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社工站运营更正公告-更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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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社工站运营更正公告-更正事项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DLHX-C2024-001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吴中区甪直镇社工站运营

首次公告日期:

2024-05-20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釆购项目编号:JSZC-*-DLHX-C2024-001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社工站运营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5月20日

二、更正信息:

1.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05-31 09:3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05-31 09:30(北京时间)

现调整为: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06-04 09:3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06-04 09:30(北京时间)

2.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此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现调整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原竞争性磋商成交原则“4.中小企业折扣”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及《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的有关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优惠政策。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认定证明等材料为虚假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现调整为:4.中小企业折扣

(1)针对中小型企业的评审加分: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及《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的有关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扣除后的价格为最低价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成交金额则以实际响应报价为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本采购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绿色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购〔2020〕10 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价格扣除政策。

(3)监狱企业

根据苏财购【2019】10 号文,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价格扣除政策。

三、其他补充事宜:

以上补充通知与原文有冲突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未修改部分保持不变!特此通知,谢谢合作!

本通知为JSZC-*-DLHX-C2024-0017号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略) 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

单位地址: (略) 吴中 (略) 路21号

联系人:陈燕萍

联系电话:05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苏州华 (略)

地址: (略) 虎 (略) 198号纽威大厦8楼

电话/传真:0512-*

电子邮箱:*@*63.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于文婷/陈宗婷

联系电话:*/*

更正日期:

2024-05-27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包1

单位名称: (略) 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

单位地址: (略) 吴中 (略) 路21号

联系人:陈燕萍

联系电话:05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苏州华 (略)

单位地址: (略) 高 (略) 198号纽威大厦8楼801室

联系人:于文婷

联系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于文婷

电话:*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 (略) 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DLHX-C2024-001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吴中区甪直镇社工站运营

首次公告日期:

2024-05-20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釆购项目编号:JSZC-*-DLHX-C2024-001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社工站运营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5月20日

二、更正信息:

1.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05-31 09:3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05-31 09:30(北京时间)

现调整为: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06-04 09:3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06-04 09:30(北京时间)

2.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此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现调整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原竞争性磋商成交原则“4.中小企业折扣”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及《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的有关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优惠政策。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认定证明等材料为虚假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现调整为:4.中小企业折扣

(1)针对中小型企业的评审加分: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及《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的有关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扣除后的价格为最低价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成交金额则以实际响应报价为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本采购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绿色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购〔2020〕10 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价格扣除政策。

(3)监狱企业

根据苏财购【2019】10 号文,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价格扣除政策。

三、其他补充事宜:

以上补充通知与原文有冲突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未修改部分保持不变!特此通知,谢谢合作!

本通知为JSZC-*-DLHX-C2024-0017号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略) 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

单位地址: (略) 吴中 (略) 路21号

联系人:陈燕萍

联系电话:05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苏州华 (略)

地址: (略) 虎 (略) 198号纽威大厦8楼

电话/传真:0512-*

电子邮箱:*@*63.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于文婷/陈宗婷

联系电话:*/*

更正日期:

2024-05-27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包1

单位名称: (略) 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

单位地址: (略) 吴中 (略) 路21号

联系人:陈燕萍

联系电话:05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苏州华 (略)

单位地址: (略) 高 (略) 198号纽威大厦8楼801室

联系人:于文婷

联系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于文婷

电话:*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 (略) 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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