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登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劳务派遣合作单位答疑公告
合肥登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劳务派遣合作单位答疑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 (略) 2024年劳务派遣合作单位
原项目编号: 2024BTFWZ*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5月1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 (略) 2024年劳务派遣合作单位项目补疑2
项目编号:2024BTFWZ*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项目新的答疑中,评分项中投标人业绩及项目经理业绩中,设定业绩为公共交通领域安检(或安保)劳务派遣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对于此项改动我司有疑问:
(1) (略) 公共交通服务项目数量有限,服务公司也有限,且具有安检(或安保) (略) ,已经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特别设定此行业业绩,是否具有指向性及不公平性,是否是 (略) 而修改?(2)本项目服务重点在于劳务派遣服务,主要考察投标人对于劳务派遣方面的工作能力,过于侧重服务的行业种类,是否只是单纯的进行了排他性设置,然而对于项目的履约能力无实际提升,反而降低了项目竞争性。
因此,考虑到项目公平性及竞争性,建议将评分投标人业绩及项目经理业绩均修改为:
投标人业绩 | 12 分 |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安检(或安保)服务劳务派遣项目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公共交通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合同金额*元/月(含)以上的,每个业绩得3分; (2)合同金额*元/月(含)-*元/月(不含)的,每个业绩得2分; (3)合同金额*元/月(含)-*元/月(不含)的,每个业绩得1分。 注:1.业绩满分12分。本项最多仅计取4个业绩得分。 2.初审业绩不得作为打分项;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2; 4.上述“公共交通领域” (略) 轨道交通、机场客运、铁路交通领域。 |
项目经理业绩 | 2 分 | 拟任项目经理具有安检(或安保)服务劳务派遣项目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公共交通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得2分。 注: 1.上述“公共交通领域” (略) 轨道交通、机场客运、铁路交通领域。 2.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结算发票(提供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任意月份的发票)。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项目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答:本次招标劳务派遣单位主要服务于轨道交通项目,须是有 (略) ,不存在排他性。故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及补疑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分标准2.2.3(1)业主评价。
问:业主单位对项目经理在项目服务过程中表现认可的证明是否可视为业主对项目评价满意?
答:业主单位对项目经理在项目服务过程中表现认可的证明中体现“优秀”、“满意”、“良好”字样则予以认可。
3.招标文件及补疑文件中要求:(1)安检(或安保)劳务派遣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2)评分项中投标人业绩及项目经理业绩中,设定业绩为公共交通领域安检(或安保)劳务派遣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以上业绩要求中的“不含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予以证明提供的业绩不属于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
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书面承诺所提供业绩不属于“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即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 (略)
地址: (略) 庐 (略) 17号
联系人:孙媛媛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 址: (略) 滨湖 (略) 2588号(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2024年5月2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8日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 (略) 2024年劳务派遣合作单位
原项目编号: 2024BTFWZ*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5月1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 (略) 2024年劳务派遣合作单位项目补疑2
项目编号:2024BTFWZ*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项目新的答疑中,评分项中投标人业绩及项目经理业绩中,设定业绩为公共交通领域安检(或安保)劳务派遣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对于此项改动我司有疑问:
(1) (略) 公共交通服务项目数量有限,服务公司也有限,且具有安检(或安保) (略) ,已经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特别设定此行业业绩,是否具有指向性及不公平性,是否是 (略) 而修改?(2)本项目服务重点在于劳务派遣服务,主要考察投标人对于劳务派遣方面的工作能力,过于侧重服务的行业种类,是否只是单纯的进行了排他性设置,然而对于项目的履约能力无实际提升,反而降低了项目竞争性。
因此,考虑到项目公平性及竞争性,建议将评分投标人业绩及项目经理业绩均修改为:
投标人业绩 | 12 分 |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安检(或安保)服务劳务派遣项目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公共交通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合同金额*元/月(含)以上的,每个业绩得3分; (2)合同金额*元/月(含)-*元/月(不含)的,每个业绩得2分; (3)合同金额*元/月(含)-*元/月(不含)的,每个业绩得1分。 注:1.业绩满分12分。本项最多仅计取4个业绩得分。 2.初审业绩不得作为打分项;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2; 4.上述“公共交通领域” (略) 轨道交通、机场客运、铁路交通领域。 |
项目经理业绩 | 2 分 | 拟任项目经理具有安检(或安保)服务劳务派遣项目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公共交通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得2分。 注: 1.上述“公共交通领域” (略) 轨道交通、机场客运、铁路交通领域。 2.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结算发票(提供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任意月份的发票)。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项目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答:本次招标劳务派遣单位主要服务于轨道交通项目,须是有 (略) ,不存在排他性。故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及补疑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分标准2.2.3(1)业主评价。
问:业主单位对项目经理在项目服务过程中表现认可的证明是否可视为业主对项目评价满意?
答:业主单位对项目经理在项目服务过程中表现认可的证明中体现“优秀”、“满意”、“良好”字样则予以认可。
3.招标文件及补疑文件中要求:(1)安检(或安保)劳务派遣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2)评分项中投标人业绩及项目经理业绩中,设定业绩为公共交通领域安检(或安保)劳务派遣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以上业绩要求中的“不含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予以证明提供的业绩不属于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
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书面承诺所提供业绩不属于“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即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 (略)
地址: (略) 庐 (略) 17号
联系人:孙媛媛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 址: (略) 滨湖 (略) 2588号(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2024年5月2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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