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新密市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招标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新密市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新密市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招标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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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00,000元 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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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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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澄清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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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略)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HX-HNGC-2023-010-004
招标单位:郑州溱洧 (略) 代理机构:华夏 (略) 编制日期:二零二四年六月 目 录 四、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自拟,仅供参考).......................................................................... 10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略)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 (略)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郑州溱洧 (略) ,招标代理机构为华夏 (略) ,建设资金来源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 (略)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 2.2、招标编号:HX-HNGC-2023-010-004。 2.3、项目地点:新密古县衙南侧, (略) 古城区仁育街以北,衙前街以南,城隍庙以东。 2.4、项目概况:本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40亩,规划建筑面积约1.*平方米(最终以规划审批面积为准);建设内容主要包含:新密古城老建筑提升改造,基础生活设施完善,采用新旧结合、修而不复的手法,激发老城活力。 2.5、设计周期:分批分阶段实施,每阶段设计周期60日历天。 2.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政府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满足本项目建设要 求。 2.7、标段划分:1个标段。 2.8、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为设计服务招标,主要包含(前期策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相关报批报建衔接及现场施工服务、后期配合、设计人员驻场指导、配合竣工验收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筑单体改造和新建建筑施工图设计(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和电气五个专业及消防、绿建节能、 (略) 等专项设计)、室外景观设计、 (略) 及配套设施设计、重点商业空间及公共服务类建筑的室内设计、夜景照明设计和导识系统设计、配合完成完成相关报批报建及竣工验收工作。 2.9、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采用费率招标,费率按照 (略)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工程建安费的5.147%,建安费最终取费 (略)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金额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2、资质要求:投标人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级资质或建筑行业*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级及以上资质。 3.3、人员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及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为本单位在职员工,并具有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缴纳的2023年10月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养老保险证明;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为本单位在职员工,并具有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缴纳的2023年10月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养老保险证明; 3.4、财务要求: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2022年或2023年经会计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投标人须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或银行资信证明)(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5、信誉要求: 3.5.1提供企业在本项目招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若发现投标人具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5.2投标人需提供在“中国执行 (略) ”网站(http://**)查询相关主体【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个人以身份证号查询自然人】的失信 (略) 页截图,经查询有失信被执行人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5.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在中国 (略) (http://**)进行查询(包括单位行贿罪查询,法定代表人行贿罪查询,委托代理人行贿罪查询),并 (略) 页截图,以查询结果为准)(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6、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 (略) 不得同时投标【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7.1联合体投标人组成成员不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各方的权力义务,联合体各方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7.2两个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且分工相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人,以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较低者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等级; 3.7.3两个资质类别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内部分工分别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不承担联合体协议约定由其他成员承担的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等级不参与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和等级的认定; 3.7.4联合体协议书和授权书需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证明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7.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负责招标文件的下载、投标文件的制作与上传、递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联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的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时间:2024年06月05日00时00分整至2024年06月12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4.2、地点:潜在投 (略) (略) 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egp格式文件),纸质招标文件不再出售。投标人未按规定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后请认真阅读http://**【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人操作手册(投标人)】; 4.3、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凭CA密 (略)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电子招标文件和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4.4、CA (略) (略) 受理大厅( (略) (略) (略) (略) 南)办理; 注:保证金缴纳绑定, (略) (略) 网站,查看办事指南栏目下的常见问题解答中的《保证金及标书缴纳绑定操作指南》或直接登录http://**。各潜在投标人请按照线上保证金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否则将影响投标活动。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时间:2024年 06 月 25 日 10 时 00 分 ; 5.2、地点: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 (略)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在指定位置加密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5.3、其他有关事项: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 6.1、开标时间:2024年 06 月 25 日 10 时 00 分; 6.2、开标地点: (略) (略) 第 三 开标室; 6.3、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须到达开标现场,解密时间为40分钟。开标时,投标人必须使用本单位CA (略)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 7、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 (略) 》、《河南省电子 (略) 》、《 (略) (略) 网》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郑州溱洧 (略) 地址: (略) (略) 西大 (略) 交叉口向西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华夏 (略) 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33号1号楼1单元15层919号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 监督部门:郑州溱洧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GJEH408 联系人:梁先生 联系电话:* 发布人:华夏 (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4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设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和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设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设计的资质条件。 (1)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3)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关于认定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视为串通投标行为的请示>相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公管【2019】198 号)文件精神,电子开评标项目“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时视作废标。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取得招标人的同意,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设计任务书;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设计方案; (8)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5)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详见投标人需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设计任务书、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3.7.4.1 投标 (略) (略) 交易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及其他相关软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3.7.4.2 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3.7.4.3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签字或盖章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 项目 xx 标段), 其中包含 2 个文件和 1 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 “备份”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供开标现场备用。 4.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略) (略) 系统要求。 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 (略) (略) 系统的指定位 置。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2)投标人因交易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 (略) 公共资源交 (略) 联系。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5.2.1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 (略) (略) 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5.2.2 开标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会同相关人员进行验标( (略) 上招标系统正常与否),确认无误后开标。开标时,各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远程解密。 5.2.3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不影响程序继续进行。 提示:各投标人从参与项目开始至结束,应时刻关注电子交易系统中的项目进度和状态,留意变更公告等内容,特别是项目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等,投标人应自系统发出 30 分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内回复。错过重要信息者,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6.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1.3 评标委员会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1.4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 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招标人不承诺最低价中标,而且招标人没有义务向未中标人解释未中标原因。 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7.1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无7.7履约保证金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5%。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要求、投诉、监督、质疑、处罚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 (详细地址) 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 (l)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报价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应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 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2 详细评审3.2.1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每个投标人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5评标依据3.5.1 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以电子投标文件为依据评标。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5—0210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 (略)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 (略) 、通信、 (略) 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工程设计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各行业建设工程统称为专业建设工程,具体包括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农林、水利、海洋等工程。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郑州溱洧 (略)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略)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略)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 。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 3.工程内容及规模: 。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 5.工程投资估算: 。 6.工程进度安排: 。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 2.工程设计阶段: 。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 ;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 (略) 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 保密 保密期限: 。 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 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天。 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形式: 。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或预付款的比例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天前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4. 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 。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 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 15. 不可抗力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为 。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天内。 17. 争议解决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略) 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附件: 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5: 设计进度表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初步(基础)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初步(基础)设计阶段 。 2.非标准设备设计阶段(如有) 。 3.施工图设计阶段 。 4.施工配合阶段(包括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 。 附件2: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3: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附件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设计进度表 (格式自拟)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实际投资额×费率 %)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4.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 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2)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 。(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 (3)其它: 。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1、设计团队组建完成经*方确认后,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10%; 2、方案设计完成并通过规划审批后,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30%; 3、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蓝图审查后,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70%; 4、财政评审完成后,依据审定建安费办理设计费结算,结算后付至合同结算金额的85%; 5、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合同结算金额的100%。 注:上述支付方式供发包人、设计人参考使用。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如需具体内容) 设计过程中或设计阶段完成后,如遇法规调整或超出本合同设计范围或原则的重大设计修改,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量另行签定补充协议,重新确定修改设计工作范围、俢改原则、新的设计要求及修改设计周期并在设计费用上予以补偿或调整。 第五章 设计任务书 (略)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设计任务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略)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 2.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新密古县衙南侧, (略) 古城区仁育街以北,衙前街以南,城隍庙以东。 3.规划设计面积:规划总占地面积约为40亩。 4.建筑面积:约1.*平方米(最终以规划审批面积为准)。 二、设计目标 本项目位于新密老城的核心区域, (略) 传承千年的政治、文化、商业中心,是郑州保存最完整、最悠久、最活跃的郡县历史文化核心区。本项目要求对设计范围内的街区进行整体的提升改造设计,完善基础设施,全面真实的保护街区的历史环境、历史遗存,保护和延续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继承 (略) 优秀文化传统,融入契合新密地域文化和项目特色的商业业态,激发老城活力。同时以吸引目标客流、促进消费、活跃文旅经济为目标,与周边同类项目对标做出差异化设计,挖掘在地文化,结合夜景亮化营造场景氛围, (略) 红IP和爆点打卡地,以整体规划设计的视角反提出街区运 (略) ,提出整体规划应达到的目标和实施效果。 三、项目前期策划 1.项目背景与目标:老城区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要通过对传统建筑和历史文物的修缮和保护,结合现代文化元素,打造具有时代特色的文化街区。 2.建筑改造与特色:保留老建筑的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通过色彩、材质等元素的运用,营造浓郁的历史氛围,打造项目独有的文化气质。 3.合理规划布局:根据项目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功能布局,注重商业与文化的融合,合理设置公共设施,提高街区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4.基础设施建设与提升:增加公共空间和休闲设施,提升街区的环境品质和文化氛围,打造规划应达到的目标和实施效果。 5.业态规划与引入:以三大业态(文创业态、非遗工坊、匠人工作室)为主导,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加强传统工艺与现代设计的融合,打造具有项目特色的文化品牌。 6.交通组织优化:合 (略) ,打造环形游览空间,确保各区域之间的衔接和通行,注重空间的开放性和互动性,提供舒适、便捷的游览体验。 7. (略) 场定位与需求:要对目标客户进行细分和定位,分析客户覆盖区域和客流量,对同类项目态势和周边文化街区进行优劣势分析,打造特色的文旅体验和服务。 8.预算与投资分析:根据设计方案的规模、复杂程度和施工难度等因素,合理估算项目的投资成本和预期收益,考虑资金筹措渠道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 设计限额:工程建安成本单方指标最高限价为8000元/平方米。 四、设计依据 1.控制性详细规划(电子文件)。 2.现场测绘图(注明测绘单位,测绘时间,高程及坐标系统)。 3. (略) 规划控制标高。 4.《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新建建筑所需)。 5.大市政条件:工程室外管线(水、暖、电、讯、燃气等) (略) 政管线预留接口情况(雨、污水管内底及其它管线的相应埋深标高、管径、位置坐标等)。 6.与本工程相邻 (略) 的坐标,标高、道路横、纵断面等。 7.本工程所在地与现状周围的关系(用地四邻单位名称,建构筑物角点坐标,有无危险设施等)。 8.发包方提供的其它设计条件和要求。 五、各专业设计要求 1.所有常规设计所用节点做法、构造等标准图集均选用河南省标或河南省常用标准图集。 2.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本)。 六、统筹协调设计并配合完成相关配套专业及规划报批报建 配合工作内容:统筹建筑的修缮、整治设计、优化街区交通组织流线设计、 (略) (略) 设计、统筹导视和亮化设计、配合完成园林绿化和规划报审手续办理中遇到的技术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各专业方案文本、规划衔接及报建图纸的绘制和完善。 七、设计范围 1.街区整体规划设计(室外景观设计、 (略) 及配套设施设计、建筑单体改造设计、重点商业空间及公共服务类建筑的室内设计、夜景照明设计和导识系统设计)。 2.修规方案文本制作,内容包括彩色总平面图、效果图、交通分析、消防分析、道路分析、生活配套分析等;具有代表性和公益性主要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纸、建筑节能设计、绿色建 (略) 设计等。 3.建筑单体改造和新建建筑施工图设计(包括各建筑单体设计、智能化设计、绿建节能、 (略) 等专项设计)。 4. (略) 施工图设计。 5.夜景照明设计。 6.导识系统设计。 7.室外景观施工图设计。 8.室内装修设计(公共服务类、参观类等公益性建筑),出租类建筑只做基础装修,具体细节由租户自行设计装修。 9.配合完成规划衔接、修规报建、施工图审查及意见回复工作,直至审图全部合格完成。 八、设计内容 1.建筑专业设计 首要原则是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应当基于注重地域文化、满足建筑功能需求、合理空间布局、秉承自然和谐理念等原则。同时需合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满足上位规划。本着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保护、利于施工的理念进行设计及改造。建筑拆除及改造需要按拆改原则进行,拆除后腾退的空间,予以合理利用,可增加公共开敞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公共通道等。 2.结构专业设计 结构设计包含新建、加固、修复等建筑类型。应满足建设功能要求、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本着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设计。新建类建筑结构应做到结构形式选型合理、成本可控、施工便利。既有建筑物的加固改造类建筑,加固设计应遵循原结构特点,结合新的建筑功能要求、考虑施工及成本要求,精细设计。既有建筑物的拆除和加固方案,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技术合理、环境保护、利于施工。 3.给排水专业设计 给排水工程设计需要综合考虑工程需求、安全性、节水节能、绿色环保、城市规划和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原则。消防给排水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安全性、可持续性和经济性原则,充分考虑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安全方面的因素,满足建筑物的使用需求,保障人员的安全。 4.电气专业设计 根据项目特点,本着安全性、可持续性、节能节材等原则合 (略) 分配,以保证电气系统的安全可靠。消防电气设计的首要原则是确保建筑物内部电气设施的安全性,防止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合理选用材料、设备和施工方式,确保消防电气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5.暖通专业设计 暖通工程设计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建筑的实际情况,包括结构、用途、所在地的气候情况、能源分布等。设计要保证合理、实用和可操作性。暖通工程在设计初要考虑设备的维护维修,应减少维修的时间和成本。设备选型应保证质量的同时选用环保型材料,为更好降低能耗,可以充分利用自然通风的作用。确保在不牺牲舒适度的基础上,实现更好的节能环保。 6.消防设计 本项目场地内为老城区建筑,各单体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及防火要求需要进行专项消防设计,经专家论证是否满足消防要求。应设 (略) , (略) 联通,满足规范要求。电气专业消防设计及给排水消防设计需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7.绿色建 (略) 设计 本项目为多层公共建筑;申报绿色建筑拟定评级标准为基本级。 (略) (略) 规划规划建设管理指导规范。应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5%的要求。 8.室内装修设计 室内设计应满足与保证使用的要求,保护主体结构不受损害,其构造都要求具有一定强度和刚度,符合计算要求,各部分之间的连接的节点,要安全可靠。 9.室外景观设计 室外景观设计应与周围的自然环境相整合,充分融入周围的地形、植被和气候条件,使设计的区域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增添自然美感。同时还应满足开放性、可持续性、安全性、艺术性和引导性。 景观规划与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组织、广场等环境艺术空间及照明系统、监控系统等、整体硬质铺装设计、整体软装环境设计(包括花草树及水体等)、功能性设施设计(如休息座椅、垃圾箱等)、雕塑、小品以及休闲康体设施的环境布置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艺术处理(如汽车坡道、采光通风井等构筑物)、现代室外商务、酒店空间环境设计(如建筑物出入口、广场等)。 10.照明及亮化设计 对街区的建筑及景观进行亮化设计,营造温馨的人性空间,在重点建筑、重点景观、重点区域重点刻画,打造建筑立面及天际线的亮点。一体化考量、精细化设计、艺术化处理、标准化控制、价值化体现。设备选型遵循技术较先进、功能适宜、运行可靠、维护经济、投资节约、环保节能的原则。 11. (略) 设计 结合项目的综合交通规划,研究分 (略) (略) 络, (略) 网布局、道路断面、客流交通等内容。结 (略) 系统和规模,进行升级改造,充分适应新密老城景区的发展。 优化方案主要内容有:项目概述,现状分析及评价,功能定位及相关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分析,道路控制规划,公共交通实施规划,步行系统建设规划,停车系统建设规划,区域交通组织规划,重要节点交通研究,近期建设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12.标志标识系统设计 其内容包含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导视、标志标识系统设计。构建项目标志标识体系,确定出入口标识、交通指示导视、景点标识、公共服务标识、警示标识等标志标识的类型、数量、及布局等。考虑材料选择、色彩搭配以及细部处理都应根据现场环境及北方的气候重点考虑(风大、四季温度明显)。要求进行标识系统的防大风、防雨、防腐蚀、防潮等因素。 九、设计要求 1.方案设计成果提交内容: 1.1建筑方案设计; 1.2结构方案设计; 1.3给排水方案设计; 1.4电气方案设计; 1.5暖通方案设计; 1.6消防方案设计; 1.7绿色建 (略) 方案设计 1.8室内装修方案设计; 1.9室外景观方案设计; 1.10照明及亮化方案设计; 1. (略) (略) 方案设计; 1.12标志标识系统方案设计。 本阶段提交成果应满足报规报建需求。 2.初步设计成果提交内容: 2.1建筑初步设计; 2.2结构初步设计; 2.3给排水初步设计; 2.4电气初步设计; 2.5暖通初步设计; 2.6消防初步设计; 2.7绿色建 (略) 初步设计; 2.8室内装修初步设计; 2.9室外景观初步设计; 2.10照明及亮化初步设计; 2. (略) (略) 初步设计; 2.12标志标识系统初步设计。 本阶段提交成果应满足初步设计需求,并满足规划衔接和修规报建需求。 3.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内容: 3.1建筑施工图设计; 3.2结构施工图设计; 3.3给排水施工图设计; 3.4电气施工图设计; 3.5暖通施工图设计; 3.6室内装修施工图设计; 3.7室外景观施工图设计; 3.8照明及亮化施工图设计; 3. (略) 施工图设计; 3.10标志标识系统施工图设计。 本阶段提交成果应满足施工图设计需求,深度应满足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本)。 十、施工配合要求 1.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施工前设计交底。 2.对施工单位选送的主要铺面材料进行确定、封样。 3.对主要施工节点的现场协调。 4.协助发包人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解答施工单位有关设计方面问题,负责设计变更等事项。 5.参加所有与建筑专业及配套专业有关的工程验收,并核定、签发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文件格式说明 文字说明为Word格式,图形文件为DWG格式,图像文件为JPG格式,3D、SU模型文件、计算机多媒体汇报文件应使用常见格式。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HX-HNGC-2023-010-004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签字或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四、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自拟,仅供参考) 五、投标保证金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设计方案 九、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致: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投标费率:(大写)百分之 ,(小写) %;(其中,增值税税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设计周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服务内容,质量要求: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 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果我方中标: (1)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承担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日期: (二)投标函附录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若法定代表人投标则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各方名称) 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为联合体牵头人; 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签字、盖章、出具授权委托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承担合同履约的全部责任,若牵头单位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方有权追究联合体各方的连带责任。 2) 联合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备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接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应负的责任和风险; 3)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4)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3.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中标后做为合同附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4.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份,递交招标人一份,联合体各方 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二)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明材料、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保缴纳证明及劳务合同复印件、类似项目业绩(如有)等证明材料。
(三)其他主要人员简历表 “其他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社保缴纳证明及劳务合同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如有)、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如有)、社保证明及劳务合同复印件。
七、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备注: 1、后附联合体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2、如为联合体投标人,各成员单位均提供此表,并附相应的材料的扫描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2022年或2023年经会计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投标人须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或银行资信证明)(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注:应附清晰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注:应附清晰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近三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说明: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若没有上述情况则填“无”) (六)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6.1信誉要求 6.1.1提供企业在本项目招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若发现投标人具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6.1.2投标人需提供在“中国执行 (略) ”网站(http://**)查询相关主体【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个人以身份证号查询自然人】的失信 (略) 页截图,经查询有失信被执行人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6.1.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在中国 (略) (http://**)进行查询(包括单位行贿罪查询,法定代表人行贿罪查询,委托代理人行贿罪查询),并 (略) 页截图,以查询结果为准)(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6.2、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 (略) 不得同时投标【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八、设计方案投标人可以根据评审因素自拟格式 九、其他资料1、服务承诺; 2、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 在 (项目名称) 招标活动中,我公司保证做到: 一、公平竞争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二、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向国家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其亲属提供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宴请;不为其报销各种消费凭证,不支付其旅游、娱乐等费用。 三、若出现上述行为,我公司及参与投标的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3、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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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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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略)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HX-HNGC-2023-010-004
招标单位:郑州溱洧 (略) 代理机构:华夏 (略) 编制日期:二零二四年六月 目 录 四、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自拟,仅供参考).......................................................................... 10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略)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 (略)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郑州溱洧 (略) ,招标代理机构为华夏 (略) ,建设资金来源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 (略)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 2.2、招标编号:HX-HNGC-2023-010-004。 2.3、项目地点:新密古县衙南侧, (略) 古城区仁育街以北,衙前街以南,城隍庙以东。 2.4、项目概况:本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40亩,规划建筑面积约1.*平方米(最终以规划审批面积为准);建设内容主要包含:新密古城老建筑提升改造,基础生活设施完善,采用新旧结合、修而不复的手法,激发老城活力。 2.5、设计周期:分批分阶段实施,每阶段设计周期60日历天。 2.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政府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满足本项目建设要 求。 2.7、标段划分:1个标段。 2.8、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为设计服务招标,主要包含(前期策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相关报批报建衔接及现场施工服务、后期配合、设计人员驻场指导、配合竣工验收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筑单体改造和新建建筑施工图设计(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和电气五个专业及消防、绿建节能、 (略) 等专项设计)、室外景观设计、 (略) 及配套设施设计、重点商业空间及公共服务类建筑的室内设计、夜景照明设计和导识系统设计、配合完成完成相关报批报建及竣工验收工作。 2.9、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采用费率招标,费率按照 (略)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工程建安费的5.147%,建安费最终取费 (略)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金额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2、资质要求:投标人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级资质或建筑行业*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级及以上资质。 3.3、人员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及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为本单位在职员工,并具有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缴纳的2023年10月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养老保险证明;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为本单位在职员工,并具有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缴纳的2023年10月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养老保险证明; 3.4、财务要求: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2022年或2023年经会计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投标人须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或银行资信证明)(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5、信誉要求: 3.5.1提供企业在本项目招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若发现投标人具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5.2投标人需提供在“中国执行 (略) ”网站(http://**)查询相关主体【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个人以身份证号查询自然人】的失信 (略) 页截图,经查询有失信被执行人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5.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在中国 (略) (http://**)进行查询(包括单位行贿罪查询,法定代表人行贿罪查询,委托代理人行贿罪查询),并 (略) 页截图,以查询结果为准)(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6、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 (略) 不得同时投标【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7.1联合体投标人组成成员不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各方的权力义务,联合体各方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7.2两个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且分工相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人,以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较低者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等级; 3.7.3两个资质类别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内部分工分别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不承担联合体协议约定由其他成员承担的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等级不参与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和等级的认定; 3.7.4联合体协议书和授权书需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证明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7.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负责招标文件的下载、投标文件的制作与上传、递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联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的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时间:2024年06月05日00时00分整至2024年06月12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4.2、地点:潜在投 (略) (略) 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egp格式文件),纸质招标文件不再出售。投标人未按规定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后请认真阅读http://**【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人操作手册(投标人)】; 4.3、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凭CA密 (略)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电子招标文件和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4.4、CA (略) (略) 受理大厅( (略) (略) (略) (略) 南)办理; 注:保证金缴纳绑定, (略) (略) 网站,查看办事指南栏目下的常见问题解答中的《保证金及标书缴纳绑定操作指南》或直接登录http://**。各潜在投标人请按照线上保证金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否则将影响投标活动。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时间:2024年 06 月 25 日 10 时 00 分 ; 5.2、地点: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 (略)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在指定位置加密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5.3、其他有关事项: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 6.1、开标时间:2024年 06 月 25 日 10 时 00 分; 6.2、开标地点: (略) (略) 第 三 开标室; 6.3、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须到达开标现场,解密时间为40分钟。开标时,投标人必须使用本单位CA (略)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 7、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 (略) 》、《河南省电子 (略) 》、《 (略) (略) 网》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郑州溱洧 (略) 地址: (略) (略) 西大 (略) 交叉口向西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华夏 (略) 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33号1号楼1单元15层919号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 监督部门:郑州溱洧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GJEH408 联系人:梁先生 联系电话:* 发布人:华夏 (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4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设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和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设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设计的资质条件。 (1)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3)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关于认定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视为串通投标行为的请示>相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公管【2019】198 号)文件精神,电子开评标项目“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时视作废标。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取得招标人的同意,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设计任务书;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设计方案; (8)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5)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详见投标人需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设计任务书、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3.7.4.1 投标 (略) (略) 交易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及其他相关软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3.7.4.2 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3.7.4.3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签字或盖章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 项目 xx 标段), 其中包含 2 个文件和 1 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 “备份”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供开标现场备用。 4.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略) (略) 系统要求。 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 (略) (略) 系统的指定位 置。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2)投标人因交易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 (略) 公共资源交 (略) 联系。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5.2.1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 (略) (略) 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5.2.2 开标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会同相关人员进行验标( (略) 上招标系统正常与否),确认无误后开标。开标时,各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远程解密。 5.2.3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不影响程序继续进行。 提示:各投标人从参与项目开始至结束,应时刻关注电子交易系统中的项目进度和状态,留意变更公告等内容,特别是项目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等,投标人应自系统发出 30 分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内回复。错过重要信息者,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6.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1.3 评标委员会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1.4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 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招标人不承诺最低价中标,而且招标人没有义务向未中标人解释未中标原因。 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7.1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无7.7履约保证金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5%。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要求、投诉、监督、质疑、处罚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 (详细地址) 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 (l)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报价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应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 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2 详细评审3.2.1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每个投标人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5评标依据3.5.1 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以电子投标文件为依据评标。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5—0210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 (略)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 (略) 、通信、 (略) 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工程设计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各行业建设工程统称为专业建设工程,具体包括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农林、水利、海洋等工程。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郑州溱洧 (略)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略)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略)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 。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 3.工程内容及规模: 。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 5.工程投资估算: 。 6.工程进度安排: 。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 2.工程设计阶段: 。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 ;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 (略) 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 保密 保密期限: 。 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 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天。 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形式: 。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或预付款的比例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天前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4. 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 。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 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 15. 不可抗力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为 。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天内。 17. 争议解决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略) 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附件: 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5: 设计进度表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初步(基础)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初步(基础)设计阶段 。 2.非标准设备设计阶段(如有) 。 3.施工图设计阶段 。 4.施工配合阶段(包括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 。 附件2: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3: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附件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设计进度表 (格式自拟)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实际投资额×费率 %)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4.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 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2)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 。(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 (3)其它: 。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1、设计团队组建完成经*方确认后,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10%; 2、方案设计完成并通过规划审批后,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30%; 3、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蓝图审查后,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70%; 4、财政评审完成后,依据审定建安费办理设计费结算,结算后付至合同结算金额的85%; 5、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合同结算金额的100%。 注:上述支付方式供发包人、设计人参考使用。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如需具体内容) 设计过程中或设计阶段完成后,如遇法规调整或超出本合同设计范围或原则的重大设计修改,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量另行签定补充协议,重新确定修改设计工作范围、俢改原则、新的设计要求及修改设计周期并在设计费用上予以补偿或调整。 第五章 设计任务书 (略)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设计任务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略)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 2.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新密古县衙南侧, (略) 古城区仁育街以北,衙前街以南,城隍庙以东。 3.规划设计面积:规划总占地面积约为40亩。 4.建筑面积:约1.*平方米(最终以规划审批面积为准)。 二、设计目标 本项目位于新密老城的核心区域, (略) 传承千年的政治、文化、商业中心,是郑州保存最完整、最悠久、最活跃的郡县历史文化核心区。本项目要求对设计范围内的街区进行整体的提升改造设计,完善基础设施,全面真实的保护街区的历史环境、历史遗存,保护和延续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继承 (略) 优秀文化传统,融入契合新密地域文化和项目特色的商业业态,激发老城活力。同时以吸引目标客流、促进消费、活跃文旅经济为目标,与周边同类项目对标做出差异化设计,挖掘在地文化,结合夜景亮化营造场景氛围, (略) 红IP和爆点打卡地,以整体规划设计的视角反提出街区运 (略) ,提出整体规划应达到的目标和实施效果。 三、项目前期策划 1.项目背景与目标:老城区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要通过对传统建筑和历史文物的修缮和保护,结合现代文化元素,打造具有时代特色的文化街区。 2.建筑改造与特色:保留老建筑的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通过色彩、材质等元素的运用,营造浓郁的历史氛围,打造项目独有的文化气质。 3.合理规划布局:根据项目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功能布局,注重商业与文化的融合,合理设置公共设施,提高街区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4.基础设施建设与提升:增加公共空间和休闲设施,提升街区的环境品质和文化氛围,打造规划应达到的目标和实施效果。 5.业态规划与引入:以三大业态(文创业态、非遗工坊、匠人工作室)为主导,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加强传统工艺与现代设计的融合,打造具有项目特色的文化品牌。 6.交通组织优化:合 (略) ,打造环形游览空间,确保各区域之间的衔接和通行,注重空间的开放性和互动性,提供舒适、便捷的游览体验。 7. (略) 场定位与需求:要对目标客户进行细分和定位,分析客户覆盖区域和客流量,对同类项目态势和周边文化街区进行优劣势分析,打造特色的文旅体验和服务。 8.预算与投资分析:根据设计方案的规模、复杂程度和施工难度等因素,合理估算项目的投资成本和预期收益,考虑资金筹措渠道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 设计限额:工程建安成本单方指标最高限价为8000元/平方米。 四、设计依据 1.控制性详细规划(电子文件)。 2.现场测绘图(注明测绘单位,测绘时间,高程及坐标系统)。 3. (略) 规划控制标高。 4.《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新建建筑所需)。 5.大市政条件:工程室外管线(水、暖、电、讯、燃气等) (略) 政管线预留接口情况(雨、污水管内底及其它管线的相应埋深标高、管径、位置坐标等)。 6.与本工程相邻 (略) 的坐标,标高、道路横、纵断面等。 7.本工程所在地与现状周围的关系(用地四邻单位名称,建构筑物角点坐标,有无危险设施等)。 8.发包方提供的其它设计条件和要求。 五、各专业设计要求 1.所有常规设计所用节点做法、构造等标准图集均选用河南省标或河南省常用标准图集。 2.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本)。 六、统筹协调设计并配合完成相关配套专业及规划报批报建 配合工作内容:统筹建筑的修缮、整治设计、优化街区交通组织流线设计、 (略) (略) 设计、统筹导视和亮化设计、配合完成园林绿化和规划报审手续办理中遇到的技术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各专业方案文本、规划衔接及报建图纸的绘制和完善。 七、设计范围 1.街区整体规划设计(室外景观设计、 (略) 及配套设施设计、建筑单体改造设计、重点商业空间及公共服务类建筑的室内设计、夜景照明设计和导识系统设计)。 2.修规方案文本制作,内容包括彩色总平面图、效果图、交通分析、消防分析、道路分析、生活配套分析等;具有代表性和公益性主要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纸、建筑节能设计、绿色建 (略) 设计等。 3.建筑单体改造和新建建筑施工图设计(包括各建筑单体设计、智能化设计、绿建节能、 (略) 等专项设计)。 4. (略) 施工图设计。 5.夜景照明设计。 6.导识系统设计。 7.室外景观施工图设计。 8.室内装修设计(公共服务类、参观类等公益性建筑),出租类建筑只做基础装修,具体细节由租户自行设计装修。 9.配合完成规划衔接、修规报建、施工图审查及意见回复工作,直至审图全部合格完成。 八、设计内容 1.建筑专业设计 首要原则是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应当基于注重地域文化、满足建筑功能需求、合理空间布局、秉承自然和谐理念等原则。同时需合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满足上位规划。本着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保护、利于施工的理念进行设计及改造。建筑拆除及改造需要按拆改原则进行,拆除后腾退的空间,予以合理利用,可增加公共开敞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公共通道等。 2.结构专业设计 结构设计包含新建、加固、修复等建筑类型。应满足建设功能要求、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本着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设计。新建类建筑结构应做到结构形式选型合理、成本可控、施工便利。既有建筑物的加固改造类建筑,加固设计应遵循原结构特点,结合新的建筑功能要求、考虑施工及成本要求,精细设计。既有建筑物的拆除和加固方案,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技术合理、环境保护、利于施工。 3.给排水专业设计 给排水工程设计需要综合考虑工程需求、安全性、节水节能、绿色环保、城市规划和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原则。消防给排水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安全性、可持续性和经济性原则,充分考虑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安全方面的因素,满足建筑物的使用需求,保障人员的安全。 4.电气专业设计 根据项目特点,本着安全性、可持续性、节能节材等原则合 (略) 分配,以保证电气系统的安全可靠。消防电气设计的首要原则是确保建筑物内部电气设施的安全性,防止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合理选用材料、设备和施工方式,确保消防电气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5.暖通专业设计 暖通工程设计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建筑的实际情况,包括结构、用途、所在地的气候情况、能源分布等。设计要保证合理、实用和可操作性。暖通工程在设计初要考虑设备的维护维修,应减少维修的时间和成本。设备选型应保证质量的同时选用环保型材料,为更好降低能耗,可以充分利用自然通风的作用。确保在不牺牲舒适度的基础上,实现更好的节能环保。 6.消防设计 本项目场地内为老城区建筑,各单体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及防火要求需要进行专项消防设计,经专家论证是否满足消防要求。应设 (略) , (略) 联通,满足规范要求。电气专业消防设计及给排水消防设计需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7.绿色建 (略) 设计 本项目为多层公共建筑;申报绿色建筑拟定评级标准为基本级。 (略) (略) 规划规划建设管理指导规范。应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5%的要求。 8.室内装修设计 室内设计应满足与保证使用的要求,保护主体结构不受损害,其构造都要求具有一定强度和刚度,符合计算要求,各部分之间的连接的节点,要安全可靠。 9.室外景观设计 室外景观设计应与周围的自然环境相整合,充分融入周围的地形、植被和气候条件,使设计的区域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增添自然美感。同时还应满足开放性、可持续性、安全性、艺术性和引导性。 景观规划与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组织、广场等环境艺术空间及照明系统、监控系统等、整体硬质铺装设计、整体软装环境设计(包括花草树及水体等)、功能性设施设计(如休息座椅、垃圾箱等)、雕塑、小品以及休闲康体设施的环境布置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艺术处理(如汽车坡道、采光通风井等构筑物)、现代室外商务、酒店空间环境设计(如建筑物出入口、广场等)。 10.照明及亮化设计 对街区的建筑及景观进行亮化设计,营造温馨的人性空间,在重点建筑、重点景观、重点区域重点刻画,打造建筑立面及天际线的亮点。一体化考量、精细化设计、艺术化处理、标准化控制、价值化体现。设备选型遵循技术较先进、功能适宜、运行可靠、维护经济、投资节约、环保节能的原则。 11. (略) 设计 结合项目的综合交通规划,研究分 (略) (略) 络, (略) 网布局、道路断面、客流交通等内容。结 (略) 系统和规模,进行升级改造,充分适应新密老城景区的发展。 优化方案主要内容有:项目概述,现状分析及评价,功能定位及相关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分析,道路控制规划,公共交通实施规划,步行系统建设规划,停车系统建设规划,区域交通组织规划,重要节点交通研究,近期建设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12.标志标识系统设计 其内容包含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导视、标志标识系统设计。构建项目标志标识体系,确定出入口标识、交通指示导视、景点标识、公共服务标识、警示标识等标志标识的类型、数量、及布局等。考虑材料选择、色彩搭配以及细部处理都应根据现场环境及北方的气候重点考虑(风大、四季温度明显)。要求进行标识系统的防大风、防雨、防腐蚀、防潮等因素。 九、设计要求 1.方案设计成果提交内容: 1.1建筑方案设计; 1.2结构方案设计; 1.3给排水方案设计; 1.4电气方案设计; 1.5暖通方案设计; 1.6消防方案设计; 1.7绿色建 (略) 方案设计 1.8室内装修方案设计; 1.9室外景观方案设计; 1.10照明及亮化方案设计; 1. (略) (略) 方案设计; 1.12标志标识系统方案设计。 本阶段提交成果应满足报规报建需求。 2.初步设计成果提交内容: 2.1建筑初步设计; 2.2结构初步设计; 2.3给排水初步设计; 2.4电气初步设计; 2.5暖通初步设计; 2.6消防初步设计; 2.7绿色建 (略) 初步设计; 2.8室内装修初步设计; 2.9室外景观初步设计; 2.10照明及亮化初步设计; 2. (略) (略) 初步设计; 2.12标志标识系统初步设计。 本阶段提交成果应满足初步设计需求,并满足规划衔接和修规报建需求。 3.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内容: 3.1建筑施工图设计; 3.2结构施工图设计; 3.3给排水施工图设计; 3.4电气施工图设计; 3.5暖通施工图设计; 3.6室内装修施工图设计; 3.7室外景观施工图设计; 3.8照明及亮化施工图设计; 3. (略) 施工图设计; 3.10标志标识系统施工图设计。 本阶段提交成果应满足施工图设计需求,深度应满足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本)。 十、施工配合要求 1.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施工前设计交底。 2.对施工单位选送的主要铺面材料进行确定、封样。 3.对主要施工节点的现场协调。 4.协助发包人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解答施工单位有关设计方面问题,负责设计变更等事项。 5.参加所有与建筑专业及配套专业有关的工程验收,并核定、签发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文件格式说明 文字说明为Word格式,图形文件为DWG格式,图像文件为JPG格式,3D、SU模型文件、计算机多媒体汇报文件应使用常见格式。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HX-HNGC-2023-010-004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签字或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四、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自拟,仅供参考) 五、投标保证金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设计方案 九、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致: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投标费率:(大写)百分之 ,(小写) %;(其中,增值税税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设计周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服务内容,质量要求: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 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果我方中标: (1)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承担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日期: (二)投标函附录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若法定代表人投标则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各方名称) 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为联合体牵头人; 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签字、盖章、出具授权委托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承担合同履约的全部责任,若牵头单位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方有权追究联合体各方的连带责任。 2) 联合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备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接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应负的责任和风险; 3)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4)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3.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中标后做为合同附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4.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份,递交招标人一份,联合体各方 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二)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明材料、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保缴纳证明及劳务合同复印件、类似项目业绩(如有)等证明材料。
(三)其他主要人员简历表 “其他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社保缴纳证明及劳务合同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如有)、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如有)、社保证明及劳务合同复印件。
七、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备注: 1、后附联合体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2、如为联合体投标人,各成员单位均提供此表,并附相应的材料的扫描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2022年或2023年经会计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投标人须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或银行资信证明)(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注:应附清晰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注:应附清晰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近三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说明: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若没有上述情况则填“无”) (六)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6.1信誉要求 6.1.1提供企业在本项目招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若发现投标人具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6.1.2投标人需提供在“中国执行 (略) ”网站(http://**)查询相关主体【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个人以身份证号查询自然人】的失信 (略) 页截图,经查询有失信被执行人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6.1.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在中国 (略) (http://**)进行查询(包括单位行贿罪查询,法定代表人行贿罪查询,委托代理人行贿罪查询),并 (略) 页截图,以查询结果为准)(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6.2、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 (略) 不得同时投标【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八、设计方案投标人可以根据评审因素自拟格式 九、其他资料1、服务承诺; 2、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 在 (项目名称) 招标活动中,我公司保证做到: 一、公平竞争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二、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向国家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其亲属提供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宴请;不为其报销各种消费凭证,不支付其旅游、娱乐等费用。 三、若出现上述行为,我公司及参与投标的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3、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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