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智慧市场监管”一期一标段:经营主体服务优化部分项目1标段包补充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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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智慧市场监管”一期一标段:经营主体服务优化部分项目1标段包补充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2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11,632,60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分:系统演示原“1、应根据本次软件采购清单中的软件系统提供现场演示,所演示的系统与功能能够与软件采购清单中的成品软件系统与功能一一对应,得20分,每有一项系统或功能不对应扣2分,扣完为止。”现更正为“1、应根据本次软件采购清单中的软件系统提供现场演示,所演示的系统与功能能够与软件采购清单中的软件系统与功能一一对应,得20分,每有一项系统或功能不对应扣2分,扣完为止。”

二、其他附件工程量清单:原工程量清单已更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六:技术偏差表:填写说明:原“1.投标人必须把软硬件功能及指标的全部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列入此表并按照招标项目技术要求的顺序填写。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的内容必须对其相对应的技术参数附件中的内容逐条予以填写(缺一不可)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设备要求的主要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逐项,详细,真实的填写招标设备实际参数等,并附上实际参数的证明材料,如产品随机的整套纸质中、英文操作说明书,维修说明书,包括外构件的详细资料以及官方出具的产品白皮书原件等。未提供或未能有效提供所投设备的证明文件不能有效说明其性能,技术参数,质量或无法保证质量以及导致评审专家理解上的误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3.投标人必须在“设备实际参数证明材料出处”栏中注明能证明该设备满足某项技术参数的具体证明材料出处,如某项技术参数已在其中文产品说明书中某页、某条载明,因此必须在“设备实际参数证明材料”处栏中写明“见中文说明书某页某条。”4.投标人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此表可扩展。”现更改为:“若无偏离,可不填写此表。”

四、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建设项目总体要求:1.2.4建设规模:1.2.4.4部署规模已删除。

五、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二、兜底条款 原“1.根据项目建设总体要求,结合项目采购清单,按照技术要求,针对每个业务功能编制出建设方案,内容有每个子系统或功能模块包含功能点及功能点对应的功能实现、业务流程、数据采集、接口对接相关描述,最终展现的形式不限文档、表格、图片及软件演示等方式。2.为适应信息化发展, (略) 场监管业务需求的基础下,要求各建设标包需要建设AI智能学习的功能,具体内容将在建设过程由需求部门提出。3.该项目建设内容较多,为避免漏项风险,要求中标供应商无条件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及实际采购需求或深化设计方案建设,该项目为必须满足项,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即视为响应。4.该项目如需开展深化或详细设计,则中标供应商无条件响应及完成,费用不额外计算,该项目为必须满足项,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即视为响应。5.无条件按照数据中台和业务中台接入相关功能模块和对应数据,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法规及标准, (略) 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需求无条件开放接入,不得索取接口相关费用,该项目为必须满足项,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即视为响应。6.本项目所建设和购买的软硬件产品,都须满足《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更改为“1.根据项目建设总体要求,结合项目采购清单,按照技术要求,针对每个业务功能编制出建设方案,内容有每个子系统或功能模块包含功能点及功能点对应的功能实现、业务流程、数据采集、接口对接相关描述,最终展现的形式不限文档、表格、图片及软件演示等方式。2.为适应信息化发展, (略) 场监管业务需求的基础下,要求各建设标包需要建设AI智能学习的功能,具体内容将在建设过程由需求部门提出。3.该项目建设内容较多,为避免漏项风险,要求中标供应商无条件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及实际采购需求或深化设计方案建设,该项目为必须满足项,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即视为响应。4.该项目如需开展深化或详细设计,则中标供应商无条件响应及完成,费用不额外计算,该项目为必须满足项,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即视为响应。5.无条件按照数据中台和业务中台接入相关功能模块和对应数据,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法规及标准, (略) 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需求无条件开放接入,不得索取接口相关费用,该项目为必须满足项,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即视为响应。6.本项目所建设和购买的软硬件产品,都须满足《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7.本项目总体建设要求只作为项目最终建设内容及建设目标的实现情况说明,其目的是为了让各标段供应商知悉本项目最终应实现的建设成果和目标,并约束各供应商最终应按照各标段建设内容共同实现总体建设目标。各标段供应商所响应的建设内容应以采购清单附件为准。”

递交时间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2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11,632,60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分:系统演示原“1、应根据本次软件采购清单中的软件系统提供现场演示,所演示的系统与功能能够与软件采购清单中的成品软件系统与功能一一对应,得20分,每有一项系统或功能不对应扣2分,扣完为止。”现更正为“1、应根据本次软件采购清单中的软件系统提供现场演示,所演示的系统与功能能够与软件采购清单中的软件系统与功能一一对应,得20分,每有一项系统或功能不对应扣2分,扣完为止。”

二、其他附件工程量清单:原工程量清单已更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六:技术偏差表:填写说明:原“1.投标人必须把软硬件功能及指标的全部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列入此表并按照招标项目技术要求的顺序填写。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的内容必须对其相对应的技术参数附件中的内容逐条予以填写(缺一不可)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设备要求的主要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逐项,详细,真实的填写招标设备实际参数等,并附上实际参数的证明材料,如产品随机的整套纸质中、英文操作说明书,维修说明书,包括外构件的详细资料以及官方出具的产品白皮书原件等。未提供或未能有效提供所投设备的证明文件不能有效说明其性能,技术参数,质量或无法保证质量以及导致评审专家理解上的误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3.投标人必须在“设备实际参数证明材料出处”栏中注明能证明该设备满足某项技术参数的具体证明材料出处,如某项技术参数已在其中文产品说明书中某页、某条载明,因此必须在“设备实际参数证明材料”处栏中写明“见中文说明书某页某条。”4.投标人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此表可扩展。”现更改为:“若无偏离,可不填写此表。”

四、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建设项目总体要求:1.2.4建设规模:1.2.4.4部署规模已删除。

五、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二、兜底条款 原“1.根据项目建设总体要求,结合项目采购清单,按照技术要求,针对每个业务功能编制出建设方案,内容有每个子系统或功能模块包含功能点及功能点对应的功能实现、业务流程、数据采集、接口对接相关描述,最终展现的形式不限文档、表格、图片及软件演示等方式。2.为适应信息化发展, (略) 场监管业务需求的基础下,要求各建设标包需要建设AI智能学习的功能,具体内容将在建设过程由需求部门提出。3.该项目建设内容较多,为避免漏项风险,要求中标供应商无条件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及实际采购需求或深化设计方案建设,该项目为必须满足项,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即视为响应。4.该项目如需开展深化或详细设计,则中标供应商无条件响应及完成,费用不额外计算,该项目为必须满足项,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即视为响应。5.无条件按照数据中台和业务中台接入相关功能模块和对应数据,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法规及标准, (略) 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需求无条件开放接入,不得索取接口相关费用,该项目为必须满足项,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即视为响应。6.本项目所建设和购买的软硬件产品,都须满足《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更改为“1.根据项目建设总体要求,结合项目采购清单,按照技术要求,针对每个业务功能编制出建设方案,内容有每个子系统或功能模块包含功能点及功能点对应的功能实现、业务流程、数据采集、接口对接相关描述,最终展现的形式不限文档、表格、图片及软件演示等方式。2.为适应信息化发展, (略) 场监管业务需求的基础下,要求各建设标包需要建设AI智能学习的功能,具体内容将在建设过程由需求部门提出。3.该项目建设内容较多,为避免漏项风险,要求中标供应商无条件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及实际采购需求或深化设计方案建设,该项目为必须满足项,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即视为响应。4.该项目如需开展深化或详细设计,则中标供应商无条件响应及完成,费用不额外计算,该项目为必须满足项,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即视为响应。5.无条件按照数据中台和业务中台接入相关功能模块和对应数据,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法规及标准, (略) 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需求无条件开放接入,不得索取接口相关费用,该项目为必须满足项,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即视为响应。6.本项目所建设和购买的软硬件产品,都须满足《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7.本项目总体建设要求只作为项目最终建设内容及建设目标的实现情况说明,其目的是为了让各标段供应商知悉本项目最终应实现的建设成果和目标,并约束各供应商最终应按照各标段建设内容共同实现总体建设目标。各标段供应商所响应的建设内容应以采购清单附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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