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变更试招标变更
评标办法变更试招标变更
项目编号:GK*6(试)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①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推荐 中标 候选 人的 顺序 | 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的方法 | 按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 人;经评审的投标人得分相等时,优先选择分包商等级高的投标人;分包商等级也相等的,优先选择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 |
2.1.1 | 形式 评审 与响 应性 评审 标准 | 多包件投标 | 符合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 3.4 款 规定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能正常打开 |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 致 |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目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 1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 | 符合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的格式规定、实 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工期 | 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时限 | ||
质量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的规定 | ||
安全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的规定 | ||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提供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书 | ||
分包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 11 款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或优于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 权利义务 | ||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 件 | 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2.1.2 | 资格 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 具备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明材料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 1 的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2 的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3 的规定 | ||
信誉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 4 的规定 | ||
主要人员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 5 的规定 | ||
主要施工设备和辅助 设施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 6 的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的规定 | ||
不得存在的情形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响 应性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1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未提 交选择性报价; 2投标函中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保持一致; 3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未对招标人发布的固 化清单中的固化内容做修改。 | ||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其他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3规定的情形 | ||
3.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评标价:100 分 其他因素分值均为 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3 项规定开标时被宣布为不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在第一个信封开标时,该系数由招标人在“ (略) ”上从 、 、 (系数:95%、96%、97%、98%、99%,五选三)中随机抽取,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包件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时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四位小数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2.2.4 | 评标价 | 100 分 | 评标价得分: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 100×E1 ;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 100×E2 。 其中: E1= 3 ,E2= 1 。① 评标价得分最低为 0 分。 |
3.7 | 分包商等级加分项 | 分包商信誉评价等级(有效期内)加分原则: 最近两年信誉评价连续达到AA级:在评标总得分基础上加1分; 只当前信誉评价达到AA级:在评标总得分基础上加0.5分; 当前为A级,上年度为AA或A级:在评标总得分基础上加0.3分; 只当前信誉评价达到A级,上年度为非A或非AA:在评标总得分基础上加0.2分。 | |
3.7 | 招标人补充的 其他内容 |
① 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 E1 、E2 ,但 E1 应大于 E2。
评标办法正文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 1 初步评审标准
2.1. 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详细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①
3. 评标程序
3. 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 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1.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3.1.4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
3.2.2 评审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2.3 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3.3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3. 1 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中交集团分包管理系统中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4.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 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
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
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5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问题澄清的通知,以及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通过“ (略) ” 以书面形式进行。
3.5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6 评标结果
3.6. 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 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6.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6.3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6.4 对于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 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3.7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其它内容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项目编号:GK*6(试)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①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推荐 中标 候选 人的 顺序 | 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的方法 | 按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 人;经评审的投标人得分相等时,优先选择分包商等级高的投标人;分包商等级也相等的,优先选择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 |
2.1.1 | 形式 评审 与响 应性 评审 标准 | 多包件投标 | 符合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 3.4 款 规定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能正常打开 |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 致 |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目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 1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 | 符合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的格式规定、实 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工期 | 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时限 | ||
质量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的规定 | ||
安全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的规定 | ||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提供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书 | ||
分包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 11 款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或优于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 权利义务 | ||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 件 | 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2.1.2 | 资格 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 具备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明材料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 1 的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2 的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3 的规定 | ||
信誉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 4 的规定 | ||
主要人员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 5 的规定 | ||
主要施工设备和辅助 设施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 6 的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的规定 | ||
不得存在的情形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响 应性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1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未提 交选择性报价; 2投标函中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保持一致; 3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未对招标人发布的固 化清单中的固化内容做修改。 | ||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其他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3规定的情形 | ||
3.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评标价:100 分 其他因素分值均为 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3 项规定开标时被宣布为不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在第一个信封开标时,该系数由招标人在“ (略) ”上从 、 、 (系数:95%、96%、97%、98%、99%,五选三)中随机抽取,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包件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时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四位小数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2.2.4 | 评标价 | 100 分 | 评标价得分: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 100×E1 ;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 100×E2 。 其中: E1= 3 ,E2= 1 。① 评标价得分最低为 0 分。 |
3.7 | 分包商等级加分项 | 分包商信誉评价等级(有效期内)加分原则: 最近两年信誉评价连续达到AA级:在评标总得分基础上加1分; 只当前信誉评价达到AA级:在评标总得分基础上加0.5分; 当前为A级,上年度为AA或A级:在评标总得分基础上加0.3分; 只当前信誉评价达到A级,上年度为非A或非AA:在评标总得分基础上加0.2分。 | |
3.7 | 招标人补充的 其他内容 |
① 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 E1 、E2 ,但 E1 应大于 E2。
评标办法正文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 1 初步评审标准
2.1. 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详细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①
3. 评标程序
3. 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 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1.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3.1.4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
3.2.2 评审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2.3 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3.3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3. 1 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中交集团分包管理系统中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4.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 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
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
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5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问题澄清的通知,以及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通过“ (略) ” 以书面形式进行。
3.5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6 评标结果
3.6. 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 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6.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6.3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6.4 对于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 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3.7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其它内容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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