》相关内容。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清单-6幢栋”的“一、音频扩声系统”中的序号12“数字音频处理器”[项目特征描述]▲12、为保证系统稳定性,所投产品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 (略) 许可证及CE认证,电 (略) 许可证需提供工业和信 (略) 截图进行佐证,证明材料需提供复印件。

事实依据: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略) 令第291号)第5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电 (略) 管理办法》第2条和第4条的规定,进网许可只限于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互 (略) 间互联的设备。本次项目中使用的“数字音频处理器”是一种数字化的音频信号处理设备,满足改善音质、矩阵混音、消噪、消回音、消反馈等音频处理需求。不属于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互 (略) 间互联的设备,故该产品要求提供电 (略) 许可证存在不合理性,违反相关规定。

第二、CE认证为欧盟认证,使用的是欧盟的标准,产品只有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30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则需要CE认证。而本项目是国内项目,要求提供欧盟认证证书,明显的存在不合理性,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请求: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请求删除该条款。

回复:已修改,请自行关注本项目《更正公告》相关内容。

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清单-6幢栋”的“一、音频扩声系统”中的序号15“舞台话筒数字音频矩阵处理器-(12进8出,带D (略) 络64通道数字音频传输)”[项目特征描述]▲为保证系统稳定性,所投产品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 (略) 许可证及CE认证,电 (略) 许可证需提供工业和信 (略) 截图进行佐证,证明材料需提供复印件。

事实依据: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略) 令第291号)第5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电 (略) 管理办法》第2条和第4条的规定,进网许可只限于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互 (略) 间互联的设备。本次项目中使用的“舞台话筒数字音频矩阵处理器”是一种多功能数字音频处理设备,它通过将多通道输入的模拟信号转化为数字信号,然后对数字信号进行一系列可调谐的算法处理,以满足改善音质、矩阵混音、消噪、消回音、消反馈等应用需求。不属于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互 (略) 间互联的设备,故该产品要求提供电 (略) 许可证存在不合理性,违反相关规定。

第二、CE认证为欧盟认证,使用的是欧盟的标准,产品只有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30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则需要CE认证。而本项目是国内项目,要求提供欧盟认证证书,明显的存在不合理性,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请求: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请求删除该条款。

回复:已修改,请自行关注本项目《更正公告》相关内容。

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清单-6幢栋”的“一、音频扩声系统”中的序号26“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 [项目特征描述]▲8、可调节音频输入的灵敏度:系统主机内置话筒增益调节和数字音色库,每只话筒单元的增益都可以独立调节,每只话筒单元都可以独自选择预设音色库中的音色(提供具有CNAS、ilac-MR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0、音频插入功能,用于连接外部音频处理设备:具有≥6 路输入,其中≥ 2 路话筒/线路输入,≥2 路辅助输入,≥2 路返回输入(提供具有CNAS、ilac-MR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事实依据:该产品是会议系统主机,主要功能是对会议单元的控制和会议的管理,针对本次项目技术参数,其他厂家产品虽然技术参数规格可以满足,但是并没有在检测报告中体现,设备对于此功能参数体现在检测报告中为不合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请求: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请求删除这些参数的“(提供具有CNAS、ilac-MR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要求。

回复:已修改,请自行关注本项目《更正公告》相关内容。

质疑事项9: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清单-6幢栋”的“五、LED视频系统”中的序号1和序号18项LED显示屏[项目特征描述]▲具有H2S宽动态处理技术,解决主控机二次重复播放时的衰减等现象,支持一键点屏技术,开机后自动识别连接,无需重新系统配置, (略) 一键下载程序文件和调试。(提供具有CMA、ilAC-MRA及CNAS标识的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

事实依据:随着LED显示行业的迅速发展,产品的功能越来越多,针对产品的功能检测项也越来越多,但是每个厂家的功能检测项都会有所不同,针对本次项目技术参数,其他厂家产品虽然技术参数规格可以满足,但是并没有在检测报告中体现,设备对于此功能参数体现在检测报告中明显不合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请求: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请求删除这些参数的“(提供具有CMA、ilAC-MRA及CNAS标识的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要求。

回复:已修改,请自行关注本项目《更正公告》相关内容。

质疑事项10:《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评分办法前附表3-2产品质量中“1、投标人所投LED 显示屏产品符合《室内 LED 显示终端HDR特性认证技术规范》要求,并通过HDR3.0认证的计 2 分。”

事实依据:我司经过认证 (略) 查询了解利亚德、洲明、艾比森、强力巨彩等主流制造商,此项能满足HDR3.0认证的制造商品牌只有利亚德。《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评分办法前附表3-2产品质量中“1、投标人所投“LED 显示屏产品”符合《室内 LED 显示终端 HDR 特性认证技术规范》要求,并通过 HDR3.0认证的计2分。存在严重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修改或删除。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经查询,市场多家主流LED显示屏制造商品牌均通过HDR3.0认证,质疑事项不属实。

质疑事项1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评分办法前附表3-2制造商实力中“所投本项目LED屏幕类产品制造商具有数据管理能力,依据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2018),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的计1.5分”

事实依据:我司询问了解到本项目中对于制造商数据管理能力没有明确说明和要求,也和项目实际使用场景没有任何关联。所以《 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分办法中评分办法前附表3-2制造商实力中“所投本项目 LED 屏幕类产品制造商具有数据管理能力,依据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2018),通过 DCMM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的计 1.5分”存在严重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修改或删除。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该项商务条件符合采购需求及实际需要。

质疑事项12:《 招标控制价清单》“一、音视频扩声系统中;1、左右线阵列扬声器、26、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五、LED视频系统中:1、LED显示屏”参数里面都要求提供提供具有CMA、ilAC-MRA及CNAS标识的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

事实依据:我司在全国认证 (略) 查到这些相关检测报告存在严重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删除。

回复:已修改,请自行关注本项目《更正公告》相关内容。

质疑事项13: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方法(综合评标法)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9号等规定,以及认为采购文件未明确核心产品、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集中采购政策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问题。

回复:本项目属于国企采购。

二、其他:

(1)上述修改的内容已在招标文件中进行了相应修改,详见本项目发布的《更正公告》和《答疑文件正文》。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顺延至2024年6月19日9:00:00。

(3)本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修改,若本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为准。敬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 (略) (略)

地 址: (略) 芙蓉区 (略) 248号

联系人:叶先生

电 话:0731-*

(略) :北京江河润泽 (略)

地址: (略) 雨花 (略) 411号园康星都荟写字楼14楼1405-1409房

联系人:汪文霞、李嘉敏

电 话:0731-*

E-mail:*@*63.com

纪检监督: (略) 国资 (略) 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1-*

邮箱:*@*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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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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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5-27 浏览量:

项目名称 湖南信息 (略) 新校区建设项目(一期)6#学术报告厅声光电采购安装工程
项目编号 CSFC*
交易分类 货物类 所属管辖范围 望城区
相关公告

潜在投标人:

湖南信息 (略) 新校区建设项目(一期)6#学术报告厅声光电采购安装工程项目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规定时间2024年5月21日17时00分截止。现根据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归纳整理统一回复如下:

一、答疑内容:

质疑内容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3-2 ②商务评审中:投标人具有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资质,资质为一级的计 2 分,资质为二级的计 1 分,其他不计分。【注:提供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扫描件,否则不计分。】

经查实,《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资质》发证机关为“中国音响行业协会”,该协会英文CHINA AUDIO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CAIA”。于2007年5月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商业登记证号码:*, 是社团组织。中国音响行业协会,是民政部通报的第七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之一。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未指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资质发证机构,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音视频系统集成相关资质证书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质疑内容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3-2 ①技术部分评审中:投标人所投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软件已取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备案等级为二级或以上的计3分,没有不计分。【提供有效期内的备案证明扫描件,否则不计分。】

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是针对 (略) 的网络运营者或软件开发商而颁发的证书。而“全数字会议系统” (略) 本地系统,无采集用户敏感信息的隐患。此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张冠李戴,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同时按照招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会议发言的三个品牌中,只有一个品牌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具有唯一指向性。存在严重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修改或删除。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 (略) 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项目建成后将会承办各类学术交流会, (略) ,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软件涉及多方用户信息安全,要求投标人所投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软件取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将为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和后期到所 (略) 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提供有力保障,招标文件商务条件与实际需要相适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第八条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及注释,招标人所提供的所推荐的品牌仅供投标人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时可以全部(或部分)选用替代品牌,但这些替代品牌需相当于或优于招标人的推荐选用品牌。

质疑内容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3-2 ①技术部分评审中:投标人所投“U段无线手持话筒产品”已经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检验并已取得《短距离微功率设备射频认证试验报告》的计3分,没有不计分。【提供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否则不计分。】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所检测的设备产品为国产品牌,按照招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会议发言中“无线话简、头戴话筒”所推荐三个品牌舒尔(SHURE)、森海塞尔(Sennheiser)、铁三角皆为进口品牌,此条与“招标人所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中所推荐的品牌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时可以全部(或部分)选用替代品牌,但这些替代品牌需相当于或优于招标人的推荐选用品牌”相悖,拉低了品牌档次,与建设需求不符。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可对国内外各类无线电设备的无线射频参数进行检测、验证和评估

质疑内容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3-2 ②商务评审中:所投本项目“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制造商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5认证证书的计2分,具有CMMI4认证证书的计1分,其他不计分。【注: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否则不计分。】

(一)CMM/CMMI认证由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提出一个评估的依据和框架,未经认监委认证机构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2021-02-04]关于CMM/CMMI认证证书(留言编号:1537-*)的回复,已明确规定CMMI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为国企采购,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证书能够客观的反映和体现系统软件成熟度、稳定可靠性,招标文件商务条件与实际需要相适应

质疑内容5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清单-6幢栋”的“一、音频扩声系统”中的序号1“左右线阵列扬声器”[项目特征描述]2.▲为满足声场要求,线阵扬声器垂直角度应有多种选择,需提供产品 (略) 查询链接佐证并提供具有CMA、CNAS、ilac-MR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事实依据:衡量一款扬声器的产品质量主要是根据该产品的声学性能,如:失真度、频响范围、信噪比、声压级等,而该条要求却把安装方式作为重要技术评分项(标记▲),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请求: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请求修改为一般参数(去除▲)或删除该条款。

回复:已修改。请自行关注本项目《更正公告》相关内容。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清单-6幢栋”的“一、音频扩声系统”中的序号12“数字音频处理器”[项目特征描述]▲12、为保证系统稳定性,所投产品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 (略) 许可证及CE认证,电 (略) 许可证需提供工业和信 (略) 截图进行佐证,证明材料需提供复印件。

事实依据: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略) 令第291号)第5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电 (略) 管理办法》第2条和第4条的规定,进网许可只限于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互 (略) 间互联的设备。本次项目中使用的“数字音频处理器”是一种数字化的音频信号处理设备,满足改善音质、矩阵混音、消噪、消回音、消反馈等音频处理需求。不属于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互 (略) 间互联的设备,故该产品要求提供电 (略) 许可证存在不合理性,违反相关规定。

第二、CE认证为欧盟认证,使用的是欧盟的标准,产品只有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30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则需要CE认证。而本项目是国内项目,要求提供欧盟认证证书,明显的存在不合理性,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请求: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请求删除该条款。

回复:已修改,请自行关注本项目《更正公告》相关内容。

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清单-6幢栋”的“一、音频扩声系统”中的序号15“舞台话筒数字音频矩阵处理器-(12进8出,带D (略) 络64通道数字音频传输)”[项目特征描述]▲为保证系统稳定性,所投产品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 (略) 许可证及CE认证,电 (略) 许可证需提供工业和信 (略) 截图进行佐证,证明材料需提供复印件。

事实依据: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略) 令第291号)第5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电 (略) 管理办法》第2条和第4条的规定,进网许可只限于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互 (略) 间互联的设备。本次项目中使用的“舞台话筒数字音频矩阵处理器”是一种多功能数字音频处理设备,它通过将多通道输入的模拟信号转化为数字信号,然后对数字信号进行一系列可调谐的算法处理,以满足改善音质、矩阵混音、消噪、消回音、消反馈等应用需求。不属于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互 (略) 间互联的设备,故该产品要求提供电 (略) 许可证存在不合理性,违反相关规定。

第二、CE认证为欧盟认证,使用的是欧盟的标准,产品只有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30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则需要CE认证。而本项目是国内项目,要求提供欧盟认证证书,明显的存在不合理性,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请求: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请求删除该条款。

回复:已修改,请自行关注本项目《更正公告》相关内容。

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清单-6幢栋”的“一、音频扩声系统”中的序号26“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 [项目特征描述]▲8、可调节音频输入的灵敏度:系统主机内置话筒增益调节和数字音色库,每只话筒单元的增益都可以独立调节,每只话筒单元都可以独自选择预设音色库中的音色(提供具有CNAS、ilac-MR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0、音频插入功能,用于连接外部音频处理设备:具有≥6 路输入,其中≥ 2 路话筒/线路输入,≥2 路辅助输入,≥2 路返回输入(提供具有CNAS、ilac-MR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事实依据:该产品是会议系统主机,主要功能是对会议单元的控制和会议的管理,针对本次项目技术参数,其他厂家产品虽然技术参数规格可以满足,但是并没有在检测报告中体现,设备对于此功能参数体现在检测报告中为不合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请求: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请求删除这些参数的“(提供具有CNAS、ilac-MR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要求。

回复:已修改,请自行关注本项目《更正公告》相关内容。

质疑事项9: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清单-6幢栋”的“五、LED视频系统”中的序号1和序号18项LED显示屏[项目特征描述]▲具有H2S宽动态处理技术,解决主控机二次重复播放时的衰减等现象,支持一键点屏技术,开机后自动识别连接,无需重新系统配置, (略) 一键下载程序文件和调试。(提供具有CMA、ilAC-MRA及CNAS标识的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

事实依据:随着LED显示行业的迅速发展,产品的功能越来越多,针对产品的功能检测项也越来越多,但是每个厂家的功能检测项都会有所不同,针对本次项目技术参数,其他厂家产品虽然技术参数规格可以满足,但是并没有在检测报告中体现,设备对于此功能参数体现在检测报告中明显不合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请求: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请求删除这些参数的“(提供具有CMA、ilAC-MRA及CNAS标识的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要求。

回复:已修改,请自行关注本项目《更正公告》相关内容。

质疑事项10:《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评分办法前附表3-2产品质量中“1、投标人所投LED 显示屏产品符合《室内 LED 显示终端HDR特性认证技术规范》要求,并通过HDR3.0认证的计 2 分。”

事实依据:我司经过认证 (略) 查询了解利亚德、洲明、艾比森、强力巨彩等主流制造商,此项能满足HDR3.0认证的制造商品牌只有利亚德。《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评分办法前附表3-2产品质量中“1、投标人所投“LED 显示屏产品”符合《室内 LED 显示终端 HDR 特性认证技术规范》要求,并通过 HDR3.0认证的计2分。存在严重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修改或删除。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经查询,市场多家主流LED显示屏制造商品牌均通过HDR3.0认证,质疑事项不属实。

质疑事项1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评分办法前附表3-2制造商实力中“所投本项目LED屏幕类产品制造商具有数据管理能力,依据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2018),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的计1.5分”

事实依据:我司询问了解到本项目中对于制造商数据管理能力没有明确说明和要求,也和项目实际使用场景没有任何关联。所以《 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分办法中评分办法前附表3-2制造商实力中“所投本项目 LED 屏幕类产品制造商具有数据管理能力,依据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2018),通过 DCMM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的计 1.5分”存在严重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修改或删除。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该项商务条件符合采购需求及实际需要。

质疑事项12:《 招标控制价清单》“一、音视频扩声系统中;1、左右线阵列扬声器、26、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五、LED视频系统中:1、LED显示屏”参数里面都要求提供提供具有CMA、ilAC-MRA及CNAS标识的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

事实依据:我司在全国认证 (略) 查到这些相关检测报告存在严重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删除。

回复:已修改,请自行关注本项目《更正公告》相关内容。

质疑事项13: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方法(综合评标法)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9号等规定,以及认为采购文件未明确核心产品、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集中采购政策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问题。

回复:本项目属于国企采购。

二、其他:

(1)上述修改的内容已在招标文件中进行了相应修改,详见本项目发布的《更正公告》和《答疑文件正文》。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顺延至2024年6月19日9:00:00。

(3)本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修改,若本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为准。敬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 (略) (略)

地 址: (略) 芙蓉区 (略) 248号

联系人:叶先生

电 话:0731-*

(略) :北京江河润泽 (略)

地址: (略) 雨花 (略) 411号园康星都荟写字楼14楼1405-1409房

联系人:汪文霞、李嘉敏

电 话:0731-*

E-mail:*@*63.com

纪检监督: (略) 国资 (略) 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1-*

邮箱:*@*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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