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晨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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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晨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的声明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陈晨所有的位于犀 (略) 566号新里.派克公馆39栋2单元12楼81号(房屋/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监证*,郫国用(2014)第3214号〕已遗失。现权利人陈晨申请遗失补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晨

2024年6月11日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陈晨所有的位于犀 (略) 566号新里.派克公馆39栋2单元12楼81号(房屋/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监证*,郫国用(2014)第3214号〕已遗失。现权利人陈晨申请遗失补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晨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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