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项目-同大圩生态沟塘净化体系构建工程二次-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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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项目-同大圩生态沟塘净化体系构建工程二次-澄清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略) 庐江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项目-同大圩生态沟塘净化体系构建工程(二次)

原项目编号:2024ANNGZ*

原公告日期:2024-06-07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 庐江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项目-同大圩生态沟塘净化体系构建工程(二次)澄清公告

项目编号:2024ANNGZ*

各投标人:

(略) 庐江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项目-同大圩生态沟塘净化体系构建工程(二次)(项目编号:2024ANNGZ*)澄清公告如下:

一、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3其他要求:/。变更为3.3 其他要求:(1)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 (略) 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2)项目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

二、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附件11:支付担保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 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申请人所 (略) 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变更为

附件11:支付担保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暂列金额、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在已达付款条件情况下,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因贵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贵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导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暂列金额、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来的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书面单据后的 日内以上述担保金额为限无条件支付你方索赔金额:

(一)本保函原件。

(二)书面付款通知。该书面付款通知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在已达付款条件情况下,申请人实际应付未付工程款金额);

2.载明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3、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其他书面单据:基础合同、已付款的业主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量确认书。

(四)上述书面单据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我方,到达的地址是: 。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庐 (略)

地址: (略) 庐江县同大镇韦桥大道与062县道

交叉口西北200米69号

邮 编:*

联系人:李主任

电话:055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五汇 (略)

地 址: (略) 庐江县周瑜大道678号

邮 编:*

联系人:陈忠豪

电 话:*

日期:2024年6月12日

第1次办理流程公开

0天3小时12分21秒

  •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2024-06-12
  • 交易中心见证
    通过
    2024-06-12
    0天3小时12分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略) 庐江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项目-同大圩生态沟塘净化体系构建工程(二次)

原项目编号:2024ANNGZ*

原公告日期:2024-06-07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 庐江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项目-同大圩生态沟塘净化体系构建工程(二次)澄清公告

项目编号:2024ANNGZ*

各投标人:

(略) 庐江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项目-同大圩生态沟塘净化体系构建工程(二次)(项目编号:2024ANNGZ*)澄清公告如下:

一、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3其他要求:/。变更为3.3 其他要求:(1)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 (略) 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2)项目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

二、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附件11:支付担保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 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申请人所 (略) 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变更为

附件11:支付担保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暂列金额、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在已达付款条件情况下,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因贵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贵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导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暂列金额、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来的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书面单据后的 日内以上述担保金额为限无条件支付你方索赔金额:

(一)本保函原件。

(二)书面付款通知。该书面付款通知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在已达付款条件情况下,申请人实际应付未付工程款金额);

2.载明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3、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其他书面单据:基础合同、已付款的业主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量确认书。

(四)上述书面单据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我方,到达的地址是: 。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庐 (略)

地址: (略) 庐江县同大镇韦桥大道与062县道

交叉口西北200米69号

邮 编:*

联系人:李主任

电话:055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五汇 (略)

地 址: (略) 庐江县周瑜大道678号

邮 编:*

联系人:陈忠豪

电 话:*

日期:2024年6月12日

第1次办理流程公开

0天3小时12分21秒

  •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2024-06-12
  • 交易中心见证
    通过
    2024-06-12
    0天3小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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