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国安教育研学基地房建工程施工标段变更公告第1次变更
鄂尔多斯国安教育研学基地房建工程施工标段变更公告第1次变更
鄂尔多斯国安教育研学基地房建工程施工标段变更公告 | |||
招标人名称 | (略) (略) |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内蒙古诚亦信 (略) | ||
招标项目名称 | 鄂尔多斯国安教育研学基地房建工程 | ||
招标项目编号 | E*2001 | ||
标段(包)名称 | 施工标段 | ||
标段(包)编号 | E**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变更公告发出时间 | 2024年6月11日14时35分53秒 | ||
发布媒介 | 《中国 (略) 》、《内蒙古 (略) (内蒙古 (略) )》、《 (略)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 (略) 》、《鄂尔多斯公共 (略) ( (略) (略) 官网)》 | ||
是否变更投标信息确认截止时间(同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否 | ||
是否变更开标时间 | 否 | ||
变更内容 | 各潜在投标人: 鄂尔多斯国安教育研学基地房建工程施工标段 (招标编号为E**)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9条和第三章评标办法备注作如下修改: 1、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9条和第三章评标办法备注中增加“各潜在投标人: 鄂尔多斯国安教育研学基地房建工程施工标段 (招标编号为E**)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4条和第三章评标办法备注作如下修改: 1、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4条和第三章评标办法备注中增加“6、根据内政办发(2023)52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 年)的通知》和鄂府发(2023)59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的规定、 (略) (2024)70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依法必须招标的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自治区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招标文件应当准予其自混改完成之 (略) 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本项目的投标人资信。” 2、在第三章“评标办法”里2.2.4(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企业业绩(9分),近年(2019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揽过单项合同金额在*元(含)以上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有一项得3分,最高得3分;近年(2019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揽过单项合同金额在*元以下至*元(含)以上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有一项得3分,最多得6分。(业绩以合同为准,本项不可重复得分,投标文件须附合同扫描件。)现变更为: 企业业绩(9分),近年(2019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揽过单项合同金额在*元(含)以上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有一项得3分,最高得9分;或近年(2019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揽过单项合同金额在*元以下、*元(含)以上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有一项得3分,最多得 | ||
6分;承揽过单项合同金额在*元(含)以上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有一项得3分。累计最高得9分。(业绩以合同为准,本项不可重复得分,投标文件须附合同扫描件。) 请投标人下载澄清文件,以变更后的招标文件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本澄清变更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 (略) (略) 2024年6月11日 | |||
招标人(章) | 招标代理机构(章): | ||
鄂尔多斯国安教育研学基地房建工程施工标段变更公告 | |||
招标人名称 | (略) (略) |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内蒙古诚亦信 (略) | ||
招标项目名称 | 鄂尔多斯国安教育研学基地房建工程 | ||
招标项目编号 | E*2001 | ||
标段(包)名称 | 施工标段 | ||
标段(包)编号 | E**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变更公告发出时间 | 2024年6月11日14时35分53秒 | ||
发布媒介 | 《中国 (略) 》、《内蒙古 (略) (内蒙古 (略) )》、《 (略)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 (略) 》、《鄂尔多斯公共 (略) ( (略) (略) 官网)》 | ||
是否变更投标信息确认截止时间(同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否 | ||
是否变更开标时间 | 否 | ||
变更内容 | 各潜在投标人: 鄂尔多斯国安教育研学基地房建工程施工标段 (招标编号为E**)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9条和第三章评标办法备注作如下修改: 1、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9条和第三章评标办法备注中增加“各潜在投标人: 鄂尔多斯国安教育研学基地房建工程施工标段 (招标编号为E**)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4条和第三章评标办法备注作如下修改: 1、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4条和第三章评标办法备注中增加“6、根据内政办发(2023)52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 年)的通知》和鄂府发(2023)59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的规定、 (略) (2024)70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依法必须招标的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自治区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招标文件应当准予其自混改完成之 (略) 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本项目的投标人资信。” 2、在第三章“评标办法”里2.2.4(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企业业绩(9分),近年(2019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揽过单项合同金额在*元(含)以上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有一项得3分,最高得3分;近年(2019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揽过单项合同金额在*元以下至*元(含)以上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有一项得3分,最多得6分。(业绩以合同为准,本项不可重复得分,投标文件须附合同扫描件。)现变更为: 企业业绩(9分),近年(2019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揽过单项合同金额在*元(含)以上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有一项得3分,最高得9分;或近年(2019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揽过单项合同金额在*元以下、*元(含)以上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有一项得3分,最多得 | ||
6分;承揽过单项合同金额在*元(含)以上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有一项得3分。累计最高得9分。(业绩以合同为准,本项不可重复得分,投标文件须附合同扫描件。) 请投标人下载澄清文件,以变更后的招标文件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本澄清变更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 (略) (略) 2024年6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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