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更改事项 | 原内容 | 更改为 |
1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资金来源及比例” |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比例:100% | 资金来源:增发国债资金*元和地方配套资金;比例:100% |
2 | 关于招标文件涉及到诚信综合评价分的内容 | 一、施工单位企业信誉实力: 企业信誉实力得分的确定(备注:1、对特许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如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获得该特许施工总承包资质之日(以特许公告日期为准) (略) 诚信综合评价分;2、注册地在广西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与区外建筑业施工企业采用联合体形式参与轨道交通、隧道、综合管廊、大型桥梁项目投标的,联合体诚信分按最高的企业计取,其余情况,联合体中施工企业的信誉实力分按联合体成员中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最低的企业认定;3、 ): 施工企业信誉实力加权得分=根据实时公布的自治区级诚信综合评价分(百分制)× 50 %((取50%-100%)×企业信誉实力分分值权重+根据实时公布的项目 (略) 级诚信综合评价分(百分制)× 50 %(取50%-0%)×企业信誉实力分分值权重【备注:自治区级诚信综合评价分占比与项目 (略) 级诚信综合评价分占比之和为100%,具体权 (略) 在比例范围内在发出招标文件前自行决定,把确定后的比例填入招标文件内】 注:自治区级诚信综合评价分由系统自动读取,评委在“桂建云”信息发布的诚信评分公示栏目中查询、核实。项目 (略) 级诚信综合评价分由评委在 / 中查询。 二、设计企业信誉实力:企业信誉实力得分的确定(备注:1、联合体中设计企业的信誉实力分按联合体成员中设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最低的企业认定;2、 / 。): 设计企业信誉实力加权得分=根据实时公布的自治区级诚信综合评价分(百分制)× 100 %(取50%-100%)×企业信誉实力分分值权重+根据实时公布的项目 (略) 级诚信综合评价分(百分制)× 0 %(取50%-0%)×企业信誉实力分分值权重。【备注:自治区级诚信综合评价分占比与项目 (略) 级诚信综合评价分占比之和为100%,具体权 (略) 在比例范围内在发出招标文件前自行决定,把确定后的比例填入招标文件内】 注:自治区级诚信综合评价分由系统自动读取,评委在“桂建云”信息发布的诚信评分公示栏目中查询、核实。项目 (略) 级诚信综合评价分由评委在 中查询。 ?企业信誉实力加权得分=80%×施工企业信誉实力加权得分+20%×设计企业信誉实力加权得分(由招标人勾选) □企业信誉实力加权得分=70%×施工企业信誉实力加权得分+30%×设计企业信誉实力加权得分(由招标人勾选) | 各投标人自治区级诚信综 (略) 级诚信综合评价分均按100分计取。 |
3 | 评标办法前附表“2.1.3资格评审标准” | (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职称(本项满8分): (略) 政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8分。 | (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职称(本项满8分): 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8分。 |
(四)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情况 | (1)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职称(本项满分6分): ①项目设计负责人: (略) 政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得1分; (略) 政给排水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得3分,满分3分 ②施工项目经理: (略) 政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3分。 | (四)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情况 | (1)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职称(本项满分6分): ①项目设计负责人: (略) 政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得1分; (略) 政给排水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得3分,满分3分 ②施工项目经理: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3分。 |
4 | 合同协议书“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增发国债资金*元和地方配套资金 |
5 | 合同协议书“合同价格形式” |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
6 | 专用合同条件“1.3 法律” |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4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广西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管【2016】11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略) 政基础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20】4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住 (略)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梧政办发[2014]2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 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梧政办发【2018】203号文、《 (略)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梧政办发【2017】201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的通知》梧建【2018】20号、《关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梧建【2018】413号、《关于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梧建[2018]195号)、《关于进 (略) 建筑垃圾运输秩序的通告》(梧建[2019]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统一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通知》(桂政发〔2019〕2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9]9号)、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4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广西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管【2016】11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略) 政基础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20】4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住 (略)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梧政办发[2014]2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 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梧政办发【2018】203号文、《 (略)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梧政办发【2017】201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的通知》梧建【2018】20号、《关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梧建【2018】413号、《关于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梧建[2018]195号)、《关于进 (略) 建筑垃圾运输秩序的通告》(梧建[2019]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统一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通知》(桂政发〔2019〕2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9]9号)、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梧政发[2018]28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 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梧政办发[2023]49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梧政办发〔2024〕30 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
7 | 专用合同条件“5.2.5承包人的义务” | ?承包人需在设计图纸审图完成后30天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文件,并报送发包人。 (10)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递交施工图预算编制,每延误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累计最高违约金为设计费的百分之五),并对造成的发包人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逾期交付本合同规定的施工图预算编制文件达到三十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工程费用费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额和违约金。 | 予以删除 |
8 | 专用合同条件“5.2.12” | 5.2.12承包人完成设计成果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提交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并由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经审核后各单体项目施工图预算价高于本项目可研批复的估算价或合同价的,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图重新进行优化,由此产生的优化设计等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 予以删除 |
9 | 专用合同条件“13.3 变更程序” |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因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 ?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中标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2024年第 期(月)《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 (略) 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 (略) 场行情协商包含除税金以外所有费用的税前综合价格,按梧政发〔2018〕28号和梧政办发〔2023〕49号文的要求执行。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因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因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3.因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无类似子目的单价,按预算定额编制并计算出预算价,材料价格参照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 (略) 站编发的2024年第 期(月)《梧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梧州建设工程材料信息》缺项未提供材料价的,由投标人自行调查询价。最终以梧州财政部门评审审核后,报对口责任部门和财政局备案并下达增加工程预算控制价后实施。 4.因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无类似子目的单价且预算定额亦缺项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 (略) 场行情协商包含除税金以外所有费用的税前综合价格,按梧政发〔2018〕28号和梧政办发〔2023〕49号文的要求执行。 5.变更的增加工程审核和审批要求: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梧政发[2018]28号)及《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 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梧政办发[2023]49号)及《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梧政办发〔2024〕30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 (略) 场价格协商确定 / 。 |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因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 ?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中标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2024年第3期(月)《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 (略) 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 (略) 场行情协商包含除税金以外所有费用的税前综合价格,按梧政发〔2018〕28号及梧政办发〔2023〕49号文的要求及梧政办发〔2024〕30 号文的要求执行。 变更的增加工程审核和审批要求: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梧政发[2018]28号)及《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 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梧政办发[2023]49号)及《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梧政办发〔2024〕3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 (略) 场价格协商确定 / 。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固定总价部分允许调整的因素有:(1)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变化;(2)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变化。 |
10 | 专用合同条件“13.4 暂估价” |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届时由发包人另行确定 。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届时由发包人另行确定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如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届时由发包人另行确定 。 暂估价专业工程 应按招标人给定的暂估价进行限额设计并编制施工图预算(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专业工程为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超过暂估价的,经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认为设计不合理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设计,并按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果确认为设计合理的允许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超过暂估价。 |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届时由发包人另行确定 。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届时由发包人另行确定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如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届时由发包人另行确定 。 13.4.3其他约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及措施项目费(含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为计算基数乘以 0.2%计入暂估价,工程结算时,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入工程造价。 暂估价专业工程 应按招标人给定的暂估价进行限额设计并编制施工图预算(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专业工程为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超过暂估价的,经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认为设计不合理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设计,并按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果确认为设计合理的允许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超过暂估价。 |
11 | 专用合同条件“13.5 暂列金额” |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用于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合同价款所发生的费用。 |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使用时按照梧政办发〔2024〕30 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执行,用于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合同价款所发生的费用。 |
12 | 专用合同条件“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主要材料价差超出已经评审审核的材料价格 ±5% 时,超出部分按实际差价进行调整 。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否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1.人工费调整 ?按照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调整。 □双方商定的其他调整办法: / 。 2.材料价差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基准价格和承包人承担的风险系数详见工程量清单“允许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表18)。 2超过合同约定风险系数的材料设备价格确认价计算采用如下 方案。 □A方案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B方案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加权平均值计算。本工程确认价参照《 (略) 造价信息价》材料设备使用期间的加权平均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照 A方案执行。 3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及确认价,按以下规定计算: A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 5 %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 B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 5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 5 % 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 C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予调整 。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否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1.人工费调整 □按照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调整。 □双方商定的其他调整办法: / 。 2.材料价差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 ①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基准价格和承包人承担的风险系数详见工程量清单“允许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表18)。 ②超过合同约定风险系数的材料设备价格确认价计算采用如下 / 方案。 □A方案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B方案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加权平均值计算。本工程确认价参照《 (略) 造价信息价》材料设备使用期间的加权平均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照 A方案执行。 ③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及确认价,按以下规定计算: A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 / %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 B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 /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 / % 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 C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 |
13 | 专用合同条件“13.9设计费” | 设计费为固定价,如业主提出设计变更工作量较大,对设计费调整的约定:/ 。 | 设计费为固定价,如业主提出设计变更工作量较大,对设计费调整的约定:不予调整。 |
14 | 专用合同条件“14.1.2 关于其他合同形式价格调整的约定” | 建筑安装工程费固定总价部分允许调整的因素有:(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变化;(4)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的变化;(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变化。 | 建筑安装工程费固定总价部分允许调整的因素有:(1)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变化;(2)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变化。 |
15 | 专用合同条件“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 不属于依法招标的暂估价、暂列金额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 | 不属于依法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列金额部分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并结合中标时的下浮系数(中标总价/招标控制价)进行结算。 |
16 | 专用合同条件“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②工程进度付款支付方式及比例:” | 设计费支付方式:承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设计费的30%,通过施工图审查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设计费的80%,剩余20%设计费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且最终结算审核完成后,经发包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一次结清。 设备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方式: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梧州财政部门评审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无息)。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 合同内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工程量的80%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工程进度款支付表格式详见附件10,按形象进度支付的支付分解表格式详见附件13。 | 设计费支付方式:承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设计费的30%,通过施工图审查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设计费的80%,剩余20%设计费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且最终结算审核完成后,经发包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一次结清。 设备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方式: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梧州财政部门评审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无息)。 (1)本项目的土方借土、弃运的运距10公里包干,不足10公里按实计算,超过10公里按10公里计算。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 合同内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工程量的80%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工程进度款支付表格式详见附件10,按形象进度支付的支付分解表格式详见附件13。 |
17 | 专用合同条件“14.5竣工结算” | 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认定其约定期限均为28天。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对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以财政评审意见为准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对项目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确认。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按现行国家、广西壮族自 (略) 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和竣工资料一式六份。另附竣工资料电子光盘4张。承包人在竣工验收证书签发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书一式四份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30日内审核完成并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报评审最终审定。本工程最终结算以梧州财政部门评审审定为准。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工程竣工计算资料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结算送审报告(或工程结算说明),以文字或表格形式提交;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合同(复印件); (4)工程设计费结算书或确认书,以文字或表格形式提交; (5)工程建安费计算书,按条款14.1中相应计价标准的表格形式提交及电子版计价内容一份; (6)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以文字或表格形式提交; (7)经审图机构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纸; (8)工程变更通知、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签字盖章的工程联系单和工程变更签证、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图纸; 竣工结算资料的份数:*式四份,其中纸质版四份,完整的电子版(包括 :工程资料扫描电子版、工程文字报告PDF格式、工程结算软件数据版、图纸CAD格式等)四份。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审定后30天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送梧州财政部门评审 。 14.5.3(1)承包人根据最终完成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报发包人审定。 竣工结算表及最终结清表格格式详见附件11、12。 |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按现行国家、广西壮族自 (略) 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和竣工资料一式六份。另附竣工资料电子光盘4张。承包人在竣工验收证书签发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书一式四份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30日内审核完成并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报评审最终审定。本工程最终结算以梧州财政部门评审审定为准。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工程竣工计算资料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结算送审报告(或工程结算说明),以文字或表格形式提交;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合同(复印件); (4)工程设计费结算书或确认书,以文字或表格形式提交; (5)工程建安费计算书,按条款14.1中相应计价标准的表格形式提交及电子版计价内容一份; (6)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以文字或表格形式提交; (7)经审图机构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纸; (8)工程变更通知、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签字盖章的工程联系单和工程变更签证、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图纸; 竣工结算资料的份数:*式四份,其中纸质版四份,完整的电子版(包括 :工程资料扫描电子版、工程文字报告PDF格式、工程结算软件数据版、图纸CAD格式等)四份。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审定后30天内 。 工程竣工结算: (1)建筑安装工程费竣工结算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允许调整部分及按实结算的暂估价、暂列金额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不包含承包人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缩小建设范围、减少功能需求等情况)。 (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并结合中标时的下浮系数(中标总价/招标控制价)进行结算。 (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列金额部分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并结合中标时的下浮系数(中标总价/招标控制价)进行结算。 (4)以上结算最终以梧州财政部门评审结算价为准。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送梧州财政部门评审 。 竣工结算表及最终结清表格格式详见附件11、12。 |
18 | 专用合同条件“21.24” | 21.24承包人完成施工图审查和编制工程预算价后,应立即报发包人审核。 | 予以删除 |
19 |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 | (一)《广西 (略) 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2022年版)。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文件《 (略) 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的通知》(桂造价〔2023〕5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版)。 (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16〕16号)。 (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 (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造价〔2019〕10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统一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通知》(桂政发〔2019〕20号)。 (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23〕7号)。 (九)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的通知(桂建发〔2023〕6号) 。 | (一)《广西 (略) 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2022年版)。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文件《 (略) 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的通知》(桂造价〔2023〕5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版)。 (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16〕16号)。 (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 (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造价〔2019〕10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统一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通知》(桂政发〔2019〕20号)。 (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23〕7号)。 (九)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的通知(桂建发〔2023〕6号)。 (十)设计费费用计算标准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及“ (略) 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 。 |
20 |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材料价格信息” | 材料价格主要按照 梧州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2024 年第 2 期,不 (略) 场定价。 | 材料价格主要按照 梧州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2024 年第 3 期,不 (略) 场定价。 |
21 |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 2024年5 月27日9时30分 | 2024年6月19日9时30分 |
22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3.2计划工期” |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4年6月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2月 28 日。 |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4年6月2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