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中汇特钢有限公司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二期质疑回复-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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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中汇特钢有限公司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二期质疑回复-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6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 28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28,415,50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略) (略) 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二期)

质疑回复

致各潜在投标人及相关单位:

由我单位组织招标的“ (略) (略) 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二期)施工”,针 (略) 上提出的质疑,现回复如下:

质疑1

经我公司获取研究贵单位的“ (略) (略) 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二期)”招标文件,提出以下疑问,望给予答复: 贵单位招标文件商务标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人员资质~2、技术负责人:具有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得1分。同时具有环境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加0.5分;具有环境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加1分(本项最高得2分)。3、水文地质专业负责人: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或水工环地质)专业中级职称得1分;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或水工环地质)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4、施工环境监测负责人:具有环境监测中级职称得1分;具有环境监测高级及以上职称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 不合理,属于典型的排斥潜在投标人。 1.“注册环保工程师”施 (略) 符合;2.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或水工环地质)专业职称跟本项目特征不符,该职称大部分 (略) 符合,环保专业承包三级 (略) 具有;3.环境监测职称只有个别地区职称评审部门有这个专业。以上三点是否为某单位量身设置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背招投标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其相关理论依据为:(1)按招标文件商务标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52页“(5)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设定为加分条件,也不得将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人员资格设定为加分条件”之约定;”(2)川发改法规【2019】385号文件明确规定“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过高的资格条件”;川建行规【2020】10号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典型情形列举表也明确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同时国家规定“施工技术负责人、水文地质专业负责人、施工环境监测负责人”作为评分项,明显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和嫌疑。望业主及时取消人员条件。

质疑1回复

“ (略) (略) 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二期)”属于环保工程类项目,项目性质为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需针对场地内已污染的土壤、地下水和异常固废开展修复治理。根据该项目类型、性质和建设内容,项目修复管控的污染对象主要是存在于地表以下的土壤和地下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通过环境监测准确掌握地块污染情况,并在水工环领域地下水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施工。因此,本项目对承担单位在环境保护、环境监测和水工环地质领域的专业技术水平均有较高需要,将注册环保工程师、水工环地质专业职称、环境监测专业职称等设置为项目对应人员资质加分条件符合项目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请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2

经我公司认真阅读研究了贵单位发布的“ (略) (略) 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二期)”招标文件,提出以下疑问,望给予答复: 按招标文件商务标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52页“(3)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含资格条件个数)”;①贵单位招标文件商务标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 类似项目业绩~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一个土壤或地下水(含矿井涌水)污染修复治理类EPC工程业绩得3分;每增加1个加3分。(本项最高得9分)”不合理。设置具有3个土壤或地下水(含矿井涌水)污染修复治理类EPC工程业绩是否为某单位量身而做,这种条件属于典型的排斥潜在投标人。 按国家招投标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不得要求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本项目设置的“类似项目业绩特定土壤或地下水(含矿井涌水)污染修复治理类EPC工程业绩”作为评分项,明显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和嫌疑, (略) 取消该项不合理的评分条件。

质疑2回复

本项目招标书设置的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为“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一个土壤或地下水(含矿井涌水)污染修复治理类EPC工程业绩得3分;每增加1个加3分。”根据该标准,项目设置的资信业绩要求仅明确了业绩类型要求,不属于“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要求的业绩类型为土壤或地下水(含矿井涌水)污染修复治理类EPC工程,与本项目特点与实际需要相符合,不属于“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同时,资金业绩部分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最高得9分,即业绩个数最多为3个,不违反“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的要求。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资信业绩评分标准符合项目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请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攀枝花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14日

递交时间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6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 28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28,415,50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略) (略) 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二期)

质疑回复

致各潜在投标人及相关单位:

由我单位组织招标的“ (略) (略) 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二期)施工”,针 (略) 上提出的质疑,现回复如下:

质疑1

经我公司获取研究贵单位的“ (略) (略) 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二期)”招标文件,提出以下疑问,望给予答复: 贵单位招标文件商务标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人员资质~2、技术负责人:具有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得1分。同时具有环境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加0.5分;具有环境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加1分(本项最高得2分)。3、水文地质专业负责人: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或水工环地质)专业中级职称得1分;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或水工环地质)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4、施工环境监测负责人:具有环境监测中级职称得1分;具有环境监测高级及以上职称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 不合理,属于典型的排斥潜在投标人。 1.“注册环保工程师”施 (略) 符合;2.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或水工环地质)专业职称跟本项目特征不符,该职称大部分 (略) 符合,环保专业承包三级 (略) 具有;3.环境监测职称只有个别地区职称评审部门有这个专业。以上三点是否为某单位量身设置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背招投标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其相关理论依据为:(1)按招标文件商务标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52页“(5)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设定为加分条件,也不得将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人员资格设定为加分条件”之约定;”(2)川发改法规【2019】385号文件明确规定“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过高的资格条件”;川建行规【2020】10号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典型情形列举表也明确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同时国家规定“施工技术负责人、水文地质专业负责人、施工环境监测负责人”作为评分项,明显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和嫌疑。望业主及时取消人员条件。

质疑1回复

“ (略) (略) 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二期)”属于环保工程类项目,项目性质为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需针对场地内已污染的土壤、地下水和异常固废开展修复治理。根据该项目类型、性质和建设内容,项目修复管控的污染对象主要是存在于地表以下的土壤和地下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通过环境监测准确掌握地块污染情况,并在水工环领域地下水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施工。因此,本项目对承担单位在环境保护、环境监测和水工环地质领域的专业技术水平均有较高需要,将注册环保工程师、水工环地质专业职称、环境监测专业职称等设置为项目对应人员资质加分条件符合项目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请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2

经我公司认真阅读研究了贵单位发布的“ (略) (略) 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二期)”招标文件,提出以下疑问,望给予答复: 按招标文件商务标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52页“(3)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含资格条件个数)”;①贵单位招标文件商务标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 类似项目业绩~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一个土壤或地下水(含矿井涌水)污染修复治理类EPC工程业绩得3分;每增加1个加3分。(本项最高得9分)”不合理。设置具有3个土壤或地下水(含矿井涌水)污染修复治理类EPC工程业绩是否为某单位量身而做,这种条件属于典型的排斥潜在投标人。 按国家招投标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不得要求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本项目设置的“类似项目业绩特定土壤或地下水(含矿井涌水)污染修复治理类EPC工程业绩”作为评分项,明显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和嫌疑, (略) 取消该项不合理的评分条件。

质疑2回复

本项目招标书设置的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为“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一个土壤或地下水(含矿井涌水)污染修复治理类EPC工程业绩得3分;每增加1个加3分。”根据该标准,项目设置的资信业绩要求仅明确了业绩类型要求,不属于“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要求的业绩类型为土壤或地下水(含矿井涌水)污染修复治理类EPC工程,与本项目特点与实际需要相符合,不属于“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同时,资金业绩部分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最高得9分,即业绩个数最多为3个,不违反“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的要求。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资信业绩评分标准符合项目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请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攀枝花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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