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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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7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3,611,70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无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重庆巴驿公共 (略) 自营食堂劳务外包服务 采购项目(2024年度)答疑 问题1: 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3个餐饮类外包服务或劳务外包服务或派遣服务项目业绩,且每个业绩服务合同金额须在*元及以上。劳务外包服务或派遣服务项目业绩不是餐饮类的符合要求吗 答:劳务外包服务或劳务派遣服务项目的业绩,即使不是餐饮类的,也符合业绩要求。 问题2: 1、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业绩要求提供发票金额不低于业绩合同金额的80%,请问如果是近两个月才签订的合同才服务一两个月怎么开出合同金额的80%发票? 答: 合同中发票的开具比例若低于80%,不满足评分标准。 2、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增值税专票要求提供与合同金额完全相符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提供的合同是必须资格条件或评分标准里的合同发票还是可以提供额外的合同发票 答: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资格条件或商务评分标准中的合同相对应,即可得分。 不接受与此无关的额外合同发票。 问题3: 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投标人独立名义每签订过1个餐饮类劳务外包合同,按以下要求计分:劳务外包服务或派遣服务项目业绩合同,可以计分吗 答: 只有餐饮类劳务外包合同才会计入此项商务部分业绩评分。 问题4: 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投标人独立名义每签订过1个餐饮类劳务外包合同,按以下要求计分: (1)*元≤单个合同金额<*元,得1分,最多得10分; (2)*元≤单个合同金额<*元,得2分,最多得10分; (3)*元≤单个合同金额<*元,得4分,最多得10分; (4)单个合同金额≥*元,得10分。 以投标人独立名义每签订过1个餐饮类劳务外包合同,餐饮类外包服务合同满不满足要求 答: 不满足要求。 问题5: 投标人资格要求是否以投标人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为准? 答:本项目资格条件为“投标人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以此为准。 问题6: 1、 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3.业绩要求”及商务部分“业绩”要求提供“发票金额不低于业绩合同金额的80%”,请问业绩服务时间至今未履行完且未达到80%的合同金额,提供服务开始至今的所有服务发票是否满足? 答:不满足。 2、 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3.业绩要求”要求“注: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及关联企业以申明或其他方式共用或通用项目业绩。业绩合同签章等必须为本企业。如发生上述情况,作否决投标处理。”请问此要求是仅针对资格部分的业绩还是包含商务部分提供的业绩? 答:在资格部分的业绩要求以及商务部分评分中的业绩要求,均须完全基于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3、 商务部分“增值税专票”要求“提供投标人本单位2023年9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全额开具的劳务外包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未提供得0分。提供:与合同金额完全相符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发票内容准确无误。” (1)请问“劳务外包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发票上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劳务外包服务”吗?还是只要提供对应的业绩合同是劳务外包服务类别即可? 答:是的。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资格条件或商务评分标准中的合同相对应,即可得分。 (2)请问“2023年9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这个时间要求是指发票在这个时间要求内即可,还是业绩合同也需要在这个时间要求内?提供的业绩合同包含这个时间段是否满足? 答: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期须在指定时段内,且对应合同须符合资格条件或商务评分标准的合同要求。 (3)请问“与合同金额完全相符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合同金额的月服务费金额发票是否满足? 答:满足。 4、 合同中要求“*方出具劳务外包服务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上月增值税完税凭证或税务出具的延期完税相关证明,*方在收到发票后的10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服务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方”。请问“劳务外包服务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发票类别为“企业管理服务”或其他的服务费是否接受? 答:不接受。 问题7: 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3个餐饮类外包服务或劳务外包服务或派遣服务项目业绩。其中劳务外包服务或派遣服务项目是指餐饮类的劳务外包服务或餐饮类的派遣服务项目? 答:劳务外包服务或劳务派遣服务项目的业绩,即使不是餐饮类的,也符合业绩要求。 问题8: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中3.业绩要求:请问3个餐饮类外包服务或劳务外包服务或劳务派遣服务项目业绩是指餐饮类的外包服务、劳务外包、劳务派遣还是餐饮类的外包服务或其他类型的劳务外包服务或劳务派遣服务都可以? 2、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业绩要求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请问2020年签订的合同签订时间是2年是否可以参与评分? 答:1、劳务外包服务或劳务派遣服务项目的业绩,即使不是餐饮类的,也符合业绩要求。 2、不可以参与评分。 问题9:刘老师您好,通过查阅招标公告和文件,有以下两个问题咨询:第一,资格条件以哪条款为准?关于招标公告资质条件是要求:投标人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而投标人须知表要求如下:2. 资质条件投标人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答:本项目资格条件为“投标人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以此为准。 第二:没有看到截止报名时间,是只要提交了保证金就等于报名了吗? 刘女士*答:本项目无报名要求,请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问题10: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本单位2023年9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全额开具的劳务外包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未提供得0分。提供:与合同金额完全相符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发票内容准确无误。是否是只需提供其中一月的发票就行(发票对应的金额*12=合同签订总金额),因2023年9月1日直接未满一年,合同尚未履行结束,无法提供合同总金额相对应的12个月发票!答:针对上述签订的类似合同,投标人仅需提供实际发生金额的80%的发票即可满足相关要求。 招 标 人:重庆巴驿公共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 (略) 2024年6月7日 |
递交时间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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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7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3,611,70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无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重庆巴驿公共 (略) 自营食堂劳务外包服务 采购项目(2024年度)答疑 问题1: 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3个餐饮类外包服务或劳务外包服务或派遣服务项目业绩,且每个业绩服务合同金额须在*元及以上。劳务外包服务或派遣服务项目业绩不是餐饮类的符合要求吗 答:劳务外包服务或劳务派遣服务项目的业绩,即使不是餐饮类的,也符合业绩要求。 问题2: 1、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业绩要求提供发票金额不低于业绩合同金额的80%,请问如果是近两个月才签订的合同才服务一两个月怎么开出合同金额的80%发票? 答: 合同中发票的开具比例若低于80%,不满足评分标准。 2、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增值税专票要求提供与合同金额完全相符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提供的合同是必须资格条件或评分标准里的合同发票还是可以提供额外的合同发票 答: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资格条件或商务评分标准中的合同相对应,即可得分。 不接受与此无关的额外合同发票。 问题3: 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投标人独立名义每签订过1个餐饮类劳务外包合同,按以下要求计分:劳务外包服务或派遣服务项目业绩合同,可以计分吗 答: 只有餐饮类劳务外包合同才会计入此项商务部分业绩评分。 问题4: 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投标人独立名义每签订过1个餐饮类劳务外包合同,按以下要求计分: (1)*元≤单个合同金额<*元,得1分,最多得10分; (2)*元≤单个合同金额<*元,得2分,最多得10分; (3)*元≤单个合同金额<*元,得4分,最多得10分; (4)单个合同金额≥*元,得10分。 以投标人独立名义每签订过1个餐饮类劳务外包合同,餐饮类外包服务合同满不满足要求 答: 不满足要求。 问题5: 投标人资格要求是否以投标人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为准? 答:本项目资格条件为“投标人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以此为准。 问题6: 1、 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3.业绩要求”及商务部分“业绩”要求提供“发票金额不低于业绩合同金额的80%”,请问业绩服务时间至今未履行完且未达到80%的合同金额,提供服务开始至今的所有服务发票是否满足? 答:不满足。 2、 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3.业绩要求”要求“注: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及关联企业以申明或其他方式共用或通用项目业绩。业绩合同签章等必须为本企业。如发生上述情况,作否决投标处理。”请问此要求是仅针对资格部分的业绩还是包含商务部分提供的业绩? 答:在资格部分的业绩要求以及商务部分评分中的业绩要求,均须完全基于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3、 商务部分“增值税专票”要求“提供投标人本单位2023年9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全额开具的劳务外包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未提供得0分。提供:与合同金额完全相符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发票内容准确无误。” (1)请问“劳务外包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发票上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劳务外包服务”吗?还是只要提供对应的业绩合同是劳务外包服务类别即可? 答:是的。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资格条件或商务评分标准中的合同相对应,即可得分。 (2)请问“2023年9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这个时间要求是指发票在这个时间要求内即可,还是业绩合同也需要在这个时间要求内?提供的业绩合同包含这个时间段是否满足? 答: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期须在指定时段内,且对应合同须符合资格条件或商务评分标准的合同要求。 (3)请问“与合同金额完全相符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合同金额的月服务费金额发票是否满足? 答:满足。 4、 合同中要求“*方出具劳务外包服务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上月增值税完税凭证或税务出具的延期完税相关证明,*方在收到发票后的10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服务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方”。请问“劳务外包服务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发票类别为“企业管理服务”或其他的服务费是否接受? 答:不接受。 问题7: 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3个餐饮类外包服务或劳务外包服务或派遣服务项目业绩。其中劳务外包服务或派遣服务项目是指餐饮类的劳务外包服务或餐饮类的派遣服务项目? 答:劳务外包服务或劳务派遣服务项目的业绩,即使不是餐饮类的,也符合业绩要求。 问题8: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中3.业绩要求:请问3个餐饮类外包服务或劳务外包服务或劳务派遣服务项目业绩是指餐饮类的外包服务、劳务外包、劳务派遣还是餐饮类的外包服务或其他类型的劳务外包服务或劳务派遣服务都可以? 2、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业绩要求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请问2020年签订的合同签订时间是2年是否可以参与评分? 答:1、劳务外包服务或劳务派遣服务项目的业绩,即使不是餐饮类的,也符合业绩要求。 2、不可以参与评分。 问题9:刘老师您好,通过查阅招标公告和文件,有以下两个问题咨询:第一,资格条件以哪条款为准?关于招标公告资质条件是要求:投标人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而投标人须知表要求如下:2. 资质条件投标人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答:本项目资格条件为“投标人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以此为准。 第二:没有看到截止报名时间,是只要提交了保证金就等于报名了吗? 刘女士*答:本项目无报名要求,请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问题10: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本单位2023年9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全额开具的劳务外包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未提供得0分。提供:与合同金额完全相符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发票内容准确无误。是否是只需提供其中一月的发票就行(发票对应的金额*12=合同签订总金额),因2023年9月1日直接未满一年,合同尚未履行结束,无法提供合同总金额相对应的12个月发票!答:针对上述签订的类似合同,投标人仅需提供实际发生金额的80%的发票即可满足相关要求。 招 标 人:重庆巴驿公共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 (略) 2024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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