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公告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理处置项目废水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疑问回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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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理处置项目废水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疑问回复二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略) 污泥集中处理处置项目废水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
标段(包)名称 (略) 污泥集中处理处置项目废水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
公告性质 其他
公告内容问题1:招标文件第6页168小时试运行运行成本(含水费、电费、药剂费、检测检验费、耗材费等)是否可以理解为运行成本只包括这几项,其他如人工成本、管理费、维修费用等在不在此范围内?回答:168小时试运行通过前的运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药剂费、检测检验费、耗材费、人工成本(不包括招标人的人工成本)、设备维修更换费以及废水系统试运行期间所需的其他费用等,前述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问题2:招标文件第41页售后服务方案所需提供的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我方理解应为中标后在运营地进行设置,投标阶段是否一定需要提供?回答:投标人可根据本项目评标办法要求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未提供售后服务机构资料的投标文件,不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问题3:采用板式换热器将原水冷却,换热器冷侧采用什么水进行降温?厂区是否有循环冷却水供应?回答:厂内设有循环冷却塔及循环冷却水供回水管,脱硫废水处理系统中换热器所使用的循环冷却供水由厂区统一供应。问题4:招标文件第56页要求土建低矮处配套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及报警装置。检测仪种类是否为硫化氢和氨氮?回答:投标人根据设置区域环境配置,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监测的气体包含但不限于硫化氢、氨气等。问题5:招标附图中1#浓水池和2#浓水池的作用分别是什么?是否均为DTRO浓水池?回答:1#浓水池及2#浓水池主要接收DTRO产生浓水。日后运营期间三效蒸发设备检修时,DTRO浓水池计划短暂性接受三效蒸发系统排放的浓水。浓水池分格便于后期运营使用。问题6:招标附图中只有设备布置,无设备名称和参数等,鉴于本项目为供货及安装项目,可否提供本项目的设备清单? 回答:招标附图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技术要求及投标设备实际情况自行提供设备清单。问题7:招标文件第59页,一体化混凝沉淀2用1备,单台设备处理能力≥17.5m3/h,是否可以理解为本项目进水水量按照35m3/h进行设计? 回答:本项目设计规模为650立方米/日,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合理的脱酸废水处理系统物料平衡图,并根据其完成的物料平衡图进行设备选型。问题8:招标文件第104页,“自发货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 天内按成第一批设备到货”。有无明确要求第一批到货设备为哪些设备?回答:中标人需自发货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 天内完成第一批设备到货,120天内完成供货安装及单机调试,并具备试运行条件。现阶段对本标段第一批到货设备无明确要求,中标人可根据设备制造时间出具设备供货计划,详细供货计划由招标人及中标人根据现场施工进度及安装条件另行确定。问题9:招标文件2.1.1本标段内容描述中提到:“6、电气系统,包括:本标段 MCC(含安装基础)、二级低压配电柜(箱)、现场检修箱、现场控制箱(含插座)、电缆及桥架管线、电气接地、本标段设备自带照明或特殊照明,UPS(EPS)馈电端子到本标段用电设备的配电。” 招标文件2.1.2本标段界面划分中提到 “从低压开关柜接线端子或UPS(EPS)馈线端子至本标段用电设备(包括MCC及现场用电设备)之间的电缆由本标段负责供货、安装。投标人负责本标段系统内所有电缆(含桥架)的设计、供货、安装,低压开关柜设置在本栋建筑内,UPS(EPS)设备在焚烧主厂房内,均不属于本标段负责范围。” 招标文件3.4电气系统技术要求中提到“本标段 MCC 柜和设备的电源主要由本栋变配电站引来,变配电站至 MCC 柜、本标段设备的电缆由本标段负责。” 请招标方明确: 1)本标段的电源由本栋变配电站引来,请问变配电站是指布置图二层的8号变配电所吗?2)提供给 (略) 电源?提供的电源都是三相380V?3)附图中水处理综合用房布置图上有多个MCC控制室(1号、2号、3号),本标段的MCC是指哪个MCC室?4)焚烧主厂房内的UPS(EPS)设备至本标段DCS机房的电缆长度是多少米?回答:1)“本栋变配电站”指水处理车间的8号变电站,现暂定在水处理车间二楼,最终以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为准。2)水处理综合用房的电房主要供废水系统使用,基本可满足废水系统的用电要求;最终废水系统标段电气设计资料由中标单位给设计单位校核后确定,电气设计资料包 (略) (略) 功率。提供的电源均为三相380V。3) 1号、2号、3号MCC室均为本标段使用,招标附图中的MCC室配置方案仅供参考,具体MCC控制室的数量及位置由投标单位根据本项目技术要求及投标设备实际情况进行设计。4) 焚烧主厂房内的UPS和EPS控制室暂定位置详见《UPS和EPS控制室位置示意图》,UPS(EPS)设备至本标段DCS机房的电缆长度由投标人自行估算,UPS和EPS控制室最终位置以设计单位出具的最终施工图为准,因UPS和EPS控制室位置变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时综合考虑在报价中,招标人不另外支付。问题10:请招标方提供电气、自控设备材料清单,以及相关的电气专业图纸、自控专业图纸。回答:本项目招标范围包含配套的设计服务,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技术要求及投标设备实际情况自行提供电气、自控设备材料清单和图纸。问题11:招标文件 P6 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的业绩要求和 P36 评审项目的业绩评分要求,以上资格和评分的业绩要求设置不合理,对于工艺的限制过于严格,特定业绩要求存在指定特定产品和特定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潜在投标人:①违反《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不合理条件,不得违规设立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五)(七)款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鉴于上述法规的严格要求和本次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我司恳请贵方对招标文件中涉及业绩要求的部分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维护整个招标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回答:本项目废水车间采用预处理+膜处理+多效蒸发工艺,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的业绩要求及评分标准中的业绩要求对应工艺业绩,与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匹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问题12:招标文件 P36 关于财务状况评分要求,该评分描述把投标人的利润作为评审因素,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该评分描述在财务指标方面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属于倾向性或歧视性评分:①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四)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②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鉴于上述法规的严格要求和本次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我司恳请贵方对招标文件中涉及财务指标方面的部分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维护整个招标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回答:投标文件商务标(不含价格)评分标准修改的内容,具体详见招标人后续发布的补充通知。问题13:招标文件 P36 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评分要求,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未明确要求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或项目质量直接相关的认证范围作为评审因素,该评分要求设置不合理,即持有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投标人,无论其证书认证范围是否与本项目直接相关,均可获得相应的评审得分。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性原则,确保其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和采购需求紧密相关,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设定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评审因素:①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鉴于上述法规的严格要求和本次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我司恳请贵方对招标文件中涉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评分要求部分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维护整个招标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回答:投标文件商务标(不含价格)评分标准修改的内容,具体详见招标人后续发布的补充通知。问题14:招标文件 P41 关于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要求,该评分中要求售后服务机构必须为投标人(或投标人分支机构),以及该评分中甚至还限制售后服务机构的具体地点要求提供距离暂定供货地点( (略) 沙田 (略) 76 号)的距离证明材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①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 号)第六条中的第(二)款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 (略) 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二)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②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第七条中的第(四)和(六)款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四)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六)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③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七)款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鉴于上述法规的严格要求和本次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我司恳请贵方对招标文件中关于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要求部分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维护整个招标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回答:评标办法中售后服务方案未要求投标人在本地区设立机构(或分支机构),且未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评标委员会横向对比投标人售后服务机构的便利性及售后响应时间进行评审,符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问题15:招标文件 P39-40 关于超滤及反渗透系统、污泥脱水系统、三效蒸发系统、电气及仪表的评分要求,上述几个评分要求中对投标人的品牌选用情况未进行量化,而且容易让评审专家在评审时考虑到产品的品牌或实力大小,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优”“良”“中”“差”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上述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定品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①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第(五)和(七)款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关于评分要求所述的“所投产品品牌选用情况”不宜作为评审因素。鉴于上述法规的严格要求和本次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我司恳请贵方对招标文件中关于超滤及反渗透系统、污泥脱水系统、三效蒸发系统、电气及仪表的评分要求部分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维护整个招标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回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用户需求书”特别说明第 2 条规定:本用户需求书中所有列出的相关货物技术要求、品牌均不是唯一指定,仅作参考,即投标人可就货物提出替代标准,只要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满足招标人的功能要求、相当于(或优于)规定的货物品质和性能等技术参数要求,并提供满足本用户需求书要求的证明材料,则视为合格。相关评审内容未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及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相关设置符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附件:UPS和EPS控制室位置示意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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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略) 污泥集中处理处置项目废水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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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问题1:招标文件第6页168小时试运行运行成本(含水费、电费、药剂费、检测检验费、耗材费等)是否可以理解为运行成本只包括这几项,其他如人工成本、管理费、维修费用等在不在此范围内?回答:168小时试运行通过前的运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药剂费、检测检验费、耗材费、人工成本(不包括招标人的人工成本)、设备维修更换费以及废水系统试运行期间所需的其他费用等,前述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问题2:招标文件第41页售后服务方案所需提供的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我方理解应为中标后在运营地进行设置,投标阶段是否一定需要提供?回答:投标人可根据本项目评标办法要求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未提供售后服务机构资料的投标文件,不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问题3:采用板式换热器将原水冷却,换热器冷侧采用什么水进行降温?厂区是否有循环冷却水供应?回答:厂内设有循环冷却塔及循环冷却水供回水管,脱硫废水处理系统中换热器所使用的循环冷却供水由厂区统一供应。问题4:招标文件第56页要求土建低矮处配套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及报警装置。检测仪种类是否为硫化氢和氨氮?回答:投标人根据设置区域环境配置,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监测的气体包含但不限于硫化氢、氨气等。问题5:招标附图中1#浓水池和2#浓水池的作用分别是什么?是否均为DTRO浓水池?回答:1#浓水池及2#浓水池主要接收DTRO产生浓水。日后运营期间三效蒸发设备检修时,DTRO浓水池计划短暂性接受三效蒸发系统排放的浓水。浓水池分格便于后期运营使用。问题6:招标附图中只有设备布置,无设备名称和参数等,鉴于本项目为供货及安装项目,可否提供本项目的设备清单? 回答:招标附图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技术要求及投标设备实际情况自行提供设备清单。问题7:招标文件第59页,一体化混凝沉淀2用1备,单台设备处理能力≥17.5m3/h,是否可以理解为本项目进水水量按照35m3/h进行设计? 回答:本项目设计规模为650立方米/日,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合理的脱酸废水处理系统物料平衡图,并根据其完成的物料平衡图进行设备选型。问题8:招标文件第104页,“自发货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 天内按成第一批设备到货”。有无明确要求第一批到货设备为哪些设备?回答:中标人需自发货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 天内完成第一批设备到货,120天内完成供货安装及单机调试,并具备试运行条件。现阶段对本标段第一批到货设备无明确要求,中标人可根据设备制造时间出具设备供货计划,详细供货计划由招标人及中标人根据现场施工进度及安装条件另行确定。问题9:招标文件2.1.1本标段内容描述中提到:“6、电气系统,包括:本标段 MCC(含安装基础)、二级低压配电柜(箱)、现场检修箱、现场控制箱(含插座)、电缆及桥架管线、电气接地、本标段设备自带照明或特殊照明,UPS(EPS)馈电端子到本标段用电设备的配电。” 招标文件2.1.2本标段界面划分中提到 “从低压开关柜接线端子或UPS(EPS)馈线端子至本标段用电设备(包括MCC及现场用电设备)之间的电缆由本标段负责供货、安装。投标人负责本标段系统内所有电缆(含桥架)的设计、供货、安装,低压开关柜设置在本栋建筑内,UPS(EPS)设备在焚烧主厂房内,均不属于本标段负责范围。” 招标文件3.4电气系统技术要求中提到“本标段 MCC 柜和设备的电源主要由本栋变配电站引来,变配电站至 MCC 柜、本标段设备的电缆由本标段负责。” 请招标方明确: 1)本标段的电源由本栋变配电站引来,请问变配电站是指布置图二层的8号变配电所吗?2)提供给 (略) 电源?提供的电源都是三相380V?3)附图中水处理综合用房布置图上有多个MCC控制室(1号、2号、3号),本标段的MCC是指哪个MCC室?4)焚烧主厂房内的UPS(EPS)设备至本标段DCS机房的电缆长度是多少米?回答:1)“本栋变配电站”指水处理车间的8号变电站,现暂定在水处理车间二楼,最终以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为准。2)水处理综合用房的电房主要供废水系统使用,基本可满足废水系统的用电要求;最终废水系统标段电气设计资料由中标单位给设计单位校核后确定,电气设计资料包 (略) (略) 功率。提供的电源均为三相380V。3) 1号、2号、3号MCC室均为本标段使用,招标附图中的MCC室配置方案仅供参考,具体MCC控制室的数量及位置由投标单位根据本项目技术要求及投标设备实际情况进行设计。4) 焚烧主厂房内的UPS和EPS控制室暂定位置详见《UPS和EPS控制室位置示意图》,UPS(EPS)设备至本标段DCS机房的电缆长度由投标人自行估算,UPS和EPS控制室最终位置以设计单位出具的最终施工图为准,因UPS和EPS控制室位置变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时综合考虑在报价中,招标人不另外支付。问题10:请招标方提供电气、自控设备材料清单,以及相关的电气专业图纸、自控专业图纸。回答:本项目招标范围包含配套的设计服务,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技术要求及投标设备实际情况自行提供电气、自控设备材料清单和图纸。问题11:招标文件 P6 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的业绩要求和 P36 评审项目的业绩评分要求,以上资格和评分的业绩要求设置不合理,对于工艺的限制过于严格,特定业绩要求存在指定特定产品和特定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潜在投标人:①违反《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不合理条件,不得违规设立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五)(七)款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鉴于上述法规的严格要求和本次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我司恳请贵方对招标文件中涉及业绩要求的部分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维护整个招标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回答:本项目废水车间采用预处理+膜处理+多效蒸发工艺,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的业绩要求及评分标准中的业绩要求对应工艺业绩,与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匹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问题12:招标文件 P36 关于财务状况评分要求,该评分描述把投标人的利润作为评审因素,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该评分描述在财务指标方面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属于倾向性或歧视性评分:①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四)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②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鉴于上述法规的严格要求和本次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我司恳请贵方对招标文件中涉及财务指标方面的部分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维护整个招标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回答:投标文件商务标(不含价格)评分标准修改的内容,具体详见招标人后续发布的补充通知。问题13:招标文件 P36 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评分要求,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未明确要求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或项目质量直接相关的认证范围作为评审因素,该评分要求设置不合理,即持有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投标人,无论其证书认证范围是否与本项目直接相关,均可获得相应的评审得分。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性原则,确保其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和采购需求紧密相关,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设定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评审因素:①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鉴于上述法规的严格要求和本次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我司恳请贵方对招标文件中涉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评分要求部分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维护整个招标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回答:投标文件商务标(不含价格)评分标准修改的内容,具体详见招标人后续发布的补充通知。问题14:招标文件 P41 关于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要求,该评分中要求售后服务机构必须为投标人(或投标人分支机构),以及该评分中甚至还限制售后服务机构的具体地点要求提供距离暂定供货地点( (略) 沙田 (略) 76 号)的距离证明材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①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 号)第六条中的第(二)款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 (略) 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二)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②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第七条中的第(四)和(六)款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四)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六)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③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七)款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鉴于上述法规的严格要求和本次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我司恳请贵方对招标文件中关于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要求部分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维护整个招标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回答:评标办法中售后服务方案未要求投标人在本地区设立机构(或分支机构),且未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评标委员会横向对比投标人售后服务机构的便利性及售后响应时间进行评审,符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问题15:招标文件 P39-40 关于超滤及反渗透系统、污泥脱水系统、三效蒸发系统、电气及仪表的评分要求,上述几个评分要求中对投标人的品牌选用情况未进行量化,而且容易让评审专家在评审时考虑到产品的品牌或实力大小,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优”“良”“中”“差”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上述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定品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①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第(五)和(七)款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关于评分要求所述的“所投产品品牌选用情况”不宜作为评审因素。鉴于上述法规的严格要求和本次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我司恳请贵方对招标文件中关于超滤及反渗透系统、污泥脱水系统、三效蒸发系统、电气及仪表的评分要求部分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维护整个招标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回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用户需求书”特别说明第 2 条规定:本用户需求书中所有列出的相关货物技术要求、品牌均不是唯一指定,仅作参考,即投标人可就货物提出替代标准,只要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满足招标人的功能要求、相当于(或优于)规定的货物品质和性能等技术参数要求,并提供满足本用户需求书要求的证明材料,则视为合格。相关评审内容未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及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相关设置符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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