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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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吴正平、吴正坤、吴爱梅、吴炎梅、吴水梅、吴华玉:

因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请你们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申请办理更正登记。逾期未申请办理的,我机构将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登记。

一、 更正内容

对登记在吴翊侠(已故)名下的岚集建(1992)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面积进行更正。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由90平方米更正为47.74平方米,附图相应调整为红色部分(详见附件)。其他权属来源不明确的部分暂不登记。

二、更正依据

(一)调查情况

经查,1993年7月24日,吴翊侠申请办理坐落于白青乡国彩村一处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吴翊侠具结其于解放前起盖该房屋,并提交了其子吴正坤向林载喜购买右前后房的契约。经审批,吴翊侠取得案涉《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0平方米。

经实地查看和走访调查,该房屋系林品玉于解放前建造。根据福建省平 (略) (2021)闽0128行初59号《行政判决书》可知,吴正平(系吴翊侠儿子)诉称该房屋共有左前后房、右前后房及中厅、后厅6间,左后房及后厅两间房屋系吴翊侠民国时购买。2023年2月3日、2023年11月10日,吴爱梅(系吴翊侠女儿)、吴正平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我局说明案涉房屋左后房和后厅系其父亲吴翊侠于民国时期购买而非自建。

(二)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11月18日发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土地登记时必须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因买卖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持相关的合法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吴翊侠在1992年申请登记案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时并未提交案涉房屋左后房和后厅相关买卖合同,不符合前述规定,应当予以更正。同时,吴爱梅、吴正平主张吴翊侠购买了左后房和后厅,并提交了断契等相关材料,但综合现有证据,断契等材料尚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的左后房和后厅的土地使用权归吴翊侠所有。

综上,登记在吴翊侠名下的岚集建(1992)字第*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存在登记错误。根据调查结果和现有证据,对1992年吴翊侠申请登记时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属来源的右前房和右后房的登记申请予以认可,对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属来源的左后房和后厅登记申请暂不予认可。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由90平方米更正为47.74平方米,附图相应调整(红色范围以内即为更正后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附图)。

附件:附图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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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正平、吴正坤、吴爱梅、吴炎梅、吴水梅、吴华玉:

因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请你们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申请办理更正登记。逾期未申请办理的,我机构将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登记。

一、 更正内容

对登记在吴翊侠(已故)名下的岚集建(1992)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面积进行更正。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由90平方米更正为47.74平方米,附图相应调整为红色部分(详见附件)。其他权属来源不明确的部分暂不登记。

二、更正依据

(一)调查情况

经查,1993年7月24日,吴翊侠申请办理坐落于白青乡国彩村一处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吴翊侠具结其于解放前起盖该房屋,并提交了其子吴正坤向林载喜购买右前后房的契约。经审批,吴翊侠取得案涉《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0平方米。

经实地查看和走访调查,该房屋系林品玉于解放前建造。根据福建省平 (略) (2021)闽0128行初59号《行政判决书》可知,吴正平(系吴翊侠儿子)诉称该房屋共有左前后房、右前后房及中厅、后厅6间,左后房及后厅两间房屋系吴翊侠民国时购买。2023年2月3日、2023年11月10日,吴爱梅(系吴翊侠女儿)、吴正平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我局说明案涉房屋左后房和后厅系其父亲吴翊侠于民国时期购买而非自建。

(二)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11月18日发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土地登记时必须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因买卖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持相关的合法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吴翊侠在1992年申请登记案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时并未提交案涉房屋左后房和后厅相关买卖合同,不符合前述规定,应当予以更正。同时,吴爱梅、吴正平主张吴翊侠购买了左后房和后厅,并提交了断契等相关材料,但综合现有证据,断契等材料尚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的左后房和后厅的土地使用权归吴翊侠所有。

综上,登记在吴翊侠名下的岚集建(1992)字第*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存在登记错误。根据调查结果和现有证据,对1992年吴翊侠申请登记时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属来源的右前房和右后房的登记申请予以认可,对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属来源的左后房和后厅登记申请暂不予认可。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由90平方米更正为47.74平方米,附图相应调整(红色范围以内即为更正后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附图)。

附件:附图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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