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583破65号昆山宏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补充申报公示
2024苏0583破65号昆山宏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补充申报公示
昆山 (略) 破产清算案债权(补充申报)公示
(截至2024年6月15日)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
昆山 (略)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罗 (略) (略) 提出的对昆山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 (略) (略) 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2024)苏0583破申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昆山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4)苏0583破65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4年5月15日昆山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向管理人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HR006国家税务总局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补充申报债权1笔,以上1笔债权已审核完毕,现将《昆山 (略) 债权表(补充申报)》向债务人及债权人予以公示。
根据昆山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非现场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对于待认定债权、补充申报债权等,管理人将会严格依据《债权审查规则》审查,对于补充审查认定的债权,管理人将通过非现场的方式提交各位债权人进行核查。
管理人制定补充审查认定的债权表,同时通过邮寄或在全国企业破产重 (略) 发布并发送微信或短信(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发布补充审查认定的债权表的时间视为债权人收到微信或短信的时间)的方式公示,若债权人对本次补充审查认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后十五日 (略) 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诉讼的,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核结果无异议,管理人 (略) (略) 裁定确认补充审查认定的债权。
昆山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昆山 (略) 债权表(补充申报) | |||||||
(截止日期:2024年6月15日;单位:人民币元) | |||||||
一、劣后债权 | |||||||
序号 | 审查编号 | 债权人名称 | 申报金额 | 认定金额 | 待认定金额 | 不认定金额 | 备注 |
1 | HR006 | 国家税务总局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500.00 | 500.00 | 0.00 | 0.00 | 税务罚款 |
合计 | 500.00 | 500.00 | 0.00 | 0.00 |
昆山 (略) 破产清算案债权(补充申报)公示
(截至2024年6月15日)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
昆山 (略)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罗 (略) (略) 提出的对昆山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 (略) (略) 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2024)苏0583破申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昆山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4)苏0583破65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4年5月15日昆山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向管理人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HR006国家税务总局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补充申报债权1笔,以上1笔债权已审核完毕,现将《昆山 (略) 债权表(补充申报)》向债务人及债权人予以公示。
根据昆山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非现场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对于待认定债权、补充申报债权等,管理人将会严格依据《债权审查规则》审查,对于补充审查认定的债权,管理人将通过非现场的方式提交各位债权人进行核查。
管理人制定补充审查认定的债权表,同时通过邮寄或在全国企业破产重 (略) 发布并发送微信或短信(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发布补充审查认定的债权表的时间视为债权人收到微信或短信的时间)的方式公示,若债权人对本次补充审查认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后十五日 (略) 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诉讼的,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核结果无异议,管理人 (略) (略) 裁定确认补充审查认定的债权。
昆山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昆山 (略) 债权表(补充申报) | |||||||
(截止日期:2024年6月15日;单位:人民币元) | |||||||
一、劣后债权 | |||||||
序号 | 审查编号 | 债权人名称 | 申报金额 | 认定金额 | 待认定金额 | 不认定金额 | 备注 |
1 | HR006 | 国家税务总局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500.00 | 500.00 | 0.00 | 0.00 | 税务罚款 |
合计 | 500.00 | 500.00 | 0.00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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