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十批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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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4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商务部分的计分因素“经营业绩”修改为:“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 36 个月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组合式防洪板)的,每个计 3 分,最多计 30 分。注:提供经营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首页、金额页〈含产品名称〉和盖章页,并标记同类产品),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2.包5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商务部分的计分因素“经营业绩”修改为:“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 36 个月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救生抛投器)的,每个计 3 分,最多计 30 分。注:提供经营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首页、金额页〈含产品名称〉和盖章页,并标记同类产品),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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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4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商务部分的计分因素“经营业绩”修改为:“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 36 个月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组合式防洪板)的,每个计 3 分,最多计 30 分。注:提供经营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首页、金额页〈含产品名称〉和盖章页,并标记同类产品),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2.包5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商务部分的计分因素“经营业绩”修改为:“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 36 个月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救生抛投器)的,每个计 3 分,最多计 30 分。注:提供经营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首页、金额页〈含产品名称〉和盖章页,并标记同类产品),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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