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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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孙文斌、孙吾艮、孙明铣:

经审查,发现你们以下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存在错误:

1、1989年6月25日,慈利县人民政府为土地使用权人孙文斌、孙吾艮分别颁发慈集建(89)第01-0136号(用地面积401.1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23.4平方米)、慈集建(89)第01-013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200.7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56.3平方米。经查阅相关资料,孙文斌宅基地权属界址不清,与孙吾艮宅基地权属界址存地交叉、重叠现象;孙吾艮土地权属来源为集体划拨,无相关准修证及证明。

2、2020年11月3日,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为不动产权利人孙文斌颁发湘(2020)慈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记载权利类型为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宗地面积240.21平方米,建筑面积240.21平方米,房屋一层,建成年份为1984年。经查明,孙明铣(长子)原发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慈集建(89)字第01-0138号))、孙吾艮(次子)原发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慈集建(89)字第01-0137号))宅基地上两进两退房屋各一幢房屋由父亲孙文斌修建(面积173.85平方米),孙明铣原发证宅基地上猪舍已翻修改为杂屋(面积41.69平方米),孙吾艮原发证宅基地上猪舍也已翻修(面积24.67平方米)现全部登记在孙文斌不动产权证止。

请你们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慈集建(89)字第01-0136号、01-0137号)、《不动产权证书》湘(2020)慈不动产权第*号)以及相关资料等来我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更正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职权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登记。

特此通知。


           慈利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4日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孙文斌、孙吾艮、孙明铣:

经审查,发现你们以下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存在错误:

1、1989年6月25日,慈利县人民政府为土地使用权人孙文斌、孙吾艮分别颁发慈集建(89)第01-0136号(用地面积401.1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23.4平方米)、慈集建(89)第01-013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200.7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56.3平方米。经查阅相关资料,孙文斌宅基地权属界址不清,与孙吾艮宅基地权属界址存地交叉、重叠现象;孙吾艮土地权属来源为集体划拨,无相关准修证及证明。

2、2020年11月3日,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为不动产权利人孙文斌颁发湘(2020)慈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记载权利类型为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宗地面积240.21平方米,建筑面积240.21平方米,房屋一层,建成年份为1984年。经查明,孙明铣(长子)原发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慈集建(89)字第01-0138号))、孙吾艮(次子)原发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慈集建(89)字第01-0137号))宅基地上两进两退房屋各一幢房屋由父亲孙文斌修建(面积173.85平方米),孙明铣原发证宅基地上猪舍已翻修改为杂屋(面积41.69平方米),孙吾艮原发证宅基地上猪舍也已翻修(面积24.67平方米)现全部登记在孙文斌不动产权证止。

请你们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慈集建(89)字第01-0136号、01-0137号)、《不动产权证书》湘(2020)慈不动产权第*号)以及相关资料等来我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更正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职权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登记。

特此通知。


           慈利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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