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报价评分办法的补遗说明试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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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报价评分办法的补遗说明试招标变更

项目编号:GK*4(试)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推荐 中标 候选 人的

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的

方法

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投标价也相等的,以分包商等级高的优先,等级相等的,以入库时间早的优先。

2.1.1

(1)

形式 评审 与响 应性 评审 标准

多包件投标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3.4 款规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能正常打开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的签署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目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 1 项规定

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

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的格式规定、实质 性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投标报价

投标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工期

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时限

质量目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的规定

安全目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的规定

① 招标人根据《范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第三章“投标办法”正文原则上应直接引用,招标人应结合招标

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其进行补充或修改。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提供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书

分包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 11 款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或优于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 权利义务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1.1

(2)

资格 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具备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 1 的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 2 的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 3 的规定

信誉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 4 的规定

主要人员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 5 的规定

主要施工设备和辅助设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 6 的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如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符合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的规定;

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 投标。

不得存在的情形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1.3

响 应性 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1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未提

交选择性报价;

2 投标函中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 报价保持一致;

3 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未对招标人发布的固 化清单中的固化内容做修改。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7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评标办法正文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 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 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有一项情形存在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1.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3.2.2 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投标价(即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3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 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4.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

求。

3.4.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5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问题澄清的通知,以及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通过“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 以书面形式进行。

3.5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6 评标结果

3.6. 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6.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6.3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6.4 对于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3.7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其它内容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项目编号:GK*4(试)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推荐 中标 候选 人的

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的

方法

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投标价也相等的,以分包商等级高的优先,等级相等的,以入库时间早的优先。

2.1.1

(1)

形式 评审 与响 应性 评审 标准

多包件投标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3.4 款规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能正常打开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的签署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目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 1 项规定

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

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的格式规定、实质 性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投标报价

投标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工期

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时限

质量目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的规定

安全目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的规定

① 招标人根据《范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第三章“投标办法”正文原则上应直接引用,招标人应结合招标

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其进行补充或修改。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提供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书

分包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 11 款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或优于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 权利义务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1.1

(2)

资格 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具备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 1 的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 2 的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 3 的规定

信誉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 4 的规定

主要人员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 5 的规定

主要施工设备和辅助设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附录 6 的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如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符合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的规定;

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 投标。

不得存在的情形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1.3

响 应性 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1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未提

交选择性报价;

2 投标函中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 报价保持一致;

3 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未对招标人发布的固 化清单中的固化内容做修改。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7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评标办法正文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 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 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有一项情形存在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1.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3.2.2 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投标价(即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3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 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4.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

求。

3.4.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5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问题澄清的通知,以及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通过“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 以书面形式进行。

3.5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6 评标结果

3.6. 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6.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6.3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6.4 对于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3.7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其它内容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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