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尖山化工园区污水分质提升改造项目补充文件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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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尖山化工园区污水分质提升改造项目补充文件01

海宁尖山化工园区污水分质提升改造项目

补充文件

           补01号

一、本工程招标标准预算价修改为:4526.*元,最高投标限价修改为:招标标准预算价下浮5%,4311.*元,风险警戒值修改为:3709.*元,风险控制价修改为:3709.*元。

二、本工程暂列金为:*元(不含税),最高投标限价、风险警戒值、风险控制价计算过程中暂列金不作下浮。

三、招标文件,前附表10.7,4投标人的职责,4.11试运行中修改为:“完成联动调试后进行调试、试运行。调试、试运行期工作由投标人负责操作及运行安全管理,业主相关人员配合,中标人负责做好业主相关人员指导和培训,特别是保证业主方控制系统的管理技术人员能熟练掌握PLC控制系统。现场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工作时间24小时,具体调试、试运行方案、工作内容及人员配置等管理要求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确定。投标人和业主、监理均同意安装已完全满足技术规范中的技术性能,检查并设置好所有可调整的控制装置,则可进行试运行。调试水质达标后,试运行期为90天。在通水调试过程中发现设备性能与原定技术要求不符时,应由中标人负责解决。整个调试工作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验收,认为符合设计要求,可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设备验收工作。

验收测试应按本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及中标人提出且经业主认可的相关标准执行,凡与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相违背或低于的,以国家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对关键设备,应进行保证性测试,完成性能考核。联动调试和调试、试运行期间所需药剂、用水、用电由业主提供。调试、试运行期间合同要求进行测试的或因保障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污泥接种驯养、测试仪器设备及水质分析、运行操作安全管理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四、招标文件,前附表10.7,4投标人的职责,4.12试运行性能考核中增加:(4)调试试运行期间水质超标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方负责。

五、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如发包人要求提前的,按*元/天进行奖励。

六、设备技术要求、图纸、更新后的工程量清单和主要材料要求及品牌选择范围由投标人登*“浙里公共资 (略) (海宁)http://**:8081/TPBidder/memberLogin)” 自行下载。

建设单位:海宁 (略) (章)

代理单位:浙江正大 (略) (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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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尖山化工园区污水分质提升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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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01号

一、本工程招标标准预算价修改为:4526.*元,最高投标限价修改为:招标标准预算价下浮5%,4311.*元,风险警戒值修改为:3709.*元,风险控制价修改为:3709.*元。

二、本工程暂列金为:*元(不含税),最高投标限价、风险警戒值、风险控制价计算过程中暂列金不作下浮。

三、招标文件,前附表10.7,4投标人的职责,4.11试运行中修改为:“完成联动调试后进行调试、试运行。调试、试运行期工作由投标人负责操作及运行安全管理,业主相关人员配合,中标人负责做好业主相关人员指导和培训,特别是保证业主方控制系统的管理技术人员能熟练掌握PLC控制系统。现场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工作时间24小时,具体调试、试运行方案、工作内容及人员配置等管理要求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确定。投标人和业主、监理均同意安装已完全满足技术规范中的技术性能,检查并设置好所有可调整的控制装置,则可进行试运行。调试水质达标后,试运行期为90天。在通水调试过程中发现设备性能与原定技术要求不符时,应由中标人负责解决。整个调试工作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验收,认为符合设计要求,可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设备验收工作。

验收测试应按本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及中标人提出且经业主认可的相关标准执行,凡与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相违背或低于的,以国家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对关键设备,应进行保证性测试,完成性能考核。联动调试和调试、试运行期间所需药剂、用水、用电由业主提供。调试、试运行期间合同要求进行测试的或因保障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污泥接种驯养、测试仪器设备及水质分析、运行操作安全管理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四、招标文件,前附表10.7,4投标人的职责,4.12试运行性能考核中增加:(4)调试试运行期间水质超标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方负责。

五、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如发包人要求提前的,按*元/天进行奖励。

六、设备技术要求、图纸、更新后的工程量清单和主要材料要求及品牌选择范围由投标人登*“浙里公共资 (略) (海宁)http://**:8081/TPBidder/memberLogin)” 自行下载。

建设单位:海宁 (略) (章)

代理单位:浙江正大 (略) (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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