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财产保险服务澄清公告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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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产保险服务澄清公告招标变更


2024-2027年度财产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澄清公告

现就投 (略) 《2024-2027年财产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的澄清函》中提到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招标文件中财产一切险、现金保险、 (略) 、*路货物运输保险及公众责任险的附加条款内容。

需澄清事项:根据银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使用已进行备案的条款。此 (略) 备案条款在责任覆盖上有所偏差,我公司是否可根 (略) 备案条款而不算做未能实质性响应投标。

澄清如下:

招标文件中的保险条款作为保险责任基础,在实际出单时 (略) 经监管机构报备的保险条款,但有关条款的保险责任不得减少或缩小。

二、招标文件第6页“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的“10.履约保证金:每年保险费分为两期缴付,其中总保费的20%(不含货运险)作为履约保费,待当年保险案件全部结案后支付。”

需澄清事项:保险实务操作中如保单终保后仍有保费尚未支付,自动转为逾期保费;有逾期保费存在时,赔款无法支付。就上述原因,可否使用相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代20%的履约保费,以避免赔款无法支付的情况。

澄清如下:

招标文件中对于履约保险费的规定,我公司历年来保险安排均作如此约定, (略) 提出质疑,在不违反保险有关法规的情况下,暂不作改变。

三、招标文件第20页“第三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2022-2024年度投保情况”表格,未有提供2022-2024年度投保的加错油责任相关信息。

需澄清事项:烦请提供投保人以下数据,以作报价使用:1、单独提供投保人2022-2024年度投保加错油责任的投保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等数据;2、投保人上年度油品营业收入;3、投保人名下投保自有加油站数量。

澄清如下:

关于加错油有关问题:

1. 我公司近年均有投保公众责任险(含加错油责任),但往年投保的费率及保费等无法提供,保险公司根据风险判断自行报价。

2. 我公司上年度油品营业收入无法提供。

3. 加错油责任投保加油站现有926座,均在福建省境内,以实际投保为准,投保时将提供加油站清单。

四、招标文件第20页“第三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赔付情况”表格,未有提供不同险种分责任的赔付情况。

需澄清事项:烦请提供投保人2022-2024年度财产一切险、货物运输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下的公众责任类、加错油责任类分别的赔付金额数据,以作报价使用。

澄清如下:

分险种赔付情况如下表

1. 近三年财产一切险赔付情况

2021-2022年度

2022-2023年度

2023-2024年度

次数

赔偿金额(万元)

次数

赔偿金额(万元)

次数

赔偿金额(万元)

10

7.14

14

0.76

112

55.52

  1. 近三年公众责任险(含加错油)赔偿情况

2021-2022年度

2022-2023年度

2023-2024年度

次数

赔偿金额(万元)

次数

赔偿金额(万元)

次数

赔偿金额(万元)

209

35.67

376

52.03

293

52.85

其中2023-2024年度赔付数据截至4月30日。

现金保险和货运险无赔付。以前年度公众责任险无单次事故赔偿限额.

五、招标文件第36页,“险种二:现金保险”中“十五、特别约定”中的“2、本保单中的盗抢保险责任包含抢夺责任”。

需澄清事项:现金保险附加条款中的“3、盗窃险条款”已附加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责任。烦请明确抢夺责任的具体定义。

澄清如下:

现金保险特别约定中的“2、本保单中的盗抢保险责任包含抢夺责任”与现金保险附加条款中的“3、盗窃险条款”已附加的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责任。抢夺与抢劫的定义在责任上一致,作为进一步强调。

六、招标文件第44页,“险种三: (略) 、*路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六、运输工具及运输方式”为适航的船舶、火车;水路运输、铁路运输。

需澄清事项:1、烦请提供主 (略) 。2、据了解,2022-2024年度贵司货运险业务 (略) 运输,烦请明确此次招标涉及的运输方式。3、 (略) 运输,是否有固定承运人及承运船舶;如有,请提供船舶船龄等相关信息。

澄清如下:

关于货运险的问题:

1. (略) (略) 在福建省境内的各油库。

2. 运输方式为轮船 (略) 运输。

3. 水路运 (略) 每年采购确定的运输服务商,今年的承运人为:福 (略) , 船舶相关信息无法提供,但承运船舶符合国家运输油品相关安全标准。

七、招标文件第44页,“险种三: (略) 、*路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八、预计总保险金额”为10,000,*。

需澄清事项:因我司单航次最大承保金额有约束,烦请明确货物运输险投保的单航次最大保额,以作报价使用。

澄清如下:

货物运输单次最大运量为4200-4500吨,货值最大约为*元人民币。

八、招标文件第44页,“险种三: (略) 、*路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十九、特别约定”规定,“1、 (略) 部门不出具货损记录,保险人现场查勘确定的损失可以作为理赔依据”。

需澄清事项:铁路部门实务操作中一般会对确定的事故出具货损记录单据。可否说明在何种情况下,无法取得货损记录。

澄清如下:

铁路部门在存在看管责任等情况下,可能不出具货损等有关事故的证明。

九、招标文件第51页,“险种四:公众责任险”中“十五、特别约定”规定,“3、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服务的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雇员(含临时工和实习生)视为本保险的第三者”。

需澄清事项:烦请确认此处雇员的具体定义。

澄清如下:

非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雇员即指:临时工、实习生等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有关劳务、服务协议的,但有实际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人员。

十、招标文件第51页,“险种四:公众责任险”中“十五、特别约定”规定,“6、本保单扩展承保充电桩责任,每次事故每辆车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元”。

需澄清事项:烦请确认投保人经营场所中共有多少座充电桩。

澄清如下:我公司现有充电桩约2100座(根),根据营业服务需求可能会继续增加。

十一、招标文件第65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中授权方落款为“法定代表人”。

需澄清事项: (略) ,仅有负责人,无法定代表人。是否可写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名或私章 ”

澄清如下:

招标文件中商务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的落款为编辑性原因,落款可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私章。

十二、招标文件第66页“货物(服务)报价一览表”中序号1至4对应财产一切险、现金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公众责任险需在表格中填入年保费及3年保费。

需澄清事项:对应各险种的年保费及3年保费,需填入含税保费还是不含税保费。

澄清如下:

对应各险种的年保费及3年保费需填入含税保险费。

十三、招标文件第81页“投标人营业执照和保险许可证”,需提供“我方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需澄清事项: (略) ,无法人营业执照, (略) 营业执照作为证明材料。

澄清如下:

(略) 无法人营业执照的,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

十四、招标文件第81页“投标人应交的其他资料”,需提供“服务评价等级证明”。

需澄清事项:1、 (略) ,无此材料, (略) 的服务评价等级证明;2、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仅发布2022年度服务评价等级证明,是否可使用2022年度服务评价等级证明。

澄清如下:

应提供资料中的无相关资料的可不提供,但评标项中列明的材料应提供,否则将影响得分。“服务评价等级证明”可不提供。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6日




2024-2027年度财产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澄清公告

现就投 (略) 《2024-2027年财产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的澄清函》中提到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招标文件中财产一切险、现金保险、 (略) 、*路货物运输保险及公众责任险的附加条款内容。

需澄清事项:根据银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使用已进行备案的条款。此 (略) 备案条款在责任覆盖上有所偏差,我公司是否可根 (略) 备案条款而不算做未能实质性响应投标。

澄清如下:

招标文件中的保险条款作为保险责任基础,在实际出单时 (略) 经监管机构报备的保险条款,但有关条款的保险责任不得减少或缩小。

二、招标文件第6页“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的“10.履约保证金:每年保险费分为两期缴付,其中总保费的20%(不含货运险)作为履约保费,待当年保险案件全部结案后支付。”

需澄清事项:保险实务操作中如保单终保后仍有保费尚未支付,自动转为逾期保费;有逾期保费存在时,赔款无法支付。就上述原因,可否使用相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代20%的履约保费,以避免赔款无法支付的情况。

澄清如下:

招标文件中对于履约保险费的规定,我公司历年来保险安排均作如此约定, (略) 提出质疑,在不违反保险有关法规的情况下,暂不作改变。

三、招标文件第20页“第三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2022-2024年度投保情况”表格,未有提供2022-2024年度投保的加错油责任相关信息。

需澄清事项:烦请提供投保人以下数据,以作报价使用:1、单独提供投保人2022-2024年度投保加错油责任的投保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等数据;2、投保人上年度油品营业收入;3、投保人名下投保自有加油站数量。

澄清如下:

关于加错油有关问题:

1. 我公司近年均有投保公众责任险(含加错油责任),但往年投保的费率及保费等无法提供,保险公司根据风险判断自行报价。

2. 我公司上年度油品营业收入无法提供。

3. 加错油责任投保加油站现有926座,均在福建省境内,以实际投保为准,投保时将提供加油站清单。

四、招标文件第20页“第三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赔付情况”表格,未有提供不同险种分责任的赔付情况。

需澄清事项:烦请提供投保人2022-2024年度财产一切险、货物运输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下的公众责任类、加错油责任类分别的赔付金额数据,以作报价使用。

澄清如下:

分险种赔付情况如下表

1. 近三年财产一切险赔付情况

2021-2022年度

2022-2023年度

2023-2024年度

次数

赔偿金额(万元)

次数

赔偿金额(万元)

次数

赔偿金额(万元)

10

7.14

14

0.76

112

55.52

  1. 近三年公众责任险(含加错油)赔偿情况

2021-2022年度

2022-2023年度

2023-2024年度

次数

赔偿金额(万元)

次数

赔偿金额(万元)

次数

赔偿金额(万元)

209

35.67

376

52.03

293

52.85

其中2023-2024年度赔付数据截至4月30日。

现金保险和货运险无赔付。以前年度公众责任险无单次事故赔偿限额.

五、招标文件第36页,“险种二:现金保险”中“十五、特别约定”中的“2、本保单中的盗抢保险责任包含抢夺责任”。

需澄清事项:现金保险附加条款中的“3、盗窃险条款”已附加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责任。烦请明确抢夺责任的具体定义。

澄清如下:

现金保险特别约定中的“2、本保单中的盗抢保险责任包含抢夺责任”与现金保险附加条款中的“3、盗窃险条款”已附加的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责任。抢夺与抢劫的定义在责任上一致,作为进一步强调。

六、招标文件第44页,“险种三: (略) 、*路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六、运输工具及运输方式”为适航的船舶、火车;水路运输、铁路运输。

需澄清事项:1、烦请提供主 (略) 。2、据了解,2022-2024年度贵司货运险业务 (略) 运输,烦请明确此次招标涉及的运输方式。3、 (略) 运输,是否有固定承运人及承运船舶;如有,请提供船舶船龄等相关信息。

澄清如下:

关于货运险的问题:

1. (略) (略) 在福建省境内的各油库。

2. 运输方式为轮船 (略) 运输。

3. 水路运 (略) 每年采购确定的运输服务商,今年的承运人为:福 (略) , 船舶相关信息无法提供,但承运船舶符合国家运输油品相关安全标准。

七、招标文件第44页,“险种三: (略) 、*路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八、预计总保险金额”为10,000,*。

需澄清事项:因我司单航次最大承保金额有约束,烦请明确货物运输险投保的单航次最大保额,以作报价使用。

澄清如下:

货物运输单次最大运量为4200-4500吨,货值最大约为*元人民币。

八、招标文件第44页,“险种三: (略) 、*路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十九、特别约定”规定,“1、 (略) 部门不出具货损记录,保险人现场查勘确定的损失可以作为理赔依据”。

需澄清事项:铁路部门实务操作中一般会对确定的事故出具货损记录单据。可否说明在何种情况下,无法取得货损记录。

澄清如下:

铁路部门在存在看管责任等情况下,可能不出具货损等有关事故的证明。

九、招标文件第51页,“险种四:公众责任险”中“十五、特别约定”规定,“3、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服务的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雇员(含临时工和实习生)视为本保险的第三者”。

需澄清事项:烦请确认此处雇员的具体定义。

澄清如下:

非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雇员即指:临时工、实习生等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有关劳务、服务协议的,但有实际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人员。

十、招标文件第51页,“险种四:公众责任险”中“十五、特别约定”规定,“6、本保单扩展承保充电桩责任,每次事故每辆车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元”。

需澄清事项:烦请确认投保人经营场所中共有多少座充电桩。

澄清如下:我公司现有充电桩约2100座(根),根据营业服务需求可能会继续增加。

十一、招标文件第65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中授权方落款为“法定代表人”。

需澄清事项: (略) ,仅有负责人,无法定代表人。是否可写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名或私章 ”

澄清如下:

招标文件中商务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的落款为编辑性原因,落款可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私章。

十二、招标文件第66页“货物(服务)报价一览表”中序号1至4对应财产一切险、现金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公众责任险需在表格中填入年保费及3年保费。

需澄清事项:对应各险种的年保费及3年保费,需填入含税保费还是不含税保费。

澄清如下:

对应各险种的年保费及3年保费需填入含税保险费。

十三、招标文件第81页“投标人营业执照和保险许可证”,需提供“我方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需澄清事项: (略) ,无法人营业执照, (略) 营业执照作为证明材料。

澄清如下:

(略) 无法人营业执照的,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

十四、招标文件第81页“投标人应交的其他资料”,需提供“服务评价等级证明”。

需澄清事项:1、 (略) ,无此材料, (略) 的服务评价等级证明;2、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仅发布2022年度服务评价等级证明,是否可使用2022年度服务评价等级证明。

澄清如下:

应提供资料中的无相关资料的可不提供,但评标项中列明的材料应提供,否则将影响得分。“服务评价等级证明”可不提供。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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