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勘察设计澄清答疑-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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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勘察设计澄清答疑-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12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网上评标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略) 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勘察设计澄清答疑通知(002

各投标人:

(略) 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勘察设计作如下澄清答疑:

一、招标文件澄清内容:

1、删除“ (略) 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勘察设计澄清通知(001)”第一条中“其中不可竞争性费用916.00万元”的表述。

(略) 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勘察设计最高投标限价限价为:12950.53万元;其中勘察费为6026.49万元,设计费为5191.24万元,专题费为1732.80万元。

2、删除招标文件 “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专题费清单”3.2和3.3主要技术条款中“”暂按暂估价单独计列,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和备注中“不可竞争费用””的表述。具体详见最新发布的招标文件内容。

3、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设计部分)12.1合同价格中“②专题部分为:设计人可采取分包方式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如需)及能力的单位进行编制,经发包人书面审批同意后,最终按照设计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价作为结算依据价进行结算。”修改为“②专题部分为:设计人可采取分包方式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如需)及能力的单位进行编制,并报发包人书面审批同意。”具体详见最新发布的招标文件内容。

二、招标文件答疑内容:

问题1:关于报价方式:《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报固定金额的投标总价。根据有关规定,勘察设计费计费额为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目前宣威水库工程仅有可行性研究成果,为更加合规合理,建议明确投标人报价为暂定金额,最终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所列相应阶段工程勘察设计费和专题专项编制费为基准下浮确定签约合同价。理由如下:

1、《招标文件》中专用合同条款12.1.1明确:“本合同勘察设计费采用国家现行的工程勘测设计费与专题专项编制费用收费标准进行计费,最终以国家审批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复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中所列相应阶段工程勘察设计费和专题专项编制费用中的费用为基准进行计算。”同时,“ (略) 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勘察设计澄清答疑通知(001)”中对问题1的回复明确:“勘察设计范围对应的工程范围最终以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为准。”

2、根据水利部文件《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水总(2014)429号)》、《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概估算编制规程(SL359-2006)》,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费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颁布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进行计算并列入工程投资概算中。《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总则1.0.8条和《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中水利水电工程勘察10.1.4均明确:“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3、 (略) 类似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至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招标均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所列相应阶段工程勘察设计费和专题专项编制费为基准下浮确定签约合同价。

回复:投标人报价为暂定金额,最终签约合同价由两部分组成:

1、勘察设计费签约合同价A:(勘察设计费签约合同价A公式详见附件

2、专题费B:

专题费按招标清单计列

签约合同价C=A+B

问题2:关于报价限额:宣威水库工程勘察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金额和审批可研估算投资中所列相应费用金额相比,下降幅度过大。考虑到水库工程技术复杂且为非标设计、水利造价定额较其他行业偏低、建设周期长且审批流程和环节多、现场服务要求高且绝大多数项目服务延期等情况,加之本工程作为国债项目,时间紧、任务重,建 (略) 类似大型水库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下浮情况,确定本工程的下浮值。

回复:投标人报价为暂定金额,最终签约合同价见问题1回复。

问题3:关于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的不一致:《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以下五条和“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不一致。根据相关要求,建议“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一致。

1、勘察合同中的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和设计合同中的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2、勘察合同中的6.3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3、勘察合同中的6.5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和设计合同中的6.4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4、勘察合同中的11.1合同变更情形11.1.1和设计合同中的11.1合同变更情形11.1.1。

5、勘察合同中的12.1合同价格12.1.4和设计合同中的12.1合同价格12.1.4。

根据国家发改委会同水利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第三条:“《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中“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回复:不调整。

问题4:关于违约责任的对等: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12.4费用结算12.4.2约定:“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合同费用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在招标文件中的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并没有相关约定。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强调勘察设计人的违约情况,对勘察设计人有失公允。建议在勘察和设计专用合同条款中增加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合同费用的违约责任。

回复:不调整。

问题5:第四章、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设计部分)8.设计文件 中对于“初步设计报告及附图、附件及相应的专题专项报告,科研试验报告等。”的提交时间未明确,请补充。

回复:提交时间:本合同签订后28天内。

问题6:招标公告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类似项目业绩和项目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资历和业绩”中所要求的水利工程具体如何定义,是否包含水力发电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条文,水利工程泛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工程,水利或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水库工程所依据的涉及规范,设计方法没有任何区别,建议对此予以明确。

依据:(1)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1997年发布,2017年修正)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2)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1995年发布,2019年修正)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3)水利部水利水电 (略) 组织编制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0年版),第一篇工程设计中也明确包含水电站工程。

回复:根据文件要求投标人近十年(指投标截止时间前10年,即**日至今,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水库枢纽(坝高在70米及以上)初步设计阶段和招标设计阶段勘察设计业绩的。

问题7: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的通知》(电计〔1993〕567号)中规定,“将原有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统称为可行研究报告阶段,取消原初步设计阶段。”结合问题2,建议将招标公告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类似项目业绩、项目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资历和业绩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与业绩”中所要求的“同一个工程业绩必须同时包含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计三个阶段的勘察设计”修改为“同一个工程业绩必须同时包含初步设计(可研)、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计三个阶段的勘察设计”

回复:此次招标范围不含可行性研究阶段。

问题8:结合问题2和问题3,建议将 招标公告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项目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资历和业绩、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与业绩”中所要求的“①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业主证明(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修改为“①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业主证明(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或可研核准文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回复:此次招标范围不含可行性研究阶段。

问题9: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水利行业设计*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综合*级资质,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存在限制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建议修改为允许联合体投标。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日11:00;现修改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日9:30。

贵州 (略) 贵州滋黔 (略)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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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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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金额 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网上评标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略) 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勘察设计澄清答疑通知(002

各投标人:

(略) 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勘察设计作如下澄清答疑:

一、招标文件澄清内容:

1、删除“ (略) 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勘察设计澄清通知(001)”第一条中“其中不可竞争性费用916.00万元”的表述。

(略) 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勘察设计最高投标限价限价为:12950.53万元;其中勘察费为6026.49万元,设计费为5191.24万元,专题费为1732.80万元。

2、删除招标文件 “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专题费清单”3.2和3.3主要技术条款中“”暂按暂估价单独计列,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和备注中“不可竞争费用””的表述。具体详见最新发布的招标文件内容。

3、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设计部分)12.1合同价格中“②专题部分为:设计人可采取分包方式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如需)及能力的单位进行编制,经发包人书面审批同意后,最终按照设计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价作为结算依据价进行结算。”修改为“②专题部分为:设计人可采取分包方式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如需)及能力的单位进行编制,并报发包人书面审批同意。”具体详见最新发布的招标文件内容。

二、招标文件答疑内容:

问题1:关于报价方式:《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报固定金额的投标总价。根据有关规定,勘察设计费计费额为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目前宣威水库工程仅有可行性研究成果,为更加合规合理,建议明确投标人报价为暂定金额,最终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所列相应阶段工程勘察设计费和专题专项编制费为基准下浮确定签约合同价。理由如下:

1、《招标文件》中专用合同条款12.1.1明确:“本合同勘察设计费采用国家现行的工程勘测设计费与专题专项编制费用收费标准进行计费,最终以国家审批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复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中所列相应阶段工程勘察设计费和专题专项编制费用中的费用为基准进行计算。”同时,“ (略) 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勘察设计澄清答疑通知(001)”中对问题1的回复明确:“勘察设计范围对应的工程范围最终以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为准。”

2、根据水利部文件《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水总(2014)429号)》、《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概估算编制规程(SL359-2006)》,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费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颁布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进行计算并列入工程投资概算中。《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总则1.0.8条和《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中水利水电工程勘察10.1.4均明确:“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3、 (略) 类似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至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招标均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所列相应阶段工程勘察设计费和专题专项编制费为基准下浮确定签约合同价。

回复:投标人报价为暂定金额,最终签约合同价由两部分组成:

1、勘察设计费签约合同价A:(勘察设计费签约合同价A公式详见附件

2、专题费B:

专题费按招标清单计列

签约合同价C=A+B

问题2:关于报价限额:宣威水库工程勘察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金额和审批可研估算投资中所列相应费用金额相比,下降幅度过大。考虑到水库工程技术复杂且为非标设计、水利造价定额较其他行业偏低、建设周期长且审批流程和环节多、现场服务要求高且绝大多数项目服务延期等情况,加之本工程作为国债项目,时间紧、任务重,建 (略) 类似大型水库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下浮情况,确定本工程的下浮值。

回复:投标人报价为暂定金额,最终签约合同价见问题1回复。

问题3:关于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的不一致:《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以下五条和“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不一致。根据相关要求,建议“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一致。

1、勘察合同中的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和设计合同中的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2、勘察合同中的6.3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3、勘察合同中的6.5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和设计合同中的6.4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4、勘察合同中的11.1合同变更情形11.1.1和设计合同中的11.1合同变更情形11.1.1。

5、勘察合同中的12.1合同价格12.1.4和设计合同中的12.1合同价格12.1.4。

根据国家发改委会同水利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第三条:“《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中“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回复:不调整。

问题4:关于违约责任的对等: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12.4费用结算12.4.2约定:“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合同费用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在招标文件中的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并没有相关约定。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强调勘察设计人的违约情况,对勘察设计人有失公允。建议在勘察和设计专用合同条款中增加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合同费用的违约责任。

回复:不调整。

问题5:第四章、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设计部分)8.设计文件 中对于“初步设计报告及附图、附件及相应的专题专项报告,科研试验报告等。”的提交时间未明确,请补充。

回复:提交时间:本合同签订后28天内。

问题6:招标公告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类似项目业绩和项目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资历和业绩”中所要求的水利工程具体如何定义,是否包含水力发电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条文,水利工程泛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工程,水利或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水库工程所依据的涉及规范,设计方法没有任何区别,建议对此予以明确。

依据:(1)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1997年发布,2017年修正)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2)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1995年发布,2019年修正)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3)水利部水利水电 (略) 组织编制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0年版),第一篇工程设计中也明确包含水电站工程。

回复:根据文件要求投标人近十年(指投标截止时间前10年,即**日至今,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水库枢纽(坝高在70米及以上)初步设计阶段和招标设计阶段勘察设计业绩的。

问题7: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的通知》(电计〔1993〕567号)中规定,“将原有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统称为可行研究报告阶段,取消原初步设计阶段。”结合问题2,建议将招标公告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类似项目业绩、项目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资历和业绩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与业绩”中所要求的“同一个工程业绩必须同时包含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计三个阶段的勘察设计”修改为“同一个工程业绩必须同时包含初步设计(可研)、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计三个阶段的勘察设计”

回复:此次招标范围不含可行性研究阶段。

问题8:结合问题2和问题3,建议将 招标公告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项目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资历和业绩、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与业绩”中所要求的“①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业主证明(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修改为“①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业主证明(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或可研核准文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回复:此次招标范围不含可行性研究阶段。

问题9: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水利行业设计*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综合*级资质,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存在限制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建议修改为允许联合体投标。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日11:00;现修改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日9:30。

贵州 (略) 贵州滋黔 (略)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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