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批次18包
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批次18包
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批次澄清公告
一、项目编号:QT0000G*
二、澄清内容:
致各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做如下补充。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
关于样品退还的有关规定,具体通知如下:
1、投标样品要求: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样品:样品的规格、材质、制作等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中标人的样品将封存于指定地点,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待交货验收完毕后退还。
2、投标人递交样品时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要求,按要求递交样品,不得对他人样品进行拍照,投标人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为未提交样品并按照相应法律追究责任。
3、样品退还:样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评审结束后,所有投标人的全部样品统一封存到招标人“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黑龙 (略) 南 (略) 99号)”仓库中。中标人的样品于交货验收完毕后退还;综合排名第二名及第三名的样品于“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0日内退还,退还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其余投标人的样品于中标公告结束后10日内退还,退还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各投标人应按照通知时间按时接收退还样品,样品退还方式如下:
一、自行领取:投标人接到招标代理机构通知后选择自行领取的,请在7日内携带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到取还样品的指定地点,现场取回。接到招标代理机构通知后7日后逾期未取回的,招标人有权自行处置。
二、邮寄退还:投标人接到招标代理机构通知后选择邮寄领取的,请在7日内按格式编辑邮寄申请(详见邮寄申请格式)加盖公章后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26.com”,按照顺序进行邮寄,邮寄样品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注:1、若未中标人未按时(接到招标代理机构通知后7日内)自行领取或拒绝或以邮寄形式退回样品或未回应以哪种方式取回样品,则视为同意招标人自行处置相关样品。
2、上述退还时间仅为计划退还时间,特殊情况下导致退还时间有所变动,以具体通知时间为准,为此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殊情况包括不限于:质疑、投诉、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
附:
邮寄申请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样品清单(包括不限于样品名称数量等基本信息):
申请理由:我单位自愿申请邮寄同意以邮寄方式退回样品时,由于物流等第三方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包裹丢失或损毁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产生邮寄费用由我单位全部承担。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样品退还方式选择回执书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包号 | |
样品名称 | |
退还方式 | □自行领取 □邮寄 |
如选择邮寄继续填写如下信息: | |
邮寄地址及联系人: | |
投标单位(加盖公章):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
注:1、投标人于送达样品时现场选择样品退还方式并填写“样品退还方式选择回执书”。(投标人于开标当天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样品,并携带投标单位针对此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2、选择邮寄样品的投标人应在确定退还方式3日内将“邮寄申请”及邮寄地址编辑成邮件,邮件主题为“项目名称+包号+投标单位”发送至招标招标代理机构邮箱“*@*26.com”
三、联系方式
监督单位: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纪检督查处
电话:0451-*
招标人: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
地址:黑龙 (略) 南 (略) 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
联系人:张助理
电话:0451-*
招标代理:黑龙江省兆信 (略)
地址: (略) 南 (略) 398号双子金座9楼
联系人:刘工
电话:0451-*
电子邮箱:*@*26.com
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批次澄清公告
一、项目编号:QT0000G*
二、澄清内容:
致各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做如下补充。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
关于样品退还的有关规定,具体通知如下:
1、投标样品要求: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样品:样品的规格、材质、制作等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中标人的样品将封存于指定地点,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待交货验收完毕后退还。
2、投标人递交样品时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要求,按要求递交样品,不得对他人样品进行拍照,投标人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为未提交样品并按照相应法律追究责任。
3、样品退还:样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评审结束后,所有投标人的全部样品统一封存到招标人“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黑龙 (略) 南 (略) 99号)”仓库中。中标人的样品于交货验收完毕后退还;综合排名第二名及第三名的样品于“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0日内退还,退还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其余投标人的样品于中标公告结束后10日内退还,退还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各投标人应按照通知时间按时接收退还样品,样品退还方式如下:
一、自行领取:投标人接到招标代理机构通知后选择自行领取的,请在7日内携带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到取还样品的指定地点,现场取回。接到招标代理机构通知后7日后逾期未取回的,招标人有权自行处置。
二、邮寄退还:投标人接到招标代理机构通知后选择邮寄领取的,请在7日内按格式编辑邮寄申请(详见邮寄申请格式)加盖公章后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26.com”,按照顺序进行邮寄,邮寄样品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注:1、若未中标人未按时(接到招标代理机构通知后7日内)自行领取或拒绝或以邮寄形式退回样品或未回应以哪种方式取回样品,则视为同意招标人自行处置相关样品。
2、上述退还时间仅为计划退还时间,特殊情况下导致退还时间有所变动,以具体通知时间为准,为此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殊情况包括不限于:质疑、投诉、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
附:
邮寄申请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样品清单(包括不限于样品名称数量等基本信息):
申请理由:我单位自愿申请邮寄同意以邮寄方式退回样品时,由于物流等第三方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包裹丢失或损毁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产生邮寄费用由我单位全部承担。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样品退还方式选择回执书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包号 | |
样品名称 | |
退还方式 | □自行领取 □邮寄 |
如选择邮寄继续填写如下信息: | |
邮寄地址及联系人: | |
投标单位(加盖公章):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
注:1、投标人于送达样品时现场选择样品退还方式并填写“样品退还方式选择回执书”。(投标人于开标当天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样品,并携带投标单位针对此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2、选择邮寄样品的投标人应在确定退还方式3日内将“邮寄申请”及邮寄地址编辑成邮件,邮件主题为“项目名称+包号+投标单位”发送至招标招标代理机构邮箱“*@*26.com”
三、联系方式
监督单位: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纪检督查处
电话:0451-*
招标人: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
地址:黑龙 (略) 南 (略) 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
联系人:张助理
电话:0451-*
招标代理:黑龙江省兆信 (略)
地址: (略) 南 (略) 398号双子金座9楼
联系人:刘工
电话:0451-*
电子邮箱:*@*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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